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配套课件:民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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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民法与商法 第五节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典的体系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据许多学者考证,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出现于明治时代的日本,中文“民法”一词是由日文转译而来,而日文中“民法”一词究竟是译自法语还是荷兰语,目前仍有争议。一、民法的语源 近代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使用的“民法”一词(在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中为
2、civil law,德语中为Brgerliches Recht,在荷兰语中则为Burgerlyk Regt)皆由市民法(ius civile)转译而来。自中世纪以来,“市民法(ius civile)”一词成为罗马法的总称,西方学者称之为私法。中世纪的时候,市民法又与教会法相对应。法国大革命之后,市民被理解为公民,因而民法被认为是适用于全体人民的法律。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本书认为,对于民法的概念应从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两方面加以理解。(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当前制定
3、民法典,其重要目的在于实现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体系化的主要意义意义在于:第一,体系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第二,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同时有助于消除整个法典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第三,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第四,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第五,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性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4、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特点特点在于:一方面,注重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另一方面,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仅仅限于法律、法规,而且包括了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三、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具有仅次于宪法的地位,有“小宪法”之称。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民法法系。第二
5、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四、民法是权利法 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一、民法是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极不统一,学界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利益说,二是隶属说,也称为“意思说”,三是主体说。一、民法是私法 区分公法私法的意义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通过法律行为构建其法律关系。第二,在公法领域中,公共权力法定。而在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的理念,法不明文禁止则为允许,其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由
6、。第三,区分公、私法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第四,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区分公法和私法也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历史沿革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在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下,形成了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体系。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由于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相应地产生、发展。现代社会中的每个社会成员,既是市民
7、社会的成员,也是国家的公民,其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与他人达成各种民事关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必然要求获得民法上的保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典章,是市民社会中民事权利的保护神参 四、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得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第一,从历史上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第二,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第三,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第四,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无救济则无权利,通过民法的方法提供司法救济,是确认权利的重要手段。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8、可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实体法一般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
9、于其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平等性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第二,适用规则的平等。第三,权利保护的平等。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存在例外。例外。一方面,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的平等之外,民法已开始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的协调。还应当看到,尽管在征收关系中,国家
10、行使征收权本身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基于征收所产生的补偿关系可以理解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国物权法第42条也规定了征收制度。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因此人身关系包括两类:1.基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2.基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特点 第一,非财产性。第二,专属性。第三,人格关系的固有性。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在价值上具有优先性,贯彻的是人本主义,其
11、基本理念就是对人的尊重。因此,在有关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法律中将人格权的保护置于更为优越的地位,并确认了个人享有的各种人格权与身份权。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必要性 我国民法应当调整人身关系,理由在于:第一,民法以人为本位,法律关系本质上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民法对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保护,是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替代的。第四,就身份关系而言,其主要是亲属关系,而亲属关系从根本上讲是私人的私生活关系。第五,对人权的保护已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第六,在市民社会关系中,很多关系的人
12、身性质与财产性质是很难分开的。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其特点特点在于:第一,主体平等。第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第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特征 第一,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的计算为核心的关系。第二,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第 三,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第四,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是用损害赔偿等财产性的救济方法来解
13、决的;而在亲属、婚姻等身份关系中,受侵害时较多使用非财产救济手段。第四节民法与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一、商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商法商法,又称商事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单行法;实质意义上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的规则。一、商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近代的商法是在11世纪前后,随着欧洲商业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从19世纪开始,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并已开始法典化。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
14、密切结合,近代和当代许多国家与地区开始推行民商法的统一。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商法部门。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民商合一民商合一,就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并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而民商分立民商分立则意味着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本书认为,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当采纳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我国立法实际上也采纳了民商合一的体例。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立法上采民商合一体制,但在学理上可以将民法分为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第五节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和行政法 二、民法和经济法 三、民法和劳动法 四、民法和社会法一、民法
15、和行政法行政法行政法就是国家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管理国家政治、文化、教育、劳动人事、卫生等事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发挥其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在采公、私法划分的国家中,行政法属于典型的公法,与作为私法的民法在理论上是完全不同的。一、民法和行政法 行政法调整一定的行政关系,这种关系与民法调整的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不同的,表现在:第一,行政关系主要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国家对各个领域的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都体现了国家权力的运用,而民事关系主要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主自愿而产生的。第二,在行政关系中,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第三,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第四,行政法和民法的调
16、整方法是不同的。第五,行政权和民事权利的性质不一样。二、民法和经济法 我国在1979年开始出现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学也蓬勃兴起。迄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本书认为,经济法经济法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经济法律规范,通常又称为经济立法。二是指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即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 有三点。三、民法和劳动法 劳动法是在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各国工厂立法的产生而形成的。在我国,在劳动关系中主要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而不是等价交换原则,和民法所调整的商品交换关系是不同的。因此,在我国,劳动
17、法历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三、民法和劳动法 劳动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从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上看,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民法所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对象不同决定了它们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主体不同。2.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3.从规范的性质不同。4.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四、民法和社会法 社会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社会法广义的社会法就是指为了解决社会性的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规的总称。狭义的社会法狭义的社会法,就是指社会保障法。在狭义上理解社会法,社会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点。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18、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五、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本书认为,民法的渊源主要应体现在立法、司法裁判和行为规则方面,它包括了裁判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规则和行为规则两个方面。一、宪法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在立法意义上而言的。法官在运用一定的规则填补法律漏洞时,也不得违反宪法的原则。二、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
19、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则已经建立,但仍然需要制定一部民法典予以完善。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依据宪法第89条第1项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法规、决定和命令,其中有关民事的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全国人
20、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在实践中已经被作为法律渊源援用,所以调整民事关系的司法解释事实上已经成为民法的渊源。五、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所制定、发布的决议、命令、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
21、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为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在我国,习惯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所谓习惯,
22、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关于法理 关于法理能否作为民法渊源的问题,值得探讨。法理法理,指的是民法的学说、理论及学者的个人见解。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应当参考法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理就是法律的渊源,。第七节民法典的体系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编纂体系,主要有罗马式与德国式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罗马式罗马式是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在其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一书中提出的,优帝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德国式德国式是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编(Pandeken)所采用的体例。该体系首先确定了总则,规定民法共同的制度和规则,然后区分了物权和债
23、权,区分了财产法和身份法,把继承单列一编,从而形成了完整、明晰的体系。中国自清末变法以来,基本上被纳入了大陆法的体系,近代中国的民事立法以及民法学说中大量吸收了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概念与制度。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我们首先应当立足于中国实际,认真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同时,我们也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思考题 1.简述民法的性质。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3.简述民法的渊源。4.比较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总论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发展 第一节西方古代民法 第二节西方近代民法 第三节西方现代民法 第四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及未来
24、 第一节西方古代民法 一、罗马法 二、日耳曼法一、罗马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罗马法,顾名思义,就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罗马法通常是指,自罗马起源起至优士丁尼止的罗马法律。一、罗马法 在罗马的法典编纂方面,最有成效、影响最深远的是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即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新律。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私法,现代民法就是在罗马私法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一、罗马法 罗马私法的范围范围包括人法、物法、诉讼法三大类。罗马法的内容内容包括: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等权利主体的法律、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已经涵盖了现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25、此外,罗马法学家遵循社会经济生活与家庭生活的客观规律和共同准则,从理论上概括了民法及相关制度的基本原则。二、日耳曼法 古代法的另一个代表是日耳曼法,日耳曼日耳曼法法是指公元5世纪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日耳曼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三个时期:一是中世纪初期,当时的法律体现了浓厚的民族观念,此时称为部族法时代。二是中世纪以后至13世纪,称为封建法时代。三是13世纪至罗马法复兴,称为都市法时代。二、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是罗马法之后西欧法律史上又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与罗马法一样,它也重视形式,而且在侵权法领域实行结果责任。二、日耳曼法 不过,它与罗马法在许多方面也存在区别区别。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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