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十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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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 第十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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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 法 学刑 法 分 论第十章刑法分论概述目录页Contents Page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案例导入被告人凌某,1986年5月5日出生。2002年4月30日,为了勒索钱财,被告人凌某将高桥镇小学一名8岁学生绑架,然后打电话向学生家长索要人民币5000元。因勒索未得逞,凌某于第三日将小学生杀害。检察机关以绑架罪对凌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凌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凌某无罪的意见,理由是:按照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仍定绑架罪一罪,不另认定故意杀人罪;凌某实施绑架行为时尚未满16周岁,而绑架罪的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人,因而不能成立绑架罪。所以,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
2、宣告被告人凌某无罪。法院应如何裁判?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一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二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一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各种犯罪,按照一定逻辑顺序排列而形成的刑法分则的外在体例系统。我国刑法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排列顺序依次是:u 危害国家安全罪;u 危害公共安全罪;u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u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u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u 危害国防利益罪;u 贪污贿赂罪;u 渎职罪;u 军人违反职责罪。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二(一)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作为 犯罪分类的基础(二)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3、程度 排列其顺序(三)依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及犯罪之间的 内在联系排列具体犯罪的顺序(一)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作为 犯罪分类的基础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各种各样,在构成要件上也各有特点。但从犯罪客体的角度来看,某些犯罪之间具有同类属性,即侵犯的是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将侵犯某一同类客体的具体犯罪归为一类。除主要以同类客体作为犯罪分类依据外,刑法分则还根据犯罪主体的特点或突出惩治某些犯罪的需要,对有些犯罪分类排列:u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犯罪侵犯的实际上都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前一章的主体为非军人,后一章的主体为军人。为了从严治军,刑法将这些犯罪分为两章。u刑法分则第八章
4、“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各种犯罪实际上都是渎职犯罪,只不过贪污受贿罪是贪利型渎职罪。为了突出我国运用刑法武器惩治和防范腐败犯罪的迫切需要,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单设一章。(二)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排列其顺序犯罪类别的先后排序,表明了立法者对各类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认识和态度,反映了刑法打击的重点所在。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基本上是以各类犯罪的总体危害程度为标准,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当然,犯罪类别的先后排序表明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只是从总体上而言;相对而言,并不意味着排在前面的类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大于排在后面的类罪中的所有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三)依据社会危
5、害性的程度及犯罪之间的 内在联系排列具体犯罪的顺序我国刑法分则在安排各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时,首先考虑的也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犯罪,均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而将它们排在该类犯罪的末尾。与此同时,刑法分则在具体犯罪的排列上还充分考虑了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三除附则外,刑法主要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原则和原理,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第二节 刑法
6、分则的条文结构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罪状一二三法定刑四罪名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一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前一部分是罪状、后一部分是法定刑。例如,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条文中,“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是罪状,“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状二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按照描述方式的不同,罪状可以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种。罪状二(一)叙明罪状(二)简单罪状(三)引证罪状(四)空白罪状(一)叙明罪状叙明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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