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90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刑法学(第二章)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439699
  • 上传时间:2022-08-31
  • 格式:PPTX
  • 页数:90
  • 大小:6.21M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刑法学(第二章)课件.pptx》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刑法学 第二 课件
    资源描述:

    1、刑 法 学刑 法 总 论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目录页Contents Page第一节 犯罪概念第二节 犯罪构成第三节 犯罪客体第四节 犯罪客观方面第五节 犯罪主体第六节 犯罪主观方面案例导入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三人撞倒,造成两死一伤。王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

    2、出,后被抓获。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第一节 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二犯罪的概念一从形式上定义犯罪结合犯罪的形式和实质定义犯罪从实质上定义犯罪犯罪的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即犯罪的一般概念。010203从形式上定义犯罪从形式上定义犯罪,是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的本质特征,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01从实质上定义犯罪,是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实质上定义犯罪02结合犯罪的形式和实质定义犯罪结合犯罪的形式和实质定义犯罪,是从犯罪的法律特征

    3、和本质特征两方面给犯罪下定义,既指出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又强调犯罪的实质社会意义,这样就避免了仅从形式或实质的角度定义犯罪的片面性,是较为合理的一种犯罪定义的方式。03犯罪的基本特征二(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参考案例王某,男,18岁,待业青年。王某因家中房间少、人多不够住,于1997年10月到其叔叔吴某家借宿。同年12月10日,王某在其叔叔吴某家午睡过后,闲着无事,想找本小说看,就随手拉开吴某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0元面值人民币。王某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悄悄从中抽走了一张。由于吴某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少了现金。王

    4、某见第一次窃取得逞,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次年1月和5月,两次趁吴某不注意,共窃取其人民币1500多元。当王某又于1998年7月3日趁吴某家中无人之机,打开皮箱欲寻找现金,不料被逃学躲在家里的吴某之子发现,遂案发。随后王某家属代其偿还了吴某的损失,吴某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王某。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后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因在于,从犯罪的概念可以得知,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并非任何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

    5、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王某虽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他盗窃的系其亲属的财物,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参考案例(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犯罪属于违法行为,但它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三)犯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都应受到刑罚处罚。应受刑罚处罚性对于犯罪的立法规定和司

    6、法认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我们应区分不应受刑罚和不需要受刑罚。第二节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一二三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010203在刑法总则中,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作了规定,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刑事责任能力等。在刑法分则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0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有的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有的

    7、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它们有机统一,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0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构成犯罪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0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概念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功能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体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犯罪构成要件三犯罪

    8、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构成某一具体的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中共同存在的要件。第三节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类型一二三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的概念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保护、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010203020301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具有犯罪客体的性质。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尽管社会关

    9、系的范围广泛,内容多样,但是社会关系作为单纯的客观存在不是犯罪客体,只有为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才能够成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类型二(一)一般客体(二)同类客体(三)直接客体(一)一般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基本内容。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作整体性研究,揭示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二)同类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根

    10、据同类客体的不同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每一类罪为一章,构成刑法分则的基本体系。刑法分则各章的标题名称,既是一类犯罪的名称,一般也反映出一类犯罪的共同客体即同类客体正确地认识同类客体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2(三)直接客体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为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随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犯罪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犯罪只侵害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某一犯罪侵害的

    11、客体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1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三 1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具体物,是可以为人的感觉直接感知的;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必须通过人的抽象思维才能把握。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不一定。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要件之一,它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而犯罪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具体要件(要素),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的结构层次上要低于犯罪客体,它只是部分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在某些犯罪中不存在犯罪对象。4任何犯罪都侵害到一定的犯罪客体;

    12、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实际损害。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存在着联系,即它们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又有区别,主要有四点:第四节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一二三危害结果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犯罪客观要件一般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一)法定性(二)客观性(三)多样性犯罪客观要件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刑

    13、法分则的数百个条文对各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犯罪的客观要件是犯罪的外在表现,或称将犯意表现于外的现象。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及其包含的要件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任何一个犯罪都有其特定的外在表现形式。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行为二(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危害行为的概念第一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活动和消极活动。第二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第三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违反刑法规定,既包括禁止性罪刑规范,也包括命令性罪刑规范。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违反

    14、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通常将各种各样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不作为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之”。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危害结果三(一)危害结果的概念(二)危害结果的特征(三)危害结果的种类(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侵害事实或危险状态。例如,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伤害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轻伤,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也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情节。(

    15、二)危害结果的特征法定性侵害性和危险性因果性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是表明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或者威胁的事实,故可以分为侵害事实和危险状态。危害结果的事实必须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三)危害结果的种类在现实中,危害结果以千差万别的具体形式存在着。为深入理解危害结果的内涵和意义,有必要了解一些危害结果的种类。0201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的不同所作的划分。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客观性相对性多样性时间顺序性危害行为与危

    16、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称刑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文使用“致使”“造成”“引起”“因而发生”等词来明确规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哲学来看,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性相对性在整个客观世界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相互制约,形成无数的因果链条。一种现象相对于由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时间顺序性因果关系具有时间顺序性,即从发生的时间来看,原因必定在前,结果必定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多样性危害结果有可能是

    17、一个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因一果;也可能是多个危害行为共同引起的,多因一果;还可能是一个危害行为引起多个危害结果,一因多果;以及多个危害行为引起多个危害结果,多因多果。第五节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概念自然人一二三单位犯罪主体概念一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自然人二自然人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自然人必须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两个基本条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自然人二(一)刑事责任年龄(二)刑事责任能力(三)犯罪的特殊主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完全不负

    18、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010203(一)刑事责任年龄02030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这是对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解释得出的结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9、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中的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缺一不可。一个自然人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由于精神或生理等方面的特殊原因,其刑事责任能力可能会丧失或者减弱。法律对此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010302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二)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

    20、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犯罪的特殊主体特殊主体特殊身份01特殊主体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一般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在这两个主体一般要件的基础上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某种特殊的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主体。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以患有特定的生理、病理特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02特殊身份特殊身份的类别特殊身份的概念单位三(一)单位犯罪的概

    21、念和特征(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作为行为主体实施的犯罪,称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本身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010203(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单位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依法设立的组织。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单位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

    22、主体。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主要是经济方面的犯罪及一些妨害文物、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02030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本身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被告人胡某,系A电子设备进出口公司总经理。A电子设备进出口公司与B电视机厂签订了长期合作从韩国进口彩色电视机显像管的协议。后被告人胡某为谋取个人利益,私自与B电视机厂的业务人员梁某(另案处理)约定从韩国走私显像管。2003年3月至6月,被告人胡某和梁某从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以A电子设备进出口公司进口货物的形式,走私了大量显像管,偷逃关税50多万元,走私物品在境内销售后,被告人胡某和梁某各

    23、分得部分赃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走私行为是被告人胡某和梁某的个人行为,被告人胡某盗用单位名誉走私,反映的是其个人犯罪的意志,而非单位整体意志,故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参考案例(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即除了处罚单位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双罚制,就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本身,或者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24、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第六节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二三四五六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几个要素。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之一。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对于是否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任何正常人都完全有选择的自由。另一方面,基于生活常识、职业习惯和业务规章的要求,一个正常的行为人在实施一定行为时,应当履行注意义务,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二(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二)

    25、犯罪故意的类型(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故意的概念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内涵来分析,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u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属于心理学上说的认识方面的因素;u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犯罪故意的两个特征在认识因素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应当着

    26、重探讨和明确以下几点:u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u犯罪故意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u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在意志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是犯罪故意意志因素的两种表现形式。020301(二)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27、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也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都是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从认识因素来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来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三(一)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一)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的概念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犯罪过失的两个特征认识因素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已经

    28、预见”。(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行为人不希望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说希望自己的行为不发生危害结果。意志因素(二)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刑法理论根据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020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参考案例2002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管某的妻子经剖

    29、腹手术产下一名健康女婴。值班护士在查房时发现女婴的被子盖至眉毛处,便提醒被告人不要盖得过于严密以免窒息,并动手将被子盖至女婴的下巴处,露出鼻子呼吸。10月26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管某发现女婴啼哭,便掀起被角,轻拍女婴胸部,见女婴安静后,将被子盖至女婴的眉毛处,继续靠在椅子上休息,不久便睡着了。6时许,被告人醒来发现被子盖住女婴整个面部,女婴已死亡。经鉴定,女婴系窒息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父亲的被告人管某因疏忽大意、护理不当而致初生女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念其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本案中,按照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在睡觉时将被子盖到眉毛处,并不至于产

    30、生致人窒息死亡的后果,但本案的被害人具有特殊性,是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刚刚出生的婴儿。尽管管某最初并不具有预见婴儿可能窒息死亡的预见能力,但是其被值班护士提醒后,已经具有预见义务,属于能够预见的情形。管某因为疏忽大意、护理不当而致初生女婴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参考案例2过于自信的过失参考案例在开春时节,司机甲开车载两名水文测量员行驶于松花江冰面上,其中一名水文测量员提醒说:“听说江面开始化冻,前几日游车掉入江中。”甲闻言停车,下车对冰面的固定程度查看了一番,然后说:“没有问题,我每年这个时候都要开车过来,从未出过事,我把车开慢一点,大家再给我看着点。”说罢便继续前进。结果没行

    31、驶多远,就遇到冰面塌陷,车落入江中,致两名水文测量员死亡。本案中甲某已经预见到车子可能落入江中,但是甲某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以为不会发生,实际上恰恰发生了,说明甲某过于自信或者草率。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情形。在不可抗拒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意志上受到外力的强制,丧失意志自由,因而主观上不具有犯罪心理,不负刑事责任。01无罪过事件四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

    32、,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也不可能认识,因而主观上不具备犯罪心理,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刑法理论将其称为无罪过事件。02意外事件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五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行为人一般有其他目的。立法上,对某种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通常是不作明文规定的。犯罪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

    33、目的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不正确认识。由于在刑法中认识因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而行为人在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到行为的罪与非罪、故意与过失犯罪,还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因而必然对定罪带来一定的影响。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六(一)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二)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错误(一)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受何

    34、种刑罚的不正确的认识,简称“法律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一般对定罪与否不产生影响。u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自己认为是犯罪。u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自己认为不是犯罪。u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判处何种刑罚产生错误认识。(二)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错误对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客体的认识错误行为人意图侵害甲种客体,而实际上侵害的是乙种客体。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体定罪,而不是按照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客体定罪。01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属于属于犯罪构成要

    35、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对不属于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0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的不正确的认识。03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采用的手段不会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误认为自己采用的手段会发生危害结果。因为愚昧而使用的手段、工具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结果发生。04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与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05案例分析1王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不以犯罪论处。2王某对14周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年龄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由于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14周岁当天,尚未满14周岁,因而不负刑事责任。3王某对盗窃轿车和交通肇事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交通肇事行为的不构成犯罪。王某实施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意味着对其可以放任不管。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演示完毕,感谢收看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刑法学(第二章)课件.pptx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3439699.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