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共48页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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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梁 养护 管理工作 制度 48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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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刘 渊2019.09.25汇报提纲一、编制背景一、编制背景 二、修订过程二、修订过程 三、新老制度对比三、新老制度对比四、制度细则解释四、制度细则解释五、总结五、总结汇报提纲一、编制背景一、编制背景 二、修订过程二、修订过程 三、新老制度对比三、新老制度对比四、制度细则解释四、制度细则解释五、总结五、总结一、编制背景一、编制背景 1991年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管字199177号),对规范和指导我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我国公路建设事业快速发展,以及高新科技在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广泛应用,公路桥梁数量显著增加
2、,特别是新建了许多跨度大、技术条件复杂的特大型桥梁。一、编制背景一、编制背景 我国公路建设迅猛发展2019年公路总里程 193.05 万公里,是建国初期的 23 倍;桥梁总数约 33.66 万座,1474.75 万延米,是1980年的约 4 倍;2019年,高速公路通车里达41005公里(不含港澳台),居世界第二,我们用10年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40年的历程;2019年底,公路营运汽车达 733.22 万辆;2019年3月底,全国机动车总量达到1.48亿辆。一、编制背景一、编制背景 按技术等级分高速公路 4.10万公里一级公路 3.84万公里二级公路 24.64万公里三级公路 34.47万公里四
3、级公路 92.13万公里等外公路 33.88万公里一、编制背景一、编制背景 桥梁建设情况一、编制背景一、编制背景 按类型分:特大桥梁876座,145.96万延米 大桥2.33万座,512.53万延米 中桥7.17万座,394.00万延米 小桥24.07万座,422.53万延米一、编制背景一、编制背景 危桥数量一、编制背景一、编制背景 目前,大跨径桥梁的养护管理以及部分老旧桥梁如何适应当前车辆荷载要求等方面的问题日显突出,公路桥梁养护面临着全新的形势,任务极为艰巨。加之,我国公路建设在融资渠道、建设模式、收费及还贷方式、养护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多样性,导致一些桥梁疏于管养,责任主体
4、不清。总体看,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已经不适应桥梁养护管理的现实需要,亟待修订完善。鉴此,2019年组织实施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修订工作。汇报提纲一、编制背景一、编制背景 二、修订过程二、修订过程 三、新老制度对比三、新老制度对比四、制度细则解释四、制度细则解释五、总结五、总结二、修订过程二、修订过程 为做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修订工作,部立题开展研究,并委托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2019年4月在北京召开了编制大纲评审会,形成编制大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听取公路管理机构、行业专家的意见,对初稿进行研究讨论,于2019年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
5、,并在2019年5月全国公路养护管理工 作会议上正式印发各省(市、区)再次征求意见。根据各地多次反馈的意见,我们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汇报提纲一、编制背景一、编制背景 二、修订过程二、修订过程 三、新老制度对比三、新老制度对比四、制度细则解释四、制度细则解释五、总结五、总结三、新老制度对照三、新老制度对照1991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 第三章桥梁检查制度 第四章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三、新老制度对照三、新老制度对照 2019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第六章 技术档案
6、管理第七章 应急处置管理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九章 附则 汇报提纲一、编制背景一、编制背景 二、修订过程二、修订过程 三、新老制度对比三、新老制度对比四、制度细则解释四、制度细则解释五、总结五、总结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7、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五条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六条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
8、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管
9、理责任划分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第九条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管理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
10、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11、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
12、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三
13、章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
14、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经常检查过程中
15、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四章桥梁检查
16、与评定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四章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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