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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以需求为导向以整合为抓手以制度为保障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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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需求 导向 整合 抓手 制度 保障 课件
    资源描述:

    1、内容安排内容安排 一、近年税收新政策一、近年税收新政策 二、常见热点问题二、常见热点问题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纳税年度自公历历1 1月月1 1日起至日起至1212月月3131日止。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

    2、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附送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3、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其他税费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

    4、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财税201743号号其他税费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

    5、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财税201743号号其他税费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无需进行专项备案项备

    6、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年第23号号(二)(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l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l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

    7、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741号号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可以

    8、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不计算在内。注:注:1、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2、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

    9、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3 3、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4 4、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741号号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162016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扣除政

    10、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741号号(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l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l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

    11、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 6个行业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

    12、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二、对所有行业企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

    13、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5000元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 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

    14、号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四)(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15、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l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l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

    16、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年第24号号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资料留存备查查。(。(7

    17、 7项资料)项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年第24号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162016】3232号号1、取消了近三年的时间限制,不再要求: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知识产权。2、取消了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必须要通过5年以上独占方式拥有。3、取消了科技人员学历的限制: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

    18、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4、研发费用方面,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6%改为不低于5%增加: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162016195195号号认定条件(一)年限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365个日历天数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

    19、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二)知识产权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技术性收入的总和。2.总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1.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183天以上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和临

    20、时聘用人员。(五)(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一、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

    21、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二、特别事项的处理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实际发生额的80%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

    22、自身实际承担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三、三、会计核算与管理会计核算与管理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

    23、加计扣除。四、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1、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

    24、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第1 1项至第项至第5 5项的费用之和项的费用之和1010/(1-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孰低)(孰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2、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

    25、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3、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1、人员人工费用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人员的劳务费用。(1 1)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

    26、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支出。(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

    27、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1 1)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3、折旧费用折旧费用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

    28、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4、其他事项其他事项(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5、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

    29、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注意事项:(1)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2)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

    30、受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问题问题1 1: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能否加计扣除?产能否加计扣除?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未作为不征税收入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问题问题2 2、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进行创意设计活

    31、动发生的费用能否加计扣除?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问题问题3 3、季度申报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季度申报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汇算清缴时享受的税收优惠,季度预季度预缴申报时不能享受缴申报时不

    32、能享受。问题问题4 4、允许加计扣除的、允许加计扣除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该项费用,该项费用是否有金额限制?是否有金额限制?答: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

    33、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可

    34、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六)(六)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

    35、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3、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1、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2、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

    36、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七)(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含两项政策:一是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一般企业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提高到8%,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37、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八)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在84号文件下发前,原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主要采取分国不分项抵免法,且企业从境外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所得税的间接抵免层级不超过三层。调整后:(一)调整抵免方法抵免方法增加了不分国不分

    38、项(也称为综合抵免)。企业可自行选择采取分国不分项或者不分国不分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企业无论选择何种方法,均应按照法定税率25%来计算抵免限额(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计算)。二是企业一旦选择了某种抵免方法,五年之内不得调整。三是衔接问题,对于以前年度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在企业选择了新的抵免方法情况下,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照新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二)调整间接抵免层级将境外股息间接抵免的层级由三层调整到五层。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

    39、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抵免的税率、持股方式等事项,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

    40、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五)财政调库.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41、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

    42、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50%在各分支机构间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50%由总机构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分摊缴纳.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另外50%50%部分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按照各分

    43、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权重依次为0.350.35、0.350.35、0.30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

    44、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2015年版年版)等报表等报表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45、(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办法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新国八条新国八条二、常见热点问题二、常见热点问题问题问题1 1、企业租用员工个人车辆,取得的油费发票,是、企业租用员工个人车辆,取得的油费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企业实际发生

    46、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问题问题2 2、纳税人获得政府的奖励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获得政府的奖励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7、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企业应根据收到的奖励资金据实判断资金是否有专项用途,是否同时满足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三个条件。问题问题3 3、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能否税前扣除?、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能否税前扣除?答:(1)个人:现金方式支付可以扣除。(2)非个人:现金方式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不是以转帐形式支付,即使业务真实,并取得中介服务机构的发票,也不能

    48、够在税前扣除。比例:(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2)其他企业: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5%。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问题问题4 4、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49、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因此,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问题问题5 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

    50、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问题问题6 6、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不能在季度预缴时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不能在季度预缴时享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以下所得税优惠项目仅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得享受以下所得税优惠项目仅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得享受:1.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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