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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商事登记-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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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 登记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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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一、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商法总论商法总论 1818课时课时商法学商法学破破 产产 法法12?12?课时课时 公公 司司 法法 2121课时课时二、指定教材和参考资料二、指定教材和参考资料v指定教材:指定教材:覃有土著:商法学商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版 v参考资料:参考资料:德国民商法导论德国民商法导论 德 罗伯特霍恩等 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版 德国商法德国商法 德C W卡纳里斯 著 法律出版社2006版 法国商法法国商法(第一卷)(第一卷)法伊夫居荣著 法律出版社2004版 相关法律法规 查找资料的方法:查找资料的方法:图书馆:图书馆:(期刊)中国法学

    2、法学研究 政法论坛 比较法研究 中外法学 现代法学 法学评论 法商研究 法学 法学家等。上网:上网:知网 民商经济法律网 google 学术搜索 专著的引文和参考文献。专著的引文和参考文献。第一章第一章 商法概述商法概述 第二章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第三章第三章 商业登记商业登记第四章第四章 商业名称商业名称第五章第五章 商业账簿商业账簿 本章内容结构:共四节: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思考:思考:商法的价值和地位商法的价值和地位v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v 一、商的概念v 二、商

    3、法的概念v 三、商法的特征v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一、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经济学上:WGW,GWG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 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流通领域)2.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领域)4.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v在法学上

    4、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第二,商事登记。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1.1.定义定义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分类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广义商法(国际广义商法(国际公法)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狭义商法(国内私法)私法)古代商

    5、法古代商法 近代商法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现代商法 大陆法系商法大陆法系商法 英美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 商事主体法商事主体法 商事行为法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三、商法的特征1.1.兼容性。兼容性。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任意法兼强行法 组织法兼行为法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2.2.技术性。技术性。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3.3.营利性。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4.4.国际性。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5.5.发展性。发展性。v四、商法的调整对象v小结: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商法的

    6、起源一、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二、近代商法的形成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三、现代商法的发展三、现代商法的发展一、商法的起源一、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欧洲中世纪的商法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商人团体的形成商务机构的诞生商业制度的形成商业观念的改变城市法城市法商业联盟的商业联盟的章程条例法章程条例法商事规范体系商人习惯法的特点:1.奉行属人主义原则,其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之间。这一原则的实践成为后来商身份法的立法基础。2.其内容体现了现代商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3.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商事规则的总称。带有一定的国际性。*商法最早起源于大陆法

    7、系国家。“传统的法律,程序拘泥而狭隘,仍使用神判法、司法决斗,其法官是从农村居民中选拔出来的,这种法律只是一些逐渐形成的惯例,其作用是处理以耕种土地或以土地所有权为生的人们的关系,而不能适应以工商业为生计的人们。商人们需要有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一种更为迅速、更不依赖偶然性的证明方法,需要熟悉受审者的职业情况,能够凭借对案情的知识迅速结束争论的法官。在较早时期,或最迟在11世纪初,由于环境的需要,产生了一些萌芽的商法。这是商事活动所形成的一些常规汇编,是商人们在交易中所通用的一种国际惯例。由于缺乏合法的效力,在当时的法院中无法接受这些惯例,因此,商人们同意从他们中间选出能了解他们的争论并能迅速予

    8、以处理的仲裁人。无疑地,我们必须从这里来追溯某些法庭的起源。在英国这种法庭有一个很生动的名称叫灰脚法庭,这是因为到法庭进行诉讼的商人,脚上还沾染着旅途的灰尘。不久,这种特别法庭就成为公众和权威所认可的固定的法庭。在所有的国家里都先后设立了这样的法庭。”-比 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 p487-488 1.1.法国法国 16731673年年商事敕令商事敕令和和16811681年年海事敕令海事敕令。18071807年年法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这部法典的意义在于:第一,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第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第三,这部法典对两个敕令的重大修改是将商人法改为

    9、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作为立法基础,确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义原则,形成了法国法系商法,反映了资产阶级消除身份等级观念的思想。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利利 但不会被任何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波拿巴2.2.德国德国v1861年,普通商法典(旧商法),是采用法国立法例,即主观主义原则。v1897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v德国新商法与旧商法有本质区别,同样也区别于法国商法。不同之处在于它采用主观主义原则,以商人观念为基础,这和法国商法采

    10、用客观主义原则,以商行为观念为基础是不同的。因此开创了德国商法法系。3.3.日本日本v1890年旧商法典,请德国人赫尔曼洛斯莱尔(Herrmann Rosler)仿法国商法起草,但其内容主要属于德国商法法系。v1899年新商法典,其体系和内容都与德国商法典相同,属于德国商法法系。4.4.英国和美国英国和美国v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是商事习惯法、判例法和商事成文法并存。英美商法起源于英国法,它开始是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其法律渊源,这是和大陆法的主要区别。到19世纪中叶后,一批商事成文法相继在英国诞生。v美国法律在传统上承袭了英国法律,采用习惯法和判例法。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5.5.中国中国v中国

    11、近代的商法不是由古代封建社会发展而来的,而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v清政府:1904年公司律、商人通律,1906年破产律,1908年大清商律草案。v民国政府:中华民国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v从历史角度来看,德国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最大,我国商法因此属于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特点:1.1.动态化。动态化。2.2.技术化。技术化。3.3.融合化。融合化。4.4.国际化。国际化。启示:启示:1.1.现状现状2.2.发展的起点发展的起点-法的移植问题法的移植问题3.3.发展的方向发展的方向-商法典?商法通则?商法典?商法通则?商法的立法体例问题: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补充:v谢怀轼教授:(

    12、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持有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民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自由、平等关系的法,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不存在民法,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法都是等级的法、身份的法,因此都是公法。其二认为:商法的内容产生于近代民法之前,比近代民法早一二百年,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是从封建制度内逐渐形成的,它与原来的民法根本没有关系。从历史沿革上看,民商分立完全是历史的原因而不是理论的原因形成的。一、商法在国外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民商分立制1.商行为法模式2.商人法模式3.折衷模式(二)民商法合一模式(三)示范性质的统一商法典模式(四)单行商事法规模式第632条关

    13、于商事行为的分析三种理论尝试:流通行为论;投机行为论;企业完成行为论合理分类、区别对待-公平二、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学说简介1民商合一论2民商分立论3经商合一论(二)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一、一、研究商法基本原则的前提:研究商法基本原则的前提:第一,现代商法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背第一,现代商法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背景的。景的。第二,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 v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v 1商事立法准则的功能 v 2商事活动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裁判准则的 功能v 3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v四、商法

    14、基本原则的界定v(一)商法基本原则界定的标准v1反映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性v2统辖商法的具体法律制度v3体现各国商法的共性所谓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对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与司法指导意义,对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规则。这一功能应该是越来越重要,这是因为一百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此迅速,以至于成文法国家的商法不得不经常修正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凡是商法成文化越早的国家,其法典被架空的部分也越多,因而它被修改的机会也越多。法典的修改与单行法规的制定尚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原则的漏洞补充作用遂日见明显,这也是成文法国家商法的基本原则日益重要的因素

    15、之一。1 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 (1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或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或“过渡型过渡型”商商主体。主体。(2)主体结构法定主体结构法定 商主体结构法定是指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商主体结构法定是指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

    16、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3 3)商主体程序法定)商主体程序法定v 商法对在设立商事主体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商法对在设立商事主体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预期的法律后果。v v2.2.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v (1)(1)定型化交易规则定型化交易规则 v (2)(2)短时效主义短时效主义 v3.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

    17、原则v (1)(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v (2)(2)外观主义外观主义v (3)(3)严格责任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思考题】一、对部门法的划分一、对部门法的划分问题如何认识?问题如何认识?二、对世界各国商二、对世界各国商法的差异性和发展趋法的差异性和发展趋势如何认识?势如何认识?三、对商法地位问三、对商法地位问题的几点共性认识。题的几点共性认识。(视角的差异)(视角的差异)【本章小结】本章地位:统领 研究角度:宏观 学习线索:1.时间:商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2.空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3.学科: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的独立性、私法本质与立法体例【推荐论文】v1.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

    18、商法的困惑与思考v 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v2.史际春、陈岳琴:论商法论商法v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v3.钱玉林: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v -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v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v4.任尔昕:商法的语义、性质及功能商法的语义、性质及功能v 载兰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本章包含三节内容:本章包含三节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商主体商主体 第三节第三节 商行为商行为 第一节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商事法律关系概述本节包括两个问题:本节包括两个问题: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

    19、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 v商事关系的概念商事关系的概念 商事关系是商主体基于商行为在商事活动中发生商事关系是商主体基于商行为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v商事关系的特征:商事关系的特征:第一,从主体看,至少有一方是商人;第一,从主体看,至少有一方是商人;第二,从客体看,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第二,从客体看,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第三,从内容看,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第三,从内容看,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婚姻家庭等人身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婚姻家庭

    20、等人身关系;第四,商事关系发生在营业活动中,是一种营利第四,商事关系发生在营业活动中,是一种营利性关系,而不是公益性关系,也不是非营利的民事关性关系,而不是公益性关系,也不是非营利的民事关系;系;v(一)客观标准v(二)主观标准v(三)折中标准v一、商主体概述v二、商主体的分类(一)概念(一)概念v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和组织。v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商人”。v(二)特性(二)特性v第一第一 商主体是具有商事能力的人,即:能够独立享有权商

    21、主体是具有商事能力的人,即: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是商主体的人格要素。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是商主体的人格要素。v在人格要素层面,商主体与民事主体有所差异:在人格要素层面,商主体与民事主体有所差异:1 1)商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商人资格,须以法定条件进行)商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商人资格,须以法定条件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不能登记注册,并取得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不能取得商人资格的人,如某些民事主体、行政主体,不能取得商人资格的人,如某些民事主体、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商人;成为商人;2 2)商主体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商主体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权利

    22、能力与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不完全以行为能力为要件;而民事主体不完全以行为能力为要件;3 3)商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而民事)商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分离或渐次产生;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分离或渐次产生;4 4)民事主体范围广于商事主体,如政府机关不能经)民事主体范围广于商事主体,如政府机关不能经商,但可成为民事主体。商,但可成为民事主体。v第二第二 、商主体是实施商行为的人,这一要素解、商主体是实施商行为的人,这一要素解决的是商主体与非商主体的区分。决的是商主体与非商主体的区分。1 1)商主体实施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目的,党政)商主体

    23、实施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目的,党政机关、军队等的设立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成为商机关、军队等的设立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成为商主体;主体;2 2)商主体是以实施商行为作为经常性职业的)商主体是以实施商行为作为经常性职业的人,如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例如著人,如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例如著名的名的“傻子瓜子公司傻子瓜子公司”。第三、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人,第三、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人,不同代理商事主体或为商人提供特定服务的不同代理商事主体或为商人提供特定服务的商业商业辅助人辅助人如经理、雇员等。如经理、雇员等。商业辅助人,也称商业使用人,是指基于委任或者雇佣合同关系而

    24、从事辅助商主体营业的人,如经理人、职员、劳务人员等。1)经理人(managers),是指为商人管理事务并为其进行的商业事务签名的人。经理人与商人之间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是一人,可以是数人;2)职员,是指经商业主体或其经理人聘任或授权为商人办理营业上部分业务或特定事项的商业辅助人,如推销员、采购员等,职员与商人之间是一个特定事项的代理关系;3)劳务人员,经商人或经理人雇佣而提供一定服务的人,劳务人员与商人之间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v1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v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以以“企业法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25、企业企业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共同企业共同企业非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公司公司其他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企业企业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共同企业共同企业非法人企非法人企业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公司公司其他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企业企业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共同企业共同企业非法人企非法人企业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公司公司其他法人企业其他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1.1.概念概念v定义: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定义: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事行为,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事

    26、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v在我国,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在我国,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2.2.特征特征依法进行了商事登记、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依法进行了商事登记、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商个人身份的双重性商个人身份的双重性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并承担无限责任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并承担无限责任二、商个人的价值二、商个人的价值1.1.优点:优点:第一,经营灵活;第一,经营灵活;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2.2.缺点:缺点:第一,资金少

    27、,筹资受到限制;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三、商个人的种类三、商个人的种类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v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合同的规定从事

    28、商品经营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法第2条)条)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v19991999年年8 8月月3030日通过,日通过,20002000年年1 1月月1 1日施行,日施行,共共6 6章章4848条。条。v重点问题:重点问题:v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v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v三、

    29、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及解散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及解散v思考题: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比较思考题: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比较一、概念一、概念v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的经营实体。(法第2 2条)条)二、特征:二、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30、。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常见的一种商事组织。一个人就可以作为此类企业的业主进行商事活动。它用不着拘泥于任何形式,它拥有全部的管理权限。如果它需要其他人来服务,它就可以雇佣他们,从而出现了业主和雇员的关系或业主与代理人的关系;如果它需要资金,它可以向其他人借贷,从而就发生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如果它需要厂房和设备,它可以向其他人租借,从而建立房东和房客的关系,或寄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它对所有向它提供上述一切的人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如果它在营业中发生亏损,它必须以其能获得的一切独自承担之。如果它能赢利,它就能独享之。这是最简单的商事企业形式,几乎没有任何内部机构。”2.2.设立条件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

    31、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权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为法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为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业的人。律规定禁止从事营业的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从业人员。3.3.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v权利:权利:v义务:义务: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纳税;依法纳税;(不合理:双重纳税,企业所不合理:双重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得税、个人所得税)

    32、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依法保障职工权益。4.4.事务管理事务管理委托或聘用委托或聘用书面合同:明确委托具体内容和权限。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法条T205.5.解散与清算解散与清算解散:解散:v投资人决定;投资人决定;(15(15日通知,日通知,3030日公告;日公告;3030日,日,6060日内申报债权日内申报债权)v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者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v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清算:清算:v顺序

    33、: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保职工工资和社保-税款税款-其他债务。其他债务。v清算后,注销登记。清算后,注销登记。v本节包括三个问题: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合伙的分类二、商合伙的分类 三、商合伙的价值三、商合伙的价值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1.概念概念 商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商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的目的,依据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为共同的目的,依据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而联合成的组织体。定,而联合成的组织体。v(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34、立的普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vUniform Partnership ActUniform Partnership Act202(a):202(a):两个或两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以共有人的身份经营一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以共有人的身份经营一项事业而形成的一个社团,即构成一个合伙,不项事业而形成的一个社团,即构成一个合伙,不管当事人是否有组成一个合伙的意向。管当事人是否有组成一个合伙的意向。v美国统一合伙法的定义,重实质而非重形式,无美国统一合伙法的定义,重实质而非重形式,无须以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

    35、为须以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为要件,对现实中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合作经营而要件,对现实中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合作经营而尚未签署书面协议也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但实尚未签署书面协议也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但实际上是一种团体的行为关系的确认,以及保护与际上是一种团体的行为关系的确认,以及保护与之交往而受损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十分有利。之交往而受损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十分有利。v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v19971997年年2 2月月2323日颁布、同年日颁布、同年8 8月月1 1日施行的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共合伙企业法,共9 9章章7878条。条。v *已修改

    36、,已修改,20062006年年8 8月月2727日,十届全国人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于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日起施行。共六章行。共六章109109条条2.2.特征特征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共同组建。组建。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

    37、营关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商合伙的分类二、商合伙的分类v1 1 普通合伙(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General partnership),是指全体合),是指全体合伙人全部出名,并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伙人全部出名,并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通常,合伙即指普通合伙。责任的合伙。通常,合伙即指普通合伙。v2 2 隐名合伙(隐名合伙(silent partnershipsilent partnership),是指在合伙关),是指在合伙关系中,一部分合伙人仅仅作为隐名合伙人存在,系中,一部分合伙人仅仅

    38、作为隐名合伙人存在,不显名参与合伙事务,而另一部分合伙人则作为不显名参与合伙事务,而另一部分合伙人则作为显名合伙人存在,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形态。我显名合伙人存在,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形态。我国不承认隐名合伙,但公司法实践中,出现隐名国不承认隐名合伙,但公司法实践中,出现隐名投资。投资。v3 3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在合伙关),是指在合伙关系中,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另一部分系中,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另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两合公司)v这一企业形态,将有限责任引入

    39、合伙机制,提供这一企业形态,将有限责任引入合伙机制,提供了融资渠道;与公司相比,又附带信用的吸引力,了融资渠道;与公司相比,又附带信用的吸引力,最适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领域。最适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领域。v我国最早的有限合伙:我国最早的有限合伙:v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政府20012001年年2 2月月1313日依据日依据中关村科技园中关村科技园条例条例制定了制定了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有限合伙管理办法。v组建较为简单和容易组建较为简单和容易;v扩大了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扩大了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v提高了经营水平与决策能力。提高了经营水平与决策能力。v(一)普通合伙v1、设立v设立条件:v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v

    40、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v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v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v2、合伙企业财产v(1)合伙人的出资部分:v(2)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v(3)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v3、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v(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v第一,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v第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v(2)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v(3)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v(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v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

    41、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v (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为补充无限连带责任)v (3)合伙人与其债权人和合伙企业的关系。v5、入伙与退伙v(1)入伙v入伙的条件v入伙的法律后果v变更登记v(2)退伙v协议退伙v单方通知退伙:v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v除名退伙:v退伙的后果v(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v2 2、特征、特征v (1 1)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一个)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

    42、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v (2 2)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v (3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货币、实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v (4 4)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

    43、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字样。字样。v3 3、有限合伙人的义务、有限合伙人的义务v(1 1)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v(2 2)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有限合伙人不

    44、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例外情形: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例外情形:T68T68)v4 4、表见普通合伙人:、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v5 5、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的权利v(1 1)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v(2 2)竞业自由及其例外:)竞业自由及其例外:v(3 3)出质自由及其例外:)出质自由及其例外:v(5 5)对外转让份额自由:)对外转让份额

    45、自由:v6 6、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v(1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致同意)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致同意 。v(2 2)身份变更,责任加重。)身份变更,责任加重。(四)合伙企业解散、清算v(一)清算人的产生方式:v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v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 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v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v清偿顺序:v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v剩余财产

    46、的分配: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 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v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v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v合伙企业破产制度v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v1.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

    47、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v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客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vv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

    48、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vv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v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v(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

    49、权?并说明理由。v(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v(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v(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v 商法人商法人v本节包括三个问题: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法人的分类二、商法人的分类 三、商法人的价值三、商法人的价值一、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1.概念概念v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依法

    50、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2.2.特征特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法人应法人应独立独立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商法人的价值、商法人的价值1.1.优点:优点:v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财力物力资源;v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v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担最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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