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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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部门、社会单位和公民消防安全责任,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无缝对接和全面覆盖,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实施办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
2、持下列原则:(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负总责,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二)谁主管、谁负责,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三)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3、工作;(四)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 各级党委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意见和措施;(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确保消防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调党委各有关部门和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消防安全
4、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消防安全工作;(四)将消防安全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第五条 各级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对履职不到位的,依照党纪严肃处理;(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安全工作;(三)党委干部主管部门应当把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情况作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四)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督
5、促新闻媒体按有关政策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第三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健全由政府正职或者分管副职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每年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把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
6、、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严格落实,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四)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的整改报告,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限期消除;(五)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并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人员
7、、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征用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六)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或者纳入地方事业编制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落实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高危补助;(七)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八)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九)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在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
8、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十)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和物防、技防,加强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完善地方性法规,组织制订、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
9、安全措施;(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
10、安全水平。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其他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专项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规定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四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
11、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建立志愿消防组织;(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三)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要素,完善相关制度,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部署督促本部
12、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制订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六)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电气检测、消防培训,建立微型消防站;(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工作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审批,凡审核认定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1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综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统筹安排学校安全教育活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推动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三)民
14、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做好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五)国土资源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及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要求,配合做好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培训中心和应急救援基地等消防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六)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预留消防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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