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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街道河长制度汇编参考范本.doc

  • 上传人(卖家):林田
  • 文档编号:3545152
  • 上传时间: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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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街道 制度 汇编 参考 范本
    资源描述:

    1、街道河长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河长制工作,切实履行好街道河长会议职责,根据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河长会议的组织工作。各社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河长会议制度。第三条 街道河长会议由各社区组成。会议由街道总河长或街道河长主持。街道总河长主持召开的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街道河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街道总河长或区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街道河长会议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第四条 街道河长会议主要内容如下:(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和我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2、;总结上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二)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三)协调解决江河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四)统筹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五)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江河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六)部署开展综合考核工作;(七)需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街道河长会议遵循如下工作规则:(一)会议频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它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街道总河长、街道河长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

    3、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开展调研、督导、考核等有关工作。(二)议题提出。由会议成员社区提出议题报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或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街道总河长、街道河长批示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议题。(三)提议要求。提交街道河长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送审书面材料。遇有意见分歧的,由提议单位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将有关意见和理由在送审材料中说明清楚。(四)议题确定。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将有关单位提出的议题按轻重缓急列出清单和审议时间计划,报请街道总河长或街道河长确定。(五)会议筹备。街道河长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通知议题单位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和送审材料在会

    4、上分发。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报请街道总河长或街道河长审定后,按经审定的方案筹备。第六条 会议基本议程如下:(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安排;(二)议题社区汇报。街道河长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议题牵头社区主要负责人汇报;(三)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四)会议记录。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五)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议题作出决定;(六)会议纪要。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审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第七条 经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街道总河长或街道河长综合讨论意见作出的会议决定,应以印发会议纪要形式最终形成会议决议。第八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街道

    5、总河长或街道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相关社区总河长、河长、负责承办,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街道总河长或街道河长报告。第九条 本制度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街道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江河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联动,根据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街道本级河长制信息的采集、交换、通报、公开、共享工作。第三条 街道河长制信息的具体种类、详细内容、传输方式、存储格式等共

    6、享具体事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另行规定。第四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街道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重大事项应提请街道河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二章 信息公开第五条 街道河长制信息应当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公开,并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和宣传广告、公示牌等方式发布。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江河基础属性信息及管理保护动态信息、河长制工作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第七条 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时上网公开;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施公开;江河管理保护情况适时更新,且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第八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

    7、室负责街道河长制工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第三章 信息通报第九条 信息通报以街道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简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第十条 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或敏感涉水事项信息,须经相关社区或街道河长会议成员社区负责人审核,并报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以一定形式通报。第十一条 通报信息内容为社区和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一)对上级有关区域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二)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三)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亮点;(四)对重点督办事项的整改要求、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五)工作推进中

    8、存在的主要问题;(六)危害江河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七)考评结果、奖励与考核问责情况。第十二条 街道河长制信息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月10日前通报。重要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实时通报。第十三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承办街道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并对通报内容审签。第四章 信息共享第十四条 街道河长制信息共享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的原则。第十五条 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江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上述内容的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共享信息分为无条件

    9、共享、有条件共享等两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信息;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因其履行职责需要均可使用共享信息。第十七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建立和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江河管理保护共享信息数据交换与存取技术规则等工作,信息使用部门和社会公众按权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第十八条 街道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纳入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现有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第十九条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

    10、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请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使用部门按授权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河长制信息共享要求提供应共享的河长制信息。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一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加强对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第二十二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应逐步完善共享信息采集、传输、审核,发布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街道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社区信息公开、通报及共享情况。第二十四条 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河长制

    11、办公室通知整改;被通报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给出书面情况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街道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一)未按规定要求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二)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三)未经共享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非公益性活动的;(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街道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附2:街道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附1街道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信

    12、息使用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共享信息需求内容及用途 (盖章) 年 月 日信息提供部门经办人联系电话信息提供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 (盖章) 年 月 日附2街道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信息题目信息来源提交日期年 月 日发布类别数据 公告 通知 新闻 其它表现形式文字 报表 图片 视频 链接经办人年 月 日提供者年 月 日经办部门意见 年 月 日街道河长制办公室领导意见 年 月 日附件3街道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街道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河长制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完

    13、整。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报送。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河长制信息的报送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区本级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督促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社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社区及以下河长制信息报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特别重要的河长制信息,经总河长同意,可越级上报。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按照上级要求建设和维护街道河长制信息报送系统。第五条 社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和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向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报送本辖区和本系统有关信息。各社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和

    14、联络员是相应成员单位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第二章 报送内容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日常信息包括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和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和任务安排,开展河长制有关工作情况及落实街道总河长、街道河长交办事项情况的信息;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亮点;反映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江河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等。年度信息是落实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计划和目标相关工作的信息和下年度河长制工作安排的信息。专题信息是关于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协调情况、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突发水污

    15、染问题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以专题信息形式上报的信息。专业信息是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用于江河管理保护工作的江河自然属性信息、水量与水质监测动态信息等。第七条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重点报送部门负责的主要任务进展情况、总河长和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以及要求共享的专业监测动态信息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社街道河长制办公室重点报送本行政区内河长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辖区河长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总河长和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热点舆情、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

    16、题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和专题信息。第三章 报送方式及程序第八条 报送方式可以采用公文报送、电话报送、微短信报送和网络报送等多种方式。重要信息应采取公文报送方式,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如遇紧急情况,可先采取电话、微短信和网络等便捷方式报送后再行公文报送。第九条 信息报送实行专人负责、领导审核、逐级上报的工作程序。特别重要的信息,应报请总河长、河长审定,未经总河长审定或授权审定同意不得越级上报。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社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汇总、选取、审核、编辑信息后,向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报送;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汇总、选取、审核、编辑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呈报街道河长及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抄送

    17、有关单位。需要在网络上公开或共享的专业信息,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 日常信息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社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每月3日前完成向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信息报送工作。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有信息报送要求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按规定报送。年度信息每年报送一次。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社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每年1月3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信息。专题信息报送按街道河长制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责任人负责报送信息的审核和信息重要性的确认与处置,对特别重要信息提出呈报意见。全部信息报送单要作为原始凭证存档备查。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明确信息报送责

    18、任人和联络员(信息员),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工作。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是对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因组织不力、把关不严造成迟报、瞒报、误报、虚报、漏报,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工作被动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权力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社区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的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4街道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根据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加强对街道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与指导,特制定本制度

    19、。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河长对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下级河长的工作督察;适用于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对社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适用于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对下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对口联系社区的督察。各社区应参照制定相应的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第三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督察工作。第四条 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指导、整改提高的原则。第五条 督察组织形式按督察主体和督察对象不同分为河长督察、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和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三类。(一)河长督察。由街道河长对下级河长履职情况和街道有关责任部门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由街

    20、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各社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察。(三)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街道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根据职责分工对下级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督察,以及对对口联系社区督导检查。第六条 2017年12月前重点督察全面建立河长制进展情况。(一)工作方案到位。社区工作方案在明确时间内由党(工)委或政府(办事处)正式印发;工作方案应内容全面,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江河管理保护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实化河长制主要任务,每项任务落实责任单位,有明确目标要求。(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总河长及分级分段

    21、河长全部设立,各级河长责任明确;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在江河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社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正式设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到位、工作制度到位,工作运行正常;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能。(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工作制度全部建立,出台中央及水利部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六项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出台河长巡查、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重大问题报告、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河长名单公

    22、告、保洁管护等制度;河长制有关江河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落实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等。(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

    23、过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七条 2017年12月后重点督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一)河长履职情况。(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三)组织体系运行情况。江河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情况等。(四)制度执行情况。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督察、验收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五)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六)“一江一策、一河一策”实施情况。(七)特定事项或任务

    24、实施情况。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八条 督察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突击暗访等形式开展督察。督察过程中可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机构对江河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督察报告的部分内容。第九条 街道河长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督察。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第十条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一)督察准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组织制定

    25、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按督察工作方案开展督察工作。(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发现的问题,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向被督察单位下达督办告知单。(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单位要按照督办告知单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六)督察台帐管理。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办告知单等资料立卷归档,并报街道河长制办

    26、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督察单位突击暗访可考虑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第十二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适时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街道河长制工作督办告知单附街道河长制工作督办告知单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督20 号督察单位被督查单位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年 月 日- 年 月 日存在问题情况说明整改要求办理期限请你们收到本告知单(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我单位。督察人员(签字)签发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签发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附件5街道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河长制工

    27、作落实,强化考核问责和激励,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社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年度考核问责和激励。第二章 考核第三条 考核对象(一)社区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二)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第四条 考核组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在街道总河长、街道河长的领导下开展对社区和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负责拟订河长制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统

    28、计及公布考核结果;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方案职责分工协助承担对社区相关考核工作。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二)动态性原则。按照街道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三)权责对等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街道相关责任单位分别负责。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三)加强江河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情况;(四)全面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情况;(五)加大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情况;(六)加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情况;(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情况。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

    29、)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制定对社区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以及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年度考核方案,并报区河长或区河长会议审议批准,内容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二)开展年度考核。按照已批准的考核方案,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考核。(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考核对象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报街道河长或街道河长会议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具体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30、、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第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一)考核结果经街道河长会议审定后,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向各社区党支部及居委会有关部门通报。(二)街道组织部门将考核结果纳入社区支委和居委政绩考核。(三)街道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纳入街道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四)考核结果作为问责、奖励的依据。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考核对象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书面报告。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整改。第三章 问责第十二条 问责情形。各社区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及街道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

    31、问责。(一)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二)发现江河管理保护违法违规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未积极主动协调江河问题整改的;(三)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江河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四)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资源环境遭受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第十三条 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公开道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具体由有处理权的机关实施。第十四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发现有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的,须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

    32、同时,对问责对象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或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整改不及时甚至拒绝整改,经上级督办或通报后仍无实质性进展,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二)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三)对投诉人、控

    33、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第十七条 对在江河管理保护、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将情况报请街道工委、办事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6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按规定标准要求完成全面建立河长制,根据自治区、市和我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34、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社区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社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验收,可参照本制度修订执行。第二章 验收组织第三条 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验收。街道组织对社区进行验收,并以随机抽取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进行抽验。验收组织工作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四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第三章 验收标准第五条 全面建立河长制是验收总体目标。具体验收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到位情况、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情况、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情况。第六条 按以下标准

    35、组织验收:(一)工作方案到位。社区、社区工作方案在明确时间内由党委和政府正式印发;工作方案应内容全面,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江河管理保护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保证质量和深度,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不能照搬照抄上一级工作方案;细化实化河长制主要任务,每项任务落实到明确的责任单位,有明确的目标要求。(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总河长及分级分段河长全部设立,各级河长责任明确;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在江河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社区、社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正式设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

    36、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到位、工作制度到位,工作运行正常;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能。(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工作制度全部建立,出台中央及水利部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六项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出台河长巡查、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重大问题报告、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河长名单公告等制度;河长制有关江河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逐步落实。(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7、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第四章 验收程序第七条 验收流程分为验收准备、自验、验收三个阶段。验收工作组负责审查河长制相关文件,听取工作报告,制定验收评分标

    38、准,对河长制建设情况作出评价。第八条 2017年10月至12月,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各社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对照检查,督促整改落实措施,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第九条 2018年4月中旬前,各社区要完成自验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文件、自验总结报告、验收资料汇编等验收材料。第十条 按分级验收原则组织验收。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接到社街道河长制办公室验收申请文件和自验总结报告和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组对该社区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第十一条 由验收工作组对社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予以通过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单,

    39、限期整改完毕,如期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严格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1_社区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申请表附2全面推行河长制自验总结报告编写提纲附3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资料汇编目录 附1社区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申请表申请验收时间是否已完成自验河长办意见总河长意见附件清单目录 - 52 - 附2全面推行河长制自验总结报告编写提纲一、概述(一)基本情况简要介绍辖区范围内水资源状况,江河概况以及江河管理保护的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河长制建设目标任务简要介绍辖区范围内河长制建设的总目标、各项任务以及分阶段实施计划。二、工

    40、作方案制定情况介绍本级和下级党委和政府印发工作方案的时间,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辖区江河名录情况,以及“一河一档”建立情况,“一河一策”制定情况。三、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情况介绍行政区域内河长体系的具体情况,总河长、河长的具体名单、管辖范围、职责划分;河长会议职能职责;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名单及各单位成员、联络员名单,各单位职能职责及具体任务分工;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情况及运行情况。河长公示牌设立情况;四、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制定情况介绍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出台情况及各项制度主要内容,以及因地制宜建立河长巡查制度、工

    41、作督办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处置制度、河长名单公告制度等情况及具体制度内容;河长制有关江河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情况。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情况介绍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情况;介绍考核问责情况,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追究责任情况;介绍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介绍接受社会监督

    42、情况,建立江河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情况。六、主要经验和做法七、存在问题和建议附3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资料汇编目录一、工作方案(一)本级和下级党委和政府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原文(复印件)。(二)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复的一江一策、一河一策、文件。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一)总河长、河长任命及职能职责确定文件。(二)河长会议制度建设文件,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确定文件,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确定文件和任务分工文件。(三)河长制办公室组建文件,河长制办公室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和人员经费落实文件。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

    43、(一)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制定情况发布文件。(二)河长巡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处置制度、河长名单公告制度等发布文件。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一)河长制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有关资料;(二)河长名单和水生态环境公示资料;(三)江河名录调查资料;(四)聘请社会监督员及第三方机构的协议和有关资料;(五)加强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督察检查有关资料;(六)将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

    44、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文件;(七)建立健全河长制考核评价体系的文件;(八)建立问责和奖惩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资源环境遭受损害的严格责任追究的有关资料。五、其他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文件。附件7街道河长巡查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的河流巡查工作,确保河长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江河水环境质量情况,实现河流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保障江河健康。根据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河长巡查,是指各级总河长、河长对所负责的河流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巡回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当地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三条 街道总河长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河流进行巡查,是辖区内河流巡查的领导者和指挥者。第四条 街道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流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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