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用社培训课件:银行民事赔偿责任-PPT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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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每天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2.一次性提取现金万元(含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3.在储户亲自到银行支取时,取款人为储户本人,银行应当审查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储户委托他人代取时,取款人为代理人,银行负有审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的义务。刘某是一名成年女子,2019年12月15日,到某信用社开立活期储蓄账号,存入人民币38万元,取款的方式为凭密码支取。12月27日,刘某到开户社在该账号支取现金1万元,在回家路上,因轻信他人,欲与陌生人分取在路边捡来的
2、“金块”,先领陌生人到某银行储蓄所取款1000元,证明存折上有钱,然后自己保管“金块”,将存折和身份证交给陌生人,等陌生人回家取钱来换回“金块”。大约半个小时后,原告发觉自己被骗,到开户社办理挂失手续,发现该账户已经被人在支行取走20万元,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取的信用社营业厅监控录像显示:2019年12月27日13时10分左右,一名男子持原告的存折,到信用社填写了2张10万元的取款单,办理取款手续。取款人一次性输入正确的密码后,经营业厅负责人审核,将20万元现金同时给取款人。柜员应认真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必要时应联网核查身份信息,并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天下,方可受理挂失申请。201
3、9年1月20日,原告赖某在被告某银行办理现金存款70000元,原告在存款凭单正面部分填写完毕交由被告经办人,被告出具给原告该银行储蓄存单一张存单上盖有该银行营业部业务公章。存单记载开户日期:2019年1月20日,存款金额:70000元,存款期限:5年,年利率:2.79%,支取方式:凭密。2019年10月9日,他人使用赖某的假身份证到被告处要求对赖某的这张定期存单申请挂失,假冒人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挂失申请书申请人处签上赖某的名字,被告为其办理了该存单的挂失止付手续。2019年10月18日,假冒人在被告出具的挂失登记簿挂失人签收处签上赖某的名字后,被告为假冒人补办了该存款的定期储蓄存单一张。201
4、9年10月31日,假冒人持补办的定期存单及赖某的假身份证前来被告处支取该定期存款,假冒人在存单背面客户签收人处签上赖某的名字后,被告收回补发的储蓄存单并将赖某的存款70000元及利息支付给这人。另查明,原告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与被告银行提供的办理挂失止付、提前支取存款手续时所使用的署名“赖某”的身份证住址不同,且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照片模糊,无法辨认该人是谁。按照我国储蓄管理的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对一次性提取人民币万元以上的,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支取。吴某与王某存在同居关系。吴某在信用社有未到期的存
5、款,王某在未提供吴某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信用社擅自将吴某名下的存款支付给王某,吴某起诉要求该信用社赔偿。2019年12月16日,吴某将人民币93000元以定期3年的形式存入靖江市信用社。2019年4月30日,吴某提前支取20000元,余款73000元仍以定期3年的形式存入该社,年利率2.52。2019年初,吴某发现存单遗失,便持身份证至信用社挂失,被信用社告知存款于2019年5月23日由王某凭存单原件、王某本人的身份证及派出所出具的吴某的身份证明提前支取。2019年2月9日,吴某根据信用社提供的王某的身份证号,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进行查询,被告知“查无此人”。2019年3月16日,靖江市法院审
6、结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支付原告吴某人民币73000元、利息1512元,合计74512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1.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关于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和在原账户上存入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是: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为户口本。”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
7、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3.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2019年8月11日,王丙午与一外地人做煤炭生意,根据业务需要,8月12日上午,王丙午用其身份证在某信用社开办了银行账户存折(开户金额为10元)。同日,许昌“王丙午”持没有加盖公安部门户籍印章的户口本续页也该信用社开立了以“王丙午”为户头、开户金额为10元的通存通兑个人账户,并办理了储蓄卡,账号为XXXXXXX。许昌“王丙午”在与王丙午商谈业务中,将两个格式一样的存折予以调包,至此,王丙午手中所持有的存折已成许昌“王丙午”的存折。后王丙午按照业
8、务约定于8月12日向存折中分两次打入现金75200元。8月12日,许昌“王丙午”持储蓄卡先后支取现金15000元、10000元、45000元、5000元,8月15日又支取185元。-人民法院报 1.如果持卡人对银行卡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那么这个时候视为持卡人违反了交易规则,应该由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银行和持卡人都有过错,按照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3.如果银行按规定办理了手续,持卡人也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两者都没有过错,损失的产生是银行由于受现有技术的限制,无法及时发现或者避免的,可以考虑按照公平原则,由银行和持卡人均衡来分担损失。一张银行卡从不离身,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虞先生知道自
9、己上了盗码器的套。让他烦心的是,建设银行的龙卡在中国银行的自助银行被盗,这“跨行被盗”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2019年5月的一天,虞先生因急用钱赶到中国银行某分理处的自助银行,门上有个装置,上面写着:“刷卡后请按密码确认”。虞先生按提示刷卡并输入密码,但自助银行的门并未打开,他不以为然,转身离开。3个月后,虞先生发现这张建行龙卡内少了3442元。经查,6月8日,他的卡内被提取了现金3400元,并被扣手续费42元。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19年5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罗某、陈某先后在上海、湖北、浙江等地利用盗码器,窃取了包括虞先生在内的23人银行借记卡磁条信息及密码,然后伪造银行借记卡,通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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