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民法(第二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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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 课件 民法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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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民法总则+第二编 物权法+第三编 债权法+第四编 人格权法+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民法及其基本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第四章第四章 物物+第五章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六章第六章 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时效和期限时效和期限+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性质和调整对象+民法的结构,以及如何掌握民法体系的要点+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方法+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简要发展历史
2、民法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前者演变为现在的民法,后者演变为现在的国际私法。在近代,日本在新旧法律体系交替之际,引进民法的概念。中国在清代末期变法修律,在建立近代民法制度时依照日本习惯制定民法草案,并将其称之为“民法”(民律),直至今日。在古代,民法在罗马法中产生,这是罗马社会初期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欧洲文艺复兴时代,罗马法得到复兴,为后世的民法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1804年诞生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法,确定了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三大民法原则”,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开拓了道路。1900年制
3、定的德国民法典,进一步巩固、发展传统民法,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较为完整地体现了民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是以调整对象的不同为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例如,调整犯罪和刑罚的法律部门是刑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那么,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呢?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
4、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其中,平等主体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主体范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则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两大类型。概括起来,民法调整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四)民法的调整方法 法律调整是指法律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使之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是事前的调整,二是事后的调整,通过这样两种调整方法实现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和规范。+(一)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身权利 2财产权利+(二)规定民事权利行使规则 民事主体享有
5、了权利,还要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行使权利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行使。在所有的成文法中,民法典的篇幅最为庞大,其原因就是民事权利的行使规则最为复杂。在民事权利行使规则中,有一个对比分明的现象,就是财产权利的行使规则最为复杂,人身权利的行使规则最为简洁。因此,在民法典中,规定物权和债权的内容占了大部分的篇幅,而人格权的规定在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只有几十个条文,在很多国家的民法典中甚至对人格权基本不规定。+(三)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法的第三部分内容,是与民法的第二种调整方法相适应的,即采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对违反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的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内容,民法的强制力就体现在这一部分内容上。
6、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对物权的保护方法、对债权的保护方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方法等。侵权行为法就是民法保护法。正当行使民事权利是适法行为,是正当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民法就要进行救济,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制裁,对受害人进行保护,使其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侵权行为法担负的就是这样的职能。+(四)民法的结构模式 民法就是人法,就是民事权利法。民法这三个基本内容赋予民事主体权利、规定民事权利行使规则、规定民事权利保护是由四个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法典的“纲”,是统率民法典的灵魂,是民法典的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民法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规定所有的民
7、事权利及其行使规则,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两部分构成民法典的两大支柱。在这两大支柱之中,规定了民法典两方面的基本内容,即民事权利的种类和民事权利的行使规则,这就是物权法编、债权法编、人格权法编、身份权法(亲属法)编和继承法编。民法的最后一个部分即第四部分,就是侵权行为法,即权利保护法。因此可以说,民法的结构模式,就是由这四个部分构成的框式结构。本书就是按照这样的体例结构编排的。+(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人法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规则法+(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 2民法与经济法+(一)民法的渊源 1宪法 2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 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4地方法
8、规中的民事规范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6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二)民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一)对人的效力 作为民法概念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民法适用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境内的一切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是,外国人身份法上的行为适用其本国法,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不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之内,但是他们自愿接受我国民法调整的,我国民法对其适用。+(二)对空间的效力 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适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民法。例外的情形是:外国人在中
9、国实施关于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本国法即属人法;涉外合同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三)对时间的效力 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范围,民法在这个时间范围之内持续地发生效力。民法从公布实施之日起生效,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有的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公布之后的一定时间再生效,这段时间是规定实施准备的时间。中国现行民法是由单行法构成的,适用时应当特别注意每一个单行法的生效时间。+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其基本含义是:民法基本原则既是立法的准则,对
10、民事立法及其完善具有贯穿始终的指导意义;又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法规范贯穿始终的重要依据,任何解释都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民法基本原则还是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有效手段,用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和空白。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根本准则,有两个重要来源:第一,它的内容的根本性,即民法基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第二,来源于它自身效力的贯穿始终性。+(二)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 2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 3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审判准则 4掌握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作用+(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的。
11、平等原则的含义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这一原则,一方面,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也与其他任何民事主体一样,平等地接受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保持平等的民事地位。另一方面,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也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和法律地位是生而平等的,不分民族、性别、肤色,也不论与其他人的身份关系如何。法人一经成立,人格、地位完全平等,不分行业、性质、财产状况。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人格、地位完全平等,都是独立的民
12、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上欺下的行为,都是违背这一原则的。+(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就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其含义是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活动时,有充分表达自己真实意志的自由,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实质就在于这一原则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思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法律确认,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广泛自由。+(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既是我国民法的宗旨,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一部民事权利法,它不仅要赋予民
13、事主体权利,同时还要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如果只赋予权利而不对权利进行有效保护,任何权利都只能是一种“宣言”,而不能成为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我国民法特别强调民事责任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在民法通则中设专章规定民事责任,规定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规定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突出保护民事权利。正在起草的民法草案将侵权行为法单独列为一编,并且放在规定权利的分则各编之后,突出其权利保护法的地位,也是为了突出民法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或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自愿进行,这正是私法自治原则的精髓。但
14、是,自愿实施民事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任意为之。如果违反法律,不但民事主体不能实现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而且法律还要对其进行追究。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生活现象,同时,我国的民法建设还远远没到完备的程度,因此,国家政策对法律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有法律规定就遵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就遵守政策。在国家法律和政策都没有规定时,应当依据习惯和法理从事民事活动,并把习惯和法理作为判断民事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通常被理解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简称为
15、公序良俗原则。这是传统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概念和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体现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善良风俗为国家和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体现行为人的一般行为准则。国家通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要求,确立民法的一般条款,要求民事主体遵守公序良俗,授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针对个案进行价值补充,求得判决的社会妥当性。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上,具有弥补强行法与禁止性规定不足的作用,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性规定的事项;具有限制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作用,使行为人不得任意实施民事行为;具有确保社会正义和伦理秩序的作用,创造理想的民法秩序。+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16、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
17、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人身关系又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与财产所有或者财产流转有关的具有物质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又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而做出的划分。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他无须义务主体的协助,就可以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他的义务是不妨碍或者不干预权利主体合法行使权利,只要有消极的不作为就履行了义务。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是绝对
18、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调整性民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的不同(民法对民事关系作用方式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调整性民事关系是指由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权利义务能够正常实现和履行的关系。例如,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等。保护性民事关系是指因不合法的行为产生的民事关系,其目的是保护受损害的权利和恢复被破坏的秩序,是民法的不正常的实现方式。例如,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就是保护性民事关系。+(四)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而进行的分类。主民事关系是无须依赖其他民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关系。从民事关系是指必须依赖或者附属于其他民事
19、关系而存在的民事关系。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是相对而言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分别有其享有者和承担者,享有民事权利者为权利主体,承担民事义务者为义务主体。知识库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是支付价款的义务主体,又是获得买卖物品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卖方是取得价款的权利主体,又是转移买卖物品的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
20、民事主体为实现特定的利益而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既可以是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如物权;又可以是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如债权;还可以是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元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行为和非物质的人身利益。知识库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
21、果,债权的客体为行为,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的人身利益,如生命、健康、名誉等。+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客观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才能够构成民事法律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尽管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但具体的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都必须以特定的法律事实作为依据。法律事实是连接民事法律规范与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桥梁。+(一)事件
22、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例如,人的生死、成年,物的灭失,时间的经过。根据事件是否由人的行为所引起,可以将事件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与死亡,时间的经过。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所引起的,其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小案例继承人甲为了早日实现继承权,遂将被继承人乙杀害。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导致其丧失继承权。这种法律后果产生于杀害行为,但是导致继承关系发生的,是被继承人的被害死亡的事件。+(二)行为 行为是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第一,民事行为,即行为人旨在确立、变
23、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第二,准民事行为,即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第三,事实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不是有确立、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是由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但在有些情况下,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互结合,才能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第一节 民
24、事主体概述+第二节 自然人+第三节 法人+民事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类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内容+法人的概念及成立要件,我国法人的类型+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民事主体的特征 1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2民事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4民事主体具有广泛性+(1)自然人。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2)法人。它是具有法人资格
25、的组织,又分为多种类型。+(3)其他组织。民法通则没有将“其他组织”单列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普遍承认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4)国家。尽管国家是主权者,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如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债的债务人。+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按照生理规律出生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的标题为“公民(自然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人与公民是同义语。公民是从国籍角度来说的,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而自然人是从人的自然属性的角度来说的。从范围上看,凡公民都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不都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例如,在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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