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套课件教程-财产保险(第二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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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教学课件(第二版)第一章 财产保险导论 学习目标:掌握财产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熟悉财产保险的特征 了解财产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了解财产保险的历史沿革 了解我国财产保险的基本现状 本章结构 1、财产保险概述 2、财产保险特征 3、财产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4、财产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财产保险的定义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狭义财产保险是指仅以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法中相关财产保险的规定 新保险法第十
2、二条第四款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九十五条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财产保险的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定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强制保险: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如交强险。按承保时保险价值有无确定分类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
3、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该险种通常适用于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待定物,如字画、古玩或海上货物运输的标的物。不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在不定值保险中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分为v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v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v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注;
4、我国保险规定,超过的部分无效。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 火灾保险【主要有企业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有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工程保险【主要有第三者责任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农业保险【主要有种植险、养殖险】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包括诚实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险人)信用
5、的保险,包括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等。】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履行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性质上是填补损害保险责任保险。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第二节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保险的一般特征 1、业务性质具有补偿性 2、承保范围具有广泛性 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第二节财产保险的特征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不同点不同点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保险标的保险标的财产及有关利益财产及有关利益人的寿命和
6、身体人的寿命和身体风险性质风险性质稳定性、偶然性、集中性(应稳定性、偶然性、集中性(应分散风险)分散风险)变动性、必然性、分散性变动性、必然性、分散性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投保时、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投保时、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投保时必须具有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的性质损失补偿损失补偿经济给付经济给付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依据投保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依据投保人的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人的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般为1 1年年一般具有长期性一般具有长期性费率厘定不同费率厘定不同以往年的财产损失统计
7、资料为以往年的财产损失统计资料为依据不很精确依据不很精确以生命表为依据,经过精算,以生命表为依据,经过精算,比较精确比较精确代位追偿权适用代位追偿权适用适用适用一般不适用一般不适用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处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处理理超过部分无效、重复投保分摊超过部分无效、重复投保分摊重复投保一般可分别获得保险重复投保一般可分别获得保险金金第三节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财产保险的职能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1、经济补偿 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1、融资职能2、防灾防损职能第三节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财产保险的作用 财产保险的宏观作用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3、有利于社会的稳定4、
8、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 财产保险的微观作用1、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和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第四节财产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海损共同分摊时代海上保险时代、火灾保险时代工业、汽车保险时代、法律、信用、科技保险时代第四节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010年全国原保险保费收入145279714.55万元第四节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2010年全国财产险市场份额第四节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2010年年1-12月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月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原保险保费收入原保险保费收入 人保
9、股份15393002.48大地财产1381722.22出口信用890787.44中华联合1933630.93太保财5152903.87平安财6211569.32华泰385146.59天安802773.48大众172513.4华安396610.84国寿财产1126548.15第二章财产保险合同 学习目标 1、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2、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程序、内容和形式 3、掌握财产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要件 4、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法律规定 5、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纠纷处理方式 本章结构 1、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2、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3、财产保险合同变更
10、、解除与终止 4、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损失时,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4、财产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5、财产
1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6、财产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自愿订立的原则自愿订立的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利益的原则保险利益的原则 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 要约要约 承诺承诺 反要约反要约 要约要约承诺承诺 反要约反要约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1、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2、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交付办法保险费及交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办法保险金赔偿办法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时间订立合同的时间2、特约条款特约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财产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投保单、投保单 2、暂保单、暂保单 3、保险单、保险单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 5、批单、批单 6、其他协议形式、其他协议形式第二
13、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当事人具有订约的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需真实一致3、合同的客体需确定、合法和可能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了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生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 内容的法律行为 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类型 1、合同主体的变更【通知变更自动变更】2、财产保险合同
14、内容的变更 3、财产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形式有三种:批注、附贴
15、批单或其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形式有三种: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协议他书面协议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 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是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时必须明确下面几点 1、解除发生在成立以后,完全履行以前。2、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是发生了特定的情况。3、解除需要采用意思表示的方式。4、解除的后果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合同解除的分类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消灭合同的效力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协
16、商一致,就消灭合同的效力达成合意。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法定解除解除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保险法第15条规定: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同。”保险法第保险法第50条规定:条规定:“贷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
17、具航程保险贷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费】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
18、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者解除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5、未履行维护标的安全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因履约而终止 因合同解除而终止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不同点不同点诉诉 讼讼仲仲 裁裁处理机构不同处理机构不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
19、受理前提受理前提一方起诉一方起诉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受案范围不同受案范围不同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各种民事关系系和其他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的诉讼。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管辖原则不同管辖原则不同实行
20、级别管辖和地域管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开庭方式不同开庭方式不同以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公开为例外以不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公开为例外审级不同审级不同二审终审制二审终审制一审终局制一审终局制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I.文义解释的原则II.意图解释原则III.专业解释原则IV.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第三章财产保险经营原则 学习目标 掌握最大诚信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以及判定近因的方法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 掌握代位追偿的概念 掌握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概念以及重
21、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分摊损失的计算方法 本章结构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诚信不欺,重信守诺。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必须是重要事实,即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告知的形式 询问告知无限告知 告知的违反过失;漏报、误报故意;欺诈、隐瞒 违反责任确系重要事实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则可解除合同对于故意行为不退还保费对于过失的则可退还保费。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告知 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
2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保险人告知的事实有;制定的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某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明示 形式 默示 保证 承诺 时间 确认 1、投保方违反合同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2、保险方保证履行赔偿义务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主要约束保险人)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即投保人或被险人对
23、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1、从本质上将保险与赌博区分开来 2、可以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 3、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 4、便于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财产保险补偿责任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构成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适用范围【1、现有利益2、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4、合同利益】使用时限【主要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注意事项【1、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对具体保险地址予以约定,则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一般认为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2、关于货物运输保
24、险的保险利益,尤其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考察】第三节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人责任和责任免除,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偿条件。第三节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运用 1、近因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为近因】2、损失由多种原则所致 (1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
25、失。(2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3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得到的赔偿正好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 1、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2、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的确定 1、按市场价格确定实际损失 2、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确定实际损失 3、按重置成本减折旧确定实际损失 4、按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费用确定实际损失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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