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2022年新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讲义)(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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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学习 2022 发布 关于 办理 妨害 文物 管理 刑事案件 若干问题 意见 讲义 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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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学习两高一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讲义)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近年来,在公检法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的有力打击、严密防范下,文物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受暴利驱动,文物犯罪仍然时有发生,并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困扰办案实践。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以下简称意见),于2022年9月5日发布。第一部分:意见的出台背景文物是重要的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传承着五千多年的
2、历史文化,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文物犯罪严重影响文物安全,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到无法估量的损失,对文物犯罪应当坚持从严惩治的立场。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妨害文物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党的十九大以来,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连续4次部署开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有力打击和震
3、慑文物犯罪。近年来,文物犯罪呈现出新形势新特点,犯罪团伙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明显,犯罪活动向网络发展蔓延,“探、掘、盗、销、走私”一条龙的犯罪产业链日趋成熟,地下文物交易活跃。同时,实践中就相关犯罪的对象、未遂、入罪标准等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为切实加大文物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对办案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应,以更好地指导办案实践,依法严惩文物犯罪。第二部分:意见的要点问答问题一:针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名的具体适用问题,意见有何规定?答:我们对此类案件开展了深入调研,针对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
4、,对该罪的适用作了以下两方面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具体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对于盗掘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部分,应该如何定性存在认识分歧。对此,意见规定,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也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且盗掘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应当根据文物犯罪解释第八条、第十五条作出认定,即不以已经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二是明确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的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直是打击的重点和难点。
5、据统计,2017-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各类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共计3058件,其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事案件占比超过80%。实践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的情况多发,危害性不容忽视。为更好地把握打击重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明确,对于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等盗掘未遂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二:意见为何专门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是如何规定的?答:我国文物资源丰富,已知有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对于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按照文物犯罪解释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6、实践中犯罪团伙主要是采用破坏性手段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局部进行盗窃,如切割石窟中一尊佛像的佛头,很容易因该局部文物本身等级或价值较低,或者被严重损毁无法进行等级或价值认定,导致行为人最终未能得到相适应的惩罚,不利于保护文物安全。对此,意见规定,对于“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损害文物本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五类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三:当前地下文物交易活跃,间接助长了盗掘、盗窃文物之风。对此意见有何针对性的规定?答:地下文物交易涉及的相关罪名主要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倒卖文物罪等。实践中,
7、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及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等主观要素的判断,一直是难点问题。为更准确地适用上述罪名,意见明确,对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获利情况、文物外观形态、交易价格等多个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具有特定联络交易方式、逃避或者暴力抗拒检查、文物犯罪前科等情形,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认定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违法犯罪记录、交易情况、文物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问题四:据悉,2020年8月,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部署开展了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请
8、问该专项行动的成果如何?下一步是否有新的举措?答: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于2020年8月部署开展新一轮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组织指挥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重拳出击,破案件、抓逃犯、缴文物、断链条,对各类文物犯罪尤其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石窟寺石刻、古建筑及其构件、盗窃损毁革命文物等犯罪发起凌厉攻势,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3950余起,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45起;打掉犯罪团伙79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420余名,其中公安部A级通缉令逃犯23名;追缴各类文物8.28万件,其
9、中国家珍贵文物6477件。下一步,针对当前文物犯罪活动新动向新特点,公安部将组织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持续推进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紧盯文物流通关键环节,持续开展专案攻坚,上追盗掘、盗窃,下查倒卖、销赃、走私,深挖幕后金主,实现全链条打击。同时,不断强化与文物等部门协同作战,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打好整体仗合成仗,坚决遏制文物犯罪案件多发势头,切实守护国家文物安全。同时,呼吁广大群众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积极举报文物犯罪线索,共同保护文物安全、守护民族根脉。第三部分: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10、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强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进一步明确对相关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认定。意见明确,针对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实施盗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了“多次盗掘”的认定标准。针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同时构成其他文物犯罪的情形,意见明确择一重罪论处。意见还立足办案实践,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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