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配套课件:经济法教程-第三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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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教程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 法律责任下一页返回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二章 公司法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四章 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
2、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六节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五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 第四节 结算方式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九节 具体合同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
3、第七章 商标法与专利法 第一节 商标法 第二节 专利法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监督检查 第四节 法律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节 行政和刑事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节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4、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上一页返回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的概念 法律一词可从狭义、广义两
5、方面进行理解。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在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内,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本书对此并不加以严格的区分。上一页
6、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本质 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
7、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益导向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律关系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
8、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它们也可以称为民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经济法关系等。(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因为
9、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参加的法律关系非常广泛。还有一类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经济法律关系。机构和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国家。在
10、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依法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依法承担
11、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是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法律上
12、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当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给予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客体是确立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与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无所指向,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与义务。因此,
13、客体也是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三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只有这样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能成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和作用的对象。在不同国家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不同,并在不断发生着演变。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许多原来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现在却不是了,如奴隶的人身在奴隶社会可以成为买卖关系的合法客体,但在现代社会已被杜绝;而原来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现在却属于法律关系中非常普遍而重要的客体,如纯净的饮用水、清洁的
14、空气、不受噪声干扰的环境等。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物既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
15、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体现。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卵子提取,尸体捐献,人体解剖等现象大量出现,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等活动也日益增多,人体(部分或整体)
16、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已被民法理论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特殊的物而加以保护,但是这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物质形态与精神利益的统一体的“人身”。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所以,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二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三、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7、,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上一页
18、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时也构成法律事实。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迁与社会革命可引起整个社会关系状况的全面变革,进而导致国家法律关系的变化。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9、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学概念,在法学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因为法律本身主要是行为规范,各部门法都涉及对不同领域行为的调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分类。.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这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20、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这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这是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
21、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须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
22、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这里所讲的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谓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法的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
23、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是 年 月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 年、年、年、年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
25、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国务院令第 号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上一页 下一页返回第一节法律基础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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