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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参考模板范本.doc

  • 上传人(卖家):林田
  • 文档编号:3450487
  • 上传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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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水利 行业 安全生产 事故 应急 预案 参考 模板 范本
    资源描述:

    1、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31.1 目的31.2 编制依据31.3 适用范围31.4 工作原则42.组织体系与职责6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63.预警和预防机制93.1 工作准备93.2 预警预防行动94.处置程序104.1 事故分级104.2 事故报告114.3 应急响应124.4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134.5 新闻报道145.应急结束145.1 结束程序145.2 善后处置145.3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156.应急保障措施166.1 通讯与信息保障16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176.3 应急培训与演练186.4 监督检查197.奖励与责任追究198.附则201 /

    2、1911.总则1.1 目的为做好我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水利系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排除安全隐患,并在必要时做好应急处置和紧急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提高应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保证水利工程建设或运行正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1.2 编制依据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3、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1.3.1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或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2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运行的实际,按照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

    4、坍塌安全事故;(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7)水库坝体塌陷贯通过水、水库垮坝、放水涵洞管涌等(8)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1.4.2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

    5、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县水利局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4.3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县水利局予以协调和指导,局属各股室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1.4.4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6、一旦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与损失。1.4.5 信息准确、运转高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1.4.6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2.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应急指挥机

    7、构与职责2.2.1 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立县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由相关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领导及局各股室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拟定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局直属单位以及各乡(镇)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指导、协调和参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县水利局报告事故情况;配合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为地方提供事故处理 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相

    8、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2.2.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小组下设决策组、技术抢险指导组、安全保卫组、信息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6个专业处置组。决策组,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其它局领导组成。决策组主要职责: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与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行动;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教育。技术抢险指导组,组长由分管规划股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水工、水文、水管、电气、地质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技术抢险指导组主要职责:根据各水利工程生产

    9、工作场所、内容的相关特点,制订其可能出现的需技术解决的应急反应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务和技术储备;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指导工作;对各生产工作场所特点以及生产安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指导和参与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工作。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各股室副股级及以上人员组成。安全保卫组主要职责:做好救援工作的安全保卫,防止人为故意阻止或破坏救援行动;保证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扰;保护事故现场;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后勤保

    10、障组,组长由分管综合股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综合股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协助制订水利工程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按已制订的应急反应物资储备计划,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完善物资资源收集和储备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资源到生产作业场所,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务;负责抢险救灾人员、车辆的调集;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慰问有关伤员及家属,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稳定。信息宣传组,组长由局综合股股长担任,成员由局相关股室负责人和相关乡镇水利工作站负责人组成。信息宣传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反应人员、

    11、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具体联络,信息收集,各组的协调沟通等工作;积极同媒体等相关部门衔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信息;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各股室负责人和各乡(镇)水利工作站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初步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提出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向派出调查组的领导小组及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

    12、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3.预警和预防机制3.1 工作准备县水利局应当定期研究水利生产安全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范于未然。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职工预防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3.2 预警预防行动3.2.1 县水利局、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范围,加强对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

    13、练。 3.2.2 对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险情,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立即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2.3 县水利局接到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3.2.4 县水利局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安全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事故等级,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处置程序4.1 事故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I、II、I

    14、II、IV四级。4.1.1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级(重大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 级(较大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4.1.

    15、4 IV级(一般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4.2 事故报告 4.2.1事故报告程序 (1)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2)县水利局接到水利生产安全

    16、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4.2.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资质等级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2)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有关单位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采取

    17、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2.3 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3 应急响应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4.3.1 本县辖区内水利生产单位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县水利局。4.3.2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各乡(镇)水利工作站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等级,采

    18、取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其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领有关救援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4.3.3 县水利局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等级,成立事故救援工作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4.4.1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事故等级,由相应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水利生产单位及主管单位组成。4.4.2 在事故现场参

    19、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3发生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单位及主管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生产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4.4.5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4.4.6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20、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5 新闻报道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严禁个人擅自在任何媒体上传播。5.应急结束5.1 结束程序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5.2 善后处置5.2.1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

    21、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 主管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水利生产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查,编制损失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单位。 5.2.4主管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5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5.3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5.3.1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事故等级,由相应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监管部门、水行政主

    22、管部门、监察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调查,其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水利生产单位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

    23、人及其处理建议;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安全生产建议; (10)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3.3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5.3.4主管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生产的安全。5.3.5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提出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措施6.1 通讯与信息保障6.1.1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及人员通讯方

    24、式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备案。 6.1.2正常情况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正常畅通。 6.1.3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通讯设备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启用备用应急通讯设备,保证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为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6.1.4通讯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当符合应急指挥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2.1 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可能突发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

    25、,应当首先充分利用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6.2.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抢险队伍,由水利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生产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县水利局应急管理队伍,由本局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

    26、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6.2.3 经费与物资保障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 6.3 应急培训与演练6.3.1培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要求,切实做好应急指挥机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人员的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和应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水利生产单位人员进行各类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

    27、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培训情况要留有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6.3.2演练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水利生产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必要时邀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4 监督检查6.4.1 按照管理权限划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对本县范围内水利生产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6.4.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有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和程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7.奖

    28、励与责任追究7.1 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中,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各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水利生产单位按本预案要求,承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由于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8.2 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编制完善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县水利局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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