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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整套课件教程-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三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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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整套 课件 教程 保险 原理 实务 第三
    资源描述:

    1、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第一节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管理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概述保险概述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管理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管理一、风险的含义一、风险的含义(一)风险的定义与本质(一)风险的定义与本质(二)风险的三要素(二)风险的三要素(三)风险的属性(三)风险的属性(四)风险的种类(四)风险的种类 二、风险管理二、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定义(一)风险管理的定义(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三)风险管理的范围(三)风险管理的范围 三、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三、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一、风险的

    2、含义(一)风险的定义与本质(一)风险的定义与本质(二)风险的三要素(二)风险的三要素(三)风险的属性(三)风险的属性(四)风险的种类(四)风险的种类(一)风险的定义与本质1损害可能说与损害不确定说。2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变动说。3风险主观说与风险客观说。(二)风险的三要素 1 1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3损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的关系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共同构成的,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要素共同构成的,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风险事故 损失损失(三

    3、)风险的属性1 1风险的充实性。风险的充实性。2 2风险的变异性。风险的变异性。3 3风险的可控性。风险的可控性。4 4风险的效益性。风险的效益性。(四)风险的种类(四)风险的种类 1 1按风险产生的原因按风险产生的原因2 2按风险的性质按风险的性质3 3按风险的影响范围按风险的影响范围4 4按风险产生的环境按风险产生的环境5 5按风险损失的对象按风险损失的对象二、风险管理二、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定义(一)风险管理的定义(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三)风险管理的范围(三)风险管理的范围 (一)风险管理的定义(一)风险管理的定义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

    4、分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 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2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3 3、风险控制、风险控制 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自留、风险集合、风险转移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自留、风险集合、风险转移(三)风险管理的范围(三)风险管理的范围 1 1、个人风险管理范围、个人风险管理范围2 2、企业风险管理范围、企业风险管理范围3 3、国家风险管理范围、国家风险管理范围 三、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三、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

    5、存在的前提。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3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4 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5.5.保险与风险管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保险与风险管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概述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定义二、保险的要素二、保险的要素三、保险的特征三、保险的特征四、保险的分类四、保险的分类五、保险的职能五、保险的职能一、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定义 广义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广义的保险,是指

    6、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

    7、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行为。二、保险的要素二、保险的要素 可保风险可保风险 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费率的合理厘定费率的合理厘定 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基金的建立 订立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 三、保险的特征三、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经济性。2、互助性。、互助性。3、法律性。、法律性。4、科学性。、科学性。四、保险的分类四、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实施的方式、按保险实施的方式 2、按保险标的、按保险标的 3、按承保形式、按承保形式 五、保险的职能五、保险的职能(一)保险保障的职能(一)保险保障的职能(二)资金融通的职能

    8、(二)资金融通的职能(三)社会管理的功能(三)社会管理的功能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一、保险的历史沿革二、我国保险发展的历史沿革一、保险的历史沿革 古代的保险思想古代的保险思想 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其他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其他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保险业的形成与发展p我国古代保险思想的萌芽p国外保险势力的侵入p新中国成立之前保险业的发展p人民保险事业的创立和发展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 人寿保险中的常见条款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二章

    9、保险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包括三层含义: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性质属于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三)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四)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进行分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10、二)根据保险人承保的危险状况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和综合危险保险合同。(三)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四)按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进行的分类,将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五)根据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次序,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及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指订立并履合同关系的主体及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指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在合同关

    11、行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在我国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

    12、被保险人。受益人。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起着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获取佣金的中间人。保险公估人是指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

    13、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价值。6保险金额。7保险费及其支付的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11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二)附加条款(二)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三)保证条款(三)保证条款

    14、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第三节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中止、复效条款四、中止、复效条款五、自杀条款五、自杀条款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七、保单贷款条款七、保单贷款条款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九、战争除外条款九、战争除外条款十、保单转让条款十、保单转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

    15、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二、年龄误告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情况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三、宽限期条款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四、中止、复效条款四、中止、复效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

    16、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五、自杀条款五、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长期性带有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七、保单贷款条款七

    17、、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后,如投保人停交保险费,即可将此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纳的保险费,仍可享受保险保障,但会导致保险金额的减少,或保险金额不变而由原来的终身保险改为定期保险等后果。九、战争除外条款九、战争除外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该条款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在战争中往往有大量的人员死亡,远远超过正常的死亡率。对于按照正常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而言,保险人若对此也承担给付责任,将会对保

    18、险人的正常经营造成很大影响。十、保单转让条款十、保单转让条款 一般认为,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无效二、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无效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三、保险合同的履行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四、保险合同的变更五、保险合同的终止五、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二)(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一

    19、)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2承诺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2保险单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4暂保单暂保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5批

    20、单批单批单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二、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二)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三)合同的无效(三)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二)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二)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三)合

    21、同的无效(三)合同的无效 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机关及法律后果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一)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1如实告知。2缴纳保险费。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4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6出险施救。7提供单证。8协助追偿。(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承担保险责任。2条款说明。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22、。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入保密。四、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五、保险合同的终止(一)因合同解除而终止(一)因合同解除而终止(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

    23、的方式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p(一)协商p(二)仲裁p(三)诉讼(一)协商(一)协商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二)仲裁(二)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三)(三)诉讼诉讼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

    24、。它是解决争议的最激烈方式。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p(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p(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p文义解释、意图解释、补充解释 p(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一)文义解释的原则(一)文义解释的原则文义解释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即从文意上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二)意图解释的原则(二)意图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过程中,必须以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三)专业解释的原则(三)专业解释的原则专业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中使用

    25、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一)保险利益的概念(一)保险利益的概念(二)保险利益的要件(二)保险利益的要件(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三)保险利

    26、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四)保险利益的立法方式(四)保险利益的立法方式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种类 保险利益的归属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效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性质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认 保险利益存在的时效 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继承、让与、破产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四、最大诚信的内容四、最大诚

    27、信的内容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1现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保险标的非常广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最为了解。4保险合同尤其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拟订的,比较复杂,有较高的技术性,非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容易充分了解和掌握。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通信技术的进

    28、步,为保险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状况提供了可能,保险从海上发展到陆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不再是一无所知,最大威信原则的内容及掌握程度也随之发生变化,与以前相比,已大大放宽了。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理论上,最大诚信原则应该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英国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为:“海上保险是一种合同,这种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果合同双方中任何方不遵守最大诚信规定,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在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更多地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虽然规定保险合同的双方均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在接下来的第18,第19,第20条规定都是针对投保人、

    29、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要求其履行告知和陈述义务,而没有对保险人诚信原则的具体规定。四、最大诚信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一)告知(二)保证(二)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

    30、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法形式。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确实存在,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将来必继续如此。确认保证则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而不涉及将来的情况。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中载明的,这种条款可以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

    31、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默认保证是指保证虽然在保险单中没有载明,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作某种行为或不作某种行为。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一样,被保险人也必须严格遵守。(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1、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处理(二)违反保证的处理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

    32、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第三节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一、补偿原则一、补偿原则二、代位原则二、代位原则三、分摊原则三、分摊原则一、补偿原则一、补偿原则(一)补偿原则的定义(二)对补偿原则的限制(三)补偿原则的应用补偿原则包含三层意思:1、从无损失则无补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2、保险人所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3、保险赔偿以补偿

    33、实际损失为限。(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二)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二)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货币赔偿、恢复原状、换置(三)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三)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二、代位原则(一)保险代位原则的概念(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三)代位求偿权行驶中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四)代位追偿的例外(五)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

    34、权利与义务。因此,物上代位也叫所有权代位。三、分摊原则(一)重复保险与分摊原则(二)分摊原则的运用分摊原则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的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即承保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

    35、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比例 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金额保险财产损失金额各保险人承保比例、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方式,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石计算分摊责任,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负赔偿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计算公式如下:保险人各自赔偿的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

    36、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才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第四节第四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二、近因的含义二、近因的含义三、近因的判定三、近因的判定四、近因和赔偿责任四、近因和赔偿责任 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大约18、19世纪,英国法院有关保险的判例就已经采用近因原则判断因果关系。著名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l款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判断承保危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

    37、间因果关系的“近因原则”。二、近因的含义二、近因的含义 所谓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致在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这种对“近因”的理解最为适当,最为完善。三、近因的判定三、近因的判定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步将发生什么。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四、近因和赔偿责任四、近因和赔偿责任三、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一)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一)致损

    38、的原因只有一个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原因只有一种时,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二)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二)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第四章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第二节第二节 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第三节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第四节第四节 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第五节第五节 建筑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第六节第六节 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第七节第七节

    39、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一、企业财产保险的种类一、企业财产保险的种类二、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二、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三、企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三、企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四、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期限四、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期限五、财产保险理赔五、财产保险理赔一、企业财产保险的种类一、企业财产保险的种类 财产保险可以分为主险和附加险。其中:主险又分为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主险除责任范围不同外,险种的其他内容完全相同。附加险主要包括水暖管爆裂险,自燃险,盗窃险,机器设备损坏险,罩棚、露堆财产险,橱窗玻璃破碎险,广告牌险等。目前有些学者尽量回避财产保险之说,更

    40、愿意将财产保险称为火灾保险,原因是所有的财产保险都是火灾保险发展的结果,同时也便于与我国过去开办的业务加以区别和融入国际惯例。当然,财产保险承保的对象是除了私营企业以外所有的各类企业,还包括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所以,有些学者又将财产保险称为团体保险。二、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二、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二)综合险的责任范围 (三)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四)特约保险(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基本险对下列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基本险对下列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1、火灾2、爆炸3、雷击4、飞行物体及其他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5、保险人拥有财产

    41、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遭受保险事故而损坏,并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6、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的责任范围综合险保险合同对下列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险保险合同对下列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3、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另外,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另外,

    42、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第一:被子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第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三)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

    43、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包括: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火灾和爆炸。(四)特约保险的责任范围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下列财产可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下列财产可以采取特约保险以采取特约保险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一切险特约)三、企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三、企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一)固定资产的

    44、保险金额 1、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 2、按账面价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 3、按重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4、按其他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二、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 三、帐外财产和代管财产的保险金额四、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期限四、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期限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保单到期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保险期限可以续保。一年期限是指从约定起保的当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五、财产保险理赔五、财产保险理赔(一)固定资产的赔款 1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保险金额。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

    45、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应按比例赔付,并应扣除残值。(二)流动资产的赔款计算 1.全部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进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进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2.部分损失。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账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账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比例。(三)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赔款计算 1.全部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

    46、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2.部分损失。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第二节第二节 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一、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二、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二、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四、家庭财产保险的理赔四、家庭

    47、财产保险的理赔一、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家庭财产保险按照财产损失的原因分有灾害损失保险和盗窃险;按照险种是否独立分有基本险和附加险;按照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分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储蓄式家庭财产保险和投资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二、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在

    48、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只能由被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家庭财产实际情况自行估价确定。应强调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具体确定保险金额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一总保险金额制,一种是分项总保险余额制,其中又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投保人按照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上所列明的投保财产的类别分项列明保险金额,或者列明投保财产的名称及其保险金额,再将各个类别的保险金额加起来作为总保险金额;另一种做法是根据家庭财产的不同种类标明各种类别

    49、的家庭财产所适用的保险费率,分别计算不同类别的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最后计算保险单的总保险金额,如果只用一个统一的保险费率,此法就不适用了。四、家庭财产保险的理赔 如果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发生全部损失,而且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具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发生部分损失,而且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室内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则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第三节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

    50、机动车辆保险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二、车辆险的保险责任二、车辆险的保险责任三、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三、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四、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的计算四、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的计算五、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五、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保险责任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种基本险别,除此之外,机动车辆保险还包括一些附加险,它们是针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部分责任免除而设计的,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二、车辆险的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碰撞损失。非碰撞损失。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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