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投资合伙企业 投资基金)参考模板范本.doc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有限合伙协议(投资合伙企业 投资基金)参考模板范本.doc》由用户(林田)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有限合伙协议投资合伙企业 投资基金参考模板范本 有限 合伙 协议 投资 企业 基金 参考 模板 范本
- 资源描述:
-
1、甘肃普高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二零 年 月 日2甘肃普高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目 录第一条释义41.1定义41.2标题6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62.1设立62.2名称72.3主要经营场所72.4目的72.5经营范围72.6期限72.7权力82.8授权92.9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92.10有限合伙费用92.11资金托管11第三条合伙人及其出资113.1合伙人113.2认缴出资113.3出资方式123.4合伙人登记册123.5缴付出资123.6逾期缴付出资123.7出质禁止14第四条普通合伙人144.1执行事务合伙人144.2执行合伙事务144.3普通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2、144.4无限责任144.5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权利144.6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154.7违约处理办法154.8责任的限制154.9免责保证154.10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换15第五条有限合伙人及咨询委员会165.1有限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165.2有限责任165.3不得执行合伙事务165.4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165.5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175.6咨询委员会175.7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195.8身份转换19第六条投资业务196.1投资目标196.2投资领域196.3投资限制196.4举债限制196.5现金管理196.6举债限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条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207.1收益分配原则207
3、.2现金收入分配207.3非现金收入分配207.4回拨机制217.5亏损分担217.6所得税21第八条会计及报告228.1记帐228.2会计年度228.3审计228.4年度报告228.5查阅会计账簿228.6保密信息22第九条合伙人大会229.1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229.2会议召集和召开239.3合伙人大会决议23第十条后续募集、权益转让及退伙2410.1后续募集2410.2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2510.3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2610.4有限合伙人退伙2610.5普通合伙人退伙27第十一条争议解决27第十二条解散和清算2712.1解散2712.2清算2812.3清算清偿顺序28第十三条其他2913
4、.1通知2913.2不可抗力2913.3全部协议3013.4修改协议3013.5可分割性3013.6保密3013.7签署文本3013.8协议生效31甘肃普高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甘肃普高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 “有限合伙人”(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统称为 “各方”),有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经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释义1.1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1.1.1 本协议,指甘肃普高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
5、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1.1.2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1.3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的甘肃普高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1.1.5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的甘肃普高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同),以及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继任的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1.1.
6、6 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士,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权益而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士。1.1.7 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或重大影响力的关系。1.1.8 关联基金,指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管理的其他投资实体。1.1.9 管理公司,指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的公司。1.1.10 管理团队,指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
7、司所聘用的负责管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团队。1.1.11 投资期,指本协议2.6.1条所述含义。1.1.12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现金金额。1.1.13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1.1.14 总认缴出资额,指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总和。1.1.15 付款日,指本协议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条所述含义。1.1.16 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运营开支。1.1.17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
8、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按照2.10.4条约定支付的报酬。1.1.18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1.1.19 投资组合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类似权益的公司。1.1.20 临时投资,指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及其他咨询委员会同意的方式对有限合伙企业账面现金进行的管理。1.1.21 可分配资金,指有限合伙企业收到的项目投资收入、临时投资收入、违约金收入、费用收入及其他应归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及预留费用后可分配的部分。1.1.22 预留费用,指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有限合伙
9、企业经营的需要,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中保留的用以支付有限合伙企业当期或近期可以合理预期的费用、债务和其他义务的现金。1.1.23 内部收益率,指项目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1.1.24 年化收益率:指把当前收益率(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换算成年计算得来的收益率。1.1.25 项目投资收入,指有限合伙企业处置项目投资的实际全部所得(扣除项目处置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以及从投资组合公司实际获得的分红、利息及其他类似收入的总额。1.1.26 项目投资成本,指有限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本金与项目投资相关的合伙费用之和。1.1.27 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
10、限合伙人。1.1.28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有限合伙人。1.1.29 先前有限合伙人,指10.1.4条所述含义。1.1.30 后续有限合伙人,指10.1.4条所述含义。1.1.31 有限合伙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实缴出资额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成的权利。1.1.32 咨询委员会,指普通合伙人按照5.56条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咨询机构。1.1.33
11、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1.1.34 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1.1.35 半年度,指一个日历半年度。1.1.36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1.1.37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1.2 标题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2.1 设立2.1.1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2.1.2 各方同意并承诺,为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之目的,将签署所需的全
12、部文件,履行所需的全部程序。有限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为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完成之日,即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2.1.3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成立前:(1) 如任何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无法登记注册,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以守约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之全部合伙人进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登记注册,在此情况下,视为该违约合伙人自动退出本协议,本协议其他方均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守约合伙人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其认缴出资额1%的违约责任。(2) 如签署本协议的有限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达到人民币伍亿元,且有限合伙人已按上述约定签署了所需的全部文件,履行了所需的全部程序后的四十五(45)天内
13、,普通合伙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则有限合伙人可以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退出本协议,在此情况下,该有限合伙人无需承担责任。2.2 名称2.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甘肃普高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同)。2.2.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2.3 主要经营场所2.3.1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 。2.3.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14、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2.4 目的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从事投资活动,为合伙人获取长期的资本回报。2.5 经营范围2.5.1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企业;(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2.5.2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行和募集资金。2.6 期限2.6.1 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七(7)年,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2.6.2 投资期自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到下列日期中较早的一个为止:1
15、)成立日起满五(5)年之日,或2)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全部投资完毕之日。在投资期届满之日后,有限合伙人将无须为投资于新的投资组合公司而履行其尚未完成的出资承诺,但为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费用以及对已有投资组合公司完成后续投资的除外。2.6.3 投资期结束后至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的期间为有限合伙企业的退出期,在退出期内,普通合伙人不得进行新的项目投资,应将有限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全部变现。2.6.4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投资期和退出期均可延长一年。普通合伙人应提前六个月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2.7 权力2.7.1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作为执
16、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1) 决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2)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3) 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4)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5)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6) 订立与有限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7) 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8)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
17、,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9)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10)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11)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2.7.2 在2.7.1条规定基础上,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普通合伙人可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1) 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2) 变更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3) 为使文字表述更为准确或为改
18、善可操作性及效率之目的,对本协议进行不影响有限合伙人实质性经济和法律权利的修改普通合伙人做出的上述决定涉及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做出上述-(3)决定的,应立即通知有限合伙人。2.8 授权2.8.1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1) 本协议的修订版或修正案:对于根据本协议约定需合伙人大会通过的修改,经符合约定数量的合伙人签署合伙人大会决议或出具同意的书面文件后普通合伙人即可进行修订;对于本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的事项,普通合伙人有权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
19、署。(2) 根据本协议约定对本协议附件所作的修改、更新。(3)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核准、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4) 当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2.9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2.9.1 本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或更换其委派的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2.9.2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委派代表时应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
20、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2.10 有限合伙费用2.10.1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合伙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1) 开办费;(2) 所有因对投资目标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他第三方费用;(3)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会计和审计及其他第三方顾问费用;(4) 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5) 合伙人大会、咨询委员会会议费用;(6) 政府部门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有限合伙企业交易和运作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7) 管理费;(8) 托管费;(9) 诉讼费和仲
21、裁费;(10) 有限合伙企业清算、解散相关的费用; (11)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2.10.2 开办费,即有限合伙企业之组建、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筹建费用,资金募集费用,法律、会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开办费为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一(1%),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应在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并实际缴付首期出资后十日内,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其开办费。2.10.3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除开办费之外的有限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并具备支付条件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2.10.4 作为
22、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在其经营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1) 投资期内,有限合伙企业应每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相当于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2%的管理费。投资期后的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企业每年按照尚未退出投资组合公司的取得成本的2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尚未退出投资组合公司的取得成本”按照相应付费季度开始之日的余额计算;(2) 每年的管理费平均分两次支付,于每个日历半年度开始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后的首个支付期间按该半年度所余日数计算,并应于有限合伙企业具备支付条件之时立即支付;(3) 在有限合伙企业后
23、续募集时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或现有有限合伙人追加出资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对新增的认缴出资额追加收取自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的管理费。2.10.5 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以其实际收取的管理费承担:(1) 有限合伙企业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2) 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费用;(3) 其他日常运营经费。2.10.6 普通合伙人可在应收管理费的额度内指示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支出2.10.55条所述费用,并以之抵扣应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2.10.7 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垫付合伙费用的,有限合伙企业应予报销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