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保险概论》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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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概论第1章 风险与保险概述第1章 风险与保险概述风风 险险 概概 述述1.1风风 险险 管管 理理 1.2保保 险险 概概 述述 1.31.1 风险概述1.1.1 风险的概念 对于任何人而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有发生的可能,但这些事故何时发生,何地发生,致害于何人,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则是无法预知的。因而,对于特定的事物而言,人们是否会遭遇不幸事件,将受到多大的损失,都是不确定的。于是,特定的事物,对于特定的人们,就构成了风险(risk)。1客观性风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事实。2普遍性风险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各个面面,风险无处
2、不在,无时不有。3不确定性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从总体上来说是必然的、可知的;但在个体上却是偶然的、不可知的,具有不确定性。1.1.2 风险的特征4可测性可测性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但通过对大量风险事故的统计观察可预知的。但通过对大量风险事故的统计观察会发现,总体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会发现,总体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可预测的。可预测的。5可变性可变性世间万物都处于运动、变化之世间万物都处于运动、变化之中,风险更是如此。风险的变化,有量的增减中,风险更是如此。风险的变化,有量的增减,也有质的改变,还有旧风险的消亡与新风险,也有质的改变,还有旧风
3、险的消亡与新风险的产生。风险的变化主要是由风险因素的变化的产生。风险的变化主要是由风险因素的变化引起的。引起的。1.1.3 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分为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可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1.1.3 风险的分类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险和政治风险。1.1.4 可保风险1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的概念 有的风险损失大,发生可能性大,保险人有的风险损失大,发生可能性大,保险人则不愿承保。在诸多的风险中,
4、并非所有的风则不愿承保。在诸多的风险中,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予以处理。险都可以通过保险予以处理。保险研究的对象是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保风保险研究的对象是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保风险。险。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1.1.4 可保风险 2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必须是纯粹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的(5)风险的发生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1.2 风险管理1.2.1 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和个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
5、处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行为。风险管理的概念包含三层含义:1.风险管理的主体。2.风险管理的过程。3.风险管理的目标。1.2.2 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程序程序风险风险识别识别风险估测风险估测选择风险管选择风险管理技术理技术风险管理效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果评价风险评价风险评价1.2.3 风险管理技术及其比较1.2.3 风险管理技术及其比较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补偿的技术。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自留风险(2)转移风险1.3 保险概述13.1 保险的概念 13.2 保险的分类 1.3
6、.3 保险的职能 1.3.4 保险的作用1.3.1 保险的概念 1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一般定义可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1.3.1 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特征经济性经济性契约性契约性互动性互动性科学性科学性1.3.2 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 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2按保险性质分类 按保险性质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1.3.2 保险的分类 3按保险标的分类 按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
7、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4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和再保险。1.3.3 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指其独特的社会职责和功能,是由保险的本质以及保险业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保险的职能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1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职能。(2)补偿损失职能。2保险的派生职能 (1)融通资金职能。(2)防灾防损职能。(3)社会管理职能。(4)分配职能。1.3.4 保险的作用 1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指保险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和效果,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有利于社会的稳定。(3)有利于推动
8、社会经济交往。(4)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5)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有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1.3.4 保险的作用 2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的微观作用是指保险对作为经济个体的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影响和效果,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3)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4)有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第2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2.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2.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2.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2.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5最大诚信原
9、则最大诚信原则2.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2.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2.3损失补偿损失补偿原则原则2.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2.52.1 最大诚信原则2.1.1 最大诚信原则概述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2.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2.1.1 最大诚信原则概述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就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10、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的基本内容告知告知保证保证弃权弃权禁止反言禁止反言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 1告知的定义 从理论上讲,告知(declaration)分广义告知和狭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2重要事实 判断一个事实是否重要的标准有两个:第一,是否会对保险人接受投保,即与投保人达成保险合同产生影响;第二,是否会对保险人按何种费率收取保费产生影响。在判断一个事实时,回答上述两个问题,
11、只要有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这个事实就是重要事实。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2 3告知的内容(1)投保方必须告知的内容。(2)投保人无须告知的重要事实。4告知的时间 (1)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2)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告知。(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3 5告知的方式(1)投保人的告知方式。告知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2)保险人的告知方式 分两种: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4(二)保证 1保证的定义与性质 保险中的保证是指那些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不存在
12、或持续存在、不存在,或者履行某种行为、不行为的保险合同条款。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5 2保证的构成 保险保证必须是书面的,保险保证作为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可以记载于保单中的任何部分,因为保险保证必须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除了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存在着默示保证即法定保证外,其他保险合同中均不存在默示保证。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6 3保证的种类 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7(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1)弃权的含义。弃权是指保险
13、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广告对社会文化生活的作用。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8(2)弃权的条件。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9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或禁止反悔,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2.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2
14、.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2.2 保险利益原则2.2.1 保险利益及其构件保险利益及其构件2.2.2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2.2.4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2.2.5 保险利益的消灭与转移。保险利益的消灭与转移。2.2.1 保险利益及其构成的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 1保险利益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2.1 保险利益及其构成的条件 2保险利益的
15、性质(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2.2.1 保险利益及其构成的条件(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2.2.2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可以表述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16、2.2.2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限制保险给付的额度 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的保险 2债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的保险利益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为自己的生命保险 2为他人的生命保险 为他人生命保险可以分成以下两种情况:(1)家庭关系。(2)非家庭关系。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
17、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有时被保险人虽无过失或疏忽,但按法律规定,仍须对受害人的损害负经济赔偿责任。所有这些责任一旦发生,便会给被保险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被保险人对此也有保险利益。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条件,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在这里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信用风险,权利人或义务人对于这种信用具有保险利益。2.2.4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
18、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2.4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只需要在合同生效时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对人身保险(寿险)来说,如果保险利益在购买保单时存在,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已经不存在了,这个寿险合同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2.2.5 保险利益的消灭和转移 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随着保险标的消灭,保险利益也消灭;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
19、合同责任免除规定的原因死亡,如保险生效两年内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 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2.3 近因原则 2.3.1 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2.3.2 近因原则的运用2.3.1 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 近因就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般地,近因原则可以表述为: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2.3.2 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确定近
20、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推断下一步将发生什么。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二)运用近因原则的几种情形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2.4 损失补偿原则 2.4.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2.4.2 保险人损失补偿的限制 2.4.3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法与赔偿方法 2.4.4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2.4.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有权获得赔偿。(2)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2.4.2 保险人损失补偿的限制 保险人履行损失
21、补偿原则,通常是以保险金额、实际现金价值和保险利益额作为限制的,为了保证被保险人不仅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补偿而获取额外利益,应以这三者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作为保险补偿的额度。2.4.3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法与赔偿方法(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1)现金赔付。(2)修理。(4)重置。(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 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3限额赔偿方式2.4.4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损失补偿原则虽然是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保险实务中有一些例外的情况:1定值保险 2重置成本保险 3施救费用的赔偿2.5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5.1 代位原则 2.5.2 分摊原则2
22、.5.1 代位原则 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后,取得向对保险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2.5.1 代位原则(一)代位追偿 1代位追偿的产生及含义 2代位追偿的作用 3代位追偿实施的前提条件 4代位追偿中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代位追偿的对象与限制 6代位追偿的适用范围2.5.1 代位原则(二)物上代位 1物上代位的含义 2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3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4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2.5.2 分摊原则 (一)分摊
23、原则的产生及意义 分摊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取高于实际损失额的赔偿金,从而更好地捍卫损失补偿原则;另一方面,由各保险人对损失进行分摊,保证了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原则。2.5.2 分摊原则(二)重复保险的含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2.5.2 分摊原则(三)分摊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1分摊原则的含义 2分摊原则的内容(四)分摊损失的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贡任分摊方式第3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
24、合同概述3.1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2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 3.3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3.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3.53.1 保险合同概述 3.1.1 保险合同的定义与法律要求 3.1.2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3.1.3 保险合同的形式 3.1.4 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3.1.5 保险合同的种类3.1.1 保险合同的定义与法律要求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与法律要求 1.保险合同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对保险合同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定义包含两层含义
25、: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3.1.1 保险合同的定义与法律要求 2.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 要根据合同法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合乎以下四项基本原则:(1)要约和承诺(2)对价(3)有法定资格的当事人(4)合法的目的3.1.2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1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2保险合同的有偿性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4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5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性 6保险合同的条件性 7保险合同的属人性3.1.3 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2保险单 3保险凭证 4暂保单 5批单3.1.4 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内容。2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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