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配套课件:国家赔偿法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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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教程第一编第一编 国家赔偿的基础理论国家赔偿的基础理论第一章 国家赔偿概述第一节 国家责任与国家赔偿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与类型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行使公权力或非公权力行为(私法行为),致使相对人生命、身体与财产等法益遭受损害,所承担的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国家责任主要包括三种:l 一是国家赔偿责任(Amtshaftung),简称“国家赔偿”,是指因违法行使公权力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l 二是国家补偿责任(Entschdigungspflicht),简称“国家补偿”,是指因公权力的合法行使导致他人的损害或者因其他特定原因导致他人的
2、损害,国家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l 三是国库责任(Fiskalhaftung),它是指国家依民法的规定而承担的雇主责任或者作为合同主体的赔偿责任等。二、国家赔偿的特征 与其他的损害赔偿相比,国家赔偿具有一些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它的责任主体是公权力主体。第二,它是因为公权力的行使而引发的。第三,它是特殊的损害赔偿。三、国家赔偿的类型 国家赔偿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公权力而产生的责任。狭义的行使公权力包括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广义上的行使公权力还包括设置和管理公有公共设施。与此相适应,国家赔偿也可以分为四类: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一)立法赔偿
3、 立法赔偿(legislative compensation),就是指国家对立法机关在执行立法职权和行使其他法定职权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二)行政赔偿 行政赔(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三)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judicial compensation),就是指国家对司法行为所致损害的赔偿。司法赔偿通常包括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四)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是指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者管理缺陷而承
4、担的国家赔偿责任。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性质与理论根据一、国家赔偿的性质(一)国家代位责任说 国家代位责任说认为,国家虽然对于被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是公务人员个人赔偿责任的替代。(二)国家自己责任说 国家自己责任说认为,国家对违法行使公权力造成他人的损害负责,这并非是代替公务人员个人承担责任,而是其对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合并责任说 合并责任说(又称竞合责任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公务人员是否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而定。如果公务人员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则当其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时,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自己责任;如果公务人员不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仅具有受雇
5、人的身份,则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代位责任。二、国家赔偿的理论根据(一)作为国家赔偿根据的各种理论 国家为什么要对其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此,不同的理论作出了不同的解说。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有如下几种:1特别牺牲说。2公共负担平等说。3损害分担说。4拟人化说。5人权保障说。6社会保险说。(二)我国国家赔偿的理论根据第三节 国家赔偿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一、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 民事侵权赔偿,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取决于国家赔偿的性质认定。二、国家赔偿与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指民法上雇主对雇员行为所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三
6、、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针对合法的公权力行使或者其他特定事件所给予的补偿。不过,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为:第一,在国家补偿的情况下,虽然公权力的行使造成人民权益的损害,但该权力行使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行为;反之,在国家赔偿的情况下,行使公权力侵害人民权益的行为,或者没有法律的授权依据,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滥用权限等,总之,此时公权力的行使是违法的。第二,国家补偿并不包含着谴责和制裁的成分,它只是对受害人的不幸予以救济。第三,国家赔偿只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要贯彻“无损害即无赔偿”的原则。第四,在国家赔偿中,国家对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享有追偿权。
7、第五,在国家赔偿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而国家补偿以填补损失为目的,原则上不包括属于消极损害的所失利益。第六,国家赔偿的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金钱赔偿,例外情况下也可以是恢复原状。四、国家赔偿与国库责任 国库责任,就是国家以私法主体的身份而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国库”的概念源自罗马晚期的法律,当时被用来指称皇帝的国库(Staatskasse)。国家赔偿和国库责任具有共同之处主要有两点:其一,二者都是国家所承担的责任,而且,基本上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其二,二者都以公权力主体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国库责任显然就是以国库来承担责任,而国家赔偿实际上也是从国库中支出的。
8、第四节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演变 就世界范围来看,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三个阶段,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和完全肯定阶段。该制度的历史演变,折射出人类社会从愚昧走向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从集权走向民主的历程。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否定阶段二、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对肯定阶段三、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全肯定阶段四、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阶段第五节 国家补偿一、国家补偿概说(一)国家补偿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补偿责任(Entschdigungspflicht),简称“国家补偿”,是指因公权力的合法行使导致他人的损害或者因其他特定原因导致他人的损害,而国家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国家补偿的主要特征在于:第一,它是因合法行使公权力或
9、者特定事由出现,国家负担的补偿责任。第二,它的目的在于救济个人利益的特别牺牲。第三,它原则上仅补偿直接损失。第四,它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二)我国国家补偿立法二、国家补偿的构成要件和补偿责任(一)国家补偿的构成要件 此处所说的国家补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补偿的一般成立要件,具体的国家补偿可能还需要特殊的成立要件。一般认为,国家补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1合法行使公权力或其他法定原因的存在。2受害人的财产或其他权利遭受损害。3损害达到严重的程度或构成特别牺牲。4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是值得保护的利益。5补偿义务须有法律依据。(二)国家的补偿责任 国家补偿可以依据的原则有两个:一
10、是完全补偿原则,即基于基本人权保障考虑,受害人的损失必须得到完全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是相当补偿原则,即就社会、经济情况,并依社会一般观念,以客观、公平、合理的方法予以考量,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三、国家补偿的类型化 国家补偿最初限于征收补偿,然而,随着国家职能不断扩大,国家补偿的类型不断发展。就目前而言,国家补偿主要包括如下五种参见董保城、湛中乐:国家责任法,7页,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一)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是古典的国家补偿形态,它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剥夺他人财产权之后,国家给予的补偿。征收补偿是行政补偿的一种。它实际上是强制性的市价交易,目的是避免交易对方漫天要价,从
11、而不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二)因征用而给予的补偿 所谓征用,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使用人民的财产。(三)因权利的限制而产生的补偿(四)因信赖保护而产生的补偿(五)衡平补偿 衡平补偿责任(Billigkeitsausgleich),又称社会补偿责任(soziale Entschdigung),是指国家基于社会国原则,对于人民所遭受的与公权力行使无关的若干损失,主动给予一定的补偿。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及其合理性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它
12、属于前述衡平补偿的一种。(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1立法体例2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的条件3有权请求国家补偿的刑事被害人的范围4国家补偿的标准 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不同,它贯彻适当补偿原则,即以填补损失为目的,原则上不包括属于消极损害的所失利益。5主管机关 在我国,应由哪个机构来实施被害人国家补偿,各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民政机构说。二是司法审判机关说。三是司法行政机关说。四是检察机关说。我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因为检察机关是追诉犯罪的主体,它们最了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情况,由其负责可以加快补偿程序,降低调查成本。6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的程序 刑事被害
13、人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补偿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国家补偿适用行政程序,如果受理申请的机关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则刑事被害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此种国家补偿不应当由司法机关介入。在特殊情况下,主管该项国家补偿的机关可以决定先行支付一定的金额7补偿基金的建立 为了补偿刑事被害人,国家可以考虑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补偿基金,具体包括:(1)国家财政拨款;(2)没收的犯罪所得和罚款;(3)罪犯的劳动所得收入;(4)社会捐赠等。8国家的代位求偿权 国家对被害人补偿后,国家相应取得被害人对有关赔偿义务人的代位求偿权。第二章 国家赔偿法概述第一节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和渊源一、
14、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可以在两种意义上理解,即形式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形式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以“国家赔偿法”为名的国家赔偿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所有规范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就是我国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而实质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则不仅包括该部法律,还包括其他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二、国家赔偿法的特征 就实质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而言,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是规范公权力行使致害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二,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体。第三,它是综合性应用行政法和民法调整方法的法律。第四,它是由普
15、通法和特别法组成的法律的整体。三、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国家赔偿法的渊源,就是指国家赔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2)国家赔偿法法典。(3)其他法律。(4)司法解释、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的比较法考察一、德国国家赔偿法(一)德国国家赔偿立法概述(二)德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特点p1区分公权力主体的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适用不同的责任。p2国家赔偿责任以公务人员违反职务义务为基础。p3国家赔偿责任是代位责任。p4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二、法国国家赔偿法(一)法国国家赔偿立法概述(二)法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特点p1行政赔偿由行政法院适用不同于民法归责的特殊
16、规则予以处理,普通法院不得过问。p2区分公务过错与个人过错而受不同的法院管辖,适用不同的责任规范。p3确立了有限的立法赔偿。p4规定了较多的无过错责任。三、英国国家赔偿法(一)英国国家赔偿立法概述(二)英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特点p第一,它不区分公法与私法,不区分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p第二,它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p第三,它强调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完全相同。四、美国国家赔偿法(一)美国国家赔偿立法概述(二)美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特点p第一,联邦和州分别立法。p第二,它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p第三,国家赔偿以公务人员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五、日本国家赔偿法(一)日本国家赔偿立法概述(二)日本国家赔偿制度的
17、特点p第一,通过国家赔偿法典的形式来规范国家赔偿法。p第二,因行使公权力致害的国家赔偿,必须以公务人员具有过错且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p第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被明确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p第四,国家赔偿责任被定位为民事责任,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与展望一、我国国家赔偿立法概述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积极探索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最终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国家赔偿法法典。总体而言,我国国家赔偿立法进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宪法原则与政策相结合阶段(二)行政赔偿制度确立阶段(三)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阶段二、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意义 虽然从“当下”的眼光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待进一
18、步完善。但是,对于这样一部法律,我们首先必须要“同情地理解”,从历史的角度来解读其意义。(一)它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二)它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三)它是规范公权力行使的重要措施(四)它是落实宪法规定的重要步骤(五)它是保护华侨和我国人民在国外利益的重要方法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颁行已经十余年了,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这部国家赔偿法典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们认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主要应当关注如下方面:第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调整。第二,国家赔偿的职务侵权行为范围的扩大。第三,
19、国家赔偿的标准和赔偿范围的扩大。第四,国家赔偿程序的再司法化。第五,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纳入国家赔偿。第六,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纳入国家赔偿法。第四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性质一、解释论我国国家赔偿法是行政法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究竟是民法的特别法,还是行政法,抑或宪法?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角度来思考。解释论解决的问题是“是什么”,而立法论解决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我国学者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性质作出不同的解读,主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宪法性法律说。二是行政法特别法说。三是民法特别法说。四是特别国家法说。我认为,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行政
20、法特别法说值得赞同,理由在于:第一,从国家赔偿的程序看。第二,从立法的历史看。第三,从国家赔偿法起草人员的专业背景看。二、立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应当是民法特别法 就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国家赔偿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对此,学者的看法各不相同,主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公法说。二是私法说。三是混合法说。就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来看因为英美法系并不区分公法和私法,因此,考察英美法系的立法例是没有必要的。,有的国家将国家赔偿法纳入公法,如法国,也有的国家将其纳入私法,如日本。就我国而言,我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应当纳入私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理由在于:第一,从法律关系的实质看。第二,国家行使公权力时造成侵
21、害,这只是损害赔偿的原因,它不应当对损害赔偿的性质产生影响。第三,国家赔偿的宪法依据不应当影响国家赔偿法的性质。第四,公权力致害的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相符合,因此,国家赔偿法应当定位为侵权法的特别法。第五,国家赔偿法定位为民法的特别法,有利于妥当地规范国家赔偿。第六,国家赔偿法定位为民法的特别法,有利于解决共同职务侵权和连带责任的问题。第七,国家赔偿法纳入私法,有利于实现国家赔偿法与民法的衔接与融合。第八,国家赔偿法定位为私法,有利于发挥民事法官的经验优势。第五节国家赔偿的一般条款 一、解释论的角度国家赔偿法第2条和民法通则第121条的分析 二、立法论的角度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的结合从立法论
22、的角度来看,设置国家赔偿的一般条款很有必要,原因在于:l 第一,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可以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l 第二,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可以避免具体列举模式带来的弊端。l 第三,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可以提升国家赔偿法的体系性。l 第四,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可以更充分地彰显国家赔偿法的人权保护价值。l 第五,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是借鉴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的结果。我国国家赔偿法显然要设立一般条款,但除此之外,我们仍然需要具体列举,理由在于:第一,具体列举的规定可以发挥法典指导办案的功能,为法官提供可操作性强的规则。第二,具体列举的规定可以方便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并获得救济。第三,一般条款难以涵盖所有的
23、具体情形,因此,我们应当通过具体列举的方式,明确与一般条款不同的规则。第六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一、国家赔偿法的内部效力(一)主体效力 国家赔偿法的主体效力,是指国家赔偿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我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我国国家赔偿的,都应当适用我国国家赔偿法。(二)时间效力 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时间范围,即该法律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三)空间效力 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国家赔偿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就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而言,凡在我国陆地、水域及其底土、上空、驻外使领馆、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国家赔偿案件,都适用我国国家赔偿法。二、国家赔偿
24、法的涉外效力 国家赔偿法的涉外效力,是指国家赔偿法对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涉外效力方面,确立了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这两项原则可以看做是我国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所谓平等原则,是指外国人和我国人适用同样法律(即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所谓对等原则,是指平等的主权者之间对于某一事项或某些事项采取相同态度的原则。第三章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概述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归责就是将损害的结果和损害发生的原因联系了起来,将损害转嫁由原因者承担。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意义在于:第一,它体现了国家赔偿法的价值取向。第二,它体现了国家赔偿的法哲学基础。第
25、三,它是确定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依据。第四,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即哪些职务侵权行为将导致国家赔偿的产生)。第五,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比较法考察(一)法国法 法国国家赔偿法采用以公务过错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法国法上的公务过错具有如下特点:其一,它与“个人过错”相分离。其二,公务过错是客观过错。(二)德国 在德国法上,国家赔偿主要采取过错且违法的归责原则。(三)英国 在英国法上,国家赔偿原则上采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这里的过错是主观过错。(四)美国 在美国法上,国家赔偿也采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强调主观过错。(五)日本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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