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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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参考范本 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教财201399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
2、,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院内涵式发展。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结余和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第二章 学院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各主管院领导按照院长授权管理其所负责部门
3、的财务工作,学院各部门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第六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院财务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会人员管理。“集中管理”是指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的唯一一级财务机构,对学院的各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主要包括财权、财力、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第八条 学院
4、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和学院财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负责制订学院的财经政策、规章制度等。第九条 院内非独立法人单位确因工作管理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院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财务处的人员数量,须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的需要,足额配置。第十一条 财务处财会人员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由计划地实行岗位轮换。第十二条 财务处财会岗位为学院重要的专
5、业技术岗位,财务队伍应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建立与学院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院资源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省教育厅财务处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四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五条
6、预算编制应当遵循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院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第十六条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省教育厅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学院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七条学院预算分为上报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部门预算由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和学院年度收支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领导班子集
7、体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部门预算按教育厅的批复执行,并及时通过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校内预算由财务处进一步细化上报教育厅的部门预算,紧密结合学院年度中心工作,参照校内各单位收支申报情况,提出校内预算草案,经院财经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八条学院对校内各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向补助根据学院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等确定。第十九条 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校内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第二十条 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
8、制的年度报告。决算由财务处负责,应当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准确完整编制,及时上报教育厅。学院决算在教育厅批复后,及时通过学院门户网站公开。、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财政厅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9、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教育厅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
10、入。(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二条 学院收入应合法合规。学院鼓励各部门依照国家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创收。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履行审批程序,在院内进行公示,使用合法票据;院内各项收费及其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账户核算,统一财务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执行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11、对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1.基本支出:即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2.项目支出:即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
12、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厅和教育厅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学院各项经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支出预算执行,严格执行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等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经费使用办法,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越权审批现象。各责任领导对授权范围的经费审批管理和使用承担经济责任。办理各类日常业务支出的经办人应首先按学院有关制度由相关领导对使用资金的来源、用途及业务的合理性等事项进行审签,再
13、到财务处对原始票据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核。 会计人员有权对不规范单据要求经办人予以完善、对违反规定业务予以拒绝,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我院情况确定,报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七条 学院从财政厅和教育厅等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严格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厅和教育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各资金使用部门向财务处报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配合财务处编制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接受财政厅和教育厅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严格执行
14、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均应努力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财务处建立并组织实施院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条 财务处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各部门不得使用外购及自制票据。第六章结转、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结余的资金。经
15、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第三十二条学院的年度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省厅规定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和设置的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等。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学院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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