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选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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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 管理 规定 精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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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选10篇)村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本村的消防安全及稳定,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本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如下:一、本村消防工作在辖区乡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本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本村火灾防范水平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二、本村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由芦潮港派出所负责,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成立一支5至10人的义务志愿消防队,每年采取自愿报名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村义务消防队负责扑救和协助安全消防部队扑救本村发生的各类火灾
2、,并帮助受灾村民进行疏散救援。四、村民委员会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五、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二)保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四)根据本村实际,保护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六、统筹规划开展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河道建设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之中。七、本村开
3、展灯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体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村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农村牧区火灾危害,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农村牧区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工作做出规定的森林、草原地区。第二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会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 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消
4、防安全职责,并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第四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制定和完善所辖苏木乡镇消防规划,并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所辖苏木乡镇总体建设规划中。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牧区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对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第六条 农村牧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
5、工作的义务。第七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建设、林业、农牧业、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共同做好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第八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公安派出所、嘎查村委会、农村牧区有关单位等人员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各苏木乡镇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并确立专人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第九条 各嘎查村应建立由嘎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村治保会、村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组。嘎查村消防安全工作组在苏木乡镇防
6、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工作组在易发生火灾季节或重大节日期间要加强防火宣传和防火巡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第十条 无公安消防队的旗县(市、区)应逐步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乡镇企业自办等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嘎查村应建立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农村牧区各类消防队伍应根据扑救火灾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车辆、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训练和演练,进行消防巡查,承担火灾扑救、社会救助、灾害处置工作。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及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的补助和消防办公经费由旗县(市、
7、区)人民政府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牧民负担。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火灾、抢险救援工作,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助;因扑救火灾、抢险救援而受伤或死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大力扶持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和鼓励金融、保险等部门增加消防设施投资贷款和农牧户财产保险,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结合农村牧区实际,制定农村牧区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协调农村牧区
8、消防工作的开展。(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行政区域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嘎查村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嘎查村委会成员、消防管理人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业务技能。(四)制定落实农村牧区消防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各项消防经费的落实。(五)督促公安派出所落实农村牧区消防监管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档案。(七)参与组织行政区域内的火灾扑救,维
9、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第十五条 嘎查村委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维护本地区消防安全。(二)制定防火公约,对农牧民履行防火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灭火和疏散逃生演习,提高群众防灭火能力。(五)组织人员对驻本地区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农牧民住户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和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六)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报告火灾隐患情况。(七)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义
10、务消防队伍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八)负责义务消防队伍建设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督促、协调嘎查村委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应组织专项检查。(三)配合消防业务指导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四)指导、督促嘎查村委会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检
11、查和训练。(五)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六)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中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七)发生火灾后,立即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情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组织人员进行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保护火灾现场等工作。负责对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公安消防机构上报调查报告、火灾统计等材料。(八)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每半年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九)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部署的其他消防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各旗县(市、区
12、)、苏木乡镇在建设农村牧区给水管网时,应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并满足消防用水需要。没有给水管网的,可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等取水设施。天然水源缺乏的嘎查村,应结合农村牧区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替代水源。第十八条 有森林、草原的苏木乡镇应把森林、草原防火与城镇防火工作结合起来,制定灭火联动方案,经常开展联合演练。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学校每学期应安排两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课程,学生入学后和放假前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第二十条 农村牧区电网建设与改造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农村牧区的用电设备、设施、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应由持有岗位资格证的电工负责安
13、装、检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章用电。第二十一条 住宅、庭院内禁止存放、销售、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禁止倾倒有明火的灰土,禁止野外焚烧庄稼秸秆和垃圾等杂物,未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或旗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单位批准,且未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不得烧荒。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存放在居室、公共场所,并严防高温及日光照射,钢瓶与炉具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室内不得同时布置其他明火炉灶。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打谷场和秸秆、柴草等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设置应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禁止占用道路、林地;禁止在堆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禁
14、止在堆垛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二)禁止在打谷场内吸烟。(三)收获季节收获的秸秆不得大量进屯入户,应贮存于村外空旷地带,不得贮存于生产、生活建筑物附近及街道两侧,不得堆放于电力架空线、变压器下。(四)在柴草较多、居住密集的城镇和村屯以及靠近林区的地方,应在烟囱或炉膛眼上加盖防火帽或设置防火挡板。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集中建造的全封闭式牲畜棚应单独建造,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已经建造的低于三级的棚圈应逐步进行改造。(二)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管或金属管敷设,其照明灯具要安装牢固。(三)要设置直接对外出口,且门应当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要与棚圈分开设置,如相连时应采取
15、防火分隔措施。(四)禁止在牲畜棚圈、饲料间、饲料堆场内吸烟或动用明火。第二十四条 厂房、库房、堆垛、牲畜棚圈附近应设置消防水井或消防水池等消防取水设施。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建造的火墙、炉灶、火炕不应靠近可燃墙壁砌筑,用砖砌筑的烟囱其内壁与可燃构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厘米;金属制作的烟囱周围70厘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质。第二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不得被占用、堵塞、阻断,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管架等障碍物必须穿越道路上空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第二十七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季节、重大节假日以及那达慕、庙会等各种集会期间,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6、第二十八条 房屋连片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嘎查村和集镇,应在规划治理时,根据消防安全需要有计划地实施拆迁、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对已经建造的成片密集木结构房屋和茅草房屋,应采取修建防火墙、开辟防火间距等防火分隔措施,并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四章 奖惩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派出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履行公安行政处罚程序,将拟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报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以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第三十条
17、各旗县(市、区)每年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较好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落实消防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村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第一条、为预防农村火灾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农村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第二条、我旗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将农
18、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公安、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第五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当应履行下开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确定消防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乡镇(街道)的消防规划;(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村委会、驻在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四)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整改重大火
19、灾隐患;(五)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六)组织消防检查和专项治理;(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编制农村消防规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二)定期向旗政府及其公安部门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三)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能够及时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五)指导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20、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辖区内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对辖区内消防基础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村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
21、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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