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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事诉讼法第三版-(19)[114页]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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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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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114页 民事诉讼法 第三 19 114 课件
    资源描述:

    1、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又称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普通程序,又称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诉讼程序有两种:一是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诉讼程序有两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用来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用来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但适用的案件类型不同。普通程序用于审理一般的程序,但适用的案件类型不同。普

    2、通程序用于审理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简易第一审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简易程序用于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程序用于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终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因为民事诉讼法在该程序中完整、全面地规定了起诉与受因为民事诉讼法在该程序中完整、全面地规定了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理、法庭裁判等事项,规定了理、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理、法庭裁判等事项,规定了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诉讼制度,而且民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几种特殊情

    3、况的诉讼制度,而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都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都在该程序中得以体现。在该程序中得以体现。二、普通程序的特点二、普通程序的特点(一)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最完整的(一)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最完整的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最完整的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最完整的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以及对诉讼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如何决和裁定以及对诉讼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如何处理的制度。这一特点是

    4、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处理的制度。这一特点是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其他非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其他非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为避免重复,普通程序以外的程序通常仅规定本为避免重复,普通程序以外的程序通常仅规定本程序的特别内容,对各个程序中共同的部分不再程序的特别内容,对各个程序中共同的部分不再规定,共同的内容适用普通程序的内容。规定,共同的内容适用普通程序的内容。(二)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中适(二)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中适用最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用最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普通程序广泛的适用性首先体现在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适普通程序广

    5、泛的适用性首先体现在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适用这一点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各级人民用这一点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审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受理的民事案件时,除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理其受理的民事案件时,除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适用普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其次,普通程序广泛的适用性体现在当法院适用通程序。其次,普通程序广泛的适用性体现在当法院适用其他程序审理案件时,必然援引适用普通程序中那些普遍其他程序审

    6、理案件时,必然援引适用普通程序中那些普遍适用于其他程序的规定。例如,适用于其他程序的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177条条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法有关规定包括普通程序的规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法有关规定包括普通程序的规定。定。(三)在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的规定最为独立,(三)在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的规定最为独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相对的独立性这一特征与上述两个特征密切相关,相对的独立性这一特征与上述两个特征密切相关,因为普通程序规定得最为完整,适用得最为广泛,因为普通

    7、程序规定得最为完整,适用得最为广泛,而其他程序侧重于规定其特别之处,都不及普通而其他程序侧重于规定其特别之处,都不及普通程序完整,适用其他程序时往往要适用普通程序程序完整,适用其他程序时往往要适用普通程序中那些各个程序共同适用的规定。其他程序如果中那些各个程序共同适用的规定。其他程序如果不依靠普通程序中可共同适用的部分,则不能独不依靠普通程序中可共同适用的部分,则不能独立存在;而普通程序则不然。立存在;而普通程序则不然。一、诉与起诉一、诉与起诉(一)诉的概念(一)诉的概念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依法裁判的请求。

    8、请求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依法裁判的请求。请求的目的是期望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对当事人之的目的是期望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予以裁判,实现某种或者某些实体间发生的争议予以裁判,实现某种或者某些实体权利。权利。(二)诉的要素(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也就是诉的内在因素。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素,也就是诉的内在因素。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及诉的理由三方面。体、诉的标的及诉的理由三方面。1诉的主体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9、。诉的主体是诉的首要因素,诉的主体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争的主体是诉的首要因素,诉的主体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协商解决不了,才导致原告向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议,协商解决不了,才导致原告向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提出请求,诉因此而产生。既然诉是一种请求,那么必然提出请求,诉因此而产生。既然诉是一种请求,那么必然有请求者和被诉者,他们就是诉的主体,这是构成一个诉有请求者和被诉者,他们就是诉的主体,这是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的因素。法院不是诉的主体,法院是行使裁判所必不可少的因素。法院不是诉的主体,法院是行使裁判权的主体。权的主体。2诉的标的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也称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诉的标

    10、的,也称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审理裁判的对象。诉的标的是诉产生的原因、前请求法院审理裁判的对象。诉的标的是诉产生的原因、前提,如果没有诉的标的,那么诉是虚无的、不可能发生的。提,如果没有诉的标的,那么诉是虚无的、不可能发生的。因此,诉的标的是构成诉的核心要素。因此,诉的标的是构成诉的核心要素。3诉的理由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当事人通过诉的理由支持其请求成立;根据与法律根据。当事人通过诉的理由支持其请求成立;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出的诉的理由的审查,作出裁判。法院通过对当事人

    11、提出的诉的理由的审查,作出裁判。通常人们认为诉的理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提通常人们认为诉的理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二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二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事实根据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证明当事人之根据。事实根据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证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证明当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法律关系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事实。例事人之间的这一法律关系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事实。例如,在合同违约纠纷中,当事人先得证明他们之间有合同如,在合同违约纠纷

    12、中,当事人先得证明他们之间有合同关系,然后再证明在该合同关系上是违约的。诉的理由是关系,然后再证明在该合同关系上是违约的。诉的理由是诉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没有诉的理由,当事人的请求就得诉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没有诉的理由,当事人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多少意义,根据举证不到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多少意义,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当事人所面临的可能就是败诉的结果。责任的要求,当事人所面临的可能就是败诉的结果。(三)诉的种类(三)诉的种类 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的范围很广,因此当事人向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的范围很广,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各式各样。通常从民事实体法律

    13、关系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各式各样。通常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角度,将诉归纳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角度,将诉归纳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双方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确认请求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请求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确认请求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另一种是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另一种是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前者称为肯定认当

    14、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前者称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又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否定的确的确认之诉,又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否定的确认之诉,又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认之诉,又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给付请求种类各式一定义务的请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给付请求种类各式各样,有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的,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各样,有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的,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有要求对方排除的,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

    15、赔偿损失的,有要求对方排除妨害的,等等。妨害的,等等。给付之诉的基础是给付的请求权,给付的请求权应当是到给付之诉的基础是给付的请求权,给付的请求权应当是到期,未到期的不应当提起,法律对未到期的请求权不予保期,未到期的不应当提起,法律对未到期的请求权不予保护。当事人的请求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对法院就给付之护。当事人的请求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对法院就给付之诉作出的给付判决,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诉作出的给付判决,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的主要区别

    16、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是:(1)请求目的不同。确认之诉请求的目的是要求法院作)请求目的不同。确认之诉请求的目的是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而给付之诉请求出裁判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而给付之诉请求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某种法律义务。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某种法律义务。(2)发生原因不同。确认之诉产生的原因是纠纷当事人)发生原因不同。确认之诉产生的原因是纠纷当事人对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有争议,而要求司法确对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有争议,而要求司法确认。给付之诉产生的原因是纠纷的当事人对是否应当为某认。

    17、给付之诉产生的原因是纠纷的当事人对是否应当为某种法律行为发生争议,同时对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产生这种种法律行为发生争议,同时对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产生这种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者是纠纷的当事人对他们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者是纠纷的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给付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无争议,仅仅对是之间给付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无争议,仅仅对是否应当履行给付的义务有争议。否应当履行给付的义务有争议。(3)裁判结果不同。确认之诉的判决仅确)裁判结果不同。确认之诉的判决仅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时需要执行,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时需要执行,例如不动产强制过户,有时不需要执行;例如不动产强制

    18、过户,有时不需要执行;而给付之诉的判决均具有执行的效力,义而给付之诉的判决均具有执行的效力,义务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义务,否务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密切联系表现在以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密切联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下几方面:(1)在给付之诉的案件中,确认给付所根据的法律关系)在给付之诉的案件中,确认给付所根据的法律关系为必经程序。为了审理裁判原告是否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为必经程序。为了审理裁判原告是否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必须先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给付与被给付的法律关系,必须先确认当事

    19、人之间是否存在给付与被给付的法律关系,然后再裁判被告是否负有给付的义务,也就是说确认之诉然后再裁判被告是否负有给付的义务,也就是说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是给付之诉的前提。(2)确认之诉往往发展为给付的请求。例如在对物的所)确认之诉往往发展为给付的请求。例如在对物的所有权的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本来是请求确认其享有所有权,有权的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本来是请求确认其享有所有权,但因为在这种纠纷中,往往纠纷的标的物在被告控制下,但因为在这种纠纷中,往往纠纷的标的物在被告控制下,所以当事人在确认的请求之后会提出给付的请求。所以当事人在确认的请求之后会提出给付的请求。(3)确认之诉的判决对给付之诉有预决的

    20、效力。有时当)确认之诉的判决对给付之诉有预决的效力。有时当事人先提出确认之诉,事后可能先前的确认之诉的当事人事人先提出确认之诉,事后可能先前的确认之诉的当事人又因为被确认的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提起又因为被确认的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提起给付之诉。由于在给付之诉的诉讼中必须先确认当事人之给付之诉。由于在给付之诉的诉讼中必须先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给付与被给付的法律关系,而该法律关系已在间是否存在给付与被给付的法律关系,而该法律关系已在原先的确认之诉的判决中确定,不必再次确认,原先的确原先的确认之诉的判决中确定,不必再次确认,原先的确认判决有预决的效力。认判决有预决的效力。3

    21、变更之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与另一方当事人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或消灭,又称为形成之诉。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或消灭,又称为形成之诉。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设立、变更或消灭。对于已经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消灭对于已经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消灭的事宜产生争议形成诉讼的,就是变更之诉,例如请求解的事宜产生争议形成诉讼的,就是变更之诉,例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合同关系等诉讼。除婚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合同关

    22、系等诉讼。变更之诉产生的原因不是当事人双方对他们之间存在的有变更之诉产生的原因不是当事人双方对他们之间存在的有关法律关系有争议,而是对是否应当变更该法律关系有争关法律关系有争议,而是对是否应当变更该法律关系有争议。变更之诉的目的是想改变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议。变更之诉的目的是想改变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而非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也非请求给付或其他。而非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也非请求给付或其他。(四)起诉的概念与条件(四)起诉的概念与条件 1起诉的概念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的或者依法由其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的或者依法由其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

    23、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诉讼行为。起诉的前提是当义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诉讼行为。起诉的前提是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起诉的目的是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起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争议作出裁判。请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争议作出裁判。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权利主体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权利主体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行为,又称为诉讼法律行为。诉讼行为可以

    24、引是民事诉讼行为,又称为诉讼法律行为。诉讼行为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可以引起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可以引起法院受理立案的后果。法院受理立案的后果。2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 起诉的条件,狭义地理解仅仅是指起诉必须具备的实质要起诉的条件,狭义地理解仅仅是指起诉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广义地理解既包括实质要件,又包括形式要件。件,广义地理解既包括实质要件,又包括形式要件。民民事诉讼法事诉讼法第第119条规定了起诉的实质要件,第条规定了起诉的实质要件,第118条条和第和第120条规定了起诉的形式要件。条规定了起诉的形式要件。(1)起诉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起诉应

    25、当具备的实质要件。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实质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原告应当属于其中之一。此外,原告还必民事诉讼主体,原告应当属于其中之一。此外,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原告被告之间有民事权益争议,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原告被告之间有民事权益争议,或者原告管理的财产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与被告有争议,被或者原告管理的财产上的实体法

    26、律关系与被告有争议,被告与原告诉讼请求所根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权利义务关系。告与原告诉讼请求所根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权利义务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应当明确表示出被告的名)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应当明确表示出被告的名称、住址等自然状况,即原告起诉时有义务指出是谁与其称、住址等自然状况,即原告起诉时有义务指出是谁与其发生争执,或者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以便受诉法院向发生争执,或者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以便受诉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被告送达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起诉时应当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27、实、理由。原告起诉时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判令被告履行什具体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判令被告履行什么义务或承担什么责任,以便受诉法院了解和确定当事人么义务或承担什么责任,以便受诉法院了解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点,以便被告应诉答辩。法院应当在原告诉讼之间的争议点,以便被告应诉答辩。法院应当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还应当提请求范围内审理。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还应当提出与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作为其请求的根据。所出与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作为其请求的根据。所谓事实与理由既包括案件发生、发展的事实,又包括证据谓事实与理由既包括案件发

    28、生、发展的事实,又包括证据材料。材料。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详见第三章)。辖(详见第三章)。以上条件,原告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若条件以上条件,原告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若条件有欠缺,法院则不予受理。有欠缺,法院则不予受理。(2)起诉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起诉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原告起诉除了要求具备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原告起诉除了要求具备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形式要件:形式要件:1)提交起诉状。)提交起诉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120条规定:条规定:“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29、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起诉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起诉通常适用于简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起诉通常适用于简易程序。起诉时要求原告按照被告人数提出起诉状副本,易程序。起诉时要求原告按照被告人数提出起诉状副本,是为了在被告为多人的情况下向他们逐一送达起诉状。是为了在被告为多人的情况下向他们逐一送达起诉状。2)预交案件受理费。通常

    30、原告起诉应当向)预交案件受理费。通常原告起诉应当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最后如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最后如何承担则由法院裁判,如果案件经调解结何承担则由法院裁判,如果案件经调解结案的,受理费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案的,受理费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原告交纳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原告交纳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原告若在预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原告若在预交期内未交案件受理费,且提出缓交、减交期内未交案件受理费,且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未获得法院批准的,那么法交或免交申请未获得法院批准的,那么法院将作出裁定,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院将作出

    31、裁定,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二、受理二、受理(一)受理的概念(一)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以起诉的条件为标准,审查原受理是指人民法院以起诉的条件为标准,审查原告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受理与起告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受理与起诉的性质不同。受理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一种诉诉的性质不同。受理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一种诉讼行为,而起诉则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行为,而起诉则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行为。在我国,起诉并不一定引起诉讼程序的讼行为。在我国,起诉并不一定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如果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发生,如果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就不会受理。原告的起

    32、诉只有经过法院审查,被就不会受理。原告的起诉只有经过法院审查,被认为符合条件,法院决定受理之后,才能引起诉认为符合条件,法院决定受理之后,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可见,原告起诉与法院受理两方讼程序的发生。可见,原告起诉与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会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会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二)审查起诉与受理(二)审查起诉与受理 审查起诉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前提,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审查起诉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前提,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行为。起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院应当保障当事的行为。起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审查的客体是原告的

    33、起诉,审查的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审查的客体是原告的起诉,审查的目的是检验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法院可否受理。目的是检验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法院可否受理。法院受理实际上包括审查与受理两个阶段,审查为前提,法院受理实际上包括审查与受理两个阶段,审查为前提,受理为结果。受理后引起的法律行为是立案。受理为结果。受理后引起的法律行为是立案。民诉意见民诉意见规定,对下列案件应当按照符合起诉条件对待而受理:规定,对下列案件应当按照符合起诉条件对待而受理:(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如果符合起

    34、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3)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院应当受理。(4)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

    35、机构不存在,或者仲裁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当事人一存在,或者仲裁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当事人一方起诉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方起诉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5)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辖权。(6)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

    36、理。济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124条第条第7项规定条件的限制,法院应项规定条件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当受理。(8)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离婚,而不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公告方式。受理,对下落不明人送达

    37、诉讼文书采用公告方式。(9)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10)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请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123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38、。对符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以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以杜绝某些以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以杜绝某些法院自行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立案的内法院自行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立案的内部指导意见。部指导意见。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

    39、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取得审判权。受理的行为和)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取得审判权。受理的行为和立案的结果表明受诉法院认为其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取立案的结果表明受诉法院认为其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取得了审判权。根据得了审判权。根据“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不得就的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在审理的或者已经审结的同一诉讼案件再向其他法院起诉,在审理的或者已经审结的同一诉讼案件再向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也不得重复受理。其他法院也不得重复受理。(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受诉法院之间的民事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受诉法院之间的民事

    40、诉讼法律关系自此产生。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诉讼程序讼法律关系自此产生。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诉讼程序开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开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院之间发生,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院之间发生,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自享有其诉讼权利及承担其诉讼义务;法院根据规定,各自享有其诉讼权利及承担其诉讼义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其裁判权,履行其诉讼义务或职责。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其裁判权,履行其诉讼义务或职责。(3)诉讼时效中断。根据)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40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诉讼

    41、时效因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诉讼时效因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可见原告提起诉讼使诉讼时效中断,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可见原告提起诉讼使诉讼时效中断,而受理又是因为原告起诉而发生的行为,因此受理当然使而受理又是因为原告起诉而发生的行为,因此受理当然使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的处理(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的处理 原告起诉,法院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然受理,对不原告起诉,法院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然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案件,根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

    42、法第第124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民事诉讼理论将这种问题称为民事诉讼理论将这种问题称为“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的处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的处理理”,具体情况如下:,具体情况如下:(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

    43、争议,告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

    44、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另外,对于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另外,对于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受理。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在规定的条件,应当在7日内作出书面的不予受理日内作出书面的不

    45、予受理裁定书。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裁定书。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三、先行调解三、先行调解(一)先行调解的概念(一)先行调解的概念 先行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及时裁民事纠纷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及时裁判的原则。判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122条规定:条规定:“当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先行调先行调解是解决法院解是解决法院“案多人少

    46、案多人少”的重要手段,是法院的重要手段,是法院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纠纷高发、利益冲突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纠纷高发、利益冲突加剧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调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加剧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调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倡导以调解方法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的司法政用,倡导以调解方法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的司法政策,实现纠纷有效解决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策,实现纠纷有效解决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二)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二)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 1民事纠纷必须适宜调解民事纠纷必须适宜调解“适宜调解适宜调解”的标准弹性较大,应由法院在实践的标准弹性较大,应由法院在实践中依据具体案情和审判经验来把握。一般而言,中依

    47、据具体案情和审判经验来把握。一般而言,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争执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争执不大的简单民事纠纷应为适宜调解的,但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纠纷应为适宜调解的,但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公示催告程序、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不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适用先行调解。能适用先行调解。2当事人不拒绝调解当事人不拒绝调解 合意是调解制度的基础,包括调解程序启动的合意和调解合意是调解制度的基础,包括调解程序启动的合意和调解方案形成的合意两个方面。只有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适方案

    48、形成的合意两个方面。只有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适用调解;当事人拒绝的,不能适用调解。法律对此特别强用调解;当事人拒绝的,不能适用调解。法律对此特别强调,目的在于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强制调解的不正当现象。调,目的在于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强制调解的不正当现象。3立案前、审前和审理阶段都可以适用先行调解立案前、审前和审理阶段都可以适用先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122条只是规定条只是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院的民事纠纷”,未详明到底是哪个阶段。众所周知,案,未详明到底是哪个阶段。众所周知,案件起诉到法院可以划分为立案前阶段、审前准备阶段和开件起诉到法院可以划分为立案前阶

    49、段、审前准备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尽管该法第庭审理阶段。尽管该法第133条专门规定了审前调解,第条专门规定了审前调解,第142条规定了法院调解,都不妨将其视为先行调解的具体条规定了法院调解,都不妨将其视为先行调解的具体体现。体现。一、答辩一、答辩(一)答辩的概念及性质(一)答辩的概念及性质 答辩,是指被起诉的被告,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辩,是指被起诉的被告,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为维护其自身的权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为维护其自身的权益而提出对答、辩驳,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而提出对答、辩驳,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答辩是被告依法

    50、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被答辩是被告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被告应当履行的一项诉讼义务。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告应当履行的一项诉讼义务。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答辩,形成有效的攻击与防御的态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答辩,形成有效的攻击与防御的态势,有助于法官整理争点和固定证据,为正式开庭做好必势,有助于法官整理争点和固定证据,为正式开庭做好必要准备,同时也避免了诉讼突袭和程序倒转等异化现象的要准备,同时也避免了诉讼突袭和程序倒转等异化现象的出现。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地进行答辩,同出现。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地进行答辩,同时被告也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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