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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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 处罚 解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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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解读 讲解人:左广红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第1条)一、立法目的 1.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2.过罚相当原则 3.公开、公正、保障人权原则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5.调解原则二、基本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就是要求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罚当其过,不能重错轻罚或者轻错重罚。重错重罚、轻错轻罚,罚过相应。此处,在决定具体处罚时对于法律有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情节的还要将有关情节考
2、虑在内。过罚相当原则 公开、公正、保障人权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管理案件时,对违法行为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当的案件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大体相同。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要始终处于中立的立场,不得与案件当事人有任何利害关系。并充分保障被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人权是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本法中的具体体现。公开、公正、保障人权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是由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仍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尚未触犯刑律。对违反者给予相应的处罚是必要的,但同时应注意
3、有效的教育。这种教育,既包括对违反者的教育,使其引以为戒,防止再犯类似的错误,杜绝违法行为,又包括对社会公众的教育,特别是对那些可能违法或犯罪的人,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调解原则: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第9条)调解原则 1.责任年龄原则 2.责任能力原则 3.减轻处罚原则 4.加重处罚原则 5.合并处罚原则三、处罚原则 责任年龄原则,是指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第12条)责任年龄原则 责任能力原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4、在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13条)责任能力原则 从轻处罚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第12条);聋、哑、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第14条);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后果并取得谅解、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投案、立功的、(第19条)。从轻处罚原则 从重处罚的情形(第20条):后果严重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从重处罚原则 合并处罚原则,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第16条)合并处罚原则 具备下列情形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第21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5、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免于行政拘留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述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22条)五、治安处罚时效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6.没收违禁品、收缴实施违法行为工具六、治安处罚种类 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
6、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警告 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罚款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比较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的区别)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吊销许可证 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
7、不得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限制处境或驱逐出境 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吸毒用具,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第十一条)收缴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的行为。(第2条)七、管理对象 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扰乱公共秩序 案例1 26岁的胡某,原是某工厂的工人,因多次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消极怠工,被开除工职。胡某不但不认错改悔,
8、还经常到该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由于胡某的行为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胡某给予拘留8天的处罚。(第23条第1项)案例2 据新闻报道,某位旅客在机场对乘务人员戏言包里有炸药,结果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关进拘留所。当天早上7时,由海口美兰机场飞往杭州的某航班旅客有序登机。一位名叫任姓旅客怀抱一行李箱对乘务员说,他的行李中有炸药包。乘务员立刻将这一情况反映给机长,机长随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机场公安分局派出所接到指令后迅速登机检查。经查,任姓旅客的行李内未发现炸药等爆炸物品,公安人员将其带下飞机进行调查时,他说是随意说说的
9、。经有关人员对飞机清舱,未发现任何危及航空安全的物品,航班被放行,由于他的一句戏言航班被延误40分钟。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第25条第1项)案例3 某日,张某和吴某在市中心某大型商场门口,看见商场内人来人往,二人商量玩点花样,耍耍那些人。吴某将张某手中拎着的褐色塑料袋扔到人群中,并大声喊“袋子里面装的是炸弹”,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发生骚乱。二人的行为被巡逻民警发现,并被当场抓获,二人交代只是恶作剧,商场经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二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处以5日行政拘留。案例4 2006年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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