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实务全书课件完整版ppt全套教学教程最全电子教案电子讲义(最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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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实务人民调解概述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的监督和指导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人民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文书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目 录人民调解的原则、范围和费用第五章人民调解程序第六章人民调解的方式和方法第七章第一节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人民调解存在的基础和作用第三节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第四节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区别第一章 人民调解概述第一节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特征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
2、解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根植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第一节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特征(二)自愿性和司法性u 人民调解自愿性的特征比较明显。u(1)运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u(2)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u(3)如果调解不成,任何人都不能妨碍纠纷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u 人民调解的司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u(1)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属于法律规范的诉讼外民间纠纷解决机制。u(2)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
3、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构成等相关制度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u(3)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u(4)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解民间纠纷。(一)民间性和自治性u(1)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u(2)人民调解员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来自群众,服务于群众,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人民调解员,都是受群众之托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u(3)人民群众可以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监督,对于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还可以进行撤换。二、人民调解的特征第二节人民调解存在的基础和作用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受太大伤害,纠纷不是以简单孰胜孰负的结果告
4、终,而是经过协商、互相让步得到解决,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人们和谐相处。(一)人民调解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1.自愿性2.协商性3.保密性4.灵活性(二)人民调解具有自身的优越性人民调解具有自身的优越性,调解解决纠纷蕴含着和谐的价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仅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金钱,而且风险也比较大,未必能实现预期的目的。特别是在司法公信度不高的情况下,轻率选择诉讼手段会使当事人因事与愿违而蒙受心灵和物质的更大损失。(三)人民调解蕴含着和谐的价值一、人民调解存在的基础第二节人民调解存在的基础和作用 1.人民调解员以自己的思想和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周围的群众 2.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端倪,
5、及早预防和解决 3.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和防止纠纷的激化(一)预防纠纷的作用 一方面,人民调解可以有效地减轻法院“案多人少,诉讼爆炸”的负担,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人民调解作为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社会治理机制,也让人民群众在矛盾纠纷的解决中拥有了更为充分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不断提升。(二)解决纠纷的作用人民调解具有自身的优越性,调解解决纠纷蕴含着和谐的价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仅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金钱,而且风险也比较大,未必能实现预期的目的。特别是在司法公信度不高的情况下,轻率选择诉讼手段会使当事人因事与愿违而蒙受心灵和物质的更大损
6、失。(三)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二、人民调解的作用第三节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u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对封建的农民组织和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了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u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第17条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犯罪行为的各种争议问题。”u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这一阶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阶段。在1937年至1940年,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广泛推行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
7、调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创造了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人民调解第三节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u(一)确立阶段u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工作继承和发扬了老解放区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并使人民调解制度最终得到确立。u(二)发展完善阶段u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u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u2002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u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
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该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人民调解第四节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区别(三)调解权的来源不同(二)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四)调解范围与对象不同(五)聘任的调解人员不同(六)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一)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区别第四节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区别(二)调解权的来源不同(一)调解的性质不同(三)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四)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五)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二、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第一节人民调解组织的含义、性质和特点第二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第三
9、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和工作制度第二章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第一节人民调解组织的含义、性质和特点u调解组织,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成立,经过双方当事人申请,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说服、劝导纠纷当事人相互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各种机构。u从严格意义上讲,调解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调解组织既包括法院、仲裁机构,也包括专门的调解组织。狭义的调解组织仅指专门的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还有设在各种行政机关内调解民商事纠纷的行政调解机构等。u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等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10、。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一、人民调解组织的含义第一节人民调解组织的含义、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委员会虽然属于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但是也需要依法设立,我国的宪法人民调解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都对人民调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法定性(1)人民调解委员会遍布全国各地。(2)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调解员都来自群众。(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组织。(二)群众性民事纠纷,主要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三)调解的纠纷大多属于民事纠纷根
11、据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依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以及道德、舆论的约束力。(四)人民调解不具有行政或司法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二、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和特点u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的,是由法律规定的。u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二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ABCu(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u(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u(三)新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式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设立。我国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1款规
12、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第二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人数可以根据需要由设立主体自行确定,但不能少于三人,不能多于九人。(一)人数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设置,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多少,均应当设且只设一名主任。是否设副主任以及设几个副主任,则由设立主体根据需要确定。(二)领导设置1.应当有妇女成员2.在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13、三)人员构成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人员组成第二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 个人调解工作室,是指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特有名称命名设立的调解组织。近年来,各地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建立以个人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一)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含义和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组织形式创新和队伍素质提升为着力点,积极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依法规范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命名、管理、保障(二)指导思想 1.坚持党的领导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坚持依法
14、设立,规范管理 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三)基本原则三、个人调解工作室第二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 1.加强组织建设 2.加强队伍建设 3.加强业务建设 4.加强制度建设(四)主要任务 1.组织领导 2.工作保障 3.宣传表彰(五)组织保障三、个人调解工作室第三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第1条的规定,制定人民调解法的目的,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负有解决纠纷的职责,而且具有预防纠纷的职责,应当积极努力地进行工作,大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
15、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使广大社会公民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办事,正确对待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纠纷,化干戈为玉帛,预防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二)进行法制宣传,做好纠纷预防工作 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和纠纷,掌握辖区内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纠纷激化,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发挥“纽带”作用,(三)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发挥“纽带”作用一、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第三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岗位责任明确,权利、义务、责任清晰,考核、奖惩制度完备,才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各尽其
16、职,各负其责,更好地完成调解任务。(一)岗位责任制度 纠纷登记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受理的案件逐件予以文字记载的制度。(二)纠纷登记制度国人民调解法第27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有利于留存调解材料,便于回查纠纷情况和监督管理。(三)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制度第三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设置统计制度是为了全面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检查人民调解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分析纠纷发生的新情况、新特点,力争做到早期介入,积极预防。(四)统计制度 通过人
17、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出现反复情形,调解人员需要进行回访。(五)回访制度为了预防、化解民间纠纷,在基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需要建立畅通的渠道,将民事纠纷的信息传递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及早处理和解决矛盾纠纷。(六)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制度第一节人民调解员的产生第二节人民调解员的任务和行为规范第三节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保障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一节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一、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一)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
18、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二)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三)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1.由职工大会推选产生2.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3.由工会组织推选产生第一节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二、人民调解员的构成和任职资格u1.公道正派u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u3.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u4.成年公民(二)人民调解员的任职资格u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第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
19、职人民调解员,并颁发聘书。要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一)人民调解员的构成第一节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三、人民调解员的任期ABCu(1)便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时产生、同时进行换届选举,避免为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而单独召开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u(2)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因此,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规定为三年比较合适,有利于与相关工作制度的衔接。u(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并不拥有特别的权力,而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越长,经验会越丰富。我国人民调解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调
20、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2011年人民调解法施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规定为三年,与当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是一致的。第二节人民调解员的任务和行为规范一、人民调解员的任务u(1)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u(2)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u(3)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
21、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u(4)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u(5)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u(6)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u(7)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二节人民调解员的任务和行为规范二、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二)不得侮辱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一)不得偏袒一方
22、当事人(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节人民调解员的任务和行为规范三、人民调解员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u我国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同时也规定了人民调解员违反行为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需要注意以下两点:u(1)人民调解员有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四项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u(2)人民调解员有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应当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第三节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保障一、保障人民调解员待遇的原因u人民调解员是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主持者,长期以来,
23、诸多人民调解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无私奉献,默默无闻地坚守在人民调解的第一线,为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较大的贡献。u为了有利于民间纠纷的解决,方便人民群众利用人民调解制度,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u随着各种矛盾和纠纷的不断复杂化、多样化,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在直接面对纠纷当事人,处理群体性纠纷、重大复杂纠纷或者矛盾容易激化的纠纷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第三节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保障二、保障人民调解员待遇的方法 在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员不仅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也支出了相应的费用,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保障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调动
24、人民调解员参加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应当给予人民调解员一定的误工补贴。(一)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的保障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二)人民调解员救助的保障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三)人民调解员牺牲后的抚恤和优待的保障第一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第二节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第三节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第四节人民调解信息平台的管理第四章人民调解的监督和指导第一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一、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能u除司法部外,我国设有省
25、、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盟司法局(处),县(县级市、旗)、区司法局。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局隶属于上级司法行政机构,司法局的职能一般由区县级司法局实现。(二)司法局的设置与职责u1949年10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之后,历经多次改革。目前,司法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一)司法部的设置与职能第一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1)制定相关政策规章。(2)加强调查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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