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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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省建设厅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现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2、基本规定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取得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方可根据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设立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第三章 材料管理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原
3、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台帐、质量检验台帐,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原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台帐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文件编号、样品编号等信息。 原材料质量检验台账应包括试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及材料供应商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验和确认,质量证明文件应存档备查。 第十条 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按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规定控制原材料质量,根据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选用合适的原材料。 (一)水泥:应选用质量稳定的新型干法窑生产的
4、散装水泥,性能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或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于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宜采用碱含量低于0.6%的水泥。 水泥进场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连续进场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按不超过1000t为一检验批。 (二)骨料:骨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细骨料采用海砂或人工砂的还应符合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或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41的规定。对粗骨料
5、或用于制作粗骨料的岩石、细骨料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工程,不宜采用有碱活性的骨料。 骨料进场应逐车查验,并按规定取样复试。细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粗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连续进场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按不超过800m3或1200t为一检验批。 (三)矿物掺合料: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要求,且粉煤灰等级宜为级及以上;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矿渣粉应满足用于
6、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要求。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最大掺量不得超过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矿物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DB/T1013-2004的规定。 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按规定取样复试。粉煤灰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矿渣粉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活性指数和流动度比。同厂家、同规格的粉煤灰、矿渣粉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规格的粉煤灰、矿渣粉连续进场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按不超过400t为一检验批。 (四)外加剂:外加剂应满足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或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外加剂使用前应按照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7、GB50119的规定进行原材料相容性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外加剂进场复试检验项目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同厂家、同品种的外加剂不超过5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的外加剂连续进场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按不超过100t为一检验批,且每月检验不得少于一次。 (五)水:预拌混凝土生产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JGJ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回收水再利用时,应考虑水中残留物对预拌混凝土性能的影响,并经试验确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预拌混凝土进行放射性检测,检测指标及要求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检测频率为每
8、年至少一次,且当水泥生产工艺及原料或砂、石产地有较大改变时需随时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及时调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防止材料因堆放时间过长而影响质量。当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一个月)、矿物掺合料存储期超过三个月时,必须再次复试,复试合格方可使用。 水泥、矿物掺和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储料仓外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材料的名称、品种、生产厂家等信息。粉剂材料储存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单位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砂石料应按照不同
9、的级配、品种、规格分仓堆放,不得混堆,并应有遮盖设施,避免天气因素对砂石质量造成影响。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有排水和排污设施,场地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堆料仓口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等信息。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配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及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搅拌系统应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例GB10172的规定,同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 搅拌站(楼)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必须实施封闭,达到降
10、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二) 搅拌站(楼)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采光。 第十五条 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满足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J/T5094的规定,混凝土泵应符合混凝土泵GB/T1333的规定。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定期检查搅拌机的搅拌叶片和衬板,并保持搅拌机内外清洁、润滑。 第十七条 搅拌机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有关规定,应具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检定/校准证书,并应定期检定/校准。预拌混凝土企业每月应自校1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满足正常产品
11、质量控制及检验的试验仪器设备,各种试验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满足试验要求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保持生产、运输设备设施的清洁、整洁。 搅拌机、搅拌运输车的清洗废水不得无序排放,应配备相关设施,对污水进行沉淀处理,沉淀池应及时清理,清理物需及时运走。 第五章 试验管理 第二十条 试验室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开展试验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第二十一条 各种原材料试验记录、混凝土试配记录、试件成型记录要统一编号。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具备试验条件的试验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当预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上报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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