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项目工程验收操作规程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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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整理项目工程验收操作规程项目工程验收分三个阶段,工程验收准备阶段、工程验收申报阶段、工程验收实施阶段。市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程序及规定如下:一、工程验收准备阶段工程验收准备阶段主要完成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设施自验和移交。(一)在主要工程(指能保证农业生产的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工程)全面完工后七天内,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土地平整及农田水利设施申请移交表”(附表1),并交当地村委会签署意见,其意见分以下几类:1、工程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同意接收田地及水利设施。2、工程基本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以下几处需要整改,整改后可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同意接收田地及水利设施。3、工程不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2、,不同意接收田地及水利设施。(二)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七天内,应填写“土地平整及农田水利设施申请移交审查表”(附表2),对当地村委会签署的如属第二、三类意见的,应对所提出的问题现场调查后作出监理意见,作出肯定或否定意见,同时也要分清责任,以便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作出决策。(三)监理单位将施工单位的报告和自己的报告交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报告的内容和自己的现场调查,七天内作出以下几类决策:1、工程合格,填写“竣工移交证书”(附表3)将田地及水利设施移交给当地乡、镇政府,请当地乡、镇政府按协议组织重新分配土地,迅速恢复生产。2、对需要整改之处,如属于施工单位
3、责任,责令其在限定的日期内完成整改,达到整改要求,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整改完成并合格后,再按第一条进行移交工作。3、对需要整改之处,如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属于设计责任或属于提高整理标准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增加造价、项目规模和影响新增耕地面积的问题,县(市)中心应写出自己的意见形成报告交市土地整理中心,经共同研究在十四天内行成一致意见后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按第一条进行移交工作。(四)移交工作完成后,本工程不再进行工程整改,也不再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对工程成品的保护责任随之移交到当地政府。二、工程验收申报阶段(一)在土地平整及农田水利设施移交工作结束,同时所有的扫尾工程均已完工七天内,施工
4、单位填写“工程验收申请表”,在三天内监理单位应签署意见,签署意见后交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三天内签署意见,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不同意验收,责成施工单位七日内整改完毕。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同意进行验收,即进行以下工作:1、三日内安排竣工测量工作,测量单位应在十天内完成测量工作,竣工测量必须由测量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共同到现场参与,竣工测量成果各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2、七天内将工程全部移交当地乡镇政府。并配合当地政府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工作。3、安排施工单位做竣工结算资料。(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结算程序。1、在竣工测量工作完成后,可将测量资料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在此
5、基础上编制竣工结算资料。2、施工单位根据测量竣工图,结合规划设计图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批准的变更、签证对工程按分项工程进行分类,每分项工程应进行单独统计汇总后形成总的工程量,再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计价原则和施工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对竣工图中清单工程量和批准变更工程量、签证工程量进行计价,汇总后形成施工单位的结算申请价。对于竣工结算资料中的签证部分严禁补签,签证资料应及时签证,并在签证完后十五天内将复印件交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整理中心,结算时以交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为准。3、施工单位应在收到竣工测量图后三十日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在竣工结算资料上交后,原则上不可进行修改、增加等,如有特殊情况,应经
6、各方讨论研究决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可作补充资料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修改、增加等。4、所有资料齐全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检查、核对各项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合法性,同时和监理单位一起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十五天内形成“结算资料初审意见”,结算资料初审完成后,将所有资料交市土地整理中心。5、市土地整理中心将审计单位需要的资料连同“结算资料初审意见”交审计单位。6、审计单位收到资料后七天内应向市土地整理中心回复。如资料不齐全,将需要补充的资料的清单交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约定的时间将资料补充齐全;如资料齐全,审计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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