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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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 登记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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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一、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商法总论商法总论 1818课时课时商法学商法学破破 产产 法法12?12?课时课时 公公 司司 法法 2121课时课时二、指定教材和参考资料二、指定教材和参考资料v指定教材:指定教材:覃有土著:商法学商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版 v参考资料:参考资料:德国民商法导论德国民商法导论 德 罗伯特霍恩等 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版 德国商法德国商法 德C W卡纳里斯 著 法律出版社2006版 法国商法法国商法(第一卷)(第一卷)法伊夫居荣著 法律出版社2004版 相关法律法规 查找资料的方法:查找资料的方法:图书馆:图书馆:(期刊)中国法学
2、法学研究 政法论坛 比较法研究 中外法学 现代法学 法学评论 法商研究 法学 法学家等。上网:上网:知网 民商经济法律网 google 学术搜索 专著的引文和参考文献。专著的引文和参考文献。第一章第一章 商法概述商法概述 第二章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第三章第三章 商业登记商业登记第四章第四章 商业名称商业名称第五章第五章 商业账簿商业账簿 本章内容结构:共四节: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思考:思考:商法的价值和地位商法的价值和地位v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v 一、商的概念v 二、商
3、法的概念v 三、商法的特征v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一、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经济学上:WGW,GWG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 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流通领域)2.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领域)4.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v在法学上
4、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第二,商事登记。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1.1.定义定义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分类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广义商法(国际广义商法(国际公法)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狭义商法(国内私法)私法)古代商
5、法古代商法 近代商法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现代商法 大陆法系商法大陆法系商法 英美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 商事主体法商事主体法 商事行为法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三、商法的特征1.1.兼容性。兼容性。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任意法兼强行法 组织法兼行为法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2.2.技术性。技术性。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3.3.营利性。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4.4.国际性。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5.5.发展性。发展性。v四、商法的调整对象v小结: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商法的
6、起源一、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二、近代商法的形成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三、现代商法的发展三、现代商法的发展一、商法的起源一、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欧洲中世纪的商法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商人团体的形成商务机构的诞生商业制度的形成商业观念的改变城市法城市法商业联盟的商业联盟的章程条例法章程条例法商事规范体系商人习惯法的特点:1.奉行属人主义原则,其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之间。这一原则的实践成为后来商身份法的立法基础。2.其内容体现了现代商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3.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商事规则的总称。带有一定的国际性。*商法最早起源于大陆法
7、系国家。“传统的法律,程序拘泥而狭隘,仍使用神判法、司法决斗,其法官是从农村居民中选拔出来的,这种法律只是一些逐渐形成的惯例,其作用是处理以耕种土地或以土地所有权为生的人们的关系,而不能适应以工商业为生计的人们。商人们需要有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一种更为迅速、更不依赖偶然性的证明方法,需要熟悉受审者的职业情况,能够凭借对案情的知识迅速结束争论的法官。在较早时期,或最迟在11世纪初,由于环境的需要,产生了一些萌芽的商法。这是商事活动所形成的一些常规汇编,是商人们在交易中所通用的一种国际惯例。由于缺乏合法的效力,在当时的法院中无法接受这些惯例,因此,商人们同意从他们中间选出能了解他们的争论并能迅速予
8、以处理的仲裁人。无疑地,我们必须从这里来追溯某些法庭的起源。在英国这种法庭有一个很生动的名称叫灰脚法庭,这是因为到法庭进行诉讼的商人,脚上还沾染着旅途的灰尘。不久,这种特别法庭就成为公众和权威所认可的固定的法庭。在所有的国家里都先后设立了这样的法庭。”-比 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 p487-488 1.1.法国法国 16731673年年商事敕令商事敕令和和16811681年年海事敕令海事敕令。18071807年年法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这部法典的意义在于:第一,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第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第三,这部法典对两个敕令的重大修改是将商人法改为
9、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作为立法基础,确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义原则,形成了法国法系商法,反映了资产阶级消除身份等级观念的思想。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利利 但不会被任何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波拿巴2.2.德国德国v1861年,普通商法典(旧商法),是采用法国立法例,即主观主义原则。v1897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v德国新商法与旧商法有本质区别,同样也区别于法国商法。不同之处在于它采用主观主义原则,以商人观念为基础,这和法国商法采
10、用客观主义原则,以商行为观念为基础是不同的。因此开创了德国商法法系。3.3.日本日本v1890年旧商法典,请德国人赫尔曼洛斯莱尔(Herrmann Rosler)仿法国商法起草,但其内容主要属于德国商法法系。v1899年新商法典,其体系和内容都与德国商法典相同,属于德国商法法系。4.4.英国和美国英国和美国v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是商事习惯法、判例法和商事成文法并存。英美商法起源于英国法,它开始是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其法律渊源,这是和大陆法的主要区别。到19世纪中叶后,一批商事成文法相继在英国诞生。v美国法律在传统上承袭了英国法律,采用习惯法和判例法。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5.5.中国中国v中国
11、近代的商法不是由古代封建社会发展而来的,而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v清政府:1904年公司律、商人通律,1906年破产律,1908年大清商律草案。v民国政府:中华民国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v从历史角度来看,德国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最大,我国商法因此属于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特点:1.1.动态化。动态化。2.2.技术化。技术化。3.3.融合化。融合化。4.4.国际化。国际化。启示:启示:1.1.现状现状2.2.发展的起点发展的起点-法的移植问题法的移植问题3.3.发展的方向发展的方向-商法典?商法通则?商法典?商法通则?商法的立法体例问题: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补充:v谢怀轼教授:(
12、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持有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民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自由、平等关系的法,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不存在民法,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法都是等级的法、身份的法,因此都是公法。其二认为:商法的内容产生于近代民法之前,比近代民法早一二百年,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是从封建制度内逐渐形成的,它与原来的民法根本没有关系。从历史沿革上看,民商分立完全是历史的原因而不是理论的原因形成的。一、商法在国外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民商分立制1.商行为法模式2.商人法模式3.折衷模式(二)民商法合一模式(三)示范性质的统一商法典模式(四)单行商事法规模式第632条关
13、于商事行为的分析三种理论尝试:流通行为论;投机行为论;企业完成行为论合理分类、区别对待-公平二、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学说简介1民商合一论2民商分立论3经商合一论(二)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一、一、研究商法基本原则的前提:研究商法基本原则的前提:第一,现代商法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背第一,现代商法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背景的。景的。第二,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 v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v 1商事立法准则的功能 v 2商事活动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裁判准则的 功能v 3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v四、商法
14、基本原则的界定v(一)商法基本原则界定的标准v1反映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性v2统辖商法的具体法律制度v3体现各国商法的共性所谓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对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与司法指导意义,对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规则。这一功能应该是越来越重要,这是因为一百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此迅速,以至于成文法国家的商法不得不经常修正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凡是商法成文化越早的国家,其法典被架空的部分也越多,因而它被修改的机会也越多。法典的修改与单行法规的制定尚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原则的漏洞补充作用遂日见明显,这也是成文法国家商法的基本原则日益重要的因素
15、之一。1 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 (1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或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或“过渡型过渡型”商商主体。主体。(2)主体结构法定主体结构法定 商主体结构法定是指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商主体结构法定是指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
16、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3 3)商主体程序法定)商主体程序法定v 商法对在设立商事主体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商法对在设立商事主体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预期的法律后果。v v2.2.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v (1)(1)定型化交易规则定型化交易规则 v (2)(2)短时效主义短时效主义 v3.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
17、原则v (1)(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v (2)(2)外观主义外观主义v (3)(3)严格责任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思考题】一、对部门法的划分一、对部门法的划分问题如何认识?问题如何认识?二、对世界各国商二、对世界各国商法的差异性和发展趋法的差异性和发展趋势如何认识?势如何认识?三、对商法地位问三、对商法地位问题的几点共性认识。题的几点共性认识。(视角的差异)(视角的差异)【本章小结】本章地位:统领 研究角度:宏观 学习线索:1.时间:商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2.空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3.学科: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的独立性、私法本质与立法体例【推荐论文】v1.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
18、商法的困惑与思考v 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v2.史际春、陈岳琴:论商法论商法v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v3.钱玉林: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v -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v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v4.任尔昕:商法的语义、性质及功能商法的语义、性质及功能v 载兰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本章包含三节内容:本章包含三节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商主体商主体 第三节第三节 商行为商行为 第一节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商事法律关系概述本节包括两个问题:本节包括两个问题: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
19、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 v商事关系的概念商事关系的概念 商事关系是商主体基于商行为在商事活动中发生商事关系是商主体基于商行为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v商事关系的特征:商事关系的特征:第一,从主体看,至少有一方是商人;第一,从主体看,至少有一方是商人;第二,从客体看,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第二,从客体看,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第三,从内容看,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第三,从内容看,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婚姻家庭等人身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婚姻家庭
20、等人身关系;第四,商事关系发生在营业活动中,是一种营利第四,商事关系发生在营业活动中,是一种营利性关系,而不是公益性关系,也不是非营利的民事关性关系,而不是公益性关系,也不是非营利的民事关系;系;v(一)客观标准v(二)主观标准v(三)折中标准v一、商主体概述v二、商主体的分类(一)概念(一)概念v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和组织。v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商人”。v(二)特性(二)特性v第一第一 商主体是具有商事能力的人,即:能够独立享有权商
21、主体是具有商事能力的人,即: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是商主体的人格要素。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是商主体的人格要素。v在人格要素层面,商主体与民事主体有所差异:在人格要素层面,商主体与民事主体有所差异:1 1)商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商人资格,须以法定条件进行)商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商人资格,须以法定条件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不能登记注册,并取得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不能取得商人资格的人,如某些民事主体、行政主体,不能取得商人资格的人,如某些民事主体、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商人;成为商人;2 2)商主体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商主体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权利
22、能力与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不完全以行为能力为要件;而民事主体不完全以行为能力为要件;3 3)商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而民事)商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分离或渐次产生;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分离或渐次产生;4 4)民事主体范围广于商事主体,如政府机关不能经)民事主体范围广于商事主体,如政府机关不能经商,但可成为民事主体。商,但可成为民事主体。v第二第二 、商主体是实施商行为的人,这一要素解、商主体是实施商行为的人,这一要素解决的是商主体与非商主体的区分。决的是商主体与非商主体的区分。1 1)商主体实施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目的,党政)商主体
23、实施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目的,党政机关、军队等的设立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成为商机关、军队等的设立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成为商主体;主体;2 2)商主体是以实施商行为作为经常性职业的)商主体是以实施商行为作为经常性职业的人,如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例如著人,如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例如著名的名的“傻子瓜子公司傻子瓜子公司”。第三、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人,第三、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人,不同代理商事主体或为商人提供特定服务的不同代理商事主体或为商人提供特定服务的商业商业辅助人辅助人如经理、雇员等。如经理、雇员等。商业辅助人,也称商业使用人,是指基于委任或者雇佣合同关系而
24、从事辅助商主体营业的人,如经理人、职员、劳务人员等。1)经理人(managers),是指为商人管理事务并为其进行的商业事务签名的人。经理人与商人之间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是一人,可以是数人;2)职员,是指经商业主体或其经理人聘任或授权为商人办理营业上部分业务或特定事项的商业辅助人,如推销员、采购员等,职员与商人之间是一个特定事项的代理关系;3)劳务人员,经商人或经理人雇佣而提供一定服务的人,劳务人员与商人之间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v1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v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以以“企业法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25、企业企业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共同企业共同企业非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公司公司其他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企业企业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共同企业共同企业非法人企非法人企业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公司公司其他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企业企业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共同企业共同企业非法人企非法人企业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公司公司其他法人企业其他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1.1.概念概念v定义: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定义: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事行为,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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