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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教学课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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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 课件 刑事诉讼法 第二
    资源描述:

    1、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应用型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v 本章概要:本章概要:本章涉及的知识点是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问题,掌握本章的知识,对于打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章主要阐述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重点考查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和原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司法考试呈现愈加重视理论知识考查的趋势,因此,应当熟练掌握本章的基本理论。v 重点、难点问题:重点、难点问题: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v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v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v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v 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v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v(一)刑事诉讼的概念v 刑事诉讼,顾名思义,就是解决刑罚之事的活动和程序,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v(二)刑事诉讼的特征v 1、刑事诉讼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v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的活动。v 3、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v 4、刑事诉讼是公、检

    3、、法等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v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属性v(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v(二)刑事诉讼法的属性v 1、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v 2、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v 3、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v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v 1、宪法。v 2、刑事诉讼法典。v 3、其他有关法律。v 4、有关的法律解释。v 5、行政法规。v 6、地方性法规。v 7、国际公约、条约。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v 四、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v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形式问题

    4、,而刑法解决的是实质问题。刑事诉讼法作为形式能够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没有刑事诉讼法的形式,刑法就无法定罪量刑;没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刑事诉讼法就是没有内容的形式。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作用,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例如,回避制度、审判公开制度、辩护制度等规定,是刑事诉讼独立价值的体现。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v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v 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此条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v(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v(2)惩

    5、罚犯罪,保护人民。v(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v(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v 二、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任务v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中,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直接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重要任务;维护社会

    6、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根本任务。三项任务相互联系,缺一不可。2012年刑事诉讼法最大的亮点在于第2条中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了“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的突破,其意义深远、重大。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v 经典例题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二/22/单选)本题为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二单选题第22题。本书以下各例题后括号中内容指代(年份/试卷号/题号/题型)。v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

    7、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v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v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v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v本题属于基础理论考题。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的是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理念,与其他选项中涉及的理念没有直接联系。因此本题应选A。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v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v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结合v(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含义和具体要求v 1、实体公正v 2、程序公正v(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v 三、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v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v 刑事诉讼

    8、的目的可以分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v 刑事诉讼根本目的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v 刑事诉讼直接目的直接目的表现为两个方面:v 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v 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概括而言,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v 二、刑

    9、事诉讼的价值v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的价值源自刑事诉讼的内在属性以及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对于刑事诉讼的需要。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包括公正、秩序、效益诸项内容,其中每项内容都有其丰富的内涵。v(一)公正v(二)秩序v(三)效益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v 三、刑事诉讼主体v 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v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10、定,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v 一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v 二是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v 三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也是进行刑事诉讼所必不可少的主体。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依法承担控诉、辩护、裁判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彼此制约,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是主要诉讼主

    11、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是一般诉讼主体。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v 四、刑事诉讼结构与职能v(一)刑事诉讼结构v 刑事诉讼结构,又称诉讼模式,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v(二)刑事诉讼的职能v 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这被称为“三职能说”。其中,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v 辩护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

    12、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v 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v经典例题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2007/二/76/多选)vA、公诉人vB、自诉人vC、被害人vD、控方证人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v 本题属于基础理论考题。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4款,诉讼参与人共有7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

    13、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中,“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就排除了选项A,因为公诉人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而非诉讼参与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承担着控诉职能,故选项B正确。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故选项C也正确。证人是诉讼参与人,但不承担控诉职能,故选项D错误。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v 五、刑事诉讼阶段v 在刑事诉讼中,要进行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的审查,

    14、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证据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活动。这些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v 刑事诉讼阶段的特点是,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和形式。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v 1、直接任务。v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v 3、诉讼行为的方式。v 4、诉讼法律关系。v 5、诉讼的总结性文书。第二章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v 本章概要:本章概要:本章涉及的知识点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5、主要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v 重点、难点问题:重点、难点问题: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审判公开原则。v 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v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6、v 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v 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v 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v 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v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v 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v 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v 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v 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v 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v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v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并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

    17、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原则的一般属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立法构建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刑事诉讼程序运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具体而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立法精神的充分体现,是立法者在构建刑事诉讼程序时必须遵守的根本规则。在现代社会,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反映了现代法治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基本要求,即其应当调和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v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v 在内容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立法精神的直接体现。v 在效力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8、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v 在适用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v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下分节论述。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v 一、法律依据v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一规定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v二、基本含义v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含

    19、义主要有三个方面:v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v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v3、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v 三、意义v 确立和实行这一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明确了专门机关与犯罪作斗争的职责和权力,一旦犯罪发生,各专门机关应当依法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主动、及时查明犯罪,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以实现国家刑罚权,有效地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第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专属行使,可以防止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擅自私

    20、设公堂、非法拘禁,避免在追究犯罪问题上发生混乱,以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于非法的搜查、关押或审讯,任何公民都有权拒绝和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v 一、法律依据v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v 二、基本含义v 1、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展开,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v 2、对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必须遵循刑事实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v 经典例题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

    21、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二/65/多选)v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v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v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v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v本题考查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应注意这一原则体现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因此,B、C、D项正确。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v 一、法律依据v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实质上是宪法有关规定在刑事诉

    22、讼法中的体现和落实。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对此有类似的规定。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v 二、基本含义v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含义:v 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v 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v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

    23、行使负责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v 三、意义v 实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可以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其作用,防止和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干扰,维护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v 经典例题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2003/二/89/多选)v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

    24、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v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v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v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v 本题考查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应注意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指的不是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而是法院的独立,因此A、B项错误,C、D项正确。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v 一、法律依据v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该项原则调整

    25、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对此,刑事诉讼法第7条进一步强调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v 二、基本含义v 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中,分工是配合、制约的前提和基础,而配合、制约的最终目的则在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v 所谓“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v 所谓“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26、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v 所谓“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v 一、法律依据v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所谓刑事诉讼监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27、,人民检察院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实行全面的法律监督。换句话说,尽管人民检察院的所有职权都是其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仍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所享有的诉讼权力,如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享有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权力。二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保证诉讼活动依法进行而享有的监督权,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对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的监督等。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v

    28、二、基本内容v(一)立案监督v(二)侦查监督v(三)审判监督v(四)执行监督v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和完善了检察监督的规定,如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指定居所监外执行的监督、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以及其他程序性监督等。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v 一、法律依据v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

    29、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v 二、基本含义v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v 1、各民族公民,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辩护人、鉴定人、证人、被害人,都有权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用本民族语言对诉讼文书进行书写。v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的地区,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都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判决书、公告、布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也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v 3、当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时,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提供翻译人员进行翻译。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v 一、法律依据v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宪法

    30、第125条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v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v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v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v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没有例外的权利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v 一、法律依据v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

    31、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治要求。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v 二、基本含义v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v 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给予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v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v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决定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这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不是实体

    32、上的最终定性。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具有确定某人有罪的法律效力。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v 典型案例1993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佘某与妻子张某不和,后张某失踪。1994年4月11日上午11时,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吕冲村附近一堰塘里发现一具女尸浮在水面上,经张某家属辨认确定为张某。后湖北荆沙市(1996年更名为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4年10月,佘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定罪。之后佘某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6日对佘某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1995年5月8日,

    33、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原荆沙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经过约一年的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送荆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5月8日,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退查后均无解决实际问题,疑点无法排除”为由,将此案再次退查。1996年5月15日,荆沙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96年12月29日,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案发地京山县划归荆门市,原荆沙市人民检察院将卷宗邮寄到京山县政法委,约半年之后,京山县政法委报请荆门市政法委协调。经过协调,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指控佘某犯故意杀人罪。1998年6月15日,

    34、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某不服,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佘某上诉,维持原判。佘某随即送监服刑。2005年3月28日,佘某妻子张某回到京山县家乡,此案随即曝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v 分析v 本案违反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实行了有罪推定。本案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本案最终判决佘某犯故意杀人罪,实行有罪推定,直接违反了上述原则。第十节保障诉讼

    35、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v 一、法律依据v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v 二、基本含义v 1、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并负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义务。对于阻碍诉讼参与人行使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制止。v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其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采用法律手段来

    36、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v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方面有权利参加诉讼,另一方面也要遵守其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刑事诉讼无法顺利进行。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v 一、法律依据v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v

    37、 二、基本内容v(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法定情形v(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v(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v(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v(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v(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v(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v(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v 1、不立案v 2、撤销案件v 3、不起诉 4、终止审理v 5、宣告无罪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v 经典例题1、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

    38、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2003/二/92/不定项)v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v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v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v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v 本题考查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的情况。根据刑法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检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并释放犯罪

    39、嫌疑人,所以A、C、D项的说法正确。在此情形下,不应退回补充侦查,因此选项B错误。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v 2、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2007/二/36/单选)v A、裁定驳回起诉v B、裁定终止审理v 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v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v 本题考查在审判阶段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方式。侵占行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此时被害人没有告诉,

    40、并处于审判阶段,所以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因此B项正确。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v 3、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5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被注销。关于法院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二/29/单选)v A、继续审理v B、终止审理v C、终止审理,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v D、退回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v 本题考查单位被告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时的处理方式,属于刑事诉

    41、讼法第15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结合最高法解释第286条,因为本案的被告人既有公司又有直接责任人,只有公司被注销,不会影响整个案件的继续审理,所以只有选项A正确。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v 一、法律依据v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v 二、基本含义v 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v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应通过

    42、外交途径解决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v 本章概要:本章概要: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本章阐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诉讼权利。要熟悉掌握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以及主要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的规定。v 重点、难点问题:重点、难点问题: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及诉讼权利。v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v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v 一、人民法院v(一

    43、)人民法院的性质v 根据宪法第123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v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可见,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审理并定罪量刑的专门机关,而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最重要的阶段,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及判处何种刑罚。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v(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v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v(三)人民法院的职权v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

    44、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职权。而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中心环节,只有经过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和判处何种刑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刑事审理的范围包括一切公诉案件的审判、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审判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审判。在诉讼程序上,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v 二、人民检察院v(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v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说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机关。v(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v 根据人民检察院

    45、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v(三)人民检察院的职权v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v 1、侦查权。v 2、公诉权。v 3、诉讼监督权。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v 三、公安机关v(一)公安机关的性质v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行使侦查权,其占有重要地位,但性质不同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执法机关。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v(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v(三)公安机关的职权v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

    46、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v 1、立案权。v 2、侦查权。v 3、执行权。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v 四、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v 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除了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v 1、国家安全机关v 2、军队保卫部门v 3、监狱v 4、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v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v(一)诉讼参与人的概念v 诉讼参与人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的统称。v(二)诉讼参与人的范围v 诉

    47、讼参与人可以分为两大类:v 第一类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v 第二类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理解这一范围时,重点是要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区别开。(参见下图)第二节诉讼参与人v(三)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区别v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属于一般诉讼主体。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v 1、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v 2、参与诉讼的程度不同。v 3、对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结的影响力不同。第二节诉

    48、讼参与人v 二、当事人v(一)当事人概述v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了自身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v 诉讼参与人要成为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v 1、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自由、财产、隐私、生命等可能受到刑事诉讼活动的直接影响,其影响可能是对当事人有利,也可能对当事人不利。v 2、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更加广泛。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比,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启动、进展、终结起着更关键的推动作用。第二节诉讼参与人v 当事人享有下列共同的诉讼权利:v(1)在具有法定理由时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49、。对于依照法定理由提出但被驳回的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但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v(2)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鉴定,互相辩论等。v(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第二节诉讼参与人v(二)被害人v 1、被害人的概念v 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是实体意义上的被害人,泛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诉

    50、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即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即狭义的被害人。第二节诉讼参与人v 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v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报案权、控告权。(2)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3)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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