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配套课件:国际商法-第二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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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代理法 1本本 章章 结结 构构第一节 国际商事代理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第四节 与代理类似的制度 2本本 章章 要要 义义代理的意义大陆法系代理制度英美法系代理制度外贸代理3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商事代理概述国际商事代理概述 一、国际商事代理的意义1.代理的含义商事代理,从不同的角度具有不同的含义:它可以是指代理法律行为、代理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制度或者企业的经营方式。2.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欠缺代理权限但以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类型,而只是具有代理的外部特征但因欠缺代理权
2、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委托人承担的代理。4引导案例之表见代理引导案例之表见代理实务提示:实务提示:狭义无权代理制度在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表见代理制度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避免出现表见代理的后果,委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清晰披露代理权的范围,避免代理权范围含糊不清的情况;对于代理权已经终止的,委托人应当明确将该情形告知先前有过交易关系或联系的第三人;对于代理人无代理权却对外声称有代理权的行为,应当明确制止并明确告知任何希望澄清的第三人。5第一节第一
3、节 国际商事代理概述国际商事代理概述 二、国际商事代理的类型1.依照代理人对外行为的名义,可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三种。2.依照代理人有无代理权而对外行为,可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3.依照代理人权限所及于的业务或地区范围,可分为总代理、独家代理与一般代理。4.依照商事代理的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可分为买卖代理、保险代理、运输代理、证券代理、广告代理、房地产代理、投资代理等。6引导案例之代理的类型引导案例之代理的类型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商业实践中称为代理但其法律性质并非代理的现象繁多。商人们习惯将最终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的商业活动称之为代理,但中间商所为的行为并非均为代理,事实上,可能多
4、数不是代理。实务中需要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去认定是否为代理关系,抑或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7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商事代理概述国际商事代理概述 三、代理实务流程代理的实务流程可分为:确定代理方式、商业角度明确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签署委托协议、授予代理权。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实务中忽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是代理关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也导致司法实践对双方有无代理关系产生争议。对于委托代理协议,考虑到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建议以国际商会国际商业代理示范合同(ICC Publication No.644)为基础,并结合商业所需予以调整。8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 一、概述二、大陆法系代
5、理制度大陆法系的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3)代理人必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实务提示:实务提示:我国民法通则采用明示的显名代理,因而判例与通说均没有将默示的显名代理归入我国民法的代理中。但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理论认为,默示的显名代理属于代理。9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三、英美法系代理制度四、国际代理统一法1.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3.欧洲合同法原则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尚未生效,而且也不是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
6、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示范法而产生,但目前国际商事仲裁中已经认可它作为商事惯例的效力而予以适用,也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欧洲合同法原则也仅为学术性成果,其本身尚非立法。实务中如打算采取其中之一,则应当根据商业需要、明确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商业意图后,选择采用是否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做法,但应当在协议中借鉴上述三个文件之一的模式予以明确约定。10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一、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沿革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外贸代理既包括外贸公司以委托人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也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订立进出口合同,实践中以外贸公司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居多,多数情形下称后者为典型的外贸
7、代理。典型的外贸代理中,外贸公司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并以自己名义履行进出口合同,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报关、外汇核销等手续。外贸代理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收取代理报酬、移交出口结汇后的款项或进口取得的货物。11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二、外贸直接代理外贸直接代理,是外贸代理人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交易,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委托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外贸直接代理中,除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外,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8、盖章。三、外贸间接代理外贸间接代理,是外贸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交易行为,交易产生的结果依第三人缔约时是否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而分别直接或间接归属委托人。12第四节第四节 与代理类似的制度与代理类似的制度一、行纪1.概述行纪行为是行纪商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以自己之责任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的交易行为。2.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3.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的区别13引导案例之行纪合同引导案例之行纪合同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当约定不明而仅指称委托人与受托人,且与第三人的合同并未强调仅仅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时,实
9、务上从证据内容及其表面特征难以区分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我国合同法对行纪和间接代理并行似的复合继受,在理论上也争论很多。实务中应当结合商业意图,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区分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14第四节第四节 与代理类似的制度与代理类似的制度二、经销1.经销概述经销概述2.经销各方的义务经销各方的义务(1)供应商的主要义务(2)经销商的主要义务实务提示:实务提示:经销有别于代理,对经销协议的法律性质,需要根据合同内容予以判断。不同类型的经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经销合同为长期性合同,因此需要在合同中特别注意到各订单与经销合同的关系、双方的协助义务、信息提供和沟通义务、供应能力减少或者市场需求
10、减少的警示通报、广告促销、合同变更条款、合同解除等。15思考题商业活动中表见代理的具体类型有哪些?如何控制表见代理带来的风险?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什么?融合两大法系差异的国际统一法努力,取得了什么成果?各自融合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方式,有什么区别?我国外贸代理制有什么特点?外贸代理实务中,需要如何控制法律风险?16第五章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 17本本 章章 结结 构构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节 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式 18本本 章章 要要 义义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流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1、的订立、履行与解除及其相关的国际国内立法与实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立法与实践19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及其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货物买卖可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贸易地区的不同,可将国际货物买卖分为出口货物贸易、进口货物贸易和过境货物贸易。2.根据贸易的方式不同,可将国际货物买卖分为商业方式、互惠方式、加工贸易方式和合作投资贸易方式。3.根据交易的渠道不同,可将国际货物买卖分为直接交易、间接交易和委托交易。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20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概述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实务流程(一)出口货物贸易的实务
12、流程1.市场调查;2.信用调查3.对国外进口商进行要约邀请;4.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办理配额5.协商货物买卖合同条款;6.催证7.银行通知出口商;8.出口商审证与改证 9.备货及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10.办理原产地证明11.租船或订舱或办理其他运输手续;12.投保货物运输保险13.办理报关与装船;14.办理结汇 后附相关实务提示后附相关实务提示21引导案例之市场调查引导案例之市场调查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出口商在调查国内生产厂家的供货情况时,应明确每家厂家商品的价格和质量,以防止将来发生争议。出口商应向经调查选定的国内生产厂家寻求最新的正式报价,并取得有关商品包装、目录、样品等方面的资料,以便备
13、查。在此基础上,出口商应把国内生产厂家的商品报价和品质进行整理分析,选择最合适的厂家。22引导案例之银行通知出口商引导案例之银行通知出口商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若信用证以电开形式出具,开证行还会航邮证实的信用证,即证实书(cable confirmation)。当两者的内容冲突时,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以下简称“UCP600”)第11条规定:(1)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即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文据,任何后续的邮寄确认书应不予理会;(2)如电讯声明详情
14、后告(或类似用语)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不迟延地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其条款不得与该电讯矛盾。23引导案例之检验、检疫引导案例之检验、检疫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出境检验检疫主要有四个环节,即报验、抽样、检验检疫和签证放行。对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日报检。凡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在机构上,我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负责进出境商品、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该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
15、口商品口岸的分支机构,依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授权,管理所辖地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特殊性检验机构,专门负责对特定商品进行检验,如药品检验所、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船舶检验局等。24引导案例之办理结汇引导案例之办理结汇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出口商办理议付时有三项是必须的文件,即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提单(bill of lading)或其他运输方式需要收其他运输单据和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三者称为货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除此之外,还有产地证明书、商品检验证书、重量单或装箱单等文件。出口商在备齐上
16、述单据,连同原始信用证正本,并填具办理议付的申请书,就可向银行办理出口议付,取得货款。25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概述(二)进口货物贸易的实务流程1.进口商接到国外报价并进行市场信用调查2.订立货物买卖合同3.开立信用证或办理其他付款事宜4.租船订舱5.办理保险6.付款赎单7.验收并检验货物8.报关提货后附相关实务提示后附相关实务提示26引导案例之市场信用调查引导案例之市场信用调查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在出口商负责派船的情况下,比如进口合同选择了CFR或CIF条件,此时了解其经营能力、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就尤为重要。因为出口方掌握着租船、订舱的主动权,即一般由其决定委托何人租船
17、、租用哪家船公司的船舶以及用何种方式租船等。若出口商委托资信很差的人租船订舱,甚至与船东勾结,必将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27引导案例之报关提货引导案例之报关提货实务提示:实务提示:根据我国海关法第30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28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概述四、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体系(一)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1.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2.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国际货
18、物买卖的国内法(二)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五)200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9引导案例之引导案例之2005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从实践角度看,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PICC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由于它不带国籍、法系特色,内容又详实具体,易于为各当事人接受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当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PICC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以及适用法
19、律的补充作用;由于目前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国际立法尚无对应的解释原则和标准,而以法院地法或合同适用法采用的国内法解释原则对国际立法加以解释,势必产生法律适用的效果差异,不利于国际立法的统一化进步。因此,PICC可以作为国际商事交易中解释国际统一立法的原则。30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要(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3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必须是要超越国境运输的有形动产后附实务提示后附实务提示31引导案例之国际货物买卖引导案例之国际货物买卖 实务提示:实务
20、提示:公约是以排除法来界定货物的范围的,依公约第2条的规定,下列不能成为公约适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2)以拍卖的方式销售的货物;(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6)电力。32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1.要约要约或发盘(offer)的含义 后附相关实务提后附相关实务提示示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后附相关实务提示后附相关实务提示要约的
21、撤销(revocability)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33引导案例之要约的含义引导案例之要约的含义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由于国际市场的价格经常发生波动,当事人对于某些敏感性的商品交易和长期大宗供货活动往往愿意采用活价的做法,以减少风险。例如,在五金矿产品的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在要约中或在签订合同时不具体规定商品的价格,而只规定商品的价格应按交货时伦敦五金交易的平均时价计算,这也是确定货物价格的一种办法;如果在要约中对交货时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在合同成立后,根据公约第33条的规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如果要约中对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没有作出规定,则按公约第58条的规定,买方应于卖
22、方把货物或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时支付货款。34引导案例之要约的撤销引导案例之要约的撤销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根据该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在要约中已经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前者例如,在要约中规定:“本要约于11月5日前承诺有效。”则在11月5日前,要约人不得撤销该要约。后者最典型的例子是,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不可撤销”或“实盘”等字样,这样的文词本身就清楚地表明该项要约是一项不得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如何判断受要约人是否“有理由信赖”,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要约人所使用
23、的语言和所做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不可撤销产生合理的依赖,受要约人是否基于这种依赖采取了某项行为,并因此使他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35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2.承诺承诺或受盘(acceptance)的含义 后附引导案例后附引导案例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与还盘 后附实务提示后附实务提示 逾期的承诺 承诺的撤回(二)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1.要约与承诺2.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三)PICC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36引导案例引导案例案情概要:案情概要:被告美国洽尔维奇国际公司与位于意大利的原告协商买卖鞋子事宜。1990年5月,被告将一份自己已签名的书面
24、文件寄给原告签署,该文件不仅包括交货、价格及信用证支付条款,还规定了所有争议在莫斯科仲裁。被告当月给原告开出了信用证,部分货物得到装运,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同年8月,原告签署了上诉书面文件,同时也附了一封信表示不接受仲裁条款。由于被告拒绝接受其余的货物,原告向美国法院起诉。被告辨称:该案应在莫斯科仲裁。裁判要旨:裁判要旨:美国联邦法院于1992年判决认为,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承诺既可以用声明的方式,也可以用其他行为的方式。原告对被告要约中的仲裁条款没有及时表示异议,反而接受了被告的履行,这种行为构成了公约中的承诺。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胜诉。37引导案例之承诺与还盘引导案例之承诺与还盘
25、 实务提示实务提示:对于哪些变更是属于“实质性”的变更的问题,公约第19条第3款用列举的方式作了回答。它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下列事项作了添加或变更者,均认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与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的方法等。如果受要约人在接受要约时,对要约中所涉及的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作了添加或变更,那就不能认为是真正的接受,而是反要约,即使要约人没有提出异议,合同亦不能成立。38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一)大多数国家对于合同订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1.“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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