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和污水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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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和污水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医疗废物和污水管理规章制度1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雾气、水气等都能传播细菌和病毒。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免疫保护都会减少细菌和病毒感染的机会。防御细菌和病毒感染最好的办法是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高防护效果需依靠良好的人个卫生习惯以及正确的操作方法执导:1、处理污水、处理清洗格栅栅渣、排除污泥,或做其他直接接触污水和污泥的操作时都要戴口罩、胶皮手套和工作服,必要时需戴护目镜。2、手被划伤、烧伤或皮肤破损时,要戴手套工作。3、工作完成后,要用热水和肥皂彻底洗手。4、指甲要短,要用小刷子洗掉指甲上的异物。5、把干净衣服、上班更换的衣服与用过的工作服分开放置。
2、6、工作时若受伤应及时上报并接受紧急处理。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一、污水处理是对医院污水净化。污水处理员负责施药、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及管理工作。二、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有关污水处理的制度。三、必须执行严格的污水处理程序、排放标准。四、工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办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经常对设备进行保养、检查、维修。五、爱护公共设施及财产,注重节约,防止丢失和损坏。六、污水处理站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出,防止坏人破坏。七、经常保持设施、环境、工作场地的清洁卫生,做到整洁美观。八、加强污水处理的药物管理,杜绝徇私舞弊。污水处理人员职责一、坚守工作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二、忠于职守,讲求职业
3、道德,保证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三、严格操作规程,爱护、保养好设备,使设备正常运转。四、爱护污水处理站的一切设施和设备,防止丢失和损坏,并注意经常检查、保养。五、禁止非污水处理人员进入污水处理站。六、搞好清洁卫生,经常保持站内外整洁。七、随时接受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抽查或检查。污水处理操作规程一、准备工作1.检查提升水泵是否正常,并作好水泵的启动准备(灌引水、加油);检查风机、空压机内的润滑油是否足够;检查压滤机的液压油是否足够;2.配好运行所需的备用药剂。聚合氯化铝(PAC)。聚合氯化铝按10%的浓度配制。即100kg水中溶解约10kg的固体药剂;二、运行1.接触氧化池曝气采用回转风机的方式。
4、二氧化氯发生器的操作按该设备的说明进行。2.根据出水情况,确定沉淀池之前是否加入药剂,按50吨/天废水计算,PAC的量约为2.5kg。按2吨/小时流量计算,PAC按10%浓度计算,加药泵的流量控制在1L/h。三、管理1.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应作好各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具体可根据每个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日常操作。2.水泵起动前要加好引水及润滑油,严禁水泵空转;3.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由于医院废水中含有较多的有害细菌,操作过程中注意安全防护,如:口罩、橡胶手套等。4.处理站内的钢制结构部分要定时进行防腐保养。5.要做好每日的操作记录,并定时交相关部门检查。6.有条件的话,平时要自行进行常规控制指标的
5、监测。7.如遇到处理上不能自己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与管理部门及贵州贵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以便及时处理。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一)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职责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2.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条件,原始记录整洁,准确可靠;3.按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处理;发生事故要正确分析判断、处理,并及时汇报;4.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器具;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二)常见事故与安全卫生对策1.常见事故与危害a.污水处理设施配置的电器设备很多,如不注意安全会发生触电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6、b.污废水池、检查井易产生和积累有毒有害气体,清理废水池、井下清淤时,如防范措施不当,易发生中毒甚至死亡;c.未按操作规程和设备检修程序进行生产巡查以及设备检修时,易发生设备事故;d.长期接触污废水、污泥等污染物,如卫生防护不当,易感染各种病菌、严重者可能会发生疾病,影响身体健康;e.机械设备运转产生噪声污染,应采取防噪减震措施,降低对身体的危害。2.废水处理设施安全对策(1)机械操作中的安全措施严格按操作规程对运转的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动手进行检修时关上开关,在修理机械设备有时需要将设备拆卸,因拆卸在地面产生较大孔洞时要加盖。在狭小场所进行检修时,要即使无旋转设备也存在危险,要采取人员防护
7、措施。(2)电器操作中的安全措施a.防触电要严格遵守电器设备的安全操作,严格对电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b.配电房及泵房在配电室特别是高压电室内,要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同时要建立危险标志;c.停电作业对设备及线路进行检修时,要将电源断开后在进行作业;d.信号表示医疗废物和污水管理规章制度2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污水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诊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医疗废物及污水履行管理职责,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医疗废物及污水的安全处置及管理。二、被血液、体液污染的一次性口罩、帽子、鞋套、床单等按医疗废物处理。三、传染病病人或
8、疑似病人产生的废物应当使用双个黄色垃圾包装袋,并及时密封。四、医疗废物桶并加盖,医疗废物、利器盒分类收集。五、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置黄色垃圾袋中,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应防渗漏,外表面粘贴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标签。医疗废物暂存不得超过48小时。六、安瓶、针头等利器应放入利器盒内,医疗废物每日存放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后交由大地维康及时处置。七、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各类废物不得取出。包装物或者容器外表面被污染,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八、禁止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如不慎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中,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九、任何人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外运、外卖。医疗废物
9、处置人员收集医疗废物时,应做好记录,并签名。收集总量应与运出诊所的总量进行核对,以免流失。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十、医疗产生的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汇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十一、每月对污水进行一次采样,标本送往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污水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存档。医疗废物和污水管理规章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
10、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
11、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
12、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
13、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
14、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
15、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
16、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
17、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
18、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
19、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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