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配套课件:国家赔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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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国家赔偿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基本含义 第二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 第三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基本含义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承担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最狭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实施公务行为而造成的侵害。2.狭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公务行为而造成的侵害。3.广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为造成的侵害。4.最广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因国家机
2、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最狭义概念和范围。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在以损害结果为归责原则的国家,都是按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而判定。在以违法为归责原则的国家,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之间存在着差异主要是归责原则不同。国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因违法而给当事人造成侵害,而国家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因合法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此外,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在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上也存在着差异。三、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第一,主体的性质不同 第二,归责原则。第三,赔
3、偿的标准不同。第四,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同。四、国家赔偿的种类 1.立法赔偿。2.行政赔偿。3.司法赔偿。4.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第二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 从人类历史上看,国家赔偿制度大体经历了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和肯定阶段。一、否定阶段 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世界上并不存在统一的国家赔偿法或者单行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制度。二、相对肯定阶段 19世纪70年代以后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为国家赔偿的相对肯定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传统上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仍然存在。因此,国家对国家权力的侵权行为基本上仍然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三、肯定阶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至今为国家赔偿的肯定阶段。四、我
4、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演进第三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法治原则 三、人权保障原则 四、国家责任原则问题与思考 1.国家赔偿的含义与特征有哪些?2.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民事赔偿的区别体现在哪里?3.从世界范围来看,你认为国家赔偿的进一步发展趋势是什么?4.人民主权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之一,存在的理由是什么?5.为何说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6.你认为国家责任与国家赔偿之间的关系是什么?7.除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国家责任原则四个理论基础外,你认为还有什么可以作为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国家赔偿法 第二章 国家赔偿范围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5、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节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第四节 刑事赔偿范围 第五节 比较法上的赔偿范围 第六节 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重构第一节 概述 一、国家赔偿范围的含义及界定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关于赔偿范围的界定,学界多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是指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相关行为的范围,或者说是指国家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二是指损害的赔偿程度,即赔偿是否仅限于直接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是否只包括物质损害赔偿,是否还有精神损害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所指的赔偿范围主要是指第一种情况。二、国家赔偿范围的类别(一)行政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
6、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二)刑事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法律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没有依据法定程序,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在执行中违法执行,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
7、权要求国家予以赔偿。(四)国家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第三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害予以免责,阻却国家赔偿责任的负担。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赔偿、自由裁量行为引起的赔偿、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赔偿、行政事实行为引起的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军事赔偿等事项均未能涵盖于国家赔偿的现行立法范畴之内。三、国家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模式 1.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混合式规定。2.肯定列举与否定列举相结合的并列规定。3.开放式与封闭式相结合的
8、双向规定。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界定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模式 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三、对扩大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几点看法(一)现行赔偿范围立法之缺陷 1.严格的肯定式列举立法模式,限制了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展 2.侵权行为范围狭窄,属于赔偿范围的侵权行为模式较少 3.损害范围界定狭窄,局限于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物质损害赔偿(二)扩大行政赔偿范围之思考 1.从立法模式角度 2.从侵权行为范围角度 3.
9、从损害范围角度第三节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一、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界定 指国家对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哪些损害可以给予赔偿。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第31条做了肯定式列举:“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二、关于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的思考第四节 刑事赔偿范围 一、刑事赔偿范围界定 刑事赔偿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过程中,因刑事司法侵权而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
10、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事项,而侵犯人身权主要有侵犯人身自由权和侵犯生命健康权两种情形。二、对刑事赔偿范围的几点思考(一)现行赔偿范围之缺陷 1.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对刑事赔偿范围构成极大限制 2.刑事赔偿请求人范围过于狭窄,排除了对其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赔偿 3.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狭窄,诸多侵权事项未纳入刑事赔偿范围 4.刑事赔偿范围中的合法权益范围、损害赔偿范围界定过窄(二)扩大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思考 1.实行非法羁押赔偿原则 2.扩大刑事赔偿请求人范围 3.扩大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和损害赔偿范围第五节 比较法上
11、的赔偿范围 一、立法赔偿 立法赔偿指因法律规范本身违法给特定公民造成特别损害时,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目前因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民造成的利益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公共设施赔偿 公共设施赔偿指因公共设施缺陷而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侵权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目前对此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三、精神损害赔偿 广义的精神损害赔偿指因违法侵害人侵害人格权造成非财产性权益损害而产生的财产给付义务;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限于因精神状态不正常而产生的财产给付义务。我国在国家赔偿法的损害范围中没有类似的规定第六节 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重构 一、变更国家赔偿范围立法模式,将严格的肯定列举式改为肯定概括与否定列举
12、相结合的法律规定模式 二、扩大国家赔偿的事项范围,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等情形纳入到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中(一)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国家赔偿范畴(二)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应该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三、扩大国家赔偿的权益范围,将其他合法权益均纳入国家赔偿的保护范围 四、加大国家赔偿的权益保护程度,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问题与思考 1.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现行立法模式的缺陷在哪里?2.我国国家赔偿法应该形成何种立法模式?3.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范围较为狭窄的原因是什么?4.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理由是什么?5.立法行为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之
13、中吗?6.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7.公共公有设施的管理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具体情况?带来哪些法律问题?国家赔偿法 第三章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重构第一节 概述 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就是指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首先,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其次,归责原则确定了国家承担责任的程度、范围和免责条件。最后,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的其他制度也会产生重大影响。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归责原则 西方国家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归责原则体系的结构差异很大,比较有
14、代表性的有三种:一是法国采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二是德、日、英、美等国实行的以过错原则(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但近年来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也渐显端倪;三是瑞士独树一帜的违法原则体系。但不论归责原则体系结构如何,归责原则的种类不外乎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违法原则三种。一、过错原则 (一)主观过错 (二)公务过错 (三)对过错原则的修正 1.采用初步证明理论或过错推定技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2.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来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违法原则第三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 一、立法规定与理由 国家赔偿法第2条
15、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还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补充。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只要发生上述结果的,均适用国家赔偿。二、违法的含义及判断标准 三、用违法原则解释国家赔偿中的相关制度问题 1.法院如何适用违法原则来认定赔偿金额及对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 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如何承担 4.受害人存在过错时如何责任分担第四节 我国
16、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重构 一、成就与问题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在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与此同时,问题与成就并存。1.强调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的立法思路桎梏了国家赔偿法本来可以取得的更大的进展。2.从立法技术上,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显然无法包括该法认可的刑事赔偿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刑事赔偿上的一些规定标准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吻合,容易导致实践部门在适用和理解上的分歧。二、修改建议 我们认为,在将来的国家赔偿法修改中应当确立这样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以过错原则为主,适用于一般国家侵权责任之中;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适
17、用于特定的冤狱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赔偿之中。问题与思考 1.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上有哪些重要意义?2.请分别阐述和评价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违法原则。3.如何理解违法原则中的违法?4.当前国家赔偿法上确定的归责原则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如何解决?国家赔偿法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主体要件 第三节 行为要件 第四节 损害结果 第五节 因果关系第一节 概述 我们虽然有了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的归责原则,但是,单凭归责原则,我们仍然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这就需要有较之于归责原则更加具体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18、,3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所谓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就是指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国家赔偿责任理论主要是借鉴了民事侵权理论,但由于国家机关“行使私人完全不具有的法律权力与职责,在将普通侵权法适用于行政机关时,就需要对其进行某些修正”David Foulkes,Administrative Law,Butterworths,1982,p.371.。这种修正体现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就是突出了国家权力的特点。例如,德国在肯定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过错、损害与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的同时,还增加了担任公职者、行使公共职务、违背对第三人所应履行的公职义务这三
19、个要件。法国行政法院则通过判例创立了公务过错的概念,其责任构成要件由公务过错、损害与因果关系组成。日本基于公权力行使所致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两个,其中主观要件由(1)必须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公权力之公务员和(2)须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有故意或过失两部分组成,而客观要件则包括(1)必须是公务员之违法行为和(2)须因加害行为发生损害。普通法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虽然没有规定统一的责任构成要件,而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要求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但这些要件中往往都强调了违背公职义务,如违背法定职责(breach of statuary duty),滥用职权(misfeasance
20、in a public office)等。在我国,关于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也有一些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构成要件有三个:即损害的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参见张树义主编:国家赔偿法使用手册,132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胡建淼主编:国家赔偿法教程,113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皮纯协、胡锦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1996;等等。但多数学者则认为,国家赔偿应该包括四个要件。参见张正钊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北京,中 国法制出版社,1994;
2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等等。我们认为,上述“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间没有本质差别,“三要件说”在形式上缺少的那个要件,实际上在具体阐释的时候也必然会涉及。总体来讲,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可能缺少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和因果关系。我国台湾学者廖义男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两类:一是因公务员之违法行为而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须为公务员。(2)须为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利之行为。(3)须行为系为不法。(4)须人民之自由或权利受到侵害。(5)不法行为与损害之发生须有相当因果关系。二是因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
22、国家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须为公有之公共设施。(2)须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3)须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4)人民受到损害须与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参见廖义男:国家赔偿法,2469页,台湾,三民书局,1996。第二节 主体要件 职务行为主体在各国中依其政治体制、实践需要等而略有差异,但一般均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唯西方国家一般不对“工作人员”的含义与范围作出明确立法解释,其用意在于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地扩大这类人员的范围。参见曹竞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107页,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1。以便尽可能地扩大对相对人的救济范围。在法国,这类
23、人员的范围除了公务员外,还包括私法上合同雇佣人员,征用人员、事实上的公务员、志愿自动为行政主体工作的人员等。参见周汉华、何峻:外国国家赔偿制度比较,127页,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在德国,行政法院对这个概念的解释一直是采取任意的态度,认为即使代表国家实施行为的个人并没有获得国家的正式任命,国家也应对其行为负责。例如,行政法院曾在一个案件中判决国家对于一个被国家承认的但在一个私人机构中工作的汽车专家故意错误地出具一个证明车辆适宜在道路上行驶的咨询意见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参见印度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333页,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在我国,根据国家赔偿法
24、第2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主体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是国家赔偿主体要件的基本内涵。国家机关包括组织意义上的国家机关,以及实质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前者指行政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也就是正式列入国家机关序列的机关。后者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尽管外在形式上不是国家机关,但却因为行使着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公共权力而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机关。所谓“工作人员”,除了应包括法律、法规已经首肯的公务员,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成员,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外,还应当包括事实上协助执行公务的人员。例如某公民自愿主动地协助消防队员灭火、打通防火道,或者协助公安机关追捕
25、罪犯,他就属于事实上执行公务的人员。当然,在具体承担赔偿问题上,事实上协助执行公务的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是在执行过程中因违法造成的损害,由国家赔偿,比如缉捕罪犯的方法严重不当,但是,如果是执行公务任务已告完毕之后实施的侵权行为,比如,已经将小偷抓到、制服,为了泄愤而殴打小偷,就应属于其个人行为了。第三节 行为要件 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所谓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这个概念中,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什么是违法?这是职务违法行为的核心。二是“执行职务”的含义、认定标准与范围,这主要是解决违法所发生的特定领域或阶段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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