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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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推进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所产生的信用信息征集、处理、使用和监管。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
2、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定结果。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调查业主满意度。第四条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制定诚信自律规约,做好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组成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
3、业及其所服务的项目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等信用信息的活动。第七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第八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管理项目、项目经理及员工信息等有关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第九条 业绩信息主要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和政策性扶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在职员工等受到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的。(二)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三)社会媒体表扬,经区县级(含)以上物业管理
4、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录的;(四)物业服务企业连续六个月无有效投诉的;(五)业主满意度调查成绩较好的;(六)其他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列入的。第十条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一)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二)被国家党政机关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三)被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经区县级(含)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录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五)业主满意度调查成绩较差的;(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列入的。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
5、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等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并向企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绩信息产生3个月内,向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二)在本行业信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绩材料。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申报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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