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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施工现场垂直运输机械安全管理培训课件--副本.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537023
  • 上传时间:2022-09-13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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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施工现场 垂直 运输 机械 安全管理 培训 课件 副本
    资源描述:

    1、 目 录 O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O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O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 O 特种设备安全法宣贯特种设备安全法宣贯 安全 时时刻刻、事事处处遍布于人们生产、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人们外出时要注意交通安全;生活中要注意卫生防病安全;生产中要注意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等等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松懈,更不能摆架势,走过场,虚张声势或存有侥幸。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却有时很尴尬“安全”是一个永久的话题安全与危险相对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安全条件:生

    2、产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损害或环境危害的条件。安全状况:不因人、机、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失效、人员伤害或其他损失。2、安全生产管理 针对人们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3、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4、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现状 (1)事故情况 (2)法律体系建设 (3)监督管理 (4)技术情况 (5)管理情况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1、起重机械概述 起重机械

    3、在一定范围内以间歇、循环方式将物料进行垂直升降和水平位移搬运的机械设备。工作特点(1)具有庞大的金属结构和比较复杂的机构,作业时多种运动组合,操作技术难度大;(2)所吊物件多种多样,吊运过程复杂而危险;(3)暴露的活动零件较多,与作业人员直接接触,潜在着危险因素。(4)设备作业环境复杂;(5)吊运作业需多人熟练配合、协调工作,存在较大难度;(6)吊物具有很高的势能。起重机械属危险性生产设备,作业过程和方式存在很多危险因素;而可能引发事故的原因更多,出现事故易大型化、群体化和后果严重 危险性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四连杆转柱式门座起重机13单臂架转台绳索变幅门座起重机14桥式起重机15坝顶龙门起重机

    4、1617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2、建筑施工现场常用垂直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附壁式升降机、井字架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一般规定)(1.)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初始登记备案。(4.)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工

    5、程。(5.)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装拆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组织实施。(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作业,应划出警戒区域,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使用单位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专职安全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8.)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合格,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将使用登记牌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6、10.)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装、拆卸工程档案。(11.)建筑起重机械各类安全装置、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12.)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1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 动臂式起重机平头塔式起重机一、租赁单位资质二、安拆单位资质三、安拆施工方案四、安拆管理协议五、安拆应急预案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七、设备基础施工方案八、合同 1、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

    7、的品种、型号;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架设高度架设高度(m)7070100 100150 150200200垂直度偏差(mm)1/1000H7090110130一、塔吊基础表面平整允许偏差1/1000,在无载荷情况下,塔吊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二、施工电梯垂直度控制,从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允许

    8、偏差以下表为准:三、设备安装完成后需安装单位安装单位进行验收。并报监理监理、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六、施工电梯的防坠安全器、有效期限不应超过一年。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检调整。七、施工电梯在使用中每隔3(6)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梯笼坠落试验制动距离不得超过1.2米。试验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复位。八、在风速达到10.8m/s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在风速达到8.0m/s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起重机

    9、械及垂直机械及垂直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禁止吊运大模板等大体积物件。九、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制器、力矩限位器、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指挥信号不明或无指挥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超负荷和斜吊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细长物件单点或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型号1、塔吊a、QTZ60:Q代表起重机;T代表塔式;Z自升式;60代表额定起重力矩为60吨米(或用千牛米表示)。b、QTG25 :G表示固

    10、定式。c、TC5013:表示在工作幅度50米处的额定起重量为1.3吨。2、施工升降机:3、物料提升机:SC200/200J:SC表示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200表示单笼额定载荷2000kg;J表示有驾驶室。WJ100/100 WL100/100 W:物料提升机;J:井架式;L:龙门架式;100:表示单笼额定载重量为1000kg 起重设备安全装置起重设备安全装置塔吊安全保护装置位置有1、重量限位器 2、回转限位器3、力矩限位器 4、变幅限位器5、起升变幅限位器6、吊钩保险装置 7、障碍灯起钩限位(超高限位重量限位变幅限位力矩限位回转限位用以防止因超载而导致的起重机倾翻。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并小于

    11、最大起重量110时,应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但允许运行机构做下降方向的运动。重量限位力矩限位器力矩限制器是用来限制塔机实际作业起重力矩,使其不致超过额定起重力矩而导致整机倾翻的事故。力矩限制器是塔机各种安全装置中最重要、最关键的一项。小车限位(幅度限位)使小车到达起重臂头部或根部之前停车,以防止小车越位造成事故而安装的限位器。起钩限位(超高限位)用于起升高度的限位,防止吊钩冲顶、造成高空打击。回转限位为了限制塔机回转的角度,以免损坏或扭断电缆。吊钩保险装置防止钢丝绳脱钩、高空坠物,造成高空打击。障碍灯:塔机高度超过30m安装,塔顶、起重臂前端,平衡臂尾端各安装一只红色障碍灯。安全保护装置组成缓冲

    12、器上、下限位器安全钩防松绳限位顶盖门限位极限限位限速器(防坠安全器笼门连锁装置施工升降机(人货电梯)导轨架吊笼护栏防坠安全器上限位极限限位下限位安全防坠器:应能保证升降机吊笼出现不正常超速运行时,及时动作将吊笼制停。在非坠落试验的情况下,防坠器动作后吊笼应不能运行。只有故障排除,防坠器复位后,吊笼才能正常运行。防坠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超过1年。首次安装使用的升降机、转场安装后的升降机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一次坠落试验,以后按说明书要求每隔3月(或6月)进行一次坠落试验,坠落试验必须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试验时吊笼内不得有人。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寿命为5 年(JGJ151200

    13、1)。上、下限位开关:必须设置自动复位型上、下限位开关。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限位开关后,留有上部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8M。下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额定载荷下降时触板触发该开关,使吊笼制停,此时触板离触发下极限开关下极限开关还应有一定行程。极限开关:吊笼运行超出限位开关后,极限开关必须切断总电源使吊笼停止。极限开关为非自动复位型的,其动作后必须手动复位才能使吊笼重新启动双开门限位只有当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翻板门限位封闭式吊笼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配专用扶梯,当门打开时,吊笼不应启动单开门限位只有当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断绳断绳保护保护当升降机出现松绳时,该开关立即切断

    14、控制电路。护栏门限位护栏门开启时,电梯断电,无法运行起重量限位器当升降机吊笼内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90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当吊笼内这达到额定载重量的100110时,应切断升降机内工作电源附墙系统附墙系统是将导轨架与建筑物连为一体,确保导轨架附墙系统是将导轨架与建筑物连为一体,确保导轨架的稳定性及施工电梯运行安全的稳定性及施工电梯运行安全钢丝绳报废标准钢丝绳报废标准1 1、钢丝绳钢丝绳637d(d钢丝绳直径钢丝绳直径)在在6d长度内断丝数量超过长度内断丝数量超过10根,在根,在30d长度内断丝数量超过长度内断丝数量超过19根根.2、钢丝绳钢丝绳619d(d钢丝绳直径钢丝绳直径)在在6d长度内断丝

    15、数量超过长度内断丝数量超过5根,在根,在30d长度内断丝数量超过长度内断丝数量超过10根。根。4、钢丝绳虽然没有断丝,但钢丝绳磨损达到其直径的钢丝绳虽然没有断丝,但钢丝绳磨损达到其直径的40%,或钢丝绳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或钢丝绳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甚至更多时,或钢丝绳明显甚至更多时,或钢丝绳明显弯曲等。弯曲等。3、钢丝绳失去正常的形状,产生畸形,如波浪、笼状畸变、钢丝绳失去正常的形状,产生畸形,如波浪、笼状畸变、绳股挤出、钢丝挤出、绳径局部变大、扭结、绳径局部变小、绳股挤出、钢丝挤出、绳径局部变大、扭结、绳径局部变小、部分被压扁、弯折。部分被压扁、弯折。钢丝绳断丝塔吊钢丝绳断丝、变形设备管理

    16、存在的问题八、重租赁价格不考虑安全使用技术性能。六、重使用轻保养现象存在。九、只管租赁不管使用推诿现象。五、操作人员素质偏低。一、没有组织机构。二、缺乏专管人员。七、信号指挥配备不足或不负责任的配合出现误差。四、对设备的本质安全(质量)不够重视。三、租赁市场与租赁过程不够规范。十、不按方案或合同要求安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月29日 四、特种设备安全法宣贯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

    17、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十五 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

    18、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

    19、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

    20、故记录。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

    21、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

    22、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

    23、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

    24、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25、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

    26、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

    27、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

    28、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29、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 违

    30、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实例起重设备在安全事故中所占的比例2008年10月30日上午6点30分左右,福建省霞浦县城关迪鑫阳光城3#楼一台施工升降机在运行中吊笼坠落,造成吊笼内12名工人当场死亡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 事故原因:该施工升降机第43节(离地面高度64.8米)以上四节标准节朝东侧倾倒在建筑物外脚手架上,第42、43节标准节西侧两根连接螺杆留置在第43节标准节上,其螺母已脱落,螺纹未见损伤,其中一根螺栓的螺纹有明显积尘,另一根未见积尘(本图);东侧两根连接螺栓未脱开,呈弯曲状(图2)20032003年年7 7月月1616日

    31、日18:5018:50左右,御景左右,御景山南区工地山南区工地,QTZ80G,QTZ80G塔吊在塔吊在E E座楼七层作业面出模时座楼七层作业面出模时(幅度幅度51.251.2米米),),当模板离开楼面当模板离开楼面10CM10CM左右时,塔身标准节突然从附左右时,塔身标准节突然从附墙架处断裂墙架处断裂(图(图2 2),塔吊向,塔吊向东南方向倾覆,横卧在东南方向倾覆,横卧在E E座楼座楼顶上,造成塔吊整体倒塌,顶上,造成塔吊整体倒塌,2 2人死亡,人死亡,3 3人受伤。人受伤。事故:主要由于现场将塔吊事故:主要由于现场将塔吊力矩限位器备私自拆除,当起力矩限位器备私自拆除,当起重机超载作业时,不能

    32、及时起重机超载作业时,不能及时起到防护作用,不能断电停机。到防护作用,不能断电停机。该机额定起重量:该机额定起重量:1.51.5吨。吨。所吊模板尺寸为所吊模板尺寸为68006800*2770mm,2770mm,实际称重实际称重2.782.78吨。吨。断裂处图220002000年年1 1月月1010日,某公司机械站的一台日,某公司机械站的一台36B36B型塔吊,出租给新型塔吊,出租给新兴建设集团一公司施工的兴建设集团一公司施工的“中央党校中央党校”工程,由于春节后上工程,由于春节后上半没有认真检查设备,没有发现下支撑节上连接销脱落,导半没有认真检查设备,没有发现下支撑节上连接销脱落,导致该塔吊在吊致该塔吊在吊1.91.9吨的钢筋时倒塌,砸死一人,砸伤吨的钢筋时倒塌,砸死一人,砸伤2 2人,塔吊人,塔吊报废。报废。销栓掉落处违规操作挂断110KV高压线塔吊顶升违规操作塔吊基础下沉引起倒塔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塔吊驾驶室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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