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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法学(第五章)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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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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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刑法学 第五 课件
    资源描述:

    1、刑 法 学刑 法 总 论第五章罪 数目录页Contents Page第一节 罪数概述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案例导入被告人潘某以到广东做工为名,将县挽兰乡女青年王某骗到福建某县,以8000元卖给该村村民李某。因李某需要该女青年的婚姻状况证明,故先付4000元,待潘将此证明办来后再补4000元。潘某返回后,即找到田某,请其帮忙私刻“县挽兰乡政府”公章一枚,刻好后,潘某将事先写好的假证明盖上章,即将印章销毁,随后将此证明带到福建某县李某处,补得4000元。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第一节 罪数概述区分罪数的意义区分罪数的标准一二三一罪与数罪的类型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

    2、。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有利于准确定罪有利于贯彻刑法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有利于适当量刑010203区分罪数的意义一020301有利于准确定罪定罪包括认定罪、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这三者又密切联系。有利于贯彻刑法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我国刑法中,有些罪数形态如连续犯、继续犯、牵连犯等,与刑法的效力、追诉时效等制度密切相关。有利于适当量刑根据刑罚以犯罪为前提的原理、刑罚与犯罪相适应的原则,对一罪只能一罚、对数罪应当并罚。区分罪数的标准二区分罪数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常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

    3、犯罪构成具有实质内容,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其特定外延。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规定的内容,就应认定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在判断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规定的内容时,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又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区分一罪与数罪。在认定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时,还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一罪与数罪的类型三(一)一罪的类型(二)数罪的类型(一)一罪的类型一罪的类型有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u实质的一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貌似数罪,但由于只有一个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故实质上只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u法定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

    4、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为某种特定原因,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u处断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法律上也没有将其规定为一罪,但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司法机关处理时习惯将其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二)数罪的类型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0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u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数罪。u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02并罚的数罪和非并

    5、罚的数罪,是以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进行的分类。u并罚的数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并罚的数罪。u非并罚的数罪,是指无须予以并罚,而应对其适用相应处断原则的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03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以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进行的分类。u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被发现的数罪。u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一二三结果加重犯继续犯一(一)继续犯的概念(二)继续犯的特征(三)继续犯的处断原则(一)继续

    6、犯的概念继续犯,又叫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之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非法拘禁罪被认为是最典型的继续犯,即行为人从着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中。除非法拘禁罪外,重婚罪、窝藏罪、遗弃罪等也是典型的继续犯。(二)继续犯的特征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持续地侵害同一社会关系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01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在继续犯的情形中,在主观上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在客观上继续犯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行为的单复数不因其持续

    7、时间的长短而改变,也不因行为地发生变化而改变。犯罪行为持续地侵害同一社会关系02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社会关系。如果数行为侵犯同一社会关系,或者一行为侵犯数种社会关系,则不是继续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0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持续。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结束后,其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形。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犯罪行为从开始到结束一直没有间断,如果间断,可能形成同种数罪。04(三)继续犯的处断原则继续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

    8、一种犯罪形式,有相应的法定刑,对之依法定罪处罚即可,但持续时间的长短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想象竞合犯二(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二)想象竞合犯的特征(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甲以暴力方式将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打成重伤,甲虽然只实施了一个妨害公务的行为,但同时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0201(二)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构成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触犯数个罪名,是指该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

    9、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甲装修歌厅需要灯,却又舍不得钱不愿买,于是盗窃机场的照明灯,因为价值数额较大且危害了公共安全,甲的偷盗事实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参考案例某甲为杀害仇人某乙,一日看到某乙走在大街上,便从楼上向某乙扔了一个自制的炸药包,结果不仅炸死了某乙,还将某乙身边的一辆正在行驶的公共汽车炸毁,造成车上十几名乘客伤亡。本案中某甲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故意杀人罪,还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对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施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结果加重犯三(一)结果加重

    10、犯的概念(二)结果加重犯的特征(三)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从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例如,故意伤害过程中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就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020301(二)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加重结果。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少数是过失。其次,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

    11、了加重的法定刑所谓“加重的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三)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所以对结果加重犯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一二结合犯一(一)结合犯的概念(二)结合犯的特征(三)结合犯的处断原则(一)结合犯的概念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结合犯。(二)结合犯的特征结合犯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

    12、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01结合犯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任何犯罪,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数个独立的犯罪,必须是数个不同的犯罪,而不是数个相同的犯罪。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02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了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03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结合为新罪,则不是结合犯。刑法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规定成为另一独立新罪,有的是因为原本独立的数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

    13、联系,容易同时发生;有的是因为一罪是为另一罪服务的;有的是因为数罪的实施条件相同。(三)结合犯的处断原则对于结合犯,以结合的新罪论处。集合犯二(一)集合犯的概念(二)集合犯的特征(三)集合犯的处断原则(一)集合犯的概念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与集合犯内涵比较接近的是惯犯。(二)集合犯的特征集合犯的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01集合犯的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行

    14、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就结束,而是预定连续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02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其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如数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数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数个非法组织卖血的行为,数个非法行医的行为,等等。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03刑法理论通常将集合犯分为常业犯和营业犯。(三)集合犯的处断原则由于集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对集合犯的犯罪行为,应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法定刑予以论处。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

    15、牵连犯一二三吸收犯连续犯一(一)连续犯的概念(二)连续犯的特征(三)连续犯的处断原则(一)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必须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二)连续犯的特征0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只实施一个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数个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02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03是否具有

    16、连续性,应当以行为人主客观条件的统一为标准进行判断。既要看行为人有无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又要分析客观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同一罪名是指犯罪性质完全相同的罪名,而决定犯罪性质的唯一根据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04(三)连续犯的处断原则连续犯属于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按照连续犯的具体犯罪事实、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其处罚,有的按照一罪从重处罚,有的按照加重法定刑的量刑档次处罚。牵连犯二(一)牵连犯的概念(二)牵连犯的特征(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即在犯罪行为可

    17、以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构成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也构成牵连犯。前者如,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后者如,盗窃财物(原因行为)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结果行为)。030102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且数行为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一个罪

    18、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二)牵连犯的特征(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对牵连犯应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但是刑法已经明确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吸收犯三(一)吸收犯的概念(二)吸收犯的特征(三)吸收犯的处断原则(一)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将其盗得的枪支私藏在家里,其非法持有、私藏枪

    19、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二)吸收犯的特征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010201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至于数行为是否触犯不同罪名,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承认主行为可以吸收从行为,就不能强调两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02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三)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对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潘某先后有三个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第一,被告人潘某以出卖为目的,将女青年王某拐骗到福建并出卖给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第二,被告人潘某出于骗取剩下的4000元之目的,私刻公章伪造王某婚姻状况证明,骗取李某钱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三,潘某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但该行为作为手段行为与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应按诈骗罪一罪论处。对被告人潘某应当以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并罚。演示完毕,感谢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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