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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教学配套课件:经济法教程-第三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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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 配套 课件 经济法 教程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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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济法教程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 法律责任下一页返回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二章 公司法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四章 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

    2、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六节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五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 第四节 结算方式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九节 具体合同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

    3、第七章 商标法与专利法 第一节 商标法 第二节 专利法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监督检查 第四节 法律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节 行政和刑事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节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4、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上一页返回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的概念 法律一词可从狭义、广义两

    5、方面进行理解。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在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内,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本书对此并不加以严格的区分。上一页

    6、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本质 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

    7、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益导向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律关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

    8、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它们也可以称为民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经济法关系等。(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因为

    9、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参加的法律关系非常广泛。还有一类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经济法律关系。机构和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国家。在

    10、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依法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依法承担

    11、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是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法律上

    12、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当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给予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客体是确立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与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无所指向,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与义务。因此,

    13、客体也是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三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只有这样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能成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和作用的对象。在不同国家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不同,并在不断发生着演变。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许多原来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现在却不是了,如奴隶的人身在奴隶社会可以成为买卖关系的合法客体,但在现代社会已被杜绝;而原来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现在却属于法律关系中非常普遍而重要的客体,如纯净的饮用水、清洁的

    14、空气、不受噪声干扰的环境等。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物既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

    15、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体现。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卵子提取,尸体捐献,人体解剖等现象大量出现,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等活动也日益增多,人体(部分或整体)

    16、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已被民法理论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特殊的物而加以保护,但是这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物质形态与精神利益的统一体的“人身”。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所以,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二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三、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7、,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上一页

    18、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时也构成法律事实。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迁与社会革命可引起整个社会关系状况的全面变革,进而导致国家法律关系的变化。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9、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学概念,在法学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因为法律本身主要是行为规范,各部门法都涉及对不同领域行为的调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分类。.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这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20、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这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这是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

    21、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须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

    22、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这里所讲的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谓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法的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

    23、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是 年 月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 年、年、年、年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

    25、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国务院令第 号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

    26、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办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等。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27、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年 月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

    28、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称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号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等。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

    29、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称地方政府规章,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条约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一系列文件等。上一

    30、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对法进行分类,不仅有助于分析不同种类的法的各自不同个性,弄清相互之间的界限,而且有助于从不同侧面了解法的有关方面,帮助我们从整体上、大局上把握一般的法的概念。.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也称习惯法。有的观点认为判例法也是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

    31、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因此,它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适用

    32、,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民法、刑法。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特别法是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如某个行政区域)或只对特定主体(如公职人员、军人)或在特定时期内(如战争时期)有效的法律。.国际法和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渊源主要是制定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公法和私法 这种划分

    33、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却众说纷纭。比较普遍的说法是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依据,即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不过,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标准,可以交叉、重合,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方便与不方便、合理与不合理

    34、之分。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有关国家

    35、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民法商法法律部门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商法可以看作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

    36、律。.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

    37、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也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

    38、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严厉。.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诉讼“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途径。六、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在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一直存在不同观点。目前一般公认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39、.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也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上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

    40、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下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处理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与民

    41、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

    42、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二、仲裁(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仲裁的特征 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

    43、制管辖权。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年 月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年 月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二)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的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 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

    44、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三)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

    45、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上一页 下一页返

    46、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且符合一定专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五)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

    47、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

    48、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六)仲裁裁决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

    49、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仲裁不公开进行。上一页

    50、 下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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