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两高”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报送材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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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两高”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报送材料清单“两高”行业和“两高”项目范围笼统的说,“两高”项目是指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一种说法,“两高”行业是指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焦化等8个行业。“两高”项目,是指“两高”行业生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或具有高耗能高排放生产工序,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有说法,“两高项目”指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主要包括化纤、纺织印染、皮革制品、非金属矿物制造、化工和水泥六个行业。目前,好多省市,已颁布“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一、“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综合各省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两高”项目
2、由省生态环境部厅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两高”项目由市(州、地)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二、“两高”项目立项审批权限通常,“两高”项目的立项,由省级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新建(改扩建)煤电、炼化项目实行核准制;新建钢铁、焦化、水泥、轮胎实行备案制。三、“五个减量替代”以山东省为例:新建“两高”项目的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实行减量替代,并制定替代方案。能耗、煤耗替代方案审核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产能替代方案审核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替代方案审核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准制“两高”项目报送材料:(1)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2)项目申请报告;(3)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产
3、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或企业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承诺(仅限于不实行“五个减量替代”的情形);(4)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5)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等级确认意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出具);(6)项目列入规划布局的批复意见。四、备案制“两高”项目报送材料(1)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备案请示文件;(2)项目建设方案;(3)项目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或企业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承诺(仅限于不实行“五个减量替代”的情形)。
4、附: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两高”项目管理,提高科学化、精准化、精细化水平,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规定,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山东
5、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两高”项目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工作指南,现将“两高”项目管理其他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准确理解“两高”项目范围凡是属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新建(含改扩建,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属于“两高”项目。沿黄重点地区严控“三高”项目范围中的“两高”项目范围以目录为准。建立“两高”项目认定机制,企业对是否为“两高”项目存在疑义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发展改革委部门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出具认定,难以认定的可逐级上报。二、准确适用“五个减量替代”(一)准确把握“五个减量替代”适用范围。新建“两
6、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其中,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未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和产能整合,下同),按规定实施搬迁入园或单纯异地搬迁(不含产能整合,下同)未增加产能的项目,铸造企业内部现有厂区内更新原有落后低效熔炼造型设备未增加产能的项目,不用制定“五个减量替代”方案;但项目增加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须进行等量或减量替代,制定替代方案。目录新增加的“两高”项目,其“五个减量替代”自鲁政办字2022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比例和具体政策执行时间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两高”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
7、消费减量替代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293号)规定执行。(二)准确把握产能替代有关要求。水泥熟料、钢铁、平板玻璃新建项目,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规定的产能替代比例和时间执行。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2、1:1.5、1:1.25,其他区域不低于1:1.5、1:1.25、1:1,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产能替代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纯碱、磷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规定,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
8、1:1。铸造用生铁产能替代比例,参照国家规定的钢铁企业炼铁产能替代比例执行。水泥粉磨、炼化、电解铝、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焦化、电石、氯碱、铁合金、氮肥行业新建项目,按照鲁政办字202157号文件规定的产能替代比例执行,替代比例分别为1:2、1:1.5、1:1.5、1:1.5、1:1.25、1:1.25:、1:1.25、1:1.2、1:1.05。其中,电解铝企业现有厂区内更新原有落后低效电解槽设备未增加产能的项目,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焦化企业实施产能整合新建的项目,按照2021年全省焦化产能和产量压减工作方案(鲁工信化工2021119号)、关于全省焦化企业合规产能认定的通知(鲁工信
9、化工2021174号)规定,产能替代比例以认定合规产能为基数,2022年年底前实施整合新建的,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2022年以后实施整合新建的,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25。铸造行业实行产能总量控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会同各市,根据“四进”核查情况,履行产能公示公告程序后,确定全省和各市铸造产能底数,建立全省铸造产能指标池,鼓励各市制定“散、乱、污、小”铸造产能整合方案,在确保产能底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允许新建高端铸造项目,推动铸造行业园区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基础元器件供应保障能力。在产能底数公布之前,新建铸造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暂时没有产能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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