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原理与实务(第二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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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经 济济 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v 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基本理论v 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v 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基本理论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二)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首先可以说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它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三)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
2、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二、法律渊源二、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在我国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二)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v三、法律部门三、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
3、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体系。(二)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事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门。v四、法律关系四、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家。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
4、律权利和法律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最主要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法律事实的种类(1)事件。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2)行为。行为是依照当事人意志做出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行为。v五、法律运行五、法律运行v(一)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
5、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v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v(二)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v(三)法的执行 在广义上,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简称执法。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简称司法。v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v
6、(一)法律责任的概念v 法律责任,是指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由违反法 律义务的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本书所讲的法律责任就是狭义的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的分类v1、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v2、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v3、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v4、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三)法律责任的构成v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
7、系五个方面。v 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一、民事主体制度一、民事主体制度(一)民事主体的概念 民事主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v 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v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非法人社会团体等)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二)自然人 1、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8、个人。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我国民法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八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法人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9、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类型: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2、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赋予法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v3、法人机关与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集体。v
10、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组成之一,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二、民事行为制度二、民事行为制度(一)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v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v 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v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v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当事人和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v
11、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v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v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v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v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有下述几种: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三)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1、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是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12、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v2、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因为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v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欠缺代理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三、
13、代理制度三、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以下民事行为不得适用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如写作、演出、绘画等义务的履行。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三)代理权及其行使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实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利益而完成代理事务的一切活动。代理
14、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1)代理人必须积极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2)代理人必须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3)谨慎、勤勉、忠实行使代理权。(4)禁止滥用代理权。(四)代理权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也就是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权终止后,代理证书也就失去了效力,为维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代理人要交回代理证书。四、物权法律制度四、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概述1、物权的概念与分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公示公
15、信原则(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法律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3、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2)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4)物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
16、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4、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物权保护的六种方式: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这六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二)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所有权的类型 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物权法还确认了法人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v(3)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是
17、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般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区分所有中的专有所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享有的权利。v 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
18、为基于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v3、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连或邻近的不动产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扩张或限制。相邻关系的种类相当多,主要有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相邻土地的损害防免关系;越界的相邻关系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坚持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此外,还应注意尊重历史和当地习惯。v4、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
19、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1)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在分割时按份分配。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
20、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v(2)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共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v(3)共有财产的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1、4)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v(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v 我国的用益物权类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支配和取得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v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担保物权,有
22、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v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债权法律制度五、债
23、权法律制度(一)债的概述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v2、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5)其他原因。例如,缔约过失;因拾得遗
24、失物。(二)债的履行1、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2、债的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即严格按照债规定的标的来履行。(2)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3、债的履行的分类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上,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债的适当履行。(2)债的不适当履行。(3)债的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三)债的保全与担保1、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5、,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2、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主要有五种形式:抵押、留置、质押、保证、定金。上述内容分别在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中阐述。(四)债的移转和消灭1、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v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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