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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教学课件:外贸实务操作新编教程.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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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 课件 外贸 实务 操作 新编 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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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第一章 国际贸易概述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概念一、国际贸易定义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贸易(Export Trade)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概念二、国际贸易的分类 (一)按从事贸易的角度不同分类:1.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一些岛国如英国、日本等也常用“海外贸易”(Oversea Trade)这一

    2、概念。包括货物与服务的对外贸易称其为广义对外贸易,不包括服务在内则称其为狭义对外贸易。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概念二、国际贸易的分类 (一)按从事贸易的角度不同分类:2.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贸易是指国家之间商品和劳务(Goods and Services)的交换活动,是世界各国之间国际分工的表现形式,它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联系。国际贸易是从国际(世界)范围内来看这种商品交换活动,国际贸易是由各国的对外贸易构成的,它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概念二、国际贸易的分类 (二)按商品形态不同分类:1.有形贸易(Visible Trade)实物商品的

    3、进出口称为“有形贸易”,或称“有形商品贸易”(Tangible Goods Trade)或简称货物贸易(Goods Trade)。2.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无形贸易,指一切不具备物质自然属性的商品或称无形商品的国际交换活动,包括运输、保险、金融、旅游、技术转让等劳务的提供与接受以及其他非实物形态的进口。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概念 (三)按贸易形式不同分类 1.一般贸易(General trade)一般贸易是指国境内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货物的交易形式,但投资设备、捐赠等除外。2.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加工贸易是指国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

    4、、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或装配后,将成品或半成品复出口的交易形式。该项业务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贸易方式。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概念 (四)按商品流向不同分类:1.出口贸易(Export Trade)出口贸易又称输出贸易是指本国生产或加工的商品输往国外市场销售。从国外输入的商品,未在本国消费,又未经本国加工而再次输出国外,称为复出口或再输出(Re-Export Trade)。2.进口贸易(Import Trade)进口贸易又称输入贸易是指将外国商品输入本国市场销售。输往国外的商品未经消费和加工又输入本国,称为复进口或再输入(Re-Import Trade)。3.过境贸易(Tra

    5、nsit Trade)过境贸易又称通过贸易,某种商品从甲国经乙国输往丙国销售,该商品的输入和输出对乙国而言即为过境贸易。这种贸易对乙国来说,既不是进口,也不是出口,仅仅是商品过境而已。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概念 (五)按贸易有无第三国参加 1.直接贸易(Direct Trade)是指货物生产国将货物直接出口到消费国,消费国直接进口生产国的货物时两国之间发生的贸易,即由进出口两国直接完成的贸易。2.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是指商品生产国不直接向消费国出口,商品消费国也不直接从生产国进口,而经由第三国商人来完成贸易,这种形式的国际贸易称为间接贸易。3.转口贸易(Entrepot Tra

    6、de)商品生产国和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对第三国而言就是转口贸易。第二节 我国申请进出口自营权流程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根据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制订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登记办法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到商务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按照登记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新的登记办法不再区分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根据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机关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

    7、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第二节 我国申请进出口自营权流程 (一)备案登记对象 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新备案登记):依法新成立或已成立的内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需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应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在经营范围中加上进出口内容(已成立的应进行经营范围变更):“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然后按登记办法进行备案登记。依法成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已具有自产、自用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权,无须再备案。第二节 我国申请进出口自营权流程 (二)备案登记的程序及所

    8、需材料 (1)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2)填写“登记表”。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在背面签字、盖公章。为避免差错,“登记表”必须正反面打印。(3)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书面材料。经备案登记机关审核后,予以登记备案,并颁发“登记表”。(4)提交备案登记的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第二节 我国申请进出口自营权流程二、对外贸易经营者海

    9、关注册登记程序 海关注册登记是指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境内企业法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为进行对外贸易 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事宜。海关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实行备案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营业务集中点办理企业的报关业务。第二节 我国申请进出口自营权流程三、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程序 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手续。(一)实行备案登记对象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各类企业(含三资企业);(2)进口货

    10、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等。第二节 我国申请进出口自营权流程四、对外贸易经营者(机构)的人员配备 一般来讲,自行从事外贸业务的机构至少需要配备4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分别是业务员、单证员、会计和出纳。首先由于财务制度的规定,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允许由一人包办;其次业务员的重心是寻找客户、开拓业务,而单证员的工作主要是为业务员提供后勤支持,甚至一些小型外贸公司的业务处理上采用一人负责到底的管理制度,即业务员兼单证员。中小型外贸机构一般都将与业务有关的报关、报检工作则委托给专业机构(如货代、报关行等)代办,不再配备专职人员。第二节 我国

    11、申请进出口自营权流程五、对外贸易经营者(机构)的类别选择 (一)出口经营者类别选择 在国内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就是某些已经从事出口业务多年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称工厂),从未直接出口给国外客户,而都是经过贸易型企业(以下称公司)代理出口的。他们之间的合作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外客户是工厂自己寻得的,则公司只赚取代理费;一类是国外客户是公司寻得的,则公司要赚取差价。(二)进口经营者类别选择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进口产品分为自用和转售两种。比如上海宝钢集团下属的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是上海特大型进口企业,主要从事铁矿石等钢铁原材料的进口,主要来自世界主要的铁矿石出口国巴西和澳大利亚等国。第三节 本课程

    12、学习方法一、学习目标 本课程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了解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能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构从事实际业务、管理、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第三节 本课程学习方法二、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以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等课程中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加以具体运用。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对涉及的内容,可有针对性地带领学生回顾一下,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节 本课程

    13、学习方法三、实践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根据该门课程的内容、特点,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精心组织实施教学计划。通过听、看、做使一些看起来繁杂的专业知识很快被学生理解和掌握。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与实际相结合,才是培养新型外贸专业人员的一种有效形式。第三节 本课程学习方法四、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 国际贸易法律课的内容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关系密切,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步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处理履约当中的争议实际上是解决法律纠纷问题。而且,不同法系的国家,具体裁决的结果还不一样。这就要求从实

    14、践和法律两个侧面来研究本课程的内容。第三节 本课程学习方法五、加强英语的学习 对于外贸专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写传真、书信。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第三节 本课程学习方法六、注意本课程同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连。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应该将各门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

    15、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第三节 本课程学习方法七、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规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般国际贸易惯例,被人们普遍接受和经常使用,并成为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必须根据“洋为中用”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并学会灵活运用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方式和习惯做法,以便按国际规范办事,在贸易做法上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第三节 本课程学习方

    16、法八、坚持学以致用原则 该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学习过程中,要重视案例、实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并组织学生结合到校外参观、实习,以增加感性知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在培养规模上突出应用性,加强实践性,注意灵活性。感谢收看 请多指点新世纪应用型高等教育新世纪应用型高等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类课程规划教材国际经济与贸易类课程规划教材新世纪应用型高等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新世纪应用型高等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 组编组编 主编主编 尹世荣尹世荣 周小娟周小娟 李道顺李道顺主审主审 戴海珊戴海珊26 第二章 国际贸易操作流程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一、交易前准备(Preparati

    17、on)包括申请许可证;行情调查;目标市场选择;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1.出口商 通过市场调查、网上发布供货消息、参加展览会和交易会、机构/客户推荐等方法,寻找国外买家求购信息,并主动与其建立业务往来关系。2.进口商 通过市场调查、浏览网上供货信息、参加展览会和交易会、机构/客户推荐等方法,寻找国外卖家销售信息,并主动与其建立业务往来关系。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二、交易磋商(Negotiation)磋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品质、数量、规格、价格、包装、运输、保险、商检、索赔和仲裁等。磋商的构成:(1)询盘(inquiry),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2)发盘(of

    18、fer),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有关的交易条件。(3)还盘(counter-offer),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交易条件的修改或变更。(4)接受(acceptance),交易的一方同意另一方提出交易条件。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三、订立合同(Signing the Contract)(1)出口商寄送销售合同给进口商会签。(2)进口商寄送采购合同给出口商会签。四、合同履行(Implementation of Contract)(1)出口商:交付货物并收取货款。(2)进口商:支付货款并收取货物。第二节 出口合同的基本流程第三节 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感谢收看

    19、请多指点新世纪应用型高等教育新世纪应用型高等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类课程规划教材国际经济与贸易类课程规划教材新世纪应用型高等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新世纪应用型高等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 组编组编 主编主编 尹世荣尹世荣 周小娟周小娟 李道顺李道顺主审主审 戴海珊戴海珊34 第三章 国际贸易的标的物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条款一、命名商品的方法1.以其主要用途命名2.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3.以其主要成分命名4.以其外观造型命名5.以其褒义词命名6.以人物名字命名7.以制作工艺命名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条款二、品名条款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在“商品名称”或“商品品名”(name o

    20、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品名条款的规定,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通常只要列明商品的通用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为了明确起见,要对具体品种、等级和型号进行概括性的描述,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实际上把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在一起使用了。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条款三、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事项1.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2.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3.恰当选择商品的不同名称4.切实反映商品实际情况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条款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

    21、各种特性。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及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观、色泽、款式、味觉和嗅觉等外在因素。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还要考虑商品的实际使用效能,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性指导、零部件的供应、售后服务等。可见对商品品质的要求是综合性的,既要求商品品质的一般质量特征,也要求商品的实际使用价值。一般来说,品质是决定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条款一、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1.实物样品表示法(1)看货买卖。看货买卖是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买卖。通常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商品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

    22、不得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适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2)凭样品买卖。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凭对等样品买卖。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条款2.文字说明表示法在国际贸易中,除部分商品的品质不易用文字说明加以描述而采用凭实物样品买卖外,大部分采用的是凭文字说明来表示买卖商品的品质,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s)。(2)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4)凭牌号(sale by brand)

    23、或商标(sale by trade mark)买卖。(5)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6)凭说明书买卖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条款三、订立商品品质条款应注意事项 1.根据商品的特性,正确使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2.要从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3.科学性和灵活性兼顾 4.定明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区间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一、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The Metric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英制(The Briti

    24、sh System)、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目前,国际单位制(英语简称为SI)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1)重量单位(weight)公吨(metric ton,M/T)、长吨(long ton,L/T)短吨(short ton,S/T)、千克(kilogram,kg)、磅(pound,lb)、盎司(ounce,oz)等。适用于农副产品、矿产品、部分工业制成品、贵重商品等。(2)数量单位(number)件或只(piece,pc)、双(pair,pr)、台或套(set)、箱(bag)、打(dozen,doz)、件(package)

    25、、令(ream)等。适用工业制成品、土特产品等。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2.计算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很多商品采用按重量计量。计算重量的方法有:(1)按毛重计算 毛重(gross weight)指商品本身重量加上包装的重量。有些商品单位价值较低(如谷物等)或以净重计量有困难,用“以毛作净”(俗称“连皮滚”)的方法计算重量,作为计价和交易的依据。比如某谷物每麻袋毛重50kg,净重约49.8kg,交易1000袋时,直接以50,000kg计算总价。(2)按净重计算 净重(net weight)是商品本身的重量并不含包装物的重量。按国际惯例,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毛重还是净重计价的,应以净重计价。

    26、比如国际咖啡贸易,均以每袋咖啡的净重计算总价,交易数量庞大(以公吨来计),否则总价将相差悬殊,不能为买卖双方所接受。在计算净重时,必须先计算包装重量,即皮重(tare weight),因为净重毛重皮重。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3)按公量计算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是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水分重量所得的重量。有些商品,如羊毛、生丝等价值较高,含水量不稳定,影响商品的重量。用公量来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4)按理论重量计算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是指一些商品有固定规格、尺寸、重量大致相等,通过件数计算其重量,如马口铁、钢板等。第三节 商品

    27、的数量二、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1.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包括买卖双方成交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若以重量计算的方法还要表明按毛重或净重等。2.正确利用数量机动幅度 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由于商品特性、生产条件、运输工具的承载能力以及包装方式的限制,卖方要做到严格按量交货确有一定困难。为了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较难严格控制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加订一个数量机动幅度条款,通常称溢短装条款。比如某些农副产品,很难规定一个数量上的精确量供卖方执行,必然产生溢短装现象。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二

    28、、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3.机动幅度的选择权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这种条款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它一般包括机动幅度,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及计价方法。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条款 商品的包装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商品生

    29、产和消费之间的桥梁。绝大多数商品只有通过适当的包装,才算是完成了商品的生产,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进行销售,以实现其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甚至有些商品本身与其包装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例如饮料与其盛装的容器等。而且包装的好坏也构成了商品成本的一部分,对价格有着一定的影响,所以包装条款自然要成为合同中的一部分。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条款一、商品包装的分类 商品运输包装按其包装程度不同可分为散装、裸装和包装三种。1.散装(In Bulk)散装是指不加任何包装物或只附加极少的包装物的方式。这种方式适合不不易包装或不值得包装的货物,如煤炭、矿砂、粮食以及油类等液体货物。采用散装方式进行运输,可以节省运输费用

    30、,加快装卸速度,从而降低成本,但是散装运输需要必要的运输工具、港口装卸设备和仓库等,否则容易引起货损、货差。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条款 2.裸装(Nude Packed)裸装是指将货物略加捆扎或以商品自身进行捆扎的方式。适于裸装方式的往往是品质比较稳定,收外界环境影响不大的商品。这类商品无需包装或很难包装,如钢材、木材、橡胶、车辆等。3.包装(Packed)包装是指按一定技术方法,采用一定的包装容器、材料及辅助包裹货物的方式。国际贸易中的绝大多数商品都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包装的。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条款 2

    31、.集合运输包装 将单件运输包装组成一个大的包装,以便于集合运输的包装。如按其集合包装形式,又可细分为集装袋或集装包(flexible container)、集装箱(container)、托盘(pallet)等。(1)集装箱(container)。一定规格的金属箱,作为运输货物的容器,港澳台地区称为货柜。最常见规格有20英尺、40英尺和40英尺高柜三种。(2)托盘(pallet)。按一定规格制成的单层或双层平板载货工具,在平板上集装一定数量的单件货物,捆扎成一个运输单位进行装卸、搬运和堆放。按其制作材料的不同分为木托、金属托、纸托和合成托等。(3)集装袋或集装包(flexible contain

    32、er)。一种用合成纤维或材料纺织成的圆形大口袋或方形大包。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条款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是指在商品的外包装上用文字、图形、数字制作的特定记号和说明事项,它是某些运输单证上不可缺少的内容。其主要作用在于:便于识别货物;方便运输装卸、仓储、检验和海关查验;便于收货人核对单证收货,使单证相符,避免错误。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习惯上称为“唛头”(Mark),它通常用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简单文字组成。便于运输、辨认货物、顺利完成交易等,防止错发错运。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条款

    33、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对一些易碎、易损、易变质的商品,在商品包装上标注醒目的标志,以引起装运人员的注意,便于运输、仓储,保护人员、货物的安全。例:THIS WAY UP KEEP DRY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条款 3.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是对装有危险品、易燃品、有毒气体、腐蚀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的运输包装上用文字或图形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提示工作人员警惕、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工作人员、货物的安全。(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正红色)(符号:黑色,底色:白色)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条款三、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selling packin

    34、g)又称内包装或小包装,是在商品进入零售环节和消费者直接见面时的包装。1.销售包装的种类 根据商品的特征和形状,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构与式样。(1)堆叠式,如罐、盒类商品;(2)挂式,如包装上的挂钩、挂孔等;(3)携带式,如手提袋等;(4)喷雾式,如液体喷雾器等;(5)易开式,如易拉罐等。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条款 2.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包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主要为了打破一些进口国和地区的关税、非关税壁垒,扩大商品出口,同时也是为了满足一些中间商转口销售的需要。中性包装分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无牌中性包装,这种包装既无生产国别、地名、厂名、

    35、也无商标牌号。定牌中性包装,这种包装不注明商品生产国别、地名、厂名,但要注明买方指定商标或牌号。无牌主要为了降低成本,节省费用,多用于半制成品或低值易耗品。定牌是为了扩大商标、牌名的知名度,扩大商品的销售市场,用于国外长期性、大数额的订货。目前在我国出口商品中,中性包装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条款四、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1.考虑商品特点与运输方式 商品的不同特性、形状和使用不同的运输方式,对包装的要求也不相同。因此,在商定包装条件时,必须从商品在储运和销售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出发,市约定的包装科学、经济、牢固美观,并达到安全、适用和适销的要求。2.规定要具体明确 买卖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

    36、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商品的数量或重量组成。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条款 3.订立包装条款的注意事项 (1)规定包装时应明确、具体,不宜采用“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等含糊其辞的词语,这种缺乏统一的解释,易引起贸易纠纷。(2)为履行合同,应考虑世界各国对包装的特殊要求,考虑交易方的风俗习惯、贸易惯例等,避免引发工业产权争议和侵权行为。(3)在包装条款中明确使用包装方式和包装材料。(4)包装条款中应规定所用的运输标志。(5)包装条款中对包装费用应规定明确。感谢收看 请多指点新世纪应用型高等教育新世纪应用型高等教育国

    37、际经济与贸易类课程规划教材国际经济与贸易类课程规划教材新世纪应用型高等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新世纪应用型高等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 组编组编 主编主编 尹世荣尹世荣 周小娟周小娟 李道顺李道顺主审主审 戴海珊戴海珊60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一笔买卖洽谈时,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买卖双方都非常关心成交的价格。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价格构成远比国内贸易复杂,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和风险大等特点。买卖双方相隔距离遥远,进出口货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全过程中,需要经过跨国的长距离运输,在出口国和进口国还要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等。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

    38、概述一、国际贸易术语定义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进出口商品价格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英语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责任”是指因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不同而产生的租赁运输工具、装货、卸货、投保、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报关等项事宜;“费用”是指因货物的移动而产生的运杂费、保险费、仓储费、码头费、检验费、报关费等等;“风险”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货物被盗、串味、锈蚀、水渍、灭失等危险。不同的贸易术语

    39、有其特定的含义,表示特定的交易条件。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1)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2)贸易术语也可用来表示成交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确定价格条件时使用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履约中争议的解决。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的贸易术语FO

    40、B出现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之际。CIF的广泛应用是在19世纪中叶。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种差异,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存在的分歧,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及美国的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从而成为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性做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惯例一、1

    4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O.Rules 1932)。该规则只对CIF作了解释,但其解释有一定的代表性。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该定义对Ex Point of Origin,FOBFASCFEx Dock等六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惯例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42、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来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三个词),它是国际商会(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对INCOTERMS进行了5次补充和修订。1999年7月,国际商会又正式出版了它的第六次修订本INCOTERMS 2000,即通则2000,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惯例四、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3、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其于近期刚刚完成修订的通则2010。这标志着被经贸界使用了近十年的通则2000即将被新版本所取代。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一)通则2010与通则2000的关系 虽然通则2010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通则2010实施之后并非通则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惯例(二)通则2010主要变化 1.结构上的变化 此次修订后通则2010将贸易术语整合为11种,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

    44、何运输方式的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以及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FAS,FOB,CFR,CIF)。这是此次修订中重大变化,虽然不如通则2000版本的排列简明和容易把握,但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将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惯例(二)通则2010主要变化 2.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十个项目,但与通则2000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惯例(二)通则2010主要变化 3.新

    45、增DAT和DAP两个术语(1)DAT(Delivered at Terminal)DAT是指在指定运输终端交货(目的地或目的港的货物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DAT术语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T取代了先前的DEQ。(2)DAP(Delivered at Place)DAP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货。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DAP取代了先前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惯例(二)通则2010主要变化 4.“船舷”

    46、的变化 通则2000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通则2010为与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 board”术语相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长期以来饱受争议,而该争议在修订通则2000时就已存在,但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惯例(二)通则2010主要变化 5.“String Sales”(连环贸易)的

    47、补充新版本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的单据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惯例(二)通则2010主要变化 6.使用范围的扩大至国内贸易合同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

    48、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中。第三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一、三种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FR,CIF(一)FOB术语1、FOB术语的含义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之为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按合同规定

    49、的装运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按照 通则2010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果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装运港之前就要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应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第三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2、买卖双方基本责任和义务(1)卖方义务a.在约定的装运期间内和指定的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如合同未列明特定的具体装载地点,则卖方可以选择最合适的装运港。b.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安全

    50、装载到船上,船公司签收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注意,在通则2000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c.卖方并无对买方订立保险契约的义务。然而,卖方必须应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与费用(如有),提供买方为取得合同项下货物保险所需的信息。d.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批件,以及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手续。e.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自己按规定已交货的清关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单据。第三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2)买方义务a.自费签订从指定装运港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船名、到港时间和装货日期及时有效地通知卖方。b.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安全装载到船上,船公司签收后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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