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律法规介绍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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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盟化妆品法规欧盟27国、23种官方语言195219731981198619901995200420071952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1973年:英国、丹麦、爱尔兰加入1981年:希腊加入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1995年:奥地利、瑞典、芬兰加入2004年: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加入2007年: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加入欧盟历史性法律文件1952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1958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87单一欧洲法案单一欧洲法案获得通过获得
2、通过1993欧洲联盟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又称(又称马斯特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正式生效1999阿姆斯特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正式生效正式生效2003尼斯条约尼斯条约获得通过获得通过2009里斯本条约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正式生效 总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主要机构:理事会:决策机构,分为欧洲理事会(即欧盟首脑会议)和欧盟理事会(即部长理事会)。欧洲理事会主要职责是主持和推进欧洲理事会工作,确保首脑会议顺利进行,对外代表欧盟。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拥有欧盟立法权。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有关条约和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监督共同体法律的实施,处
3、理欧盟日常事务,负责欧盟对外经贸谈判和部分对外联系事宜。欧洲议会:欧盟监督、咨询和立法机构。EUChinaJapanRussia United States16 8899327915942343655001339128142307EUChinaJapanRussia United StatesPopulation in millions,2009Surface area,1 000 km国土面积与人口对比经济总量与人均财富对比EUChinaJapanRussiaUnited States12 5081 3263 329468 9819Size of economy:2008 gross dom
4、estic product in billion of eurosEUChinaJapanRussiaUnited States25 1004 40027 80012 20038 700 Wealth per person:2008 gross domestic productper person Surface area in 1 000 kmFranceSpainSwedenGermanyPolandFinlandItalyUnited KingdomRomaniaGreeceBulgariaHungaryPortugalAustriaCzech RepublicIrelandLithua
5、niaLatviaSlovakiaEstoniaDenmarkNetherlandsBelgiumSloveniaCyprusLuxemburgMalta5445064103573133052952442301311119392837768636249 43 433430 20930.3国土面积前三位:法国、西班牙、瑞典欧盟各成员国国土面积Population in millions,2009500 million total82.164.461.660.145.838.121.516.511.310.610.810.510.09.38.47.65.55.45.34.53.32.32.01.3
6、0.80.50.4FranceSpainSwedenPolandFinlandItalyUnited KingdomRomaniaGreeceBulgariaHungaryPortugalAustriaCzech RepublicIrelandLithuaniaLatviaSlovakiaEstoniaDenmarkNetherlandsBelgiumSloveniaCyprusLuxemburgMaltaGermany人口数量前三位:德国、法国、英国欧盟各成员国人口数量Lithuania27113713512311811412211711511610710110310095949180767
7、66863726156584640LuxembourgIrelandNetherlandsAustriaDenmarkBelgiumSwedenFinlandGermanyFranceItalySpainEU-27CyprusGreeceSloveniaMaltaPortugalEstoniaHungarySlovakiaLatviaPolandRomaniaBulgariaUnited KingdomCzech Republic2008 GDP per inhabitantIndex where the average of the 27 EU-countries is 100人均GDP前三
8、位:卢森堡、爱尔兰、荷兰欧盟各成员国人均GDP盟旗:蓝底上盟旗:蓝底上1212颗金色五星构成的圆环颗金色五星构成的圆环盟歌: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盟歌: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欢乐颂欢乐颂的主旋律的主旋律庆典日:庆典日:5月月9日日欧盟名言:多元一体欧盟名言:多元一体欧洲议会主席欧洲议会主席布泽克布泽克 欧盟主席欧盟主席范佩龙范佩龙欧盟委员会主席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巴罗佐欧盟领导人欧盟化妆品安全管理机构 欧盟委员会与化妆品常务委员会:执行法规与协调各成员国化妆品事务 成员国及其主管当局:负责管理欧盟境内销售化妆品 消费品科学委员会(SCCP):负责审查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进入各种化妆品原料成分名单的物质
9、、禁限用物质成分名单及其技术性规定,均由消费品科学委员会与欧盟委员会协商,根据使用情况和掌握的科学资料进行动态修正。此外还负责制定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指南,主要是评估有关的检验方法,并负责技术标准的制定。欧盟成员国毒物控制中心:提供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的信息,特别是人体健康受损时的救助信息,如产品或毒物相关的鉴定、诊断、紧急处理的专业技术信息,并受企业委托,接受消费者对有关产品的投诉。欧洲替代方法验证中心(ECVAM):负责研究和验证动物性实验的替代方法。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收集和发布包括非动物替代方法等操作指南及规范。COUNCIL DIRECTIVE of 27 July 1976
10、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cosmetic products(76/768/EEC)欧盟官方公报L262,1976年9月27日,第169页1976年、9个欧盟成员国:比利时、丹麦、法国、英国、德国、荷兰、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主要目的消费者的健康保护公平竞争、促进贸易、消除贸易壁垒确保化妆品产品在各成员国自由流通主要特色化妆品定义范围广采用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法(INCI)化妆品组分的肯定列表与否定列表明确企业对化妆品安全的责任,管理模式上以企业自律为主明确监管部门的后市场监管职责强调产品标
11、签标识的信息完整,使消费者易于了解产品信息着重于原料控制、产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化妆品安全性保障体系完善主要原则一种化妆品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能损害人体的健康。制造厂商对其上市的产品的安全性负责。政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市场(市场监督)。为了进行有效地市场监督,厂商必须向管理部门上报其生产厂的地址或进口公司的地址以及产品的种类。为便于监管,厂商必须随时准备供监管机构检查之用的全套文件并定期更新。每个上市产品的标签上要注明相关地址。包装标识上必须向相关各方面(消费者、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组成成分。关于产品成分的法规是基于禁止使用、针对某特定功能允
12、许使用或受某些质量限制的成分清单而制定的。76/768/EEC框架结构amendmenttechnical adaptation7 Amendments61 AdaptationAdaptation-AnalysisAdaptation-AnalysisAdaptation-Analysis欧盟技术标准 化妆品分析方法 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测试指南 化妆品的良好生产规范应用指南欧盟委员会指令欧盟委员会指令80/1335/EEC欧盟委员会指令欧盟委员会指令82/434/EEC欧盟委员会指令欧盟委员会指令83/514/EEC欧盟委员会指令欧盟委员会指令85/490/EEC欧盟委员会指令欧盟委员会指
13、令93/73/EEC欧盟委员会指令欧盟委员会指令95/32/EC欧盟委员会指令欧盟委员会指令96/45/EC欧盟化妆品分析方法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测试指南 化妆品的种类及使用中的暴露水平 化妆品成分的一般毒性要求 在化妆品成分或混合成分安全性评估中采用动物实验的替代方法 紫外吸收剂潜在光化学毒性的体外实验评估指南 测定染发剂安全限量概要 测定防腐剂安全限量概要 测定紫外吸收剂安全限量概要 化妆品成品的安全性评估指南 化妆品成品的微生物品质指南 化妆品成分或混合成分对皮肤腐蚀性的体外方法评估指南 采用体外方法评价化妆品成分的皮肤吸收指南 潜在皮肤刺激性实验中使用人类志愿者的指南 化妆品成品相容性
14、实验中志愿者的使用指南 物质的分类 评价的标准格式化妆品的良好生产规范应用指南 质量体系:对生产质量目标、人员组织结构与职责、厂房、设备、涉及质量管理的程序和作业指导、使用资源和使用方法等形成文件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要求;采购:对原材料、包材、设备、仪器等采购的合同、程序文件作出要求;制造:对来料接收、制造过程、包装、成品的储存作出要求;制造分包的要求;质量管理:对质量控制、数据监控和使用、文件控制、不合格产品的管理、卫生、审核作出要求颁布目的欧盟理事会指令76/768/EEC已经进行了多次实质性修订,并且仍需进一步修订。因此有必要将原指令重新修订为单一文本,予以明确。欧盟化妆品新法规适用于所有的
15、化妆品产品,以保证本法规在欧盟内部市场中的规范作用,同时保证高水平地保护人类健康。法规作为适当的法律文件,规定明确而详细的准则,可避免其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转化时出现偏差。此外,法规还能确保其法律要求能够在欧盟范围内同时得到实施。欧盟化妆品新法规旨在通过简化行政流程和规范术语,以减轻行政经济负担和法规应用中模棱两可的情况。法规加强化妆品规范管理架构的某些环节,如市场监管等,以确保对人体健康的高水平保护。法规对欧盟内的各项准则进行全面协调,实现欧盟化妆品市场一体化。法规出台的历程 公开征求意见 收集相关各方的反馈意见:2007年1月12日至2007年3月16日 欧盟理事会共收到72份反馈意见 进一
16、步明确了对原指令进行重新修订的必要性 在公开征求意见后,以化妆品工作组形式与相关各方和各成员国进一步讨论 开展3项调研 化妆品行业内调研 欧盟化妆品新法规对消费者健康安全保护的影响 欧盟化妆品新法规对化妆品行业竞争力的影响 开展相关评估 基于公开征求意见和前期调研结果 在广泛考虑各方建议基础上提出最终草案 由专门成立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October/November 2008REGULATION(EC)No 1223/200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0 November 2009 on cosmetic produc
17、ts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76/768/EEC与(EC)1223/2009比较未改变部分:动物实验条款化妆品标签要求制造商/进口商的责任附录(3项肯定列表着色剂、防腐剂、紫外吸收剂,2项否定列表禁用物质清单、限用物质清单)改变部分:文本以法规形式颁布引入一系列定义明确责任人的概念化妆品安全性评估集中化的通报机制强化市场监管CMR物质的条款纳米材料条款CosIng数据库76/768/EEC与(EC)1223/2009比较相关定义化妆品(6)本法规仅适用于化妆品,而不适用于医药产品、医疗设备或生物杀灭产品。该范围将依据化妆品具体定义中描述的使用部位和目的而界定。(
18、7)本法规评估某种产品是否为化妆品时,必须全面考虑产品的所有特点,逐案予以评估。化妆品可包括护肤膏霜、乳液、露、肤用啫喱及油、面膜、粉底(液态粉底、膏状粉底、粉状粉底)、散粉、浴后爽身粉、卫生清洁粉、浴皂、除臭皂、香水、花露水、古龙水、沐浴产品(浴盐、泡沫型浴膏、浴油、沐浴啫喱)、脱毛剂、除臭剂和止汗剂、染发剂、烫发、直发和定型剂、发用造型产品、洗发产品(洗发液、洗发粉、洗发香波)、护发产品(护发液、护发膏、护发油)、美发产品(美发液、发油、亮发剂)、剃须产品(剃须膏、剃须泡沫、剃须液)、上妆与卸妆产品、唇用产品、牙齿与口腔护理产品、甲用护理和美化产品、外用私处卫生产品、晒黑产品、防晒产品、美
19、白产品、抗皱产品等。(8)欧盟委员会应当对与本法规实施相关的化妆品类别进行定义。(21)本法规中定义的术语“混合物(mixture)”与欧盟立法中原术语“制剂(preparation)”具有相同的含义。第2条1中(a)“化妆品(cosmetic product)”指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甲、口唇和外生殖器等)或接触牙齿和口腔内黏膜,以达到清洁、改变其气味和外观、保护和调理或者修正人体异味等作用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第2条2 根据第2条1中(a)点,用于消化、吸入、注射或者植入人体的一种物质或混合物不应视为化妆品。其他定义责任人(11)为明确责任,应在欧盟范围内为每种化妆品指定一名责
20、任人。第4条责任人1、必须在欧盟范围内指定一名法人或自然人作为责任人,化妆品才能投放市场。2、对于投放市场的任何化妆品,其责任人都应当确保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各项相关义务。3、对于在欧盟范围内生产,此后不出口和再进口返回欧盟的化妆品,欧盟范围内的制造商应为该化妆品的责任人。制造商可通过书面授权在欧盟内指定一名责任人,该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接受授权。4、对于在欧盟范围内生产,此后不出口和再进口返回欧盟的产品,制造商的公司在欧盟以外的,该制造商可通过书面授权在欧盟内指定一名责任人,该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接受授权。5、对于进口化妆品,每个进口商都应当是其投入市场的特定化妆品的责任人。进口商可通过书面授权在欧
21、盟内指定一名责任人,该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接受授权。6、以分销商个人名义或商标将某种化妆品投放市场或对已投放市场的某种化妆品,但因可能会影响现有规定的而发生变更的分销商应是该产品的责任人。已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相关信息不应因翻译的原因而违背现有的法规要求。第5条责任人的义务1、责任人应遵守本法规第3条、8条、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18条,第19条中1、2和5点以及第20条、21条、23条和24条的规定。2、如果责任人认为或有理由认为已投放市场的一种化妆品不符合本法规的要求,该责任人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将产品撤回或召回。此外,发现化妆品对人体存在危害的,责
22、任人应立即通知产品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主管部门和获得产品信息文件的成员国主管部门,详细说明不符合规定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3、应上述部门的要求,责任人应与这些部门合作,采取任何措施处理其投放市场的化妆品所存在的危害。特别是在收到主管部门的进一步要求后,该责任人应向其提供能够体现产品符合规定的特点并使用易懂语言写成的全部信息和文件。化妆品的安全性(9)化妆品在正常或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应当安全无害。尤其是不能基于风险-收益评估,而干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论证。(10)依据1987年6月25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指令87/357/EEC 欧盟官方公报 L 192,1987年7月11日,第49页中关于协调欧盟
23、各成员国相关仿真产品因与其他产品外观相似而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的内容,化妆品的形状、气味、颜色、外观、包装、标签、体积或尺寸均不得因与食品混淆而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36)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采取的有关保护人体健康的行动应当以预防性原则为基础。第3条 安全性投放市场的一种化妆品在正常的或合理预见的条件下使用时,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应特别考虑到下列内容:(a)产品应具备符合指令87/357/EEC规定的产品说明;(b)产品标签;(c)产品使用及处置说明;(d)本法规第4条中定义的责任人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对化妆品安全性的评估(18)针对化妆品安全性评估而进行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24、结果,应符合欧盟相关立法的规定,以保证结果具有可比性及高质量。(50)对化妆品进行安全性评估时,可以考虑其他相关领域已经进行过的化妆品危害性评估结果。这类数据的使用应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第10条安全性评估1、为体现出化妆品符合第3条的要求,在化妆品投放市场之前,责任人应确保化妆品已在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确保根据附录完成化妆品的安全性报告。2、附录B部分规定的化妆品安全性评估,应由已完成药学、毒理学、医学或类似学科的课程或成员国认可的相当课程后取得文凭或其他正式资格证明的专业人员进行。3、根据第1段在安全性评估中涉及到并在1988年6月31日之后为评估化妆品的安全性所进行的非临床安
25、全性研究,在进行研究时应遵守有关实验室管理规范原则的欧盟法规,或者符合欧盟委员会或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确认与其等效的其他国际标准。附录化妆品安全性报告A部分化妆品安全信息1化妆品的定量和定性组成2化妆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及稳定性3微生物品质4杂质、痕量禁用物质及包装材料的信息5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6化妆品暴露7暴露物质8物质的毒理学研究9不良反应和严重的不良反应10关于化妆品的信息B部分化妆品安全性评估1评估结论2标签警示语和使用说明3解释说明4 B部分中评估员资格证明和审批产品信息(17)应建立特定地点存放产品信息文件,供欧盟各成员国主管部门随时查阅,以便实现有效的市场监管。(19)法规应明确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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