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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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立项第三章 起草第四章 审查第五章 审议和公布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执行的政府立法规范。第四
2、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符合战略定位要求,坚持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中心工作服务,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立法公开和立、改、废、释并举,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或者直接起草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政府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 列入政府规章规范的具体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3、:(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市政府依据本条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七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不得称条例。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领导,建立立法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立法工作机构,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第二章 立 项第九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应当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一)
4、正式项目是指经立法调研和立项论证,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当年必须完成的规章项目;(二)预备项目是指经立法调研和立项论证,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条件成熟,力争当年完成的规章项目;(三)调研项目是指具有立法必要性,但条件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规章项目。确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应当优先考虑上一年度立法计划中立法条件已成熟的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第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制度,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立法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初向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发函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的立法建
5、议项目;并通过报纸、网络等途径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在立法工作计划编制前,市政府法制机构还应当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单位征集立法建议。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在下一年度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8月1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立项申请的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申请; (二)政府规章草案初稿;(三)包含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范的主要内容、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的详细说明;(四)立法依据文本和有关参考资料。第十二
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制定的必要性、依据、主要内容等。第十三条 提出立法项目立项申请的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应当开展立法前评估,认真查阅国家、省、市同类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对立法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对立法项目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一)拟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发展、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利弊影响,在实施方面会遇到哪些困难,今后若干年的绩效目标等;(二)拟采取的措施是否会增加相关主体的义务、负担,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持续时间,是否会导致相关群体权利享有和行使的不
7、公平;(三)是否会抑制市场作用发挥、妨碍市场有序竞争或者产生其他负面效应,是否存在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四)拟采取的措施是否与已有相关规定重复、抵触或者不协调;(五)立法后的实施工作主要由哪级机构承担,基层是否有相应的管理服务能力,基层对立法草案的基本意见;(六)编制、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分歧意见的沟通处理情况;(七)向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公民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情况,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分类汇总;(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进行梳理、汇总,经深入调查研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政
8、府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报市政府,经批准后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及立法规划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立法规划相衔接。属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在立法工作计划中注明。第十五条 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当由提出需调整项目的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市政府同意,并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确属实践亟需、条件成熟的,根
9、据市政府安排或者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增补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或者五年立法规划,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三章 起 草第十六条 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原则上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或者该立法项目的主要实施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重大、复杂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必要时,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起草。 起草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专家、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起草规章草案。第十七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规章规范的内容应当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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