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超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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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超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中心学校超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1、超市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按许可项目的内容亮证经营。学校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超市的食品卫生工作。超市若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发生学生食物中毒,超市负责人负完全责任。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台帐制度,并有具体措施保证落实。3、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不采购、不销售、不制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随时检查每批上架食品的标签标识,保证内容规范完整;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4、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5、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
2、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6、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7、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加工区及经营区内。8、定型包装食品的产品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要求,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不得模糊或脱落,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在同一包装上;有中文标识,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方法并符合“GB7
3、718”的有关规定。产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内容。9、散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有防尘材料遮盖,并设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设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10、散装食品在适当的显著位置上标有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标识内容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的标注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严禁与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11、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超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做到食品无灰尘,无污染,保证学生吃上放心食品。12、应按规定条件存放;展示、销售的需冷藏(冷藏温度为010)
4、或冷冻(冷冻温度为18以下)的食品,应置于相应条件下,并有明确的温度显示。13、超市售货员在出售食用品时积极配合学校教育学生保护环境,不乱扔包装袋、瓶、纸等垃圾,负责超市周围的卫生清洁。中心学校超市管理制度一超市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必须身体健康无各类传染病,持健康证上岗。二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三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经营的食品必须索证。四不得向学生出售过期、腐烂、变质及三无食用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的食品)。五超市若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发生学生食物中毒,售货员负安全责任。六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
5、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七超市售货员在出售食用品时积极配合学校实际教育学生保护环境,不乱扔包装袋、瓶、纸等垃圾,负责超市周围的卫生清洁。 八负责超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食品无灰尘,无污染,保证学生吃上放心食品。 九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禁止将超市、烧饭处、住宿混用。中心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
6、,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在学校管理的食堂、超市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所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区分如下:1 一般事故:中毒人数3人以上至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2 较大事故:中毒人数31人以上至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3 重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第三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7、。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二责任人;后勤主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三责任人。第六条 学校内的食堂、内部超市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第七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
8、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超市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2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3学校食堂、超市必须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严禁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4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9、,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5学校负责校内食堂及超市的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指导和检查,必须每周对学校食堂、超市及饮用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6学校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并建立采购索证及验收制度。7 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8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9 加强食堂及饮用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10 认真落实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整改意见。11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10、后,应当迅速向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救助工作。第九条 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迅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配合、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第十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由学校相关部门配合政府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等组织进行。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提出包括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接受报告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
11、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 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发生死亡1人以上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饮食服务中心主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对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和饮食服务中心主任,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2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和饮食服务中心主任给予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1)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2)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隐瞒情况不报或谎报的,或授意他人隐瞒或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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