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全套434页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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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学绪论绪论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三、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四、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用法律语言来表述,诉讼是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调整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自诉人为揭露、证实犯罪而实施的追诉活动,被追诉者实施的辩护与防御活动,法院的审查、裁判活动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
2、活动。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u刑事诉讼法典u宪法性法律渊源及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u刑事诉讼法与关联法律法规u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解释u国际公约、条约与准则 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
3、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尊重和保障人权;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一、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u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u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实践u国际公约以及双边、多边条约 u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u历史分析的方法 u价值分析的方法u经济分析的方法 u比较的方法 u实证分析的方法 第四节第四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概况 1.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
4、根本性差异 3.控诉和审判职能不分,是典型的“纠问式”诉讼 4.刑讯逼供合法化 5.建立起了多种监督程序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二)北洋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三)国民党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四)新民主主义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四)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五)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一、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二、刑事诉讼中
5、的人权司法保障三、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四、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五、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马克思正确地回答了这些问题,深刻地揭示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本质上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实体法是内容,而程序法则是表达内容的形式。二、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 按马克思的理解,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就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形式为内容的实现服务。因而实体法作为内容,必然有
6、与之相适应的形式即程序法。三、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第一,肯定“公开的自由的诉讼”;第二,承认资产阶级国家民主的诉讼原则与诉讼形式;第三,揭露和批判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一、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 资产阶级不能容忍封建司法机关那种无视人权的司法专横,革命成功后便在宪法中写进了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的规定,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逮捕和羁押的程序,以约束司法机关,防止司法专横。对于逮捕和羁押的法律限制,无疑有利于保障人权。马克思、恩格斯重视这一历史进步,但对资产阶级国家机关时常违反法律,破坏逮捕和羁押的法治原则的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愤怒
7、。二、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 按照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避免审前长时间羁押,也是其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既反对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逮捕和羁押,也反对表面上“依法”但实际上不公正的逮捕和羁押。三、应当给羁押中的被告人以人道待遇 根据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无论被告人是否有罪,他都应当得到人道对待。因此,即使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也必须给予人道待遇。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并没有把应给被告人人道待遇与无罪推定的原则联系起来,但他们坚决反对那种粗暴对待羁押中的被告人的做法。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一、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马克思、恩格斯赞成司法权独立于行
8、政权,赞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马克思对法官和书报检查官所作的比较,清楚地阐释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不同。书报检查官行使的是行政权力,而法官行使的是司法权力,这两种权力在行使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方面完全不同。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1.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 2.陪审法官应当独立于职业法官3.法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第四节第四节 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一、民众通过陪审制参与司法 恩格斯对陪审制的实行怀着一种积极的期待和肯定,认为陪审制的实行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恩格斯看来,国民通过陪审法庭行使司法权,这既符合原则,又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因为“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司法权属于国民自己的
9、权力,国民通过参加陪审法庭的审判活动,行使审判的权力,也就参与了国家的司法活动,让司法权这一“直接所有物”回到了自己手中。二、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 马克思、恩格斯对陪审制度持肯定和赞赏的态度,但同时对资产阶级国家的陪审制度又表现出了极大的不满。因为资产阶级垄断了陪审法庭的法官职位,只有有产者才能有资格成为陪审法官,陪审法庭实质上成了维护资产阶级特权的机关。资产阶级垄断陪审法官职位后,贫穷被告人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的权利就被剥夺了。一、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法庭行使审判权 任何人都不能交由依法成立的法庭以外的法庭去审理。军事法庭和非常委员会都是非法的。尽管依法设立的普通法庭和依法任命的法
10、官在那个时代也是特权阶层的代表,但在马克思看来,由这样的法庭和这样的法官审判案件,至少在形式上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第五节第五节 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二、法官不能与自己处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程序公正最起码的标准之一。三位一体,就使法官与当事人以及自己所处理的案件有了利害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刑事诉讼观认为,法官与控辩双方不应该有关系,应当独立于控辩双方,否则,就会与自己处理的案件产生利害关系。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既然程序已经法定,那么就应当严格遵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思想,主要
11、反映在他们对于资产阶级国家的宪兵、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谴责上。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实践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程序公正的刑事诉讼观。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1.马克思主义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思想对于我国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有何指导意义?2.如何理解刑事诉讼的人权司法保障功能?3.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待刑事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基本立场?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一、刑事诉讼构造二、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三、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四、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五、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一、概述 刑
12、事诉讼构造就是用以描述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为解决刑事纠纷而设立的框架结构的范畴。所谓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结构,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目的密切关联,相互影响。刑事诉讼构造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方式,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状况在某种意义上又取决于刑事诉讼构造的设计。二、职权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是以纠问式诉讼为主、弹劾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特点:一是侦查机关(包括享有侦查职权的预审法官)主导着侦查活动的开展;二是提起公诉遵循较为严格的起诉
13、法定主义原则;三是法官始终扮演着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主角。三、当事人主义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式诉讼,是以弹劾式诉讼为主、纠问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特点:一是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一方都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二是提起公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三是控辩双方是庭审活动的主角。四、混合式诉讼 混合式诉讼又称“折中主义诉讼”,是兼采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形成的,主要实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主要特点:一是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理念和做法,强化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加大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的辩
14、护活动对诉讼进行和诉讼结局的影响力;二是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传统,发挥法官在探知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积极作用。五、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及其特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刑事诉讼构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主要特点:一是侦查程序仍然具有一定的强职权主义色彩;二是提起公诉遵循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三是审判程序呈现出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性色彩。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一、审判机关的性质与职权(一)审判机关的性质 在我国,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15、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决定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2)对该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和拘留;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3)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以及采取处罚措施;(4)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5)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二、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
16、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u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u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同时,受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u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有普遍拘束力的司法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设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
17、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其中,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三、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一)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二)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三)审判委员会 作为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独有的一种组织形式四、人民陪审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现代各国普遍确立了吸纳普通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制度。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
18、制;另一种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较为类似。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一、检察机关的性质与地位 在我国,根据宪法第13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2)强制措施的适用权以及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权力。(3)公诉权,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进而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等。(4)启动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权力。(5)诉讼监督权,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
19、活动开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6)司法救济权,即有权在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遭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时为其提供救济。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如下:中央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人民检察院,省辖市、地、州、盟设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分院,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设人民检察院。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第四节第四节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侦
20、查机关一、侦查机关的类型u公安机关u人民检察院u国家安全机关u军队保卫部门u中国海警局u监狱 二、公安机关(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三)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三、其他侦查机关 (一)人民检察院(二)国家安全机关(三)军队保卫部门(四)中国海警局(五)监狱一、当事人(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当事人。(二)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而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第五节第五节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三)自诉人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21、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并要求赔偿的人。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并直接代理被保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的诉讼参与人。(
22、三)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四)证人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五)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聘请或指派,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六)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聘请或指定在刑事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1.如何看待人民法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2.如何看待人民检
23、察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3.如何理解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4.如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5.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有何区别?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概述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含义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了专门规定,足见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地位。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
24、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使,非法定主体不得行使上述权力;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这些权力均具有强制性;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各自职权,不能相互代替或者超越本机关的职权。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1.这一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其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但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立
25、法机关。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准确地适用法律。四、依靠群众原则 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为此,人民群众也有义务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参与刑事诉讼。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分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出于惩罚犯罪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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