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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教学配套课件:商标法学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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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教学 配套 课件 商标 法学 教程
    资源描述:

    1、商 标 法 学 教 程第一章 商标概述 商标作为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用在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的标志,在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促进商品的销售、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商标与其他标志存在明显的区别,其种类繁多,保护方法多样。本章主要介绍商标的起源、商标的概念和特征、商标与相邻标记之间的关系、商标的分类等知识,旨在使读者正确认识商标的性质和功能,为理解和掌握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奠定基础。第一节 商标的起源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一种标记。我国商标的产生与西方社会存在类似之处。资料介绍 白兔儿商标 从商标

    2、的起源可以看出,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下的一种产物。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手段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这一手段除了使用字号以外,商标的使用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因此我们可以说,没有商品经济,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商标的生存土壤。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现代商标不仅仅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商标的价值也逐渐为企业所认识,商标逐渐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第二节 商标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标的概念 关于商标的概念,多数国家都在其商标法中作出了解释。有关商标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别,有的定义侧重于规定商标的区别功能,有

    3、的定义还规定了商标的使用主体、商标的要素等特征。上述定义的共同点是,它们都认为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商标定义为:“商标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数字、颜色等要素或其组合构成的,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二、商标的特征 商标具有区别于其他标记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的使用主体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2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3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4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数字、颜色等要素或其组合。第三节 商标的功能 商标的功能也称为商标的作用,是指商标在商品生产、交换或

    4、服务提供过程中商标的价值及发挥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越来越重要,相当多的国家都将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来看待。具体而言,商标的功能主要有:1商标可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2商标可以标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3人们可以利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4商标可以作为财产。除以上功能外,商标还是促进经济繁荣的媒介。第四节 商标与相关标记的关系 一、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号。它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是对同一类商品的一般称呼,如汽车、电视机、手表等。商品特有名称是表明某种商品的产地、性能、成分等性质的名称,例如泸州老窖、五粮液酒

    5、、川贝枇杷止咳露、两面针药物牙膏等。商标与商品名称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联系。首先,人们在生活中习惯于将商标与商品名称连在一起表述。其次,商品名称与商标存在一定的区别。商品的名称一般不用注册,而商标可以申请注册。此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它们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和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商品装潢与商标的主要差别是:1两者使用的目的不同。2两者的稳定性不同。3两者受保护的前提不同。4两者受保护

    6、的法律依据不同。三、商标与商号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中用于将自己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分的识别性标记。商标与商号的区别有:1两者的功能不同。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而商号是辨认企业的标记。2两者取得保护的途径不同。3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4两者受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四、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是经销者为了经销商品或服务而制作的广告用语和宣传口号。商务标语与商标的区别主要有:1两者的稳定性不同。2两者受保护的效力范围不同。3两者受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五、商标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

    7、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商标与特殊标志的区别主要有:1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2两者受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3两者受保护的期限不同。六、商标与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用以识别产品或服务来自哪个地理区域,且产品质量及特色依赖于该地方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标记。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避免误认。当然,两者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别:(1)就其功能而言,商标表示商品出自何“人”,而地理标志则表明商品源自何“地”,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2)就其构成要素而言,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使用直接描述产品产地、原料、功能、用途等的文字或图形,否

    8、则该商标就不能成为具有识别性的有效标记;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则是叙述性的,它直接以地理名称或符号来说明产品的地理来源,暗示产品所具有的特定质量和优良品质。(3)就权利主体而言,商标的权利主体为单一的企业或个人,法律保护商标权人独占性地使用其注册商标,禁止并依法制裁任何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4)就权利的内容而言,商标可许可给他人使用,商标权也可转归他人所有。第五节 商标的分类 商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一、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的使用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所谓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所

    9、谓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主要区别有:(1)两者使用的对象不同。(2)两者注册的条件不同。(3)两者使用的方式不同。二、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 商标按其使用者的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制造商标,亦称生产商标,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销售商标,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的经销者所使用的商标。三、个体商标、共有商标和集体商标 根据商标申请和使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分为个体商标、共有商标和集体商标。个体商标是指仅有一个权利主体的商标。共有商标是指由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

    10、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四、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权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权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的若干个相同的商标。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五、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崇高信誉,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著名商标,是指知

    11、名度高于普通商标但低于驰名商标的商标。在我国,一些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常常举办省级著名商标的评选活动,并对它们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深度阅读】1吴汉东等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第二十一章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左旭初 中国商标法律史 第二章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3黄勤南主编 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 第四编第一章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王莲峰 商标法学 第一章,第二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黄晖 商标法 第一章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问题与思考】1商标的功能是什么?2商标与商号的区别是什么?3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有哪些?4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有哪些特征

    12、?第二章 商标法概述 商标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法国在19世纪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随后,各国相继颁布了本国的商标法律制度。目前,商标保护已走向国际化和现代化。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并于1993年、2001年作了两次修订,该法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及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章主要介绍商标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国际商标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变迁。第一节 国外商标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商标法律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商品经济是商标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从历史上看,商标法律制度首先发轫于西方,后逐渐成为各国通行的制度

    13、。一、国外商标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在西方,有关商标保护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3世纪。到了18世纪,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出发,资本主义国家从19世纪起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法律,对商标予以保护,商标权开始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权而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并形成了一种专门的法律保护制度。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有关商标保护的最早的法律。综上所述,商标制度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方面:首先,工业革命后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商标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其次,自由经济制度的确立保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促进了商标在商业中的推广和应用,从而需要对商标予以保护。二、商标保护的国际化 保护工业产

    14、权巴黎公约是1883年3月由23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缔结的,于1884年生效,该公约最早确立了对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国际保护,从而标志着商标的保护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随后,国际上又相继签订了一系列与商标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这些国际条约的制定,标志着商标保护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1994年通过的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商标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各成员遵守此标准。该协定颁布后,许多国家都根据它的要求而修订了本国的商标法,从而提高了国际商标保护的水平。第二节 我国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在历史上,我国虽然很早就已开始在商业中使用商标,但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之中,商品经济不发达,商

    15、标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从而使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法律制度很晚才出现。一、旧中国时期的商标制度 我国虽然是世界上使用商标较早的国家,但由于历代封建统治者采用“重农抑商”的政策,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从而导致商标法律制度难以形成。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开始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西方国家的商品纷纷流入我国销售,为了保护外国人的商标,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政府在对外通商条约中订立了不少保护外国商标的条款。到了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随后又制定了商标法施行细则。该法实行注册原则,对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还规定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到了1927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

    16、立。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商标法,随后又制定了商标法施行细则。二、新中国的商标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及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此外,我国还于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8年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从而初步形成了我国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一)1950年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商标管理的法规。同年9月29日,商标注册

    17、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被批准实施。(二)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 在20世纪60年代,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商标的识别作用已受到很大的限制。为了加强对商标的管理,督促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三)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实践后制定的一部保护商标的专门法律。(四)我国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现行商标法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作了两次修改,通过这两次修改,我国商标法的立法水平基本与我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保护水平相一致。1 1993年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改 1993年商标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8、1)将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2)禁止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3)增加了商标注册审查的补正程序(4)扩大商标侵权行为界定范围,加大惩治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 2 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 其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修订后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第二,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权客体。第三,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第四,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五,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第六,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商标权人的救济措施,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三节 商标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一、商标法的概念 所谓商标法,是指调整因商标的构成、

    19、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标法通常由所有调整商标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细则和办法等组成。制定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权,因此商标法的内容涉及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商标权的取得及使用、商标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权的管理和保护等内容。二、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商标的管理关系。2商标的使用关系。3商标管理机关内部的关系。4商标保护关系。商标法通过对上述关系的调整,可以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的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0、三、商标法的渊源 商标法的渊源是指商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商标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保护商标的基本法律 保护商标的基本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商标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二)商标法律规范性文件 商标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配套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公布的商标法配套法规。国务院所颁布的法规有2002年8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1985年3月15日);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1990年5月18日发布,

    21、现已失效);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1990年6月13日发布,现已失效);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1990年11月19日发布,现已失效);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1995年7月13日);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1995年12月7日发布,现已失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1996年6月10日发布,现已失效);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1997年5月6日);商标印制管理

    22、办法(2004年8月19日);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3月30日);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12月29日发布,现已失效);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9月26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等。(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有关商标法的司法解

    23、释也是商标法的重要渊源。(四)我国缔结或加入的与商标有关的国际公约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与商标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及其议定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知识产权协定等。(五)其他法律和法规中与商标有关的规定 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其他法律也对商标保护作了一些规定。此外,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2年9月25日发布,2006年2月14日修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

    24、解决办法程序规则(2002年9月25日发布,现已失效),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等条例中也对商标保护作了一些规定。第四节 商标法的内容和作用 一、商标法的内容 我国现行商标法共8章64条,对于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核准、商标使用、商标保护等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商标法的总则(二)商标注册的申请(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四)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五)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六)商标使用的管理(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八)附则 二、商标法的作用 商标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逐步产

    25、生的,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2 维护商标信誉。3 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在分析商标法的宗旨时指出,现行商标法过于强调法律的管理作用,而忽视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深度阅读】1 吴汉东 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第二十一章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左旭初 中国商标法律史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3 曹新明主编 知识产权法 第三编第一章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4 王莲峰 商标法学 第一章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6、 5 黄晖 商标法 第一章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问题与思考】1商标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2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3商标法的内容有哪些?4商标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哪些作用?第三章 商标的构成 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可以由文字、图形、符号、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志等要素构成。商标的本质特点在于其区别性,因此能够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等条件,此外,可注册的商标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本章主要介绍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区别、商标的显著性条件,旨在使读者了解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可以注册的商标在构成要素上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一节 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可视性标记。由于以视觉感

    27、知是人们辨别商标的最基本的方法,因此商标一般表现为视觉可以看得见的平面形象,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商标应当是可视性标志。在这些国家,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商品本身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例如,英国商标法第1条第1款规定,“商标可以,尤其是,由文字(包括人名)、图形、字母、数字或商品的形状或商品的包装构成。”我国商标法在修订前,规定商标标志必须是平面形象,立体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排除了对立体标记的保护,因为在中国,商品的容器、包装和形状如果是设计新颖、富有美感的,可以依据专利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同时,如果这些商标标记是知名商标特有

    28、的,还可以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可视性标记的分类 可视性标记的范围一般包括平面标记和立体标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组合属于平面标记,三维标记属于立体标记。(一)平面商标 平面商标是最为常见的商标形态,它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构成。文字商标是指以文字构成的商标,该商标不含有图形成分。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要素构成的商标。字母商标,是指由外文字母或中文拼音字母构成的商标。数字商标,是指由表示数量的数字构成的商标。颜色商标,是指以几种不同的颜色按照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等要素组合在一起构成的商标。(二)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

    29、是指由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三维商标。立体商标区别于前文所讲的文字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等平面商标。从实践来看,立体商标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与商品无关的普通立体图形。2商品包装的外形。3商品本身的外形。4商品的部分外形。除了以上商标外,在个别国家还有音响商标和味觉商标。音响商标是指以音乐或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味觉商标,是指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第二节 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其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反映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声誉与信誉。所以,一个标记是否能作为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其重要的条件在于它本身是否具

    30、有显著性这一特征。一、显著性的含义 显著性是商标法对于其保护客体的基本要求,显著性的本质特点在于商标的识别性,即该商标使用后能使消费者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目前,无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商标法,都将显著性作为商标受保护的基本条件。二、显著性的判断 在实践中,人们通常认为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种。(一)固有显著性 所谓固有显著性,是指即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或颜色的组合等要素立意新颖、简洁醒目、富有个性,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没有直接的联系,能够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可以根据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的大

    31、小将它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性商标三种。1臆造商标。2随意商标。3暗示性商标。为了将显著性商标与非显著性商标区别开来,许多国家都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它们包括:1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一般是代表或标识某一种、某一类或几类商品的共用名称或标记。2 叙述性商标。叙述性商标如果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及其他特点的,则属于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情形,这样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册。3 功能性三维标记。功能性三维标记,是指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二)获得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属于抽

    32、象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各国的认定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宽严有别,而且显著性之有无,并非一成不变,它将随着时间而冲淡或消逝,也可以因时间而集聚或增长。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获得显著性的规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标志:1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叙述性标志。3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三)显著性的退化和丧失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但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也可以经过使用导致显著性的退化或者完全丧失显著性。所有这些变化最终都“取决于消费大众对商标之信赖与爱好之心理状态”。商标的显著性退化将带来十分严重的法律后果,即导致商标的注销。在历史上,也有一些商标曾经丧失了显著性,后来又通过商标所有人的努力

    33、而重新获得显著性。第三节 标志的合法性 商标注册问题不仅仅涉及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涉及其他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此,各国商标法都规定,注册商标的标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一、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标记有以下9种: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

    34、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记、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二、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了避免两个或两

    35、个以上的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引起的商标混同现象,我国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又根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经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人们在判断时一般需要参考如下几个要素:1 人的标准。2 地的标准。3 物的标准。4 时的标准。除了以上参考要素外,在商标法司法实践中,往往还遵循通体观察和比较主要部分之原则和隔离观察之原则。四、禁

    36、止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多数国家都在商标法中禁止恶意抢注行为。我国商标法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恶意抢注(二)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作了禁止抢注驰名商标的规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除了

    37、以上有关标志的合法性的规定以外,商标法第46条还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深度阅读】1 黄晖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第一编第一章,第二章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张序九主编 商标法教程 3版 第三章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 王莲峰 商标法学 第三章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 黄晖 商标法 第二章,第三章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问题与思考】1 如何理解商标的显著性?2 如何理解商标的第二含义?3 如何判断商标近似?4 如何理解在先权利?第四章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

    38、用权的法律依据,各国商标法均对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及申请的程序作了规定。本章主要介绍商标权的取得依据、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商标注册的程序等问题,旨在使读者掌握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依据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所谓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注册、使用等方式直接取得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不需要依赖于他人已有的权利。所谓继受取得,又称从来取得,是指商标权的取得需基于他人已有的权利,其权利范围和权利内容都需要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继受取得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转让方式来取得商标权,另一种是通过继承方

    39、式来取得商标权。原始取得是商标权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它主要包括使用取得、注册取得、因驰名而取得等几种权利取得方式。一、使用取得 所谓使用取得是指商标通过其实际使用而取得商标权。二、注册取得 所谓“注册取得”,是指商标的注册是商标权取得的唯一依据,未注册的商标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根据注册在先原则,先注册的商标能够得到保护,如果首先使用商标的人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抢先注册则无法得到该商标的专用权。三、因驰名而取得商标权 在采取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国家,有时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从立法上来看,一些国家在立法中仅规定商标权可以通过注册取得或者通过使用取得,但也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在立法中规定

    40、商标权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或三种方式来取得。我国商标法一直采用注册制度作为商标权取得的条件。2001年在该法第二次修订后,新增的第13条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概念和意义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进行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法律制度。因此,对于商标使用人而言,商标注册是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必经途径;对于商标局而言,商标注册是对商标予以管理的一种法律措施。商标注册制度是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实行商标注册制度,有利于确认和保护

    41、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2 实行商标注册制度,有利于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加强管理,从而保护了商标的专用权,维护了正常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秩序。3 实行商标注册制度,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三节 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 为了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的管理,各国商标法都规定了一些有关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制度,即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这些原则通常有:自愿注册原则、一申请一商标原则、先申请原则、同日申请先使用原则和优先权原则。一、自愿注册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注册商标听凭其意愿,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不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

    42、标相冲突。自愿注册原则是目前国际上商标注册的一种惯例,也符合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商标法对极少数商品仍保留了强制注册的办法。二、一申请一商标原则 我国1982年的商标法第12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因此,同一人在一份申请中只能在一类商品上使用一件商标,而不能在两类以上的商品上申请使用同一商标。一申请一商标原则的实行,大大简化了手续,便利了商标申请人,同时也与国际商标注册的惯例相符。三、先申请原则和同日申请先使用原则 先申请原则也称为申请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

    43、的商品或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以获得商标的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从本质上讲,申请在先原则是采取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必然结果。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的都采取了该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它是使用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延伸。四、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立的一项工业产权保护原则,根据该公约第4条的规定,在申请专利或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要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优先权,即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工业产权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注册申请为6个月),又就

    44、相同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工业产权申请的,则以其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为其在该成员国的工业产权申请日,即优先权日。我国2001年商标法第24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国际优先权原则,第25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展览优先权。(一)国际优先权(二)展览优先权第四节 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也称商标注册申请人,也即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一、商标注册申请人概述 关于申请人的构成,各国商标法有着不同规定。目前,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

    45、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二、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允许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申请同一注册商标是修订后的商标法增加的规定。三、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 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关于外国人在一国申请商标注册的问题,各国多采取缔结公约或签订双边协议的办法,以及对等原则来处理该问题。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遵循两个要求:1 按照申请人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46、2 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商标注册事宜。四、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注册事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代理人的代理事务、权限范围。如果授权委托合同授权不明的,委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五节 商标注册的文件和要求 商标在注册时应当提交商标注册

    47、申请书、商标图样,附送有关证明文件并交纳费用。商标注册文件的填报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一、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的文件及费用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 商标注册申请书 2 商标图样 3 证明文件 二、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在填报时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按照商品分类表来填报 2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4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5 商标申请人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第

    48、六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对于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对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该商标获得注册。目前世界各国对商标的审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形式审查制,即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制,即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我国采用实质审查制。具体而言,商标审查及核准的程序如下 一、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手续,从而确定是否受理申请。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申请人的资格。2 申请人的文件资料。3 申请是否符合商标申请的有关原则。4 商标的申请日期。二、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

    49、 经过形式审查之后,商标局对于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从商标法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精神来看,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具体来说,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2)作为商标的标志是否违反商标禁用条款;(3)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5)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撤销、注销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经实质审查后,商标局分三种不同情况

    50、分别予以处理:1 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2 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由商标局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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