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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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1 目的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结合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指导企业自行完成安全风险分级而制定本标准。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
2、指导工作。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引用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645号修正)(4)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5)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3、院令第445号)(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修订)(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令)(9)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9号)(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公告)(1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13) 国家
4、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1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
5、1号)4 参照标准下列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1)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5)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8)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设计规范(GB50493)(9) 石油化工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设计导则(SHB-
6、Z06)(10)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2)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13)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1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1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6)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1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18)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1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1)
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5术语与定义5.1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其中,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或产生、释放能量的物理实体。如起重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行为是指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状态是指物的状态和环境的状态等。5.2 危害因素:危害因素是指生产过程中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四类,分别是“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5.3 危害因素辨识:识别组织整个范围内所有存在
8、的危害因素并确定每个危害因素特性的过程。5.4风险: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组合。风险有两个主要特性,即可能性和严重性。可能性,是指危险情况发生的概率。严重性,是指危险情况一旦发生后,将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大小和程度。5.5风险评价(也称风险评估):是对危害因素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5.6风险度(也称危险性):是指危害因素辨识完成后,需要将危险程度量化,即需要计算每项危害因素的风险大小,其计算出的风险值称为风险度或危险性,据此分析认定风险等级。5.7防护目标:指在发
9、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的人员密集场所或敏感场所,包括居民区、村镇、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养老院、车站等。5.8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6 风险等级6.1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对应红色为重大风险、橙色为较大风险、黄色为一般风险、蓝色为低风险。6.2 为便于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定,评定总分为100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蓝色等级,80分至89分为黄色等级,61分至79分为橙色等级
10、,60分(含60分)以下为红色等级。7 风险等级评定7.1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分方法(一)企业固有危险程度项(25分)。对企业危险物质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数量),物质危险特性(爆炸危险性、火灾危险性、毒害性),生产工艺及装置危险性(危险装置、危险工艺)等,进行评分。(二)安全设施条件项(35分)。对企业工艺安全设施条件、设备安全设施条件以及常规安全防护条件等,进行评分。(三)安全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项(25分)。对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并有效运行,进行评分。(四)风险管理项目(5分)。对企业是否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评价,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是否规范
11、等进行评分。(五)社会风险项(10分)。对企业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和通过计算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人员分布情况进行评分。7.2 特殊项判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判定为红色:(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新建成一年内企业除外),评定为红色风险等级。(二)存在省、州、市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成的,评定为红色风险等级。(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磺化、加氢、重氮化、过氧化、聚合、裂解、新型煤化工、电石生产、偶氮化等18种危险工艺,未设置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或自动化控制系统不完善或失效的,评定为红色风险
12、等级。(四)与人口密集场所和重要公共场所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评定为红色风险等级。(五)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五)上年度发生导致3人及以上工亡事故的,评定为红色等级。(六)安全生产许可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评定为红色风险等级。7.3 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自评标准如下:30 / 3030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A级目录B级目录C级目录D级目录基础分值评分标准单项扣分评估得分备注1、企业固有危险程度(25分)1.1 重大危险源(7分)重大危险源数量及级别重大危险源数量7同一生产经营单位构
13、成二个(含二个)以上重大危险源,扣7分。(本条与下条不重复扣分)重大危险源级别(1)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一级,扣7分;(2)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二级,扣6分;(3)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三级,扣5分;(4)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四级,扣4分。1.2危险化学品(5分)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状态5(1)生产、储存装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且化学品状态为气态的,每涉及一项扣3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2)生产、储存装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且化学品状态为液态或固态的,每涉及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3)生产、储存装置涉及重点监管的
14、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且爆炸性化学品的,不论其状态,每涉及一项扣3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1)生产、储存装置涉及不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但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每涉及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
15、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2)爆炸性化学品,每涉及一项分别扣2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3)其他火灾危险性等级为甲类、乙类/丙类的危险化学品,每涉及一项分别扣2分、1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毒害性(1) 剧毒化学品(气态),每涉及一项扣3分;(2) 剧毒化学品(液态、固态),每涉及一项扣2分;(3) 非剧毒其他有毒化学品(气态),每涉及一项扣2分;(4) 非剧毒其他有毒化学品(液态、固态),每涉及一项扣1分;(5) 直至扣完此项分值。腐蚀性腐蚀性化学品,每涉及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1.3生产工艺及装置危险
16、性(13分)重点监管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工艺13涉及硝化、氯化、氟化、磺化、加氢、重氮化、过氧化、聚合、裂解、新型煤化工、电石生产等18种危险工艺的,每涉及一项扣5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其他化工工艺操作压力化工装置中,以最高操作压力的设备进行评分,不重复扣分:(1) 操作压力98.1Mpa,扣4分; (2) 9.81MPa操作压力98.1Mpa,扣3分;(3) 1.57MPa操作压力9.81Mpa,扣2分;(4) 操作压力1.57MPa(16kgfcm2),扣1分。按压力容器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类划分操作温度(1) 化工装置中,以最高操作温度的设备进行评分,不重复扣分;(2) 操作温度设
17、备内易燃易爆介质燃点或闪点,扣3分;(3) 操作温度设备内易燃易爆介质燃点或闪点,扣2分;(4) 设备内介质不涉及易燃易爆特性,不扣分。有毒有害以下条款适用于生产装置,不含储存设施:(1) 化工装置中,涉及剧毒气体扣3分;(2) 涉及剧毒液体或固体扣2分;(3) 涉及非剧毒的有毒气体扣2分;(4) 涉及非剧毒的有毒液体或固体扣1分;(5) 直至扣完此项分值。生产装置使用年限每套工艺装置运行时间超过10年后,每增加一年扣1分,有多套工艺装置满足上述条件的,累计扣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储存装置储存装置情况(1) 设置有易燃易爆气体气柜的,扣3分;(2) 设置有液化气体罐区的,扣3分;(3) 设置有
18、易燃易爆液体罐区的,扣2分;(4) 设置有易燃固体(粉末)仓储的,扣1分;(5) 至扣完此项分值。2、安全设施条件(35分)2.1工艺安全设施条件(15分)“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安全设施“两重点一重大”监控要求15(1)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未设重要参数(如:温度、压力、液位等)在线监测、报警和连续记录,扣2分;(2) 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未设置可燃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扣2分;可燃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数量、位置、有效性等不满足规范,每一处扣1分;(3) 重大危险源罐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储罐进出口管道未设紧急切断系统的,扣2分;(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
19、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其工艺控制未达到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2013完整版)的控制要求,每个参数扣2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5)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其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未达到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2013完整版)的控制要求,每缺1项扣2分;(6) 装卸液氯、液氨、液态烃等危险化学品未采用固定式万向鹤管,每处扣2分。非“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安全设施其他化工装置监控要求主要工艺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所设置的安全设施,存在以下情况,每涉及一项(处),扣2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1) 未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2)
20、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3) 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施不防爆;(4)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5) 存在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蒸气)的区域,未配备泄漏报警设施,报警设施未实现现场声光报警或报警信号未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6)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区域,未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包括: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防化服、堵漏器材等。2.2 设备安全设施条件(15分)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通用条件15特种设备不满足以下要求,不符合一项目扣2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1)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
21、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2)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3) 在用特种设备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锅炉锅炉设施不满足以下要求,不符合一项目扣1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1) 锅炉未设置锅炉筒低水位与燃料供应、风机等联锁或失效;(2) 煤粉、燃气、燃油锅炉未设置引风机与鼓风机、燃料供应联锁或联锁失效;(3) 煤粉、燃气、燃油锅炉未设鼓风机与燃料供应联锁或联锁失效;(4) 燃气、燃油锅炉未设置燃料压力低限切断燃料供应的联锁或联锁失效;(5) 燃气、燃油锅炉未设室内可燃气体浓度超限与切断供应的联锁或联锁失效。(6) 导热油炉未设油位低限、超温、超压和循环泵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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