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版-(19)[114页]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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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页 民事诉讼法 第三 19 114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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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又称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普通程序,又称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诉讼程序有两种:一是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诉讼程序有两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用来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用来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但适用的案件类型不同。普通程序用于审理一般的程序,但适用的案件类型不同。普
2、通程序用于审理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简易第一审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简易程序用于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程序用于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终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因为民事诉讼法在该程序中完整、全面地规定了起诉与受因为民事诉讼法在该程序中完整、全面地规定了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理、法庭裁判等事项,规定了理、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理、法庭裁判等事项,规定了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诉讼制度,而且民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几种特殊情
3、况的诉讼制度,而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都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都在该程序中得以体现。在该程序中得以体现。二、普通程序的特点二、普通程序的特点(一)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最完整的(一)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最完整的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最完整的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最完整的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以及对诉讼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如何决和裁定以及对诉讼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如何处理的制度。这一特点是
4、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处理的制度。这一特点是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其他非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其他非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为避免重复,普通程序以外的程序通常仅规定本为避免重复,普通程序以外的程序通常仅规定本程序的特别内容,对各个程序中共同的部分不再程序的特别内容,对各个程序中共同的部分不再规定,共同的内容适用普通程序的内容。规定,共同的内容适用普通程序的内容。(二)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中适(二)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中适用最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用最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普通程序广泛的适用性首先体现在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适普通程序广
5、泛的适用性首先体现在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适用这一点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各级人民用这一点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审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受理的民事案件时,除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理其受理的民事案件时,除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适用普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其次,普通程序广泛的适用性体现在当法院适用通程序。其次,普通程序广泛的适用性体现在当法院适用其他程序审理案件时,必然援引适用普通程序中那些普遍其他程序审
6、理案件时,必然援引适用普通程序中那些普遍适用于其他程序的规定。例如,适用于其他程序的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177条条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法有关规定包括普通程序的规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法有关规定包括普通程序的规定。定。(三)在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的规定最为独立,(三)在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的规定最为独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相对的独立性这一特征与上述两个特征密切相关,相对的独立性这一特征与上述两个特征密切相关,因为普通程序规定得最为完整,适用得最为广泛,因为普通
7、程序规定得最为完整,适用得最为广泛,而其他程序侧重于规定其特别之处,都不及普通而其他程序侧重于规定其特别之处,都不及普通程序完整,适用其他程序时往往要适用普通程序程序完整,适用其他程序时往往要适用普通程序中那些各个程序共同适用的规定。其他程序如果中那些各个程序共同适用的规定。其他程序如果不依靠普通程序中可共同适用的部分,则不能独不依靠普通程序中可共同适用的部分,则不能独立存在;而普通程序则不然。立存在;而普通程序则不然。一、诉与起诉一、诉与起诉(一)诉的概念(一)诉的概念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依法裁判的请求。
8、请求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依法裁判的请求。请求的目的是期望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对当事人之的目的是期望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予以裁判,实现某种或者某些实体间发生的争议予以裁判,实现某种或者某些实体权利。权利。(二)诉的要素(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也就是诉的内在因素。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素,也就是诉的内在因素。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及诉的理由三方面。体、诉的标的及诉的理由三方面。1诉的主体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9、。诉的主体是诉的首要因素,诉的主体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争的主体是诉的首要因素,诉的主体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协商解决不了,才导致原告向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议,协商解决不了,才导致原告向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提出请求,诉因此而产生。既然诉是一种请求,那么必然提出请求,诉因此而产生。既然诉是一种请求,那么必然有请求者和被诉者,他们就是诉的主体,这是构成一个诉有请求者和被诉者,他们就是诉的主体,这是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的因素。法院不是诉的主体,法院是行使裁判所必不可少的因素。法院不是诉的主体,法院是行使裁判权的主体。权的主体。2诉的标的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也称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诉的标
10、的,也称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审理裁判的对象。诉的标的是诉产生的原因、前请求法院审理裁判的对象。诉的标的是诉产生的原因、前提,如果没有诉的标的,那么诉是虚无的、不可能发生的。提,如果没有诉的标的,那么诉是虚无的、不可能发生的。因此,诉的标的是构成诉的核心要素。因此,诉的标的是构成诉的核心要素。3诉的理由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当事人通过诉的理由支持其请求成立;根据与法律根据。当事人通过诉的理由支持其请求成立;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出的诉的理由的审查,作出裁判。法院通过对当事人
11、提出的诉的理由的审查,作出裁判。通常人们认为诉的理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提通常人们认为诉的理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二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二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事实根据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证明当事人之根据。事实根据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证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证明当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法律关系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事实。例事人之间的这一法律关系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事实。例如,在合同违约纠纷中,当事人先得证明他们之间有合同如,在合同违约纠纷
12、中,当事人先得证明他们之间有合同关系,然后再证明在该合同关系上是违约的。诉的理由是关系,然后再证明在该合同关系上是违约的。诉的理由是诉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没有诉的理由,当事人的请求就得诉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没有诉的理由,当事人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多少意义,根据举证不到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多少意义,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当事人所面临的可能就是败诉的结果。责任的要求,当事人所面临的可能就是败诉的结果。(三)诉的种类(三)诉的种类 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的范围很广,因此当事人向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的范围很广,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各式各样。通常从民事实体法律
13、关系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各式各样。通常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角度,将诉归纳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角度,将诉归纳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双方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确认请求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请求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确认请求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另一种是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另一种是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前者称为肯定认当
14、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前者称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又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否定的确的确认之诉,又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否定的确认之诉,又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认之诉,又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给付请求种类各式一定义务的请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给付请求种类各式各样,有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的,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各样,有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的,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有要求对方排除的,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
15、赔偿损失的,有要求对方排除妨害的,等等。妨害的,等等。给付之诉的基础是给付的请求权,给付的请求权应当是到给付之诉的基础是给付的请求权,给付的请求权应当是到期,未到期的不应当提起,法律对未到期的请求权不予保期,未到期的不应当提起,法律对未到期的请求权不予保护。当事人的请求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对法院就给付之护。当事人的请求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对法院就给付之诉作出的给付判决,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诉作出的给付判决,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的主要区别
16、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是:(1)请求目的不同。确认之诉请求的目的是要求法院作)请求目的不同。确认之诉请求的目的是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而给付之诉请求出裁判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而给付之诉请求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某种法律义务。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某种法律义务。(2)发生原因不同。确认之诉产生的原因是纠纷当事人)发生原因不同。确认之诉产生的原因是纠纷当事人对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有争议,而要求司法确对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有争议,而要求司法确认。给付之诉产生的原因是纠纷的当事人对是否应当为某认。
17、给付之诉产生的原因是纠纷的当事人对是否应当为某种法律行为发生争议,同时对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产生这种种法律行为发生争议,同时对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产生这种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者是纠纷的当事人对他们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者是纠纷的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给付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无争议,仅仅对是之间给付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无争议,仅仅对是否应当履行给付的义务有争议。否应当履行给付的义务有争议。(3)裁判结果不同。确认之诉的判决仅确)裁判结果不同。确认之诉的判决仅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时需要执行,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时需要执行,例如不动产强制过户,有时不需要执行;例如不动产强制
18、过户,有时不需要执行;而给付之诉的判决均具有执行的效力,义而给付之诉的判决均具有执行的效力,义务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义务,否务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密切联系表现在以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密切联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下几方面:(1)在给付之诉的案件中,确认给付所根据的法律关系)在给付之诉的案件中,确认给付所根据的法律关系为必经程序。为了审理裁判原告是否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为必经程序。为了审理裁判原告是否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必须先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给付与被给付的法律关系,必须先确认当事
19、人之间是否存在给付与被给付的法律关系,然后再裁判被告是否负有给付的义务,也就是说确认之诉然后再裁判被告是否负有给付的义务,也就是说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是给付之诉的前提。(2)确认之诉往往发展为给付的请求。例如在对物的所)确认之诉往往发展为给付的请求。例如在对物的所有权的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本来是请求确认其享有所有权,有权的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本来是请求确认其享有所有权,但因为在这种纠纷中,往往纠纷的标的物在被告控制下,但因为在这种纠纷中,往往纠纷的标的物在被告控制下,所以当事人在确认的请求之后会提出给付的请求。所以当事人在确认的请求之后会提出给付的请求。(3)确认之诉的判决对给付之诉有预决的
20、效力。有时当)确认之诉的判决对给付之诉有预决的效力。有时当事人先提出确认之诉,事后可能先前的确认之诉的当事人事人先提出确认之诉,事后可能先前的确认之诉的当事人又因为被确认的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提起又因为被确认的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提起给付之诉。由于在给付之诉的诉讼中必须先确认当事人之给付之诉。由于在给付之诉的诉讼中必须先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给付与被给付的法律关系,而该法律关系已在间是否存在给付与被给付的法律关系,而该法律关系已在原先的确认之诉的判决中确定,不必再次确认,原先的确原先的确认之诉的判决中确定,不必再次确认,原先的确认判决有预决的效力。认判决有预决的效力。3
21、变更之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与另一方当事人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或消灭,又称为形成之诉。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或消灭,又称为形成之诉。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设立、变更或消灭。对于已经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消灭对于已经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消灭的事宜产生争议形成诉讼的,就是变更之诉,例如请求解的事宜产生争议形成诉讼的,就是变更之诉,例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合同关系等诉讼。除婚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合同关
22、系等诉讼。变更之诉产生的原因不是当事人双方对他们之间存在的有变更之诉产生的原因不是当事人双方对他们之间存在的有关法律关系有争议,而是对是否应当变更该法律关系有争关法律关系有争议,而是对是否应当变更该法律关系有争议。变更之诉的目的是想改变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议。变更之诉的目的是想改变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而非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也非请求给付或其他。而非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也非请求给付或其他。(四)起诉的概念与条件(四)起诉的概念与条件 1起诉的概念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的或者依法由其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的或者依法由其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
23、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诉讼行为。起诉的前提是当义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诉讼行为。起诉的前提是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起诉的目的是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起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争议作出裁判。请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争议作出裁判。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权利主体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权利主体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行为,又称为诉讼法律行为。诉讼行为可以
24、引是民事诉讼行为,又称为诉讼法律行为。诉讼行为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可以引起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可以引起法院受理立案的后果。法院受理立案的后果。2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 起诉的条件,狭义地理解仅仅是指起诉必须具备的实质要起诉的条件,狭义地理解仅仅是指起诉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广义地理解既包括实质要件,又包括形式要件。件,广义地理解既包括实质要件,又包括形式要件。民民事诉讼法事诉讼法第第119条规定了起诉的实质要件,第条规定了起诉的实质要件,第118条条和第和第120条规定了起诉的形式要件。条规定了起诉的形式要件。(1)起诉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起诉应
25、当具备的实质要件。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实质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原告应当属于其中之一。此外,原告还必民事诉讼主体,原告应当属于其中之一。此外,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原告被告之间有民事权益争议,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原告被告之间有民事权益争议,或者原告管理的财产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与被告有争议,被或者原告管理的财产上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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