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和个税自行纳税申报讲座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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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和个税自行纳税申报讲座 学 习 公 约手机调整全情投入随时互动课课 程程 要要 求求今天的讲课主要有两项内容:今天的讲课主要有两项内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讲解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讲解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辅导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辅导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讲解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讲解 股权转让是社会经济中最为常见的商股权转让是社会经济中最为常见的商事行为之一。近年来,在我县的企业发生事行为之一。近年来,在我县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的行为较为频繁。股权转让的行为较为频繁。2011年,我局年,我局入库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就有入库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就有10
2、80余万元,余万元,已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股权转让已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涉及到税种较多,今天只就股权转让涉及涉及到税种较多,今天只就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进行简单讲解。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进行简单讲解。一、概念一、概念 股权,狭义的含义即指股东对公司直股权,狭义的含义即指股东对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广义是指一切股东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广义是指一切股东权利义务的总称。所谓股权转让是指公司权利义务的总称。所谓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股东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这里的股东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这里
3、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二、我国现行政策对股权转让个人二、我国现行政策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所得税的规定(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以下简称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征收个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包括财产转让人所得税范围包括财产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股权、建筑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4、、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自己的持有公司的的所得。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自己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业,依法需要就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业,依法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特例特例】根据财税】根据财税199861号号关于个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规定,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二)股权
5、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务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所得人(股权转让人)为纳税的规定,以所得人(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受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让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案例案例】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年5月月11日,该公司股东为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合作公司和王元日,该公司股东为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合作公司和王元军等军等20多名个人。多名个人。2004年年12月月22日,原告王元军(转让日,原告王元军(转让人)与被告张万洁
6、(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人)与被告张万洁(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元军将持有的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议约定:王元军将持有的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万洁,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给张万洁,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一切费用由张万洁由张万洁(受让人)承担。协议签订后,张万洁将转让费给付原告。(受让人)承担。协议签订后,张万洁将转让费给付原告。2005年,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东陵分局以沈地东税处字年,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东陵分局以沈地东税处字(2005)第第150112166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王元军按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王元军按“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
7、得”补缴个人所得税。原告以被告对协议约补缴个人所得税。原告以被告对协议约定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的事项,被告尚未履行为由,诉定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的事项,被告尚未履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为其交纳个人所得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为其交纳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税及滞纳金,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最终的法院最终的判决:驳回王元军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王元军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涉及对合同条文【评析】本案涉及对合同条文“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的的解释,以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谁解释,以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所
8、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谁承担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承担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1、是所得税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即所得)的大小和有无来确定税收负担,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原则。可见,所得税计税依据是收益额,而不是交易额。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从字面解释应指交易过程中发生费用。而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交易后针对所得额所征收的税收,只有在交易之后才能确定转让方的交易所得,不属于交易过程中发生费用。2、是个人所得税属不可转嫁税种,不能由受让人承担。因此,因股权转让由转让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得转嫁税种,不能转嫁给受让人。3、是约定个人所得税由
9、买受方承担,实质是降低交易额,规避纳税义务行为,因违反实质课税原则而无效。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受让方承担不属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双方实际交易额要大于约定的交易额,应包含所得税额。可见,约定受让方承担个人所得税,就是一种不符合常态的交易形式,变相降低了交易额,使以交易额为纳税依据的流转税降低,构成税收规避,属无效约定。(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重点、难点内容):(重点、难点内容):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年第27号)
10、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一般规定)。计税依据(一般规定)。1、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核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案例】2009年10月,
11、张先生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1年2月,张先生以90万元的价格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截至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按照所有者权益150万元计算。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50万元(150-1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5020%)。(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案例】假设上述案例的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如果按照申报的转让价格120万元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100)20%=
12、4(万元),而税务机关认为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150万元,即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理论上应该还有第三种情形。例如: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而被投资企业在转让时所有者权益份额为70万元,即被投资企业出现了累计亏损。此时的转让价格即使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也没有必要进行调整,因为按照27号公告的方法进行调整,将其转让价格核定为70万元,仍然不能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调整在税收上意义不大。(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
13、他情形。2、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尽管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仍然维持较高账面价值,但是连续三年亏损的现实说明目标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不高,很可能存在潜亏,因此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是可以得到认可的。【案例】M公司是一家制造智能山寨手机的企业,由于品牌手机价格不断下降,2008年、2009年、2010年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每年亏损500万元。2011年2月M公司的股东张先生决定将其持有的100%股权转让,转让价格8 000万元。转让前M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5 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5 0
14、00万元。虽然张先生转让股权的计税价格8 000万元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1亿元,但是由于M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说明M公司的盈利能力不高,其公司账面资产已经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所以张先生按照8 000万元转让股权,被认为具有正当理由。这里的问题是,假如M公司2008年微利,2009年、2010年均为亏损,即连续两年亏损,张先生转让价格仍然为8 000万元,则不属于27号公告列举的正当理由,虽然张先生可以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理由”条款,但是自由裁量权掌握在税务机关手中。【案例】张先生持有M公司50%股权,M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 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
15、0万元。张先生将股权无偿赠送给了李先生,张先生和李先生不属于27号公告中所列举的亲属关系。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张先生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因此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按照250万元(500-50050%)确认财产所得,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25020%)。(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案例】宁乡某客运公司股东老张将其在公司拥有的股份平价转让给儿子小张。【案例】张先生持有M公司50%股权,M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 000万元,
16、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0万元。张先生将股权无偿赠送给了李先生,张先生和李先生不属于27号公告中所列举的亲属关系。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张先生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因此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按照250万元(500-50050%)确认财产所得,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25020%)。3、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的计算:【案例】:张先生持有A房地产公司60%的股份,2011年
17、2月将股份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款为6 000万元。转让前A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 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未分配利润为-2 000万元。A公司账面上有预收房款2亿元。张先生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为6 000-6 000=0。理由是对应的A公司净资产份额为4 800万元(800060%),而转让价格为6 000万元,并不低于占有的A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往往蕴含着较高的隐含增值。例如本例中虽然A公司利润为负数,但那是因为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尚未结转会计收入,一旦结转收入将会有大量的会计利润产生,从而抬高所有者权益份额。再如股权,在成本法做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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