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换气站安全检查表参考模板范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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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液化化石石油油气气换换气气站站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序序号号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处处罚罚依依据据处处罚罚条条款款监监管管部部门门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证照齐全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行政管理
2、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第一款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
3、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4、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生
5、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
6、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二)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
7、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章第8条制度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
8、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条动火管理制度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9、 23012、HG 23014的规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第5.1.1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三)制度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0、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
11、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监
12、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
13、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
14、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六)项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六)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七)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
15、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第61条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
16、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3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第6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第64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
17、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42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70条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
18、当包括:(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八)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制度落实:(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
19、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应建立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2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和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第二款教育培训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21、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
2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5条第一款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
23、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12条(七)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0条有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
24、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25、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0条根据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结果,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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