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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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基础知识 保险法 讲义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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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考用书和命题范围(06年版)年版)的的保险基础知识保险基础知识和和法规汇编法规汇编n保险原理知识占25分,课本第一章至第五章。n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课本第六章。n人身保险知识占20分,课本第七章。n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占10分n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5分,课本第八、九章n保险法判断题占20分n其它法规占10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保险法保险法要点介绍要点介绍 需时需时80分钟分钟3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n 第1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
2、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n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4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n第6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n第7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5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n12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n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
3、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6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n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n16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n17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7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n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4、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n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8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n 21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n24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
5、权利。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9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n 27条人寿保险以外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五年不行使而消灭。n28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并不退还保险费。10第
6、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n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n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11第二节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n34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n35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
7、人不得解除合同。n3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12第二节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n 39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n40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
8、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3第二节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n42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n43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
9、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14第二节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n46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15第二节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n49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
10、担。n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6第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n 54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11、,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17第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n56条以死亡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n57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六十日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18第三节第三节
1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n59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19第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n 60条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n61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
13、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20第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n 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21第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n 6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未满两
14、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22第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n 67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n68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23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n70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
15、国有独资公司。n71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机构批准。n73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二亿元。24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n 77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n78条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六个月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n79条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除保险公司清算时
16、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25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n 80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26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n 82条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17、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27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n 85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批准后解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合并外,不得解散。n86条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进行清算清算。28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公司保险
18、公司n 87条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进行清算算。n88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
19、险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29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n89条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30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规则 n92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
20、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31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规则 n98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n99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当年自留保险费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
21、总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和的四倍。32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规则 n104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n105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
22、以外的企业。33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n109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n115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可以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
23、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35第六章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n127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n128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任。36第六章第六章 保险代
24、理人和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人 n130条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n132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37第六章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人 n133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险监督
25、管理机构的监督。n134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38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138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9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 (五)伪造、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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