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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教学课件:《保险概论》2.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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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概论 教学 课件 保险 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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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险概论第1章 风险与保险概述第1章 风险与保险概述风风 险险 概概 述述1.1风风 险险 管管 理理 1.2保保 险险 概概 述述 1.31.1 风险概述1.1.1 风险的概念 对于任何人而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有发生的可能,但这些事故何时发生,何地发生,致害于何人,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则是无法预知的。因而,对于特定的事物而言,人们是否会遭遇不幸事件,将受到多大的损失,都是不确定的。于是,特定的事物,对于特定的人们,就构成了风险(risk)。1客观性风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事实。2普遍性风险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各个面面,风险无处

    2、不在,无时不有。3不确定性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从总体上来说是必然的、可知的;但在个体上却是偶然的、不可知的,具有不确定性。1.1.2 风险的特征4可测性可测性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但通过对大量风险事故的统计观察可预知的。但通过对大量风险事故的统计观察会发现,总体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会发现,总体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可预测的。可预测的。5可变性可变性世间万物都处于运动、变化之世间万物都处于运动、变化之中,风险更是如此。风险的变化,有量的增减中,风险更是如此。风险的变化,有量的增减,也有质的改变,还有旧风险的消亡与新风险,也有质的改变,还有旧风

    3、险的消亡与新风险的产生。风险的变化主要是由风险因素的变化的产生。风险的变化主要是由风险因素的变化引起的。引起的。1.1.3 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分为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可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1.1.3 风险的分类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险和政治风险。1.1.4 可保风险1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的概念 有的风险损失大,发生可能性大,保险人有的风险损失大,发生可能性大,保险人则不愿承保。在诸多的风险中,

    4、并非所有的风则不愿承保。在诸多的风险中,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予以处理。险都可以通过保险予以处理。保险研究的对象是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保风保险研究的对象是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保风险。险。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1.1.4 可保风险 2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必须是纯粹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的(5)风险的发生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1.2 风险管理1.2.1 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和个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

    5、处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行为。风险管理的概念包含三层含义:1.风险管理的主体。2.风险管理的过程。3.风险管理的目标。1.2.2 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程序程序风险风险识别识别风险估测风险估测选择风险管选择风险管理技术理技术风险管理效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果评价风险评价风险评价1.2.3 风险管理技术及其比较1.2.3 风险管理技术及其比较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补偿的技术。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自留风险(2)转移风险1.3 保险概述13.1 保险的概念 13.2 保险的分类 1.3

    6、.3 保险的职能 1.3.4 保险的作用1.3.1 保险的概念 1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一般定义可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1.3.1 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特征经济性经济性契约性契约性互动性互动性科学性科学性1.3.2 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 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2按保险性质分类 按保险性质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1.3.2 保险的分类 3按保险标的分类 按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

    7、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4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和再保险。1.3.3 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指其独特的社会职责和功能,是由保险的本质以及保险业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保险的职能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1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职能。(2)补偿损失职能。2保险的派生职能 (1)融通资金职能。(2)防灾防损职能。(3)社会管理职能。(4)分配职能。1.3.4 保险的作用 1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指保险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和效果,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有利于社会的稳定。(3)有利于推动

    8、社会经济交往。(4)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5)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有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1.3.4 保险的作用 2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的微观作用是指保险对作为经济个体的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影响和效果,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3)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4)有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第2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2.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2.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2.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2.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5最大诚信原

    9、则最大诚信原则2.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2.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2.3损失补偿损失补偿原则原则2.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2.52.1 最大诚信原则2.1.1 最大诚信原则概述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2.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2.1.1 最大诚信原则概述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就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10、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的基本内容告知告知保证保证弃权弃权禁止反言禁止反言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 1告知的定义 从理论上讲,告知(declaration)分广义告知和狭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2重要事实 判断一个事实是否重要的标准有两个:第一,是否会对保险人接受投保,即与投保人达成保险合同产生影响;第二,是否会对保险人按何种费率收取保费产生影响。在判断一个事实时,回答上述两个问题,

    11、只要有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这个事实就是重要事实。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2 3告知的内容(1)投保方必须告知的内容。(2)投保人无须告知的重要事实。4告知的时间 (1)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2)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告知。(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3 5告知的方式(1)投保人的告知方式。告知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2)保险人的告知方式 分两种: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4(二)保证 1保证的定义与性质 保险中的保证是指那些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不存在

    12、或持续存在、不存在,或者履行某种行为、不行为的保险合同条款。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5 2保证的构成 保险保证必须是书面的,保险保证作为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可以记载于保单中的任何部分,因为保险保证必须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除了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存在着默示保证即法定保证外,其他保险合同中均不存在默示保证。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6 3保证的种类 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7(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1)弃权的含义。弃权是指保险

    13、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广告对社会文化生活的作用。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8(2)弃权的条件。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9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或禁止反悔,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2.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2

    14、.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2.2 保险利益原则2.2.1 保险利益及其构件保险利益及其构件2.2.2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2.2.4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2.2.5 保险利益的消灭与转移。保险利益的消灭与转移。2.2.1 保险利益及其构成的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 1保险利益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2.1 保险利益及其构成的条件 2保险利益的

    15、性质(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2.2.1 保险利益及其构成的条件(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2.2.2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可以表述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16、2.2.2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限制保险给付的额度 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的保险 2债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的保险利益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为自己的生命保险 2为他人的生命保险 为他人生命保险可以分成以下两种情况:(1)家庭关系。(2)非家庭关系。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

    17、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有时被保险人虽无过失或疏忽,但按法律规定,仍须对受害人的损害负经济赔偿责任。所有这些责任一旦发生,便会给被保险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被保险人对此也有保险利益。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条件,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在这里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信用风险,权利人或义务人对于这种信用具有保险利益。2.2.4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

    18、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2.4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只需要在合同生效时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对人身保险(寿险)来说,如果保险利益在购买保单时存在,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已经不存在了,这个寿险合同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2.2.5 保险利益的消灭和转移 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随着保险标的消灭,保险利益也消灭;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

    19、合同责任免除规定的原因死亡,如保险生效两年内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 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2.3 近因原则 2.3.1 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2.3.2 近因原则的运用2.3.1 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 近因就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般地,近因原则可以表述为: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2.3.2 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确定近

    20、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推断下一步将发生什么。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二)运用近因原则的几种情形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2.4 损失补偿原则 2.4.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2.4.2 保险人损失补偿的限制 2.4.3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法与赔偿方法 2.4.4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2.4.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有权获得赔偿。(2)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2.4.2 保险人损失补偿的限制 保险人履行损失

    21、补偿原则,通常是以保险金额、实际现金价值和保险利益额作为限制的,为了保证被保险人不仅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补偿而获取额外利益,应以这三者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作为保险补偿的额度。2.4.3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法与赔偿方法(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1)现金赔付。(2)修理。(4)重置。(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 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3限额赔偿方式2.4.4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损失补偿原则虽然是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保险实务中有一些例外的情况:1定值保险 2重置成本保险 3施救费用的赔偿2.5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5.1 代位原则 2.5.2 分摊原则2

    22、.5.1 代位原则 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后,取得向对保险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2.5.1 代位原则(一)代位追偿 1代位追偿的产生及含义 2代位追偿的作用 3代位追偿实施的前提条件 4代位追偿中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代位追偿的对象与限制 6代位追偿的适用范围2.5.1 代位原则(二)物上代位 1物上代位的含义 2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3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4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2.5.2 分摊原则 (一)分摊

    23、原则的产生及意义 分摊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取高于实际损失额的赔偿金,从而更好地捍卫损失补偿原则;另一方面,由各保险人对损失进行分摊,保证了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原则。2.5.2 分摊原则(二)重复保险的含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2.5.2 分摊原则(三)分摊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1分摊原则的含义 2分摊原则的内容(四)分摊损失的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贡任分摊方式第3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

    24、合同概述3.1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2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 3.3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3.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3.53.1 保险合同概述 3.1.1 保险合同的定义与法律要求 3.1.2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3.1.3 保险合同的形式 3.1.4 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3.1.5 保险合同的种类3.1.1 保险合同的定义与法律要求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与法律要求 1.保险合同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对保险合同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定义包含两层含义

    25、: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3.1.1 保险合同的定义与法律要求 2.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 要根据合同法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合乎以下四项基本原则:(1)要约和承诺(2)对价(3)有法定资格的当事人(4)合法的目的3.1.2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1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2保险合同的有偿性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4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5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性 6保险合同的条件性 7保险合同的属人性3.1.3 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2保险单 3保险凭证 4暂保单 5批单3.1.4 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内容。2特约条款

    26、特约条款是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的条款。3.1.5 保险合同的种类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3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4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5单个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6单一风险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3.2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 3.2.2 保险合同的客体 3.2.3 保险合同的内容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汀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

    27、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 3保险公估人3.2.2 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3.2.3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

    28、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及无效的条件等。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条款的形式表现。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附加条款和特约条款。3.3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 3.3.1 保险合同的订立 3.3.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3.3 保险合同的履行3.3.1 保险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订立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保险中,要约和承诺又称为投保和承保。3.3.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

    29、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2保险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要注意区别的是,成立不等于生效。3.3.3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的义务 2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4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 5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 6提供单证和协助追偿的义务3.3.3 保险合同的履行(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订约说明义务 2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 3及时签单义务3.4 保险

    30、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3.4.1 保险合同的变更 3.4.2 保险合同的终止3.4.1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 2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3.4.1 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合同的解除 3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3.4.2 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中止与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区别(三)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完全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因合同解除而终止 4违

    31、约终止3.5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3.5.1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3.5.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3.5.1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的原则 2意图解释的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5专业解释的原则3.5.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第4章 财产保险第4章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概述概财产保险概述概 述述4.1火火 灾灾 保保 险险4.2运运 输输 保保 险险4.3工工 程程 保保 险险4.14.1 财产保险概述 4.1.1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

    32、务体系 4.1.2 财产保险的特征4.1.1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4.1.1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二)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1财产损失保险 2责任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4.1.2 财产保险的特征 1对象范围上的广泛性 2业务性质上的补偿性 3保险期限上的短期性 4经营内容上的复杂性4.2 火灾保险 4.2.1 火灾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4.2.2 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4.2.3 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4.2.1 火灾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一)火灾保险的概念 火灾保险简称

    33、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对其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4.2.1 火灾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二)火灾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 2承保财产的存放地不得随意变动 3承保风险非常广泛4.2.2 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一)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从保险标的的范围来看,火灾保险具体包括:1一般承保的财产 2特约承保的财产 3不保财产4.2.2 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二)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三)火灾保险的保险费率(四)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五)火灾保险的赔偿4.2.3 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一)团体火灾保

    34、险 1财产保险基本险 2财产保险综合险(二)家庭财产保险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3专项家庭财产保险4.3 运输保险 4.3.1 运输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4.3.2 运输工具保险 4.3.3 货物运输保险4.3.1 运输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一)运输保险的概念 运输保险是指以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运输保险包括运输工具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两大类。4.3.1 运输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二)运输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 2保险标的往往在异地出险 3保险责任范围广泛且风险大 4会涉及第三方的利益4.3.1 运输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运输工具保险是以各类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飞

    35、机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机动车辆保险(二)船舶保险(三)飞机保险4.3.2 运输工具保险(一)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工商企业、法人团体和居民个人,保险标的为各类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辆。按照保险责任划分,可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4.3.2 运输工具保险(二)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它是传统财产保险业务的重要险种之一,在保险业的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一切险项下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包括一般风险、碰撞损失及责任、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四类。4.3

    36、.2 运输工具保险(三)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基本险包括机身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附加险包括飞机战争、劫持险和飞机承运人货物责任险。附加险须在承保基本险时予以加保。4.3.3 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保险是指以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运输保险包括运输工具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两大类。运输保险由于保险标的处于流动状态,因而得以与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要求必须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相区别。4.3.3 货物运输保险(二)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1.基本险的承保责任 2.综合险的承保责任4.4 工程保险 4.4.1 工

    37、程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4.4.2 建筑工程保险 4.4.3 安装工程保险 4.4.4 科技工程保险4.4.1 工程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一)工程保险的概念 工程保险(engineering insurance)是指以各种在建工程项目为主要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它是适应现代工程技术和建筑业的发展,由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等演变而成的一类综合性财产保险,承保一切工程项目在工程期间乃至工程结束以后的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损失和损害赔偿责任。4.4.1 工程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二)工程保险的特点 1承保范围厂 2保险风险大 3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 4不同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 5采用工期保险单或分阶段承保

    38、4.4.2 建筑工程保险 1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 2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 3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与保险期限 4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限额和保险费率4.4.3 安装工程保险 1安装工程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2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 3安装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 4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4.4.4 科技工程保险 科技工程保险是工程保险中较新的一类,它是随着各种科技T程的迅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现在已经成为了工程保险市场重要的业务来源。科技工程保险包括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保险、核能工程保险等。第5章 人身保险第5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述人身保险概述5.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5.2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

    39、险 5.3健康保险健康保险5.45.1 人身保险概述 5.1.1 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5.1.2 人身保险的特点 5.1.3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1.1 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分类(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5.1.1 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分类(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法的规定分类(1)人寿保险。(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健康保险。5.1.1 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2其他分类方式(1)按经营方式分类。(2)按保险事故分类。(3)按投保方式分类。(4)按

    40、投保动因分类。(5)按保险期限分类。(6)按保单是否分红分类。5.1.2 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3保单的储蓄性 4可保利益的特殊性 5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追偿问题5.1.3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2年龄误告条款;3宽限期条款;4复效条款;5不丧失价值条款;5.1.3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6保单贷款条款 7受益人条款;8自杀条款;9红利任选条款;10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5.2 人寿保险 5.2.1 传统的人寿保险 5.2.2 现代人寿保险 5.2.3 人寿保险附加条款5.2.1 传统的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

    41、身死亡保险(二)生存保险 1单纯的生存保险 2年金保险(三)生死两全保险5.2.2 现代人寿保险 (一)变额人寿保险 1保险金额可以变动;2开设投资账户;3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变动的。(二)万能人寿保险 1.万能人寿保险的概念 2.万能人寿保险的特点(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5.2.3 人寿保险附加条款 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2免交保费条款 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条款 5生活费用调整条款5.3 意外伤害保险 5.3.1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5.3.2 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5.3.1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与分类(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42、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5.3.1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与分类(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责任分类 2按投保方式分类 3按承保危险分类5.3.2 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5.3.2 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型保险,当保险责任成立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

    43、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5.4 健康保险 5.4.1 健康保险的定义及特点 5.4.2 健康保险的种类 5.4.3 健康保险的内容5.4.1 健康保险的定义及特点(一)健康保险的定义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5.4.1 健康保险的定义及特点(二)健康保险的特征 1经营风险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 2保险期限短 3精算技术的特殊性 4健康保险给付的多样性 5合同条款的特殊性5.4.2 健康保险的种类 1医疗保险 2疾病保险 3收入保障保险5.4.3 健康保险的内容 (一)健康保险的承保责任 健康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44、工资收人损失、业务利益损失、医疗费用、残疾补贴以及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等。从总体上看,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两类:(1)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2)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收入损失。5.4.3 健康保险的内容(二)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 1体检条款;2观察期条款;3等待期条款;4免赔额条款;5比例给付条款;6给付限额条款。第6章 社会保险第6章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概述社会保险概述 6.1社会保险的类型社会保险的类型6.26.1 社会保险概述 6.1.1 社会保险的概念 6.1.2 社会保险的功能6.1.1 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或

    45、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疾、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6.1.2 社会保险的功能 社会保险的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社会安定 2有利于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3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4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6.2 社会保险的类型 6.2.1 养老保险 6.2.2 医疗保险 6.2.3 失业保险 6.2.4 工伤保险 6.2.5 生育保险6.2.1 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向企业和劳动者征收

    46、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晚年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6.2.1 养老保险(二)养老保险的给付条件 在大多数国家,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两个以上条件才能享受养老保险金。这些条件通常包括:(1)被保险人必须达到规定的年龄。(2)被保险人缴足一定期间的保险费。(3)被保险人必须完全退休。(4)被保险人必须是永久居民、本国公民或在国内居住满一定期限。6.2.1 养老保险(三)养老保险的给付标准 1以工资作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2以生活费为基础进行计算6.2.1 养老保险(四)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1现收现付式 2完全积累式 3部分积累式

    47、6.2.1 养老保险(五)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1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2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3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付 4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6.2.2 医疗保险(一)医疗保险的概念 关于医疗保险(medicalinsurance)的概念,国内外有很多不同的表述方式,甚至连医疗保险名词本身也有多种称谓,有人称之为医疗社会保险,有人则称之为常用社会健康保险(social health insurance)。6.2.2 医疗保险(二)医疗保险的主要模式 1国家卫生服务模式 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3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4医疗储蓄模式6.2.2 医疗保险(三)医疗保险的给付 1现金给付

    48、现金给付主要是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无法工作时的费用以及因疾病而致残疾或死亡的费用。它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疾病现金给付。(2)残疾现金给付和死亡现金给付。2医疗给付6.2.2 医疗保险(四)我国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6.2.3 失业保险(一)失业与失业保险的概念 对失业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失业是指劳动者劳动过程的中断;广义的失业既包括劳动者劳动过程的中断,也包括达到劳动年龄的社会成员未找到工作前的特定阶段(在我国通常称为“待业”)。国际上一般是从广义上来解释失业的。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49、insurance)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集中建立保险基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中断收入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6.2.3 失业保险(二)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 1失业者必须处于法定劳动年龄 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 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6.2.3 失业保险(三)失业保险的给付原则 1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2给付标准低于相应的工资水平 3确保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6.2.3 失业保险(四)失业保险的具体给付 1等待期 2给付期限 3给付标准6.2.3 失业保险(五)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2我国失业保险

    50、的主要内容6.2.4 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employmentinjury insurance)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所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6.2.4 工伤保险(二)工伤保险的原则 1绝对责任原则 2个人不缴费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集中管理原则 5保障与赔偿(补偿)相结合的原则6.2.4 工伤保险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7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 8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9确定伤残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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