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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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 废物 处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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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第一篇: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医疗废物处臵方案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771号)的要求,鉴于我县目前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臵设施,特制定本处臵方案。一、我院医疗废物的种类我院医疗废物主要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2、,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臵。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二、我院对医疗废物处臵的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二)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宣传品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臵方式按照本方案执行。(三)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危险废物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培训。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一)我院医疗废物
3、处臵、由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同心公司)负责,我院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其接洽,我院建立了健全的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二)我院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做到了不将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四)我院建立了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避免了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建立了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
4、工作。(五)生活垃圾处理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按照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臵,防止污染环境。四、医疗废物处臵方法(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臵: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臵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臵。(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臵:废物产生单位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统一存放等待同心公司处臵。(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臵: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
5、圾袋包扎运送焚化处臵,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臵。(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单位配臵适合的毁形装臵并立即毁形处理,等待同心公司统一处理。(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六)其他有害物质:压力容器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臵,应遵照环保部门和劳动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五、污水处理和排放(一)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878-1996的要求;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二)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必测项目为:PH、余氯
6、、COD、B0B、悬浮物、挥发酚、油类、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医疗机构自我监测项目为PH、余氯、COD。可按废水处理的周期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三)为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测工作,医院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的规定,安装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六、医疗废物处臵的院内监管加强对医疗废物处臵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臵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要对每批医疗废物处
7、臵环境保护和卫生学效果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要存入医疗废物临时处臵档案,每半年向县环保局和县卫生局报告一次。七、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管理,在卫生局、环保局的领导下,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处臵中的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定期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严禁未经处理的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物排放。重庆渝州交易城医院第二篇:医疗废物处置方案武侯时运口腔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
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方案。一、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
9、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二)建立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医疗废物每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对危险固体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三)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要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危害,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四)不得转让、买卖、丢弃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对使用后的一
10、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方案执行。(五)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和能力的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六)对本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一)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
11、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四)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要有危险废物识别警示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焚烧、填埋地点处置。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12、。(六)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按照县环保局和县城管局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
13、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运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单位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者深埋。(六)在过渡期间处置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填埋深度应距地面1米以上;医疗废物填埋地点,应当距离居(村)民居住区800米、距离地表水域不小于150米、距离交通干道及工厂和企业等工作场所200米以上。(七)其他有害物质:压力容器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应遵照环保部门规定执行。五、污水处理和排放 完善污水处理设施,
14、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以防止医疗废水及产生的污泥成为疾病传染源。六、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危害,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15、通报。第三篇:环保局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方案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市过渡时期医疗废物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医疗废物的二次污染,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过渡期时限*区医疗废物处置过渡时期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年10月。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过渡时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组长:*区副区长副区长:副组长:*区卫生局党委书记、
16、局长*区区长助理成员:区卫生局副局长区环保局副局长区民政局副局长区物价局副局长公安*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由任建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三、主要内容负责本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贮存制度的建立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建设监督管理,以及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四、处置原则及规定本方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医疗(含部、省属和驻*辖区内的军队及行业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持相
17、对集中的原则;坚持规范设点、布局合理的原则;坚持定时、定点、专人负责收集的原则;坚持依法统一管理、强制执行的原则。(一)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7月20日以前,到区环保局办理排放医疗废物申报登记,逾期不申报登记由区环保局依法处罚(见附件1)。(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依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消毒、收集、贮存、管理。(三)*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焚烧设施、设备一律停用。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社区医院、个体诊所、尸体检查
18、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按*区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时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集区域划分表之规定进行收集。(见附件2)。(四)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国家五部委的文件精神,*区过渡时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处置费,原则上按每袋(5公斤,规格600mm600mm)15元收取处置费(见附件3)。(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六)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要求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五、处置规范
19、(一)医疗卫生机构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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