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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教学配套课件:国际商法-第二套.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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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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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 配套 课件 国际 商法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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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代理法 1本本 章章 结结 构构第一节 国际商事代理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第四节 与代理类似的制度 2本本 章章 要要 义义代理的意义大陆法系代理制度英美法系代理制度外贸代理3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商事代理概述国际商事代理概述 一、国际商事代理的意义1.代理的含义商事代理,从不同的角度具有不同的含义:它可以是指代理法律行为、代理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制度或者企业的经营方式。2.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欠缺代理权限但以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类型,而只是具有代理的外部特征但因欠缺代理权

    2、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委托人承担的代理。4引导案例之表见代理引导案例之表见代理实务提示:实务提示:狭义无权代理制度在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表见代理制度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避免出现表见代理的后果,委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清晰披露代理权的范围,避免代理权范围含糊不清的情况;对于代理权已经终止的,委托人应当明确将该情形告知先前有过交易关系或联系的第三人;对于代理人无代理权却对外声称有代理权的行为,应当明确制止并明确告知任何希望澄清的第三人。5第一节第一

    3、节 国际商事代理概述国际商事代理概述 二、国际商事代理的类型1.依照代理人对外行为的名义,可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三种。2.依照代理人有无代理权而对外行为,可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3.依照代理人权限所及于的业务或地区范围,可分为总代理、独家代理与一般代理。4.依照商事代理的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可分为买卖代理、保险代理、运输代理、证券代理、广告代理、房地产代理、投资代理等。6引导案例之代理的类型引导案例之代理的类型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商业实践中称为代理但其法律性质并非代理的现象繁多。商人们习惯将最终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的商业活动称之为代理,但中间商所为的行为并非均为代理,事实上,可能多

    4、数不是代理。实务中需要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去认定是否为代理关系,抑或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7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商事代理概述国际商事代理概述 三、代理实务流程代理的实务流程可分为:确定代理方式、商业角度明确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签署委托协议、授予代理权。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实务中忽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是代理关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也导致司法实践对双方有无代理关系产生争议。对于委托代理协议,考虑到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建议以国际商会国际商业代理示范合同(ICC Publication No.644)为基础,并结合商业所需予以调整。8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 一、概述二、大陆法系代

    5、理制度大陆法系的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3)代理人必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实务提示:实务提示:我国民法通则采用明示的显名代理,因而判例与通说均没有将默示的显名代理归入我国民法的代理中。但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理论认为,默示的显名代理属于代理。9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三、英美法系代理制度四、国际代理统一法1.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3.欧洲合同法原则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尚未生效,而且也不是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

    6、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示范法而产生,但目前国际商事仲裁中已经认可它作为商事惯例的效力而予以适用,也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欧洲合同法原则也仅为学术性成果,其本身尚非立法。实务中如打算采取其中之一,则应当根据商业需要、明确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商业意图后,选择采用是否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做法,但应当在协议中借鉴上述三个文件之一的模式予以明确约定。10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一、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沿革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外贸代理既包括外贸公司以委托人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也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订立进出口合同,实践中以外贸公司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居多,多数情形下称后者为典型的外贸

    7、代理。典型的外贸代理中,外贸公司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并以自己名义履行进出口合同,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报关、外汇核销等手续。外贸代理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收取代理报酬、移交出口结汇后的款项或进口取得的货物。11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二、外贸直接代理外贸直接代理,是外贸代理人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交易,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委托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外贸直接代理中,除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外,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8、盖章。三、外贸间接代理外贸间接代理,是外贸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交易行为,交易产生的结果依第三人缔约时是否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而分别直接或间接归属委托人。12第四节第四节 与代理类似的制度与代理类似的制度一、行纪1.概述行纪行为是行纪商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以自己之责任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的交易行为。2.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3.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的区别13引导案例之行纪合同引导案例之行纪合同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当约定不明而仅指称委托人与受托人,且与第三人的合同并未强调仅仅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时,实

    9、务上从证据内容及其表面特征难以区分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我国合同法对行纪和间接代理并行似的复合继受,在理论上也争论很多。实务中应当结合商业意图,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区分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14第四节第四节 与代理类似的制度与代理类似的制度二、经销1.经销概述经销概述2.经销各方的义务经销各方的义务(1)供应商的主要义务(2)经销商的主要义务实务提示:实务提示:经销有别于代理,对经销协议的法律性质,需要根据合同内容予以判断。不同类型的经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经销合同为长期性合同,因此需要在合同中特别注意到各订单与经销合同的关系、双方的协助义务、信息提供和沟通义务、供应能力减少或者市场需求

    10、减少的警示通报、广告促销、合同变更条款、合同解除等。15思考题商业活动中表见代理的具体类型有哪些?如何控制表见代理带来的风险?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什么?融合两大法系差异的国际统一法努力,取得了什么成果?各自融合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方式,有什么区别?我国外贸代理制有什么特点?外贸代理实务中,需要如何控制法律风险?16第五章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 17本本 章章 结结 构构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节 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式 18本本 章章 要要 义义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流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1、的订立、履行与解除及其相关的国际国内立法与实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立法与实践19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及其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货物买卖可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贸易地区的不同,可将国际货物买卖分为出口货物贸易、进口货物贸易和过境货物贸易。2.根据贸易的方式不同,可将国际货物买卖分为商业方式、互惠方式、加工贸易方式和合作投资贸易方式。3.根据交易的渠道不同,可将国际货物买卖分为直接交易、间接交易和委托交易。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20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概述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实务流程(一)出口货物贸易的实务

    12、流程1.市场调查;2.信用调查3.对国外进口商进行要约邀请;4.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办理配额5.协商货物买卖合同条款;6.催证7.银行通知出口商;8.出口商审证与改证 9.备货及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10.办理原产地证明11.租船或订舱或办理其他运输手续;12.投保货物运输保险13.办理报关与装船;14.办理结汇 后附相关实务提示后附相关实务提示21引导案例之市场调查引导案例之市场调查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出口商在调查国内生产厂家的供货情况时,应明确每家厂家商品的价格和质量,以防止将来发生争议。出口商应向经调查选定的国内生产厂家寻求最新的正式报价,并取得有关商品包装、目录、样品等方面的资料,以便备

    13、查。在此基础上,出口商应把国内生产厂家的商品报价和品质进行整理分析,选择最合适的厂家。22引导案例之银行通知出口商引导案例之银行通知出口商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若信用证以电开形式出具,开证行还会航邮证实的信用证,即证实书(cable confirmation)。当两者的内容冲突时,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以下简称“UCP600”)第11条规定:(1)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即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文据,任何后续的邮寄确认书应不予理会;(2)如电讯声明详情

    14、后告(或类似用语)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不迟延地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其条款不得与该电讯矛盾。23引导案例之检验、检疫引导案例之检验、检疫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出境检验检疫主要有四个环节,即报验、抽样、检验检疫和签证放行。对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日报检。凡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在机构上,我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负责进出境商品、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该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

    15、口商品口岸的分支机构,依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授权,管理所辖地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特殊性检验机构,专门负责对特定商品进行检验,如药品检验所、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船舶检验局等。24引导案例之办理结汇引导案例之办理结汇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出口商办理议付时有三项是必须的文件,即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提单(bill of lading)或其他运输方式需要收其他运输单据和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三者称为货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除此之外,还有产地证明书、商品检验证书、重量单或装箱单等文件。出口商在备齐上

    16、述单据,连同原始信用证正本,并填具办理议付的申请书,就可向银行办理出口议付,取得货款。25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概述(二)进口货物贸易的实务流程1.进口商接到国外报价并进行市场信用调查2.订立货物买卖合同3.开立信用证或办理其他付款事宜4.租船订舱5.办理保险6.付款赎单7.验收并检验货物8.报关提货后附相关实务提示后附相关实务提示26引导案例之市场信用调查引导案例之市场信用调查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在出口商负责派船的情况下,比如进口合同选择了CFR或CIF条件,此时了解其经营能力、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就尤为重要。因为出口方掌握着租船、订舱的主动权,即一般由其决定委托何人租船

    17、、租用哪家船公司的船舶以及用何种方式租船等。若出口商委托资信很差的人租船订舱,甚至与船东勾结,必将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27引导案例之报关提货引导案例之报关提货实务提示:实务提示:根据我国海关法第30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28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概述四、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体系(一)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1.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2.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国际货

    18、物买卖的国内法(二)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五)200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9引导案例之引导案例之2005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从实践角度看,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PICC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由于它不带国籍、法系特色,内容又详实具体,易于为各当事人接受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当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PICC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以及适用法

    19、律的补充作用;由于目前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国际立法尚无对应的解释原则和标准,而以法院地法或合同适用法采用的国内法解释原则对国际立法加以解释,势必产生法律适用的效果差异,不利于国际立法的统一化进步。因此,PICC可以作为国际商事交易中解释国际统一立法的原则。30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要(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3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必须是要超越国境运输的有形动产后附实务提示后附实务提示31引导案例之国际货物买卖引导案例之国际货物买卖 实务提示:实务

    20、提示:公约是以排除法来界定货物的范围的,依公约第2条的规定,下列不能成为公约适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2)以拍卖的方式销售的货物;(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6)电力。32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1.要约要约或发盘(offer)的含义 后附相关实务提后附相关实务提示示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后附相关实务提示后附相关实务提示要约的

    21、撤销(revocability)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33引导案例之要约的含义引导案例之要约的含义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由于国际市场的价格经常发生波动,当事人对于某些敏感性的商品交易和长期大宗供货活动往往愿意采用活价的做法,以减少风险。例如,在五金矿产品的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在要约中或在签订合同时不具体规定商品的价格,而只规定商品的价格应按交货时伦敦五金交易的平均时价计算,这也是确定货物价格的一种办法;如果在要约中对交货时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在合同成立后,根据公约第33条的规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如果要约中对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没有作出规定,则按公约第58条的规定,买方应于卖

    22、方把货物或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时支付货款。34引导案例之要约的撤销引导案例之要约的撤销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根据该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在要约中已经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前者例如,在要约中规定:“本要约于11月5日前承诺有效。”则在11月5日前,要约人不得撤销该要约。后者最典型的例子是,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不可撤销”或“实盘”等字样,这样的文词本身就清楚地表明该项要约是一项不得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如何判断受要约人是否“有理由信赖”,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要约人所使用

    23、的语言和所做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不可撤销产生合理的依赖,受要约人是否基于这种依赖采取了某项行为,并因此使他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35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2.承诺承诺或受盘(acceptance)的含义 后附引导案例后附引导案例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与还盘 后附实务提示后附实务提示 逾期的承诺 承诺的撤回(二)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1.要约与承诺2.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三)PICC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36引导案例引导案例案情概要:案情概要:被告美国洽尔维奇国际公司与位于意大利的原告协商买卖鞋子事宜。1990年5月,被告将一份自己已签名的书面

    24、文件寄给原告签署,该文件不仅包括交货、价格及信用证支付条款,还规定了所有争议在莫斯科仲裁。被告当月给原告开出了信用证,部分货物得到装运,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同年8月,原告签署了上诉书面文件,同时也附了一封信表示不接受仲裁条款。由于被告拒绝接受其余的货物,原告向美国法院起诉。被告辨称:该案应在莫斯科仲裁。裁判要旨:裁判要旨:美国联邦法院于1992年判决认为,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承诺既可以用声明的方式,也可以用其他行为的方式。原告对被告要约中的仲裁条款没有及时表示异议,反而接受了被告的履行,这种行为构成了公约中的承诺。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胜诉。37引导案例之承诺与还盘引导案例之承诺与还盘

    25、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对于哪些变更是属于“实质性”的变更的问题,公约第19条第3款用列举的方式作了回答。它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下列事项作了添加或变更者,均认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与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的方法等。如果受要约人在接受要约时,对要约中所涉及的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作了添加或变更,那就不能认为是真正的接受,而是反要约,即使要约人没有提出异议,合同亦不能成立。38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一)大多数国家对于合同订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1.“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26、 Informality)2.以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部分国家对买卖合同的形式有所要求1.美国等国家法律对买卖合同形式的要求2.美国法律对口头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39第三节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买卖双方的义务一、买卖合同义务概述二、卖方的义务(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3.公约的有关规定(二)交付与货物有关的装运单据(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公约的有关规定(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40引导案例之西安引导案例之西安A公司诉香港公司诉香港B公司仲裁案公司仲裁案 案情概要:案情概要:被申请人香港B公司提供的BF全

    27、自动吸塑成型机报价单(已作为协议的附件)表明该机器可以制造不同材料的塑料容器,技术参数对主机的解释写明:“在冷却水进入温度8的情况下,使用1mm厚的PS片材每分钟22个循环,PP可达16个循环。成品约占片材的56。”在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曾建议申请人使用PS材料以节省投资,但被申请人却未明确告知如果使用PP材料还需增加购买17万马克和4万多荷兰盾的附加设备,遭申请人拒绝。裁判要旨:裁判要旨:仲裁庭支持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订金并赔偿损失,理由是被申请人作为卖方违反了合同项下就合同性能所作出的承诺,其要求买方增加设备是买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41引导案例之德国进口方诉瑞典出口方海

    28、蚌镉含量超标案引导案例之德国进口方诉瑞典出口方海蚌镉含量超标案 案情概要:案情概要:原告德国进口方向被告瑞典出口方购买了1750公斤新西兰的海蚌。原告收到货后即委托德国一官方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发现海蚌的镉含量超过德国关于鱼类的镉含量标准。原告据此向德国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裁判要旨:裁判要旨:德国最高法院于1995年判决认为:1、本案应适用公约;2、货物与合同不符即是公约意义中的根本违反合同;3、货物平均品质是否适合通常用途或是否具有商销性则是一个依具体情形而定的问题;4、由于德国关于鱼的镉含量标准只是一项行政指南,海蚌镉含量超过该标准并不意味着它是劣等品;5、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若货物不适合

    29、通常用途或不具有明示或默示告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则货物视为不符合合同;6、除非在出口国存在同样规则,否则不能期望与买方国家或使用国家特定公法规则相符、7、本案中的货物是易腐品,公约中的“合理时间”通知应确定为交货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而买方却几乎等了两个月才提出异议。以上各项理由促成法院作出对卖方有利的判决。42第三节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买卖双方的义务三、买方的义务(一)支付货款大陆法国家的有关规定英美法国家的有关规定公约的有关规定(二)收取货物(三)检验货物43引导案例卡尔卡都引导案例卡尔卡都 马蒂尼实业公司诉马科斯鞋业公司案马蒂尼实业公司诉马科斯鞋业公司案 案情概要:案情概要:原告是一家巴西

    30、的制鞋商,与被告订立了出售12042双鞋子的合同,且被告先付了一部分货款。在收取鞋子时,被告经检验发现不少鞋子有裂痕和蜕皮的情况,于是立即停止付款并通知原告拒收货物,原告对此无反映。两个月后,被告将鞋子送往另一家公司修理,然后予以出售,并留下钱款。原告向美国法院起诉以讨取货款。裁判要旨: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交货后,被告通过将货物进行修理和出售的行为是“与卖方所有权不相称的行为”,构成了对货物的接受,因此应向原告付款,但买方可以扣除修理费。原告对此判决不服而上诉,结果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44引导案例中国引导案例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买卖盐崱滑子蘑纠纷案公司买卖盐崱滑子

    31、蘑纠纷案 案情概要:案情概要:中国A公司向意大利B公司出售26吨盐崱滑子蘑,合同规定价格为FOB大连1510元/吨,包装方式为塑料桶50公斤/桶,双方当事人还以传真方式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不能接触对方客户。货物进口地点是在意大利热那亚港,B公司还要将货物转运至位于意大利北部城市维罗纳的最终用户,在那里报关。第一批货物14.3吨以集装箱整箱通关,铅封完好直接运至维罗纳,经用户开箱检验发现货物包装桶破损并净重短缺2.964吨。1992年4月28日,B公司得知此情况后,在第二批集装箱货物4月30日到达热那亚后,委托其代理人在该港口开箱检验了货物,但没有独立的检验机构参加,经检验每桶净重尽40公

    32、斤。B公司于是请求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两批货物总共短重5881公斤的经济损失和其它损失。裁判要旨:裁判要旨:仲裁庭认为,B公司对第一批货物的检验符合公约第38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认定其在维罗那的检验结果有效,因为A公司事先知道B公司将转移货物,检验可以推迟到维罗纳进行;但是B公司既然委托其代理人在热那亚港开箱检验了第二批货物,说明当时他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然而他没有及时委托独立的检验机构参与检验,该项检验是不合理的,不足采信,所以B公司不能获得第二批货物的损害赔偿。45第四节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各国国内法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1.中国

    33、法2.英国法3.美国法4.法国法5.德国法(二)国际贸易惯例46引导案例之引导案例之B实业公司诉实业公司诉Y公司案公司案 案情概要:案情概要:1989年,原告同意以FOB条件分四次向被告出售价值为95.5万元的机器设备,被告先付了29.5万美元,余款则于每次装运时支付。原告将大部分机器设备运交给了被告委托的一家咨询公司,且原告与咨询公司达成了一项让后者代为保管货物的谅解协议。由于被告产品的海外买方毁约,被告于1989年10月通知原告终止履行合同。原告却未停止交付或取回已交给咨询公司的货物。直到同年12月28日,原告才通知咨询公司停止向被告交货。原告认为,在得到付款前自己并无意图转移所有权,因此

    34、货物所有权仍属于自己。裁判要旨:裁判要旨:1992年,美国宾州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其理由是: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在FOB合同下,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交给独立承运人的时间即为实际交货时间,所有权在货物交给独立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47第四节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二、货物风险的移转三、货物所有权的保留(一)各国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实践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3.小结(二)公约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48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式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式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一)损害赔偿(claim damages)1.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原则2.损害赔偿的计

    35、算方法3.减轻损失的义务(二)对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采取的救济方法(三)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 二、买方违反合同的救济方式(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三)公约的有关规定49引导案例之德资公司与中国贸易公司买卖电视机纠引导案例之德资公司与中国贸易公司买卖电视机纠纷案纷案 案情概要:案情概要:(仲裁)申请人是一家德国投资的香港公司,作为买方与被申请人中国一贸易公司(卖方)在广交会签订了购买一批电视机的合同。合同订立后,香港公司按时开立了信用证,但被申请人却以“工厂已安排国内市场所需要的电视机的生产”为理由拒绝供货。申请人遂以违约为由请求仲裁

    36、,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预期的利润损失”。作为索赔的依据,申请人提交了在与被申请人订立合同后不久,同德国、奥地利的零售商签订的几个买卖合同(与前合同有明显的差价)。裁判要旨:裁判要旨: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有关预期利润损失的索赔要求,认为这种损失是被申请人在广交会签约时能合理预见到的。50引导案例之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买卖电厂精密引导案例之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买卖电厂精密仪器配件案仪器配件案案情概要:案情概要: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法国乙公司(卖方)于1998年4月7日达成协议,以CIF上海价格向乙公司购买电厂精密仪器配件,合同付款条件规定:“买方应在配件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支货款。”买方十分关心

    37、配件的质量,但合同签订不久,据可靠消息透露,卖方供应的货物质量不稳定。1998年7月11日,买方立即通知卖方:“据传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向卖方履行一切义务。”卖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于1998年7月19日向买方提出书面保证:“如果我方不履行义务,将由我方的担保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但买方在收到上述书面保证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裁判要旨:裁判要旨:经调查审理,仲裁庭认为卖方所供应的配件质量不稳定属实,买方尽了将自己中止履行义务的决定立即通知卖方的义务,卖方虽作出了履约保证,但其仅仅保证:“如果我方不履行义务,将由我方的担保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这里所讲的“买

    38、方的一切支付”,仅是指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支付的货款。”但买方最关心的是卖方按时供应质量稳定货物,时间和质量是合同中最重要的因素。由此可见,卖方提出的保证,不仅不充分,而且与买方的需要不符合。因此,买方接到保证后,买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卖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仍有权继续中止履行他的合同义务。据此,仲裁庭驳回了卖方的仲裁请求。51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式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式三、卖方违反合同的救济方式(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1.卖方不交付货物的救济方式2.卖方迟延交货的救济方式3.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约定的救济方式(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39、有关规定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如果买方由于某种实际原因不能仅仅拒收多交部分的货物,例如,卖方只提交了一份包括整批货物的提单并要求买方凭提单对整批货物(包括多交的货物)付款,这时买方就不能仅收下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种超量交货的做法已构成卖方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如果这种超量交货的做法并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或者按照商业上的习惯买方不得不收下整批货物,则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他因此而遭受的损失。52司考真题司考真题200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砘,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

    40、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53司考真题司考真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

    41、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败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是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改 54司考真题司考真题在CIF价格条件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买卖一级大米1000吨,每吨200美元,共200,000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按缔约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吨为150美元。如果买方同意收货,买方可索赔多少?如果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75美元。在此情况下,买方又如何处理?为什么?假如在实际交货时,大米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300美元,扣价的比例又如何计算?为什么?(

    42、试以公约或中国法进行分析)55思考题1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其在我国的应用。2试分别说明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的救济方式。3比较分析中英两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立法规定。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 57本本 章章 结结 构构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三节 提单及其法律问题 第四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第五节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58本本 章章 要要 义义国际货物运输的立法及其实践各类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各类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运输方式下,承运人或运输经营人的责任制

    43、度59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述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概述二、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三)国际陆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框架60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性质1.双务有偿合同2.为第三人利益合同3.某种程度的不要式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班轮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2.集装箱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和散货运输合同61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及

    44、其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托运人(Shipper)1发货人的权利2发货人的义务3契约托运人的权利4.契约托运人的义务实务提示:实务提示:虽然目前不少国家的立法仍将托运人的两层含义分别定义,但在实务中,只有在FOB条件下,才会真正出现两者的分离,即发货人是卖方,而契约托运人是买方。若卖方被记载为提单的“托运人”,即可成为鹿特丹规则下的“单证托运人”,享有和承担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而在CIF和CFR等价格条件下,两者并没有分离,即发货人是卖方,契约托运人也是卖方,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习惯上也是卖方。62引导案例之引导案例之FOB条件下的运费支付争端案条件下的运费支付争端案案情概要:案情概要:中国出口

    45、商A以FOB条件向美国进口商B销售一批新鲜的蔬菜。B租船订舱后通知A将货物装到船公司C指定的船只上,C又将货物转交给船公司D承运。货物装船后,C向A签发了提单,载明托运人为A,收货人为凭银行指示,运费到付。D也向C签发了提单,载明托运人、收货人均为C,运费预付,但实际上运费并未支付。货物到港后,发现已经变质,B拒绝提货拒绝支付运费。D只得将货物销毁,随后在中国起诉C,要求其支付运费,C将A列为被告参与诉讼,主张A向D支付运费,而A主张B也是托运人之一(契约托运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2、69和88条,应该由其支付。而B也根据海商法相同的条款,主张A为托运人,应由其支付运费。裁判要旨:裁判要旨:

    46、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运费。法院认为,在FOB条件下的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C与契约托运人B签订的,双方对运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协商约定,但作为发货人的A对提单中关于运费的约定并未参与其中,他之所以被定义为“托运人”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及交付货物的事实行为,也是为了保护提单被退回卖方手中时对承运人的诉权。故而并非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应负有支付运输合同中约定运费的义务,应由契约托运人B支付。63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二)承运人(Carrier)1.承运人的定义2.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5.承运人的责任限制6.承运人的

    47、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问题7.诉讼时效(三)收货人(Consignee)64引导案例之引导案例之“THE MUNCASTER CASTLE”案案(19611 LLOYDS REP.)案情概要:案情概要:船舶载运一批牛舌从悉尼出发,中途海水从船舶放浪阀的盖板处进入,损害了货物。经过检查发现,船舶几个月前曾经检查并重换过放浪阀,重换工作是由船东雇请的一家著名维修船厂的合格维修工人在劳氏船级社的监督下进行的。但维修人员由于工作中的疏忽没有拧紧放浪阀盖板上的螺丝,导致航行中螺丝滑落进水。裁判要旨:裁判要旨:法院判决船东要对其雇佣的维修人员的不谨慎负责。尽管船东自己已经尽到“适当谨慎”的义务,但是如果认为

    48、货物因为船舶不适航而遭受了损失时,货主能否得到赔偿要取决于他完全不能控制的承运人的某些情况,这将是不合理的。不过船东赔偿后可以向其雇佣人追究责任。65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三、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一)航次租船合同及其特点(二)航次租船的标准合同格式(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内容实务提示:实务提示:金康94合同范本的该条规定弥补了金康 76合同范本的重大缺失。它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选择英国法在伦敦仲裁(A款)或选择美国法在纽约仲裁(B款)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准据法和仲裁地(C款),这将便于日后合同双方解决纠纷,尤其可以防止承

    49、租人或收货人以及提单持有人通过在有利于自己的地方扣押船舶迫使出租人应诉,从而获得于己有利的判决。但应予注意的是,该范本同时规定,如果不对管辖权做出选择,则该条A款将自动生效。66第三节第三节 提单及其法律问题提单及其法律问题一、提单概述(一)提单的概念和功能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二)提单的法律性质(三)提单的种类实务提示:实务提示:我国海商法第79条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但未讲明记名提

    50、单可以无需凭单提货。英美法国家记名提单不具有缴还证券的性质,凭到货通知和收货人身份证明即可提货。在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记名提单一般可以背书转让,除非提单中明确载明不可转让。所以对无单放货纠纷要注意在哪个国家或地区起诉。67第三节第三节 提单及其法律问题提单及其法律问题二、提单的内容(一)正面记载(二)背面条款三、提单业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一)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二)无单放货实务提示:实务提示:一般情况下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船东保赔协会是不予赔偿的,因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受保函时对于出具保函人的资信一定要严格审查,最好由银行出具保函,这样实际执行时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提货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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