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建议发电设备并接於台电公司系统造成责任分界点之电压变动率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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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 建议 发电 设备 接於台电 公司 系统 造成 责任 分界 电压 变动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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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議修訂條文建議修訂條文2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二條第二條本要點用詞定義本要點用詞定義之第之第(一一)(三三)款款:(一)低壓系統:電壓等級600 伏特以下之配電系統。(二)高壓系統:電壓等級超過600 伏特至25,000 伏特以下之配電系統。(三)特高壓系統:電壓等級超過25,000 伏特之輸電系統。修修改改建建議議第二條之第(一)、(二)款所述之配電系統及第(三)款所述之輸電系統建議均修改為電力系統。(台北科技大學台北科技大學 周至如周至如 副教授副教授 提供提供)3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4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二條第二條本要點用詞定義本要點用詞定義之
2、第之第(四四)款款:(四)責任分界點: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系統之產權分界點。修修改改建建議議重新定義用詞責任分界點之內容。說明:台電對此條文的解釋為:每一個再生能源設置案都需單獨與台電系統併聯,且併聯設備必需為台電公司所擁有的產權,即使有其他更接近的併接點,再生能源設置者也不得使用,或有些台電公司可以使用的併接方式,再生能源設置者卻不得使用,似乎僅對再生能源設置者設限。併聯點應該僅以技術考量為主,而非以產權分界做為考量;且在過去已有實際運轉之案例,A再生能源發電業可透過B再生能源發電業與台電公司併聯躉售,而台電公司在過去也都要求再生能源設備業需同意提供其
3、用戶可併聯至再生能源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之定義應修訂為更廣泛,讓23家再生能源發電業共用同一責任分界點(依責任分界點GIS開關容量決定最大可併容量),並包含再生能源發電業與台電公司用戶可共用同一責任分界點併接。另由於台電公司設置新變電所並不容易,各變電所扣除台電公司之輸電規劃需求後,通常只會剩下最多12個拱位可供再生能源申請者規劃使用,若依現行版本之責任分界點定義,未來勢必會造成台電公司變電所內GIS開關拱位不足,導致再生能源設置者無法於最近處引接併聯。(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 提供提供)5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6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二
4、條第二條本要點用詞定義本要點用詞定義之第之第(五五)款:款:(五)發電設備總容量:同一發電計畫或同一籌設許可或同一責任分界點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發電設備)容量合計。修修改改建建議議(五)發電設備總容量:同一責任分界點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發電設備)容量合計。說明:台電公司內部常會要求以上三種條件都要同時符合,並要求再生能源申請者需將分散之發電機組集中併聯,另也為便於管理之非技術原因,要求同一籌設許可僅能有一個責任分界點,此過度管制條款導致再生能源申請者常需透過多種管道與台電公司進行多次的個案協商,才可取得併聯同意。另外,將分屬不同之責任分界點之同一發電計畫或同一籌設許可合併計算其
5、容量,並無實質意義。此修訂可包含多種不同之併聯情境,建議台電公司應該僅以技術考量各併聯點擬引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對系統可能造成的直接影響。(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 提供提供)7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8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三條第三條併聯系統之分類併聯系統之分類之第之第(一一)(三三)款:款:(一)發電設備總容量未滿100 瓩,得併接於低壓單相三線110 伏特/220 伏特或三相三線220 伏特或三相四線220 伏特/380 伏特之低壓系統或高壓以上系統。(二)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 瓩以上未滿10,000 瓩者,得併接於11,400伏特之
6、高壓系統;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 瓩以上未滿20,000 瓩者,得併接於22,800 伏特之高壓系統;若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 瓩以上未滿500 瓩者,得併接於三相四線220 伏特/380 伏特之低壓系統。(三)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00 瓩以上未滿20,000 瓩且無22,800 伏特之高壓系統者或發電設備總容量在20,000 瓩以上者,得併接於特高壓系統,其併聯之電壓依個案檢討決定。第三條第三條併聯系統之分類併聯系統之分類之第之第(四四)款第款第2目:目:2.併接於低壓單相之配電系統,其最大裝置容量不得超過20,000 伏安。修修改改建建議議(一)發電設備總容量20 kW以下者,得併接於
7、110 V以上之低壓系統;發電設備總容量未滿100 kW得併接於220 V以上之低壓系統或高壓系統,但併接於單相低壓系統之發電設備總容量不得超過20 kW。發電設備總容量未滿500 kW得併接於 380 V以上之三相低壓系統或三相高壓系統。(二)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 kW以上未滿10,000 kW得併接於11.4 kV以上之三相高壓系統,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 kW以上未滿20,000 kW得併接於22.8 kV以上之三相高壓系統,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00 kW以上得併接於三相特高壓系統。(三)發電設備總容量在20,000 kW以上以併接於三相特高壓系統為原則,但未滿50,000 kW且
8、距該場址5 km以內無特高壓系統可供併接,經檢討技術可行者得併接於11.4 kV以上之三相高壓系統。2.第(四)款第2目刪除(已併入第(一)款)。(台北科技大學台北科技大學 周至如周至如 副教授副教授 提供提供)9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10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三條第三條併聯系統之分類併聯系統之分類之第之第(四四)款第款第1目:目:1.併接於低壓三相之配電系統,發電設備各相間不平衡容量不得大於5,000 伏安。修修改改建建議議1.併接於低壓三相之配電系統,發電設備各相間不平衡容量不得大於5,000伏安。若發電設備三相中,任何一相發生跳脫,則其餘各相亦必須
9、同時跳脫。說明:為確保其他用戶的用電品質,爰增加同時切離有故障跳脫的不平衡發電設備。唯考慮增加併接申請者安裝跳脫設備成本,爰在不平衡量大於5,000 伏安時,才要求同時切離。(台電公司業務處台電公司業務處 提供提供)11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12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三條第三條併聯系統之分類併聯系統之分類之第之第(五五)款第款第2目:目:2.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接於11,400 伏特之高壓系統者,其最大躉售電力不得超過5,000 瓩;併接於22,800 伏特之高壓系統者,其最大躉售電力不得超過10,000 瓩。修修改改建建議議2.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使用台電公
10、司線路併接於變電所變壓器二次側(11,400 伏特或22,800 伏特)匯流排者,併接於11,400伏特之高壓系統,最大躉售電力不得超過5,000 瓩;併接於22,800 伏特之高壓系統者,最大躉售電力不得超過10,000瓩。說明:區分併接於饋線與施設專線併接主變壓器二次側匯流排之限制。(台電公司業務處台電公司業務處 提供提供)13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14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三條第三條併聯系統之分類併聯系統之分類之第之第(五五)款第款第1目:目:1.發電設備設置者應於責任分界點裝設遙控跳脫裝置,其發電機出口應加裝頻率變化率電驛(ROCOF)及相位跳動
11、電驛(VSR)保護功能等防止單獨運轉之電驛或等同功能以上之保護檢測設備。第五條第五條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之第之第(一一)款第款第1目:目:1.併接於高壓系統以上發電設備與台電公司責任分界點之保護設備,由發電設備設置者配合台電公司系統需求(示意如附圖一),自行規劃設計及安裝。修修改改建建議議第三條之第(五)款第1目刪除(配合修正第五條第(一)款第1目)。第五條第(一)款第1目於原條文最後增加下列文字:責任分界點處之斷路器及隔離開關應可被遙控跳脫解聯。(台北科技大學台北科技大學 周至如周至如 副教授副教授 提供提供)15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
12、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16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三條第三條併聯系統之分類併聯系統之分類之第之第(五五)款第款第4目:目:4.為確保供電品質與安全,供應下列供電品質敏感地區之變電所,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接至高壓系統不得產生逆送電力至特高壓系統:1)科學工業園區。2)加工出口區。3)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區。修修改改建建議議4.為確保供電品質與安全,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接至供電品質敏感地區之高壓系統者,所允許逆送最大電力容量總計,不超過併接於主變壓器額定容量之30%。併接申請者所進行的系統衝擊檢討須含蓋所屬變電所及其下游全部電網。說明:有條件開放供電品質敏感地區裝設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供電品質敏感地
13、區逆送電力不應超過一般地區之逆送電力,且系統衝擊分析之要求須有所不同。(台電公司業務處台電公司業務處 提供提供)17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18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三條第三條併聯系統之分類併聯系統之分類之第之第(五五)款第款第5目:目:5.除前目地區外,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接於台電公司高壓系統者,其允許逆送至特高壓系統之總計最大電力容量以不超過併接於主變壓器額定容量之百分之三十為限,超過百分三十者,得依個案檢討決定。修修改改建建議議5.除前目地區外,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接於台電公司高壓系統者,其允許逆送至特高壓系統之總計最大電力容量以不超過併接變壓器額定容量
14、30%為原則;超過30%者,須依個案系統衝擊檢討後決定。(台電公司業務處台電公司業務處 提供提供)19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20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三條第三條併聯系統之分類併聯系統之分類之第之第(二二)款:款:(二)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瓩以上未滿10,000 瓩者,得併接於11,400 伏特之高壓系統;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 瓩以上未滿20,000 瓩者,得併接於22,800 伏特之高壓系統;若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 瓩以上未滿500 瓩者,得併接於三相四線220 伏特/380 伏特之低壓系統。第三條第三條併聯系統之分類併聯系統之分類之第之第(五五)
15、款第款第3目:目:3.以專線併接於主變壓器二次側(11,400 伏特或22,800 伏特)匯流排者,其提出併聯計畫及系統衝擊分析後得個案檢討,不受前目最大躉售電力之限制。第三條第三條併聯系統之分類併聯系統之分類之第之第(五五)款第款第5目:目:5.除前目地區外,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接於台電公司高壓系統者,其允許逆送至特高壓系統之總計最大電力容量以不超過併接於主變壓器額定容量之百分之三十為限,超過百分之三十者,得依個案檢討決定。修修改改建建議議(二)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瓩以上,得併接於11,400 伏特之高壓系統或22,800 伏特之高壓系統;若發電設備總容量在100 瓩以上未滿500 瓩且技術
16、無困難者,得併接於三相四線220 伏特/380 伏特之低壓系統。3.以專線併接於主變壓器二次側(11,400 伏特或22,800 伏特)匯流排者,其提出併聯計畫及系統衝擊分析後得個案檢討,不受前目最大發電設備總容量及最大躉售電力限制。5.除前目地區外,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接於台電公司高壓系統且符合下列全部規定時,其允許逆送至特高壓系統之總計最大電力容量以不超過併接於主變壓器額定容量之百分之八十五為限,超過百分之八十五者,得依個案檢討決定。說明:若依60 MVA主變壓器額定容量,計算其百分之三十為18 MVA(最大電力容量)可允許逆送至特高壓系統。但上述條文常會被解釋成:若併接至11,400伏特,
17、發電設備總容量不得超過10,000瓩,若併接至22,800伏特,發電設備總容量不得超過20,000瓩,造成實際允許之裝置容量遠低於可逆送電力至輸電系統容量,導致第三條第(五)款形同虛設。可逆送至輸電系統之最大容量在德國是訂在主變壓器額定容量之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百,建議台電公司考慮放寬。另目前當有發生逆送至特高壓系統之總計電力容量超過併接主變壓器額定容量百分之三十時,台電公司有些單位會以不知道如何個案檢討而拒絕。(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 提供提供)21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22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四條第四條責任分界點之責任分界點之第第(二二
18、)款:款:(二)非屬電業之發電設備與台電公司系統連接之線路,由台電公司負責興建及維護者,所需線路工程費依台電公司營業規則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三條線路工程費計收方式規定辦理。修修改改建建議議(二)非屬電業之發電設備與台電公司系統連接之線路,由台電公司負責興建及維護者,所需線路工程費依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七章線路補助費計收方式規定辦理。說明:因應台電公司營業規則施行細則已修訂。(台電公司業務處台電公司業務處 提供提供)23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24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五條第五條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之第之第(一一)款第款第1目:
19、目:1.併接於高壓系統以上發電設備與台電公司責任分界點之保護設備,由發電設備設置者配合台電公司系統需求(示意如附圖一),自行規劃設計及安裝。修修改改建建議議1.設置者對於其發電設備與台電公司責任分界點之保護設備,須與台電公司檢討及協商,並配合台電公司系統需求設計及安裝。併接於特高壓系統之保護設備如附圖一,併接於高壓系統之保護設備如附圖二。說明:分特高壓系統及高壓系統兩種保護方式。(台電公司業務處台電公司業務處 提供提供)附圖一、併接於特高壓系統之保護設備附圖二、併接於高壓系統之保護設備25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26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五條第五條保護協調
20、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之第之第(一一)款第款第6目:目:6.發電機組應裝設高、低頻電驛(81H/81L)或等同功能以上之保護檢測設備,高頻電驛跳脫設定值不得低於61 Hz,低頻電驛跳脫設定值不得高於58 Hz。但總發電容量在100 瓩以下者不適用上述頻率跳脫設定值之規定;併接於離島獨立系統者,其發電機組高、低頻電驛設定應符合該地區之要求。修修改改建建議議6.非屬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併接於台灣本島電網者,其發電機組應裝設高、低頻電驛(81H/81L)或等同功能以上之保護檢測設備,高頻電驛跳脫設定值不得低於61 Hz,低頻電驛跳脫設定值不得高於58 Hz。但總發電容量在100
21、 瓩以下者不適用上述頻率跳脫設定值之規定;併接於離島獨立系統者,其發電機組高、低頻電驛設定應符合該地區之要求。說明:新增安裝高、低頻電驛之條件。(台電公司業務處台電公司業務處 提供提供)27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28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五條第五條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之第之第(二二)款第款第7目:目:7.發電設備輸出直流成份不得高於額定輸出電流之百分之零點五,否則應裝設隔離設備。修修改改建建議議第五條之第(二)款第7目於原條文最後一句否則應裝設隔離設備,修正為:否則應裝設直流隔離設備。(台北科技大學台北科技大學 周至如
22、周至如 副教授副教授 提供提供)29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30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五條第五條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之第之第(二二)(四四)款:款:電源引接點。修修改改建建議議第五條之第(二)(四)款中所稱之電源引接點應明確定義,否則建議將電源引接點改為變電站主變壓器一次側(台電電網側)。(台北科技大學台北科技大學 周至如周至如 副教授副教授 提供提供)31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32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五條第五條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之第之第(四
23、四)款第款第8目:目:8.匯流排電驛(87B):(1)69,000 伏特系統採用氣體絕緣開關(GIS)設備者應裝設。(2)161,000 伏特系統以上者應裝設。但無設計匯流排且已有其它快速保護電驛裝置涵蓋者免裝。修修改改建建議議第五條之第(四)款第8目原條文修正為:匯流排差動電驛(87B):特高壓匯流排應設置87B。(台北科技大學台北科技大學 周至如周至如 副教授副教授 提供提供)33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34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五條第五條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之第之第(六六)款:款:(六)發電設備之保護設備應請製造廠
24、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學會(IEC)、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美國保險商實驗(UL)、或德國電氣工程師協會(VDE)等標準之保護設備證明文件資料。修修改改建建議議(六)設置者應請發電設備之保護設備製造廠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學會(IEC)、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美國保險商實驗(UL)、德國電氣工程師協會(VDE)、德國能源與水經濟學會(BDEW)或日本工業標準(JIS)等標準之保護設備證明文件資料。說明:文字修正。增加日本工業標準(JIS),為免字面上爭議,以符實際應用。(台電公司業
25、務處台電公司業務處 提供提供)35協會會員意見協會會員意見 請針對上頁現行條文及修改建議,提供意見:36現現行行條條文文第六條:第六條:發電設備與台電公司併聯者,台電公司基於供電技術或系統安全需要,得要求發電設備設置者提供足夠之證明資料及說明(含相關技術資料及檢討數據),在不影響台電公司系統安全與穩定度及其他用戶用電品質原則下,可由雙方個案協商,共同檢討其與台電公司系統之引接及保護電驛等方式。修修改改建建議議發電設備與台電公司電網併聯者,台電公司基於供電技術或系統安全需要,得要求發電設備設置者提供足夠之證明資料及說明(含相關技術資料及檢討數據),在不影響台電公司系統安全與穩定度及其他用戶用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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