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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知识点复习提纲(实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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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知识点复习提纲第一单元知识点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一)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特别提醒】 民法调整的主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调整的内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关系。 身份关系包括亲子、抚养、赡养、监护等关系

    2、。还有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作者、发明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2.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例如: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二) 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

    3、承担的义务。【特别提醒】1.自然人自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自然人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P4)(3)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

    4、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四)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3)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内涵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民法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

    5、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注意: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

    6、善良习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习俗。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一) 人身权的内容依据民法典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特别提醒】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二)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特别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三)维护人身权的要求1.人们在生活

    7、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2.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四)维护人身权的意义1.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2.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3.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一)姓名权1.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的依据: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3. 姓名权的具体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

    8、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4.姓名权在生活中的体现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二)肖像权1.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2.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一) 名誉权1. 名

    9、誉和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2. 名誉权的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提示】名誉权与荣誉权(1)公民、法人无一例外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2)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

    10、或法人的荣誉称号。(3)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二)隐私权1.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的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2.隐私权的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特别提醒】正确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1)名誉是对民事主

    11、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损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2)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只能为自然人所有,侵害表现为公开散布。第二单元知识点一、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1.抚养和教育义务。(1)抚养: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教育: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注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保

    12、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 也是父母的权利。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三、敬老是义务1.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1)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2)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注意: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

    13、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目的是防止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损)3.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1)表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2)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四、 遗产1. 认定:(1)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2)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

    14、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2.法定继承:(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2)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3.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1) 遗嘱的特点: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而不能代理。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2) 遗嘱的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15、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骗、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只能按照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立遗嘱,并且须符合相应形式要求,否则会影响遗嘱的效力。(3) 遗嘱的类型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注意】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注意】(1)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2)无

    16、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 遗赠(1)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2)遗赠的含义: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五、 婚姻1.结婚的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2.世代亲等计算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4.离婚(1)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

    17、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成为“离婚冷静期”。(2)离婚自由的限制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的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3)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 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协议离婚)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选择性必修二 第三单元知识

    18、点一、法律守护劳动者1法律对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保障劳动法的作用: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2劳动法基本原则(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内涵: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除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外,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劳动也要签合同1劳动合同(1)含义:是劳

    19、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意义: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内容: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4)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订立(1)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合法: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20、的规定。公平: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平等自愿: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诚实信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诚实,恪守信用。(2)有效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3)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21、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三、劳动者的权利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含义:劳动报酬就是人们常说的工资,它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形式: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2.休息休假的权利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

    22、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作为对劳动者牺牲休息或休假时间的回报,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必要性: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会出现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现象,可能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要求: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5.其他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

    23、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三、劳动者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四、维权1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2劳动争议解决方式(1)协商与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 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3) 劳动仲裁:含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

    24、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条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创业1选择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1)形式: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影响:不同形态的经

    25、营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2准备相应的文件(1)内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订立投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组织机构等。(2)意义:确立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3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4企业信息公示制度(1)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2)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

    26、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5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六、市场竞争讲公平1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者公平竞争(1)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2)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2不正当竞争的三种主要行为(1)“搭便车”行为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混淆行为。危害: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表现: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

    27、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2)进行虚假宣传、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醒: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通过躲避法律或直接违反法律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欺诈和其他损人利己的手段以谋取高额的利润。七、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1保护消费者利益(1)必要

    28、性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上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多,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呈现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2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1)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2)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向消费

    29、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3)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3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1)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2)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

    30、的争议。八、纳税1公民依法纳税的依据(1)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2)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3)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2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税种(1)增值税含义: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作用: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2)企业所得税含义: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适用范围: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3)个人所得税含义: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

    31、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作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第四单元知识点一、调解1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1)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2调解与人民调解(1)调解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2)人民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32、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拓展:正确区分调解与和解(1)调解是在有关组织、机关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2)调解一般适用于民事纠纷;和解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3)调解所达成的法律文书一经当事人签收或签字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与判决、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二、仲裁1分类: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

    33、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商事仲裁。2制度(1)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2)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3)一裁终局: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3特点(1)更加便捷、经济。(2)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拓展:仲裁与诉讼的不同三、诉讼及其特点1诉讼(1)含义: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3)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内涵公

    34、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2诉讼法:(1)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2)我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四、诉讼的主要类型1.三大类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2分类依据: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3主要差异(1)在诉讼目的方面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行政诉讼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

    35、否合法的问题。刑事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2)在提起诉讼的主体方面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中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提醒:三大诉讼的侧重点(1)刑事诉讼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民事诉讼旨在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行政诉讼旨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补充:三大诉讼的区别区别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诉讼目的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36、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诉讼主体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公诉人举证,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适用法律主要适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五、诉讼权利面面观1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拓展: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关系(1)区别含义不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和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

    37、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些都被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是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有较大差别。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后者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

    38、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由委托人全部承担。(2)联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职责相同,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益,帮助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提醒: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2申请回避的权利(1)含义: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2)意义: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3上诉的权利(1)含义: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如果案件一审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则为一审终审)

    39、,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意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六、法律援助1设立依据: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2制度内容: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3表现(1)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

    40、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4要求(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七、起诉与应诉1起诉(1)含义:俗称“告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

    41、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2)原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3)地位: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4)管辖: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2立案(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2)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3应诉(1)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

    42、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2)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八、审理与判决1开庭审理的地位: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开庭审理的阶段开庭准备: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是开庭审理是重心)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休庭评议: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宣告判决: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2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1)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2)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3)法律还规定

    43、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提醒: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的原告提出起诉,要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要有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如果有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3)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状要有原告的签名、签章。还要提供与被告人相应的副本。九、证据(1)含义:就是证明的根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2)作用:打官

    44、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3)分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2收集与保存证据(1)必要性: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2)要求: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十、举证1举证责任(1)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45、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由对方负责举证。(2)行政诉讼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2举证基本原则(1)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3)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比较: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例外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案件的当事人处于弱势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保护弱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考虑,赋予当事人一项权利,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而不必承担举证责任的权利,这就叫“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承担举证责任的应该是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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