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考前30分背诵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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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基础考前30分背诵手册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与发展目标。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在法治上的必然反映。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2.警察的基本职能基本职能内容政治镇压职能, 体
2、现 了 鲜 明 的 政治性和强烈的阶级性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通知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社会管理职能, 体 现 了 广 泛 的 社会性和群众性社会性运用行政管理手段, 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关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 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的基础。政治镇压职能通常置于首要地位。3.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 “湖南保卫局”: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1905年清政府 “巡警部”: 第一个全国性专职警察机关; 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1912年中华民国改 “巡警”、“巡捕”为 “警察”。时间地点名称创立者
3、特点1927-1935年上海中央特科周恩来“党” 在 中 央 机 关 设 立 的 最早的保卫组织1931年11月江西瑞金国家政治保卫局临时中央政府我国最早的 “人民政权” 的公安保卫组织1938年5月延安陕 甘 宁 边 区 人 民警察边区政府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简称 “边警”1939年敌后抗日根据地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安总局边区政府锄奸保卫1939年党的高级组织内部社会部党中央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解放区(从农村转入城市)时间名称东北1946年4月哈尔滨市公安局 (第一个在城市建立的公安机关)1949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
4、公安部华北1948年5月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1949年7月中央军委公安部 (在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4.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5.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公安机关的宗旨。6.公安机关的任务的总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包括以下五项: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7.我国公安机关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即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8.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
5、合的特点;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的特点; 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的特点;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的特点; 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10.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11.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12.群众工作新经验新轨道:法制轨道;新渠道:警民联系的渠道;新形式:警民协作 (警民联防、治安岗亭, 警民共建精神文明, 组织指导群众义务值勤,共同帮教违法青少年等等);新局面:群防群治、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 新战略:社区警务;新做法:“大走访”、“大接访”、“警民恳谈”。13.公安工作的基本方
6、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14.掌握 “三懂四会”群众工作方法“三懂”,指的是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四会”,指的是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15.基本的公安政策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 宽严相济政策;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 尊重保障人权政策;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16.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容四统一、五规范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17.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忠诚可靠: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忠于法
7、律。秉公执法:事实为据,秉持公正,惩恶扬善。英勇善战:坚韧不拔,机智果敢,崇尚荣誉。热诚服务:情系民生,服务社会,热情周到。文明理性:理性平和,文明礼貌,诚信友善。严守纪律: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令行禁止。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学善思,精益求精。甘于奉献:任劳任怨,顾全大局,献身使命。清正廉洁:艰苦朴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团结协作: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积极向上。18.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年满18岁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19.人民警察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廉”。考核以 “工作实绩”为考
8、核重点。 20.人民警察教育训练的种类初任教育训练;晋升教育训练;业务教育训练。21.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二级英模、一 级 英模)。22.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3.警纪处分(1)受行政处分的: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2)违反纪律的:必要时可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24.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3) 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9、 (4) 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 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2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26.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
10、、二级。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27.按监督主体分类: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的主体: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公民个人。 社会监督的方式: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社会监督的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 但往往引发其他权力监督程序的启动,具有间接性特征。按监督主体与监督
11、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1)外部监督 (公安机关之外的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2)内部监督: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1)事前监督预防作用: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2)事中监督控制作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3)事后监督救济作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28.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包括
12、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2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30.法律责任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经
13、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31.法律制裁的种类主要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32.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33.我国立法权的分类(1)国家立法权渊源制定主体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2)行政立法权渊源制定主体内容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部门规章部委行署、直属机构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
14、章省级政府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立法法修订之前,在上述范围之外制定的规章继续有效(3)地方立法权渊源制定主体内容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除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 市、自 治 州 指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包 省 级 常 委 会 批 准生效;范围限于: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新增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和
15、步骤由省级常委会决定续表渊源制定主体内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州与自治县的报省级常委会批准34.依据法的实施的主体及内容的不同, 可将法的实施分为三种: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35.宪法的四 原 则: 人 民 主 权 原 则、基 本 人 权 原 则、法 治 原 则、权 力 制 衡原则。3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2)代表产生和任期:全国人大由省级人大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香港和澳门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任期5年,连选连任没有届数限制。(3)工作流程:全国人大通过法律议案以
16、及其他议案, 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提出议案。 审议议案。 表决议案。 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 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 席 以 主 席 令 形 式公布。)(4)全国人大职权 立 法 权 ( 制 定 、 认 可 、 解 释 、 补 充 、 修 改 、 废 止 ) a.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b.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由全国人大以全体
17、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任免权和监督权a.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 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检察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b.最高监督权:其他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决定权a.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b.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d.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e.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3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性质和地位: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2)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立法权解释宪
18、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 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任免权和监督权a.任免权: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领导人提名决定其下属人选b.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重大事项决定权调整方案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外交权: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19、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战争决定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国防动员权: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授衔、授勋、特赦权: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紧急状态决定权: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3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性质:我国的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2)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3)职权:对内职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任免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
20、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对外职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39.国家监察委员会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任期: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 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组织和职权: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
21、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40.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 表决权, 提名权, 选举权, 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言论表决免究权, 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41.“长期
22、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42.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解释特区基本法特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可以解释基本法特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 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 一般不具有溯及力。43.人民
23、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 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4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拘留;45.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程序(1)调查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 (对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决定书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在场的当场送达;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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