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操作规程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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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调对接工作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诉调对接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依法进行调解,在立案前或案件审理中邀请相关领域人士参与法院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2、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诉调对接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方便快捷原则。第四条 下列纠纷在立案前应当进行诉前调解:(一)家事纠纷;(二)劳动争议纠纷;(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十三)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第二章 委派调解第五条 委派调解是指立案前,
3、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经诉调对接中心移送后,由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第六条 立案庭的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立案前委派调解的,应向当事人发放先行调解告知书,向当事人释明先行调解的特点、人员、法律效力,自愿调解的原则、诉讼费减免规定等相关事宜,结合纠纷性质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的,程序分流员应指导当事人签署立案调解申请书。当事人明确拒绝立案前委派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第七条 同意委派调解的案件,由程序分流员将案件移交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立案前委派调解案件交接工作。第八条 经诉调中心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同意委派调解
4、的,各方应当在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当事人协商从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以外选定调解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不同意调解,案件转回立案程序。第九条 选定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后2个工作日内,诉调对接中心人员指导各方填写诉前调解申请书,并在人民法院分调裁平台进行登记,生成“诉前调”字号,制作委派调解函,通过电子方式将电子版案件材料移送给选定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第十条 调解案件材料以电子形式的扫描件、照片等在线移交为原则,纸质等实物材料交接为补充。调解组织可通过在线途径向法院回传调解材料。因开展司法确
5、认、出具调解书、撤诉书等需要调解协议和相关申请书原件的,应通过邮寄或直接送交等方式完成材料交接。第十一条 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委派调解后,应当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调解。第十二条 调解一般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所在地进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其他地点进行调解。第十三条 调解程序开始之前,特邀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第十四条 特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制作调查、调解等笔录,固定当事人的诉求、事实证据,做好无争议事实记载,在当事人平等
6、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力争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十五条 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报告。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邀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或者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三)特邀调解员认为双方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四)调解期限届满的;(五)其他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形。第十七条 调解终止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应当制作委派调解回复函和调解情况登记表等材料,载明调解工作情况
7、和结果。在调解期限届满前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诉调对接中心。因调解期限届满而终止调解的,应在调解期限届满后2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诉调对接中心。第十八条 经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符合申请司法确认条件的,可依据法律及最高法院关于特邀调解的规定,立案后依法审查确认;(二)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立案后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三)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务人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四)即时履行完毕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上述(一)(二)(三)项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文书送达生效后,当事人均
8、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九条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应当形成工作情况报告,载明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固定送达地址,对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提出专业性意见。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但是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委派调解的调解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 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可以书面形式固定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无争议的事实,经当事人确认后,递交本院。本院可以将该事实作为后续诉讼中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但下列
9、情形除外:(一)有客观证据证明该事实系虚构或者不真实;(二)该事实系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主观陈述,且当事人不同意将该事实用于后续诉讼。第二十二条 委派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作用,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第二十三条 委派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诉前证据保全规定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充分发挥被保全证据的作用,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第二十四条 委派调解过程中,特邀调解员认为需要中立评估的案件,可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中立评估,出具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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