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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全套课件·国际私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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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套 课件 国际私法
    资源描述:

    1、本电子课件制作者:欧福永,李健男,熊之才2内容简介 本书是根据教育部本书是根据教育部19981998年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学基本要求,为适应,为适应2121世纪国际私法教学的需要,为高校法世纪国际私法教学的需要,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编写的教材之一,也是普通高等教育学专业核心课程编写的教材之一,也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书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学体系,结合大量国内本书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学体系,结合大量国内国际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入系统地阐述国际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

    2、究的最新成果,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本书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本书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法学研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究的最新成果。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科书,亦可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科书,亦可供其他专业学生选用和社会读者参考。供其他专业学生选用和社会读者参考。3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4第一章 涉外民

    3、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贯彻整个国际私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法律冲突问题。本章主要从整体上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渊源、基本原则及体系等作了阐述。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涉外民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体系5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6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4、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7一、涉外民事关系(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8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一)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的含义 普遍的意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

    5、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9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10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二、国际私法的范围三、国际私法的定义11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二)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law of conflict of laws)或法律的冲突(conflict of laws)(三

    6、)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四)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五)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12二、国际私法的范围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所谓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所谓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规范的范围或种类。(一)如何正确认识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如何正确认识国际私法的范围(二)我们的观点(二)我们的观点13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7、、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关于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五、关于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15一、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分散式立法模式、专篇专章式立法模式、单行法立法模式。16二、判例 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中国不承认判例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领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性。17三、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国际公约越来越成为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

    8、一。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条约的适用,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1.尽管国际法要求有关缔约国必须善意地履行条约的义务,但是履行条约的国内程序仍然得由各国自己决定。2.在如何处理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即条约与国内法的相互地位问题,各国实践不尽一致,大体上有四种做法。3.在规定国内法与条约地位平等的国家中,如何处理两者的抵触问题。4.目前越来越多的有关冲突法和程序法的国际私法条约规定了“例外条款”或“排除条款”。18四、关于国际惯例作为 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辨析 关于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目前在立法上存在较大分歧,在学理解释上也颇为混乱。【法条】民法通则第142条。1

    9、9五、关于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学者(或学派)的学说,亦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不过得看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有这样的明确授权。20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争论的焦点是: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一、国际私法已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二、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三、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四、国际私法与邻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21一、国际私法已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一)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universalismint

    10、ernationalism)(二)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particularistnationalist)(三)二元论或综合论学派(comparative school)(四)我们的观点22二、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在这个问题上,大体上亦可区分出三大派别,即:(一)程序法学派 (二)实体法学派 (三)综合论学派 我们的观点:既然除了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法外,国际私法还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法、统一实体法以及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法,显然,国际私法既包含了实体法,又包含了程序法。23三、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虽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私法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但今天已是

    11、一个以私法规范为主,同时兼有调整许多公法关系的公法规范的独立的法律部门。24四、国际私法与邻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25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主权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三、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26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一、国际私法的体系二、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 27一、国际私法的体系(一)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28二、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一)演绎和归纳的融合(二)历史的方法(三)比较的方法29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学习与研究国际私法的历史,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在这个法律和法

    12、学部门的源起与发展中,有哪些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将它推进到今天这个阶段,同时亦可预见在21世纪和未来社会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又会将它推进到怎样的新前景。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法则区别说时期的国际私法理论 近代国际私法理论 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及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30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一节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第四节当代国际私法第五节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第六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31第一节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一、罗马法时代 二、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或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13、racial laws)三、属地法时代32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33第三节 近代国际私法一、萨维尼二、斯托雷三、戴西四、孟西尼34第四节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当代国际私法一、英美国家二、欧洲大陆国家三、亚非拉国家四、原苏东国家五、当代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35一、英美国家(一)库克的“本地法说”(二)凯弗斯的“公正论”或“优先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preference)。(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四)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优先说”(五)里斯和“最密切联系原则”36二、欧洲大陆国家

    14、(一)欧洲大陆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说 毕耶(Antoine Pillet,18571926)。巴迪福(Henri Batiffol,19051989)。齐特尔曼(Ernst Zitelmann,18521923)。拉贝尔等比较国际私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的代表。克格尔(Kegel,19122006)。(二)欧洲大陆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37三、亚非拉国家 20世纪,许多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也制定了新的国际私法。较早的有1898年日本法例、1918年中国法律适用条例、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1949年埃及民法典中的国际私法规

    15、定以及1941年乌拉圭民法典中的国际私法规定。20世纪末,很多亚非拉国家颁布了新的国际私法立法。在国际私法学方面,日本出现了不少卓有成效的学者,出版了一批国际私法著作。著名学者:山田三良(18991965)和江川英文(18981966)。38四、原苏东国家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建立了以马列主义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的国际私法学。在其他东欧国家,也出现了许多享有盛名的国际私法学者。以上这些学者的著作,标志着原苏东国家的国际私法已经摆脱了大陆法系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的独立体系。人们常把他们的理论概括为对外政策学派(foreign policy school)。39五、当代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一)

    16、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因素不断增强,国际民商秩序逐渐得以强调(三)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 (四)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五)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40第五节 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概念 二、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41一、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概念 由于对国际私法这一概念的含义理解不同,对“国际私法的统一化”的含义的理解也有所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第二种观点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

    17、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即冲突法和某些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42二、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http:/)(二)国际联盟和联合国(http:/www.un.org)(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http:/w

    18、ww.unidroit.org)(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http:/www.uncitral.org)43第六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一)封建时期(二)北洋军阀时期(三)新中国时期(四)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缺陷44第六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史(一)唐朝清朝(二)民国事情(三)新中国时期45第二编 冲突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46第三章冲突规范 本章是对冲突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阐述,内容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

    19、,是教材的重点章,每节内容都应耐心、仔细学习。47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一节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第二节第二节 连结点连结点第三节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冲突规范的类型第四节第四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系属公式)第五节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第六节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冲突正义”与与“实体实体 正义正义”的辩证关系的辩证关系第七节第七节 识别识别48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三、冲突规范的特点49

    20、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50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category)、“准据法(lex causae、applicable law)或系属(attribution)”二部分组成。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人的能力适用其属人法”、“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些冲突规范为例,其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人的能力”、“物权”是冲突规范的“范

    21、围”,“侵权行为地法”、“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是“准据法或系属”。51三、冲突规范的特点 第一,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第二,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第三,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52第二节 连结点一、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二、连结点的分类三、连结点的选择四、连结点的软化处理五、互联网的应用对传统连结点提出的挑战六、连结点的冲突53一、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一)概念 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s,point of contact),又称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s),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

    22、据的一种事实因素。(二)法律意义 54二、连结点的分类(一)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二)静态连结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和动态连结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55三、连结点的选择 (一)连结点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二)一个新的连结点的形成与发展是有客观根据的,是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相连的56四、连接点的软化处理(一)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二)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三)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

    23、(四)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57五、互联网的应用对传统连结点提出的挑战 在传统冲突规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与地域因素和空间场所有关的连结点,在网络空间中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对于如何确定互联网案件的准据法,一些学者曾试图提出解决方案。但总的来说,这还是一个正在探索的领域。58六、连结点的冲突 对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各国即使规定同一个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但赋予该连结点的含义可能是不尽相同的,因而提出了究竟应依哪一国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进行解释的问题。一般说来,连结点究竟在何处,原则上都是依法院地法的概念进行解释的,但有三个例外。59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

    24、突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三、重叠性冲突规范四、选择性冲突规范五、进一步的说明60一、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中规定的“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与“关于个人身份与法律上的能力的规定,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然”等单边冲突规范是最早的成文法形式的单边冲突规范。61二、双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allsided conflict rules)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

    25、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62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63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也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

    26、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一)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二)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64五、进一步的说明五、进一步的说明 第一,在实践中,之所以发展出多种类型的冲突规范,完全是由于国家处理不同涉外民事关系需要采取不同的政策。第二,在当前的国际私法立法中,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尤其是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比例明显升高。第三,为了适应国家处理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政策需要,有时还可把几种基本类型的冲突规范结合在一个法律条文之中。65第四节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一、准据法表述公式的概念二、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基本类型66一、准据法表述公式的概念 在除单边冲突规范以外的冲突规范中,对指定的准据法是通过一些

    27、含有特定内容的公式来表述的。就是运用某种连结点来指引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67二、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基本类型(一)属人法(lex personalis)(二)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lex situs)(三)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四)法院地法(lex fori)(五)旗国法(the law of the flag)(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七)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the law with which the action or the party has its closest connecti

    28、on)68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 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一、法律选择的方法 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69一、法律选择的方法(一)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三)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四)依“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五)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六)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七)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70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一)法院地法适用的机率 (二)无节制地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不符合发展国际民商关系的要求 (三)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方面的新进展71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体

    29、正义”的辩证关系一、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二、冲突法上的“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问题72一、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一)问题的提出(一)问题的提出(二)冲突法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的特殊性(二)冲突法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的特殊性 73一、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 【冲突法的双重冲突法的双重“三段论三段论”推理推理】第一个三第一个三段论为:段论为:“侵权行为的构成及责任应适用侵权行侵权行为的构成及责任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地法”(大前提大前提);现甲的行为被受害人丙指控;现甲的行为被受害人丙指控为侵权为侵权(小前提小前提);故判断甲是否已构成侵权并承;故判断甲是否已构成侵权并承担何种责

    30、任应依甲为该行为的所在地担何种责任应依甲为该行为的所在地(乙国乙国)法律法律来裁判来裁判(结论结论)。74二、冲突法上的“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问题(一)传统冲突法所追求的“正义”(二)20世纪冲突法对“实体正义”追求的新实践(三)对实现实体正义的方法的辩证思考75第七节 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三、识别的对象四、识别的依据五、二级识别问题76 识别(qual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class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

    31、认识过程。一、识别的概念77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二)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三)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四)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78三、识别的对象 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冲突规范“范围”所涉及的问题,才是识别的对象。但也有观点认为,举凡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事实和由该事实引起的法律问题,均得要求法院加以识别,它们均是识别的对象。对连结点的解释也在其中,因为在他们看来,对连结

    32、点解释的差异也会导致不同法律的适用。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说,既然识别是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前提,那么前一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79四、识别的依据 (一)法院地法说 (二)准据法说 (三)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 (四)个案识别说 (五)功能识别或目的识别说 (六)几点总结性的认识80五、二级识别问题 我国有学者指出,不能将法院地法作为一种僵硬不变的识别模式,在一些情况下,应该考虑适用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识别。对于这种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识别的主张,你有何评价?81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问题 本章的内容是在适用冲突规范和进行法律选择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不但理论性

    33、强,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是教材的重点章。82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第一节 反致第二节 先 决 问 题第三节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第四节 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第五节 多数同一裁判原则和“调整”问题第六节 法 律 规 避第七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第八节 公 共 秩 序83第一节 反致一、反致的概念和种类二、反致产生的原因三、反致在理论与立法上的分歧四、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84一、反致的概念和种类(一)反致(renvoi,remission)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

    34、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这就构成了反致。85一、反致的概念和种类(二)转致(transmission)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的情况。86一、反致的概念和种类(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汉,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

    35、案件的情况,叫间接反致。87一、反致的概念和种类(四)二重反致(double renvoi)在反致问题上,英国还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用的独特制度,这就是“二重反致”制度,也称完全反致(total renvoi)、“外国法院原则”(foreign court theory)、“英国反致原则”(English doctrine of renvoi)。88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一)一些国家认为其冲突规则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二)不同国家调整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者对连结点的解释不一致。在具体案件中,还得看是否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89三、反致在理论与立法上

    36、的分歧 (一)理论上的分歧 (二)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反致制度 (三)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90四、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四、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 【资料】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五、关于涉外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第48、49条。”91第二节 先 决 问 题一、先决问题的概念二、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四、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先决问题92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或“incidental question”)是指在一些国际私法案件中,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

    37、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首先要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93二、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构成一个冲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94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一)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则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

    38、据法 (二)以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95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案例分析】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李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范结婚。1943年李前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与周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在美国洛杉矶去世。李在广州有四层楼房。1986年5月,范得知李去世,遂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并领取了房产证。周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李的上述房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与周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驳回了原告周的继承请求。【问题】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吗?为什么?96四、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同样可能发

    39、生于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另外,在对有关外国诉讼程序法律效力的承认作出裁决的场合,也可能出现先决问题。对上述先决问题,原则上应该依据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或者依法院国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单独地裁决有关先决问题。97第三节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一、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二、实体和程序划分的若干具体问题98一、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一)划分的意义(二)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三)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划分的复杂性(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划分标准99二、实体和程序划分的若干具体问题(一)时效问题(二)证据问题(三)推定问题(四)赔偿问题100第四节区际、人际与时际 法律冲突的确决一、一、区际

    40、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二、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三、三、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101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一)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产生和特征(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三)区际冲突法 (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102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人际法律冲突与人际私法 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叫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aw)。(二)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三)国际私

    41、法中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103三、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时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时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叫时际私法(private intertemporal law)。(二)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104第五节多数同一裁判原则和“调整”问题一、一、多数同一裁判原则多数同一裁判原则二、二、调整问题调整问题105一、多数同一裁判原则 “多数同一裁判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cal majority adjudgement)是指如出现所涉的多数冲突规范

    42、均指引同一实体法时,即使它们不同于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实体法,也应该去适用这个被多数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引的法律,而放弃法院国自己的冲突规范。106二、调整问题二、调整问题(一)调整问题的提出(二)调整方法107第六节法律规避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二、法律规避的性质 三、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四、中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108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概念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法律欺诈(fraude a la loi)等,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43、二)构成要件109二、法律规避的性质 法律规避的性质主要是指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个部分?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以努斯鲍姆和巴迪福为代表的一派学者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问题相混淆。以梅希奥、巴丁等为代表的另一派学者则认为,法律规避属于公共秩序问题,是后者的一部分。中国学者多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110三、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一)法律规避行为有效(二)法律规避行为无效 1.只规定禁止规避本国(法院国)的强行法。2.规定禁止规避本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111四、中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4、试行)第19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112第七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一、外国法的查明 二、外国法的适用113一、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外国法的证明(proof of foreign law),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一)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二)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114二、外国法的适用(一)外国法适用上“同一性原则”(二)外国法的错误适用1外国法的错误适用的情况2外国法的错误适用的处理3.中国的做法11

    45、5第八节 公 共 秩 序一、公共秩序的概念与作用二、有关公共秩序制度的理论三、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四、运用公共秩序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五、中国有关公共秩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116一、公共秩序的概念与作用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117二、有关公共秩序制度的理论(一)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1萨维尼的理论 2孟西尼的理论

    46、 3瑞士法学家布鲁歇的理论(二)英美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1.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上的观点 2.戚希尔的观点 3.库恩的观点(三)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中的主观说和客观说118三、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一)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一)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二)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二)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三)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三)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119四、运用公共秩序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一)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二)必须注意区分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三)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四)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的效力(五)排除适用外

    47、国法后的法律适用(六)如何对待外国的公共秩序120 五、中国有关公共秩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立法实践(一)立法实践 中国中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50150条条“依照本章规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二)司法实践(二)司法实践121第三编 国际私法的主体与 法律行为及代理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第六章 自然人第七章 法人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122第五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所要求的,也是产生国际私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本章

    48、要掌握的重点是:几种主要的外国人待遇制度的内容当前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123第五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124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125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126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在历史上,外国

    49、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变在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127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一、国民待遇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三、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三、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四、互惠待遇四、互惠待遇五、优惠待遇五、优惠待遇六、普遍优惠待遇六、普遍优惠待遇128一、国民待遇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

    50、t),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在国际私法上规定国民待遇的意义在于保证一国领域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来的。国民待遇原则也是WTO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今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三个特点。129二、最惠国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和特点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MFN)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二)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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